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廣東省委黨校/廣東行政學院法學部 (廣州 510053) 2.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成都 610041) 3.四川大學華西醫院中國循證醫學中心(成都 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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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腦死亡認定和器官移植開展所引發的問題在器官移植案例上大量涌現,使得死亡認定是采用心肺死亡標準還是腦死亡標準之爭日趨加劇,參與腦死亡和器官移植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不清的矛盾越發突出,這一切要求國家從立法上就死亡和器官移植問題清楚表態。國家在規范死亡認定標準和器官移植及其相關問題上,支付成本最小、收益最大、最適宜法治社會的介入手段是通過立法。
筆者認為,在制定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問題上,或可以由全國人大制定專門的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法;或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部分補充和修改法律的方式完善有關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條款;或可以由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方面的行政法規,如目前已經制定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或可以采取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律解釋方式對腦死亡和器官移植進行立法;或可以考慮由最高人民法院單獨就自然死亡認定與器官移植問題做出司法解釋。
在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的法規選擇上,各省、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除外)不具備有關腦死亡事宜的地方立法權,但有制定器官移植事宜的地方立法權;經濟特區享有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方面的地方立法權。在已經存在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前提下,可以以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方式就腦死亡和器官移植問題進行執行性立法。
在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路徑上,可試選擇由點到面、由局部到整體、由個別省市試點到全國推廣的路徑,這樣做既可增大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的可行性,又能提高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的成功率。

引用本文: 宋儒亮,鄧紹林,李幼平. 腦死亡和器官移植問題解決需要立法直接介入. 中國循證醫學雜志, 2007, 07(11): 816-826. doi: 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