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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華西醫學期刊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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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到 關鍵詞 包含"立法" 5條結果
        • 腦死亡與器官移植立法課堂調查問卷分析△

          目的 調查了解醫生、藥劑師、公務員對腦死亡與器官移植及其立法的態度和建議。方法 以自行設計的包括10 個項目44 個問題的調查問卷,對廣東省在職醫生、藥劑師和公務人員進行調查。所有問卷在課堂分發并當場收回,檢查和記錄有效問卷后,統計相關數據進行描述性分析。結果 總共分發問卷1 400 份,回收1 063 份,有效問卷969 份。統計分析結果顯示被調查者對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的理解不夠充分,但74% 認可并接受腦死亡標準。而且他們一致認為器官獲取、使用及可能對捐獻者帶來的健康風險的保險和補償等問題都應有法可依。92% 的被調查者還認為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有必要立法,其中61% 的認為立法時機已經成熟。結論 我國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是大勢所趨,內容必須包括患者、近親屬及醫療機構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鼓勵和加強對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等相關問題的教育。

          發表時間:2016-08-25 03:36 導出 下載 收藏 掃碼
        • 中國“器官移植與腦死亡立法”的現狀與挑戰

          目的 通過比較世界發達國家器官移植立法和我國法律現狀,探討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立法現狀與面臨的挑戰。 方法 計算機檢索WHO 網站;美國NIH、美國移植學會(AST)、器官移植共享網(UNOS)、各國司法網站及相關會議論文和專家共識,納入與器官移植與腦死亡立法相關的法律文本、文件、部門文件和專家共識,排除與器官移植與腦死亡技術相關的文獻,將納入文獻按法律、法規、部門文件和專家共識分類分級,并根據不同主題結合我國情況作描述性對比分析。 結果 ① 納入10 個法律文本、1 個法規、9 個部門文件和4 個專家共識。② 國外器官移植立法20 世紀60 年代始于歐洲,英國最早,美國第三。而腦死亡立法于1978 年由美國率先頒布。③ 1991年起,針對全球器官移植面臨的全局性關鍵問題,世界衛生大會(WHA)等非政府組織先后頒布了7 個共識文件,以規范業內人士行為。④ 中國(包括港、澳、臺)至今尚未制定法律,均靠相關法規監管器官移植,比美、英立法落后40 年和46 年。 結論 中國器官移植和腦死亡立法上存在至少以下6 種挑戰:① 死亡標準選擇與器官供體來源。② 對旅游名義的跨國界器官移植的監管和防范。③ 活體供者的風險評估及防范(保險方式)。④ 尸體器官捐獻者的選擇權—— 配偶、父母、子女的權限界定。⑤ 器官捐獻的無償或補償原則。⑥ 腦死亡與器官移植法律單獨還是合并立法。以上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研究來解決。

          發表時間:2016-09-07 02:09 導出 下載 收藏 掃碼
        • 中國大陸“器官移植與腦死亡立法”的策略與思考

          目的 通過比較發達國家器官移植和腦死亡立法前后移植量的變化,探討立法成效,提出我國器官移植與腦死亡立法的策略與思考。方法 檢索美國器官移植共享網、世界捐贈與移植監測網、美國科學移植登記網;中國肝移植注冊網、中國國家統計局等相關官方網站(截至2008 年12 月6 日),收集各國器官移植及捐獻數量相關統計數據,按國別和移植器官種類進行對比描述分析。結果 ① 查找到2003 ~ 2005 年英國、美國、新西蘭、西班牙、法國、意大利、德國、澳大利亞8 種器官移植及器官捐獻數量;1988 ~ 2007 年美國和西班牙尸體捐獻數量;2002 ~ 2006 年澳大利亞各州移植總量;1993 ~ 2006 年美國器官移植數量; 1988 ~ 2008 年3 月美國肝、腎移植數量;1993 ~ 2008 年3 月中國肝移植數量,2000 ~ 2004 年中國部分省市腎移植數量。② 美國器官移植數量占絕對優勢。③ 合并立法代表國西班牙2003 ~ 2005 年百萬人口捐獻率位居八國之首。④ 南澳大利亞州政府采用西班牙捐獻模式后4 年百萬人口腎移植率平均值高出其它各州。⑤ 美國10 年活體腎移植占移植總量比例明顯高于肝移植量,提示唯一器官與雙器官的捐獻對活體供者的風險不容忽視。⑥ 全球保障器官移植穩步發展的可行做法包括:由國家簽訂國際多邊或雙方條約;非政府組織規范;行業自律;專家共識指導;建立病人同盟。結論 全球器官移植開展得好的國家,無一不與器官移植和腦死亡法的成功制定和不斷完善及措施配套、保險跟進和宣傳普及有關。我國應把握與國際醫學同步發展的機遇,借鑒國外在腦死亡和器官移植問題上的成功做法,發揮后發優勢,進行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

          發表時間:2016-09-07 02:09 導出 下載 收藏 掃碼
        • 腦死亡和器官移植問題解決需要立法直接介入

          隨著腦死亡認定和器官移植開展所引發的問題在器官移植案例上大量涌現,使得死亡認定是采用心肺死亡標準還是腦死亡標準之爭日趨加劇,參與腦死亡和器官移植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不清的矛盾越發突出,這一切要求國家從立法上就死亡和器官移植問題清楚表態。國家在規范死亡認定標準和器官移植及其相關問題上,支付成本最小、收益最大、最適宜法治社會的介入手段是通過立法。 筆者認為,在制定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問題上,或可以由全國人大制定專門的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法;或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部分補充和修改法律的方式完善有關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條款;或可以由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方面的行政法規,如目前已經制定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或可以采取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律解釋方式對腦死亡和器官移植進行立法;或可以考慮由最高人民法院單獨就自然死亡認定與器官移植問題做出司法解釋。 在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的法規選擇上,各省、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除外)不具備有關腦死亡事宜的地方立法權,但有制定器官移植事宜的地方立法權;經濟特區享有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方面的地方立法權。在已經存在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前提下,可以以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方式就腦死亡和器官移植問題進行執行性立法。 在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路徑上,可試選擇由點到面、由局部到整體、由個別省市試點到全國推廣的路徑,這樣做既可增大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的可行性,又能提高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的成功率。

          發表時間:2016-09-07 02:14 導出 下載 收藏 掃碼
        • 患者安全:現狀與對策

          本文概述了患者安全運動的起源、國內外患者安全運動開展至今20年的現狀與問題,并從醫改、醫保、制度、文化、教育與培訓、患者參與患者安全6個角度闡述了患者安全的對策,以促進我國患者安全工作健康發展。

          發表時間:2020-04-30 02:11 導出 下載 收藏 掃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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