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季濤云, 馮衛星, 張凱, 鄧劼, 田小娟, 王佳琪, 梁樹立. 《新生兒和嬰兒期起病的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與定義: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工作組的立場聲明》的解讀. 癲癇雜志, 2022, 8(5): 395-399. doi: 10.7507/2096-0247.202206006 復制
國際抗癲癇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 Against Epilepsy,ILAE)是全球癲癇學術領域最權威的專業組織。ILAE根據人們對癲癇的最新認識,不定期對癲癇的國際分類和術語進行修訂。其最早于1960 年提出了國際癲癇分類;1981年確定了癲癇發作的分類;1989年確定了癲癇和癲癇綜合征的分類;2001年再次進行修訂,提出了癲癇發作和癲癇診斷方案的建議;2010年ILAE對癲癇發作的起始、發作的分類及病因學均進行了重新定義或更新;2014年ILAE提出了癲癇臨床實用性定義;2017年,ILAE分類和術語委員會推出了關于癲癇分類的意見,對既往經典的癲癇發作分類體系,進行了大幅度修改,融入了30多年來癲癇領域的新進展及新認識[1]。
2022年5月4日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在《Epilepsia》在線發布了癲癇綜合征分類和定義的系列論文[1-2],隨著新的癲癇分類提出,必將對癲癇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中國抗癲癇協會青年委員會組織人員進行了全文翻譯和分篇解讀。其中本文是對《新生兒和嬰兒期起病的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與定義》[2] 的解讀,以期引起同行的關注和討論。
1 嬰兒的年齡界限
我們通常將1歲以內的兒童稱為嬰兒,而本文中嬰兒是指2歲以內,主要是基于2歲以內是癲癇的高發年齡段,起病年齡小、癥狀多樣、綜合征復雜、病因多樣、預后差別較大,結合最新的研究,很多患者的起病年齡可能跨域1歲[比如,嬰兒癲癇性痙攣綜合征(Infantile epileptic spasms syndrome,IESS)],在0~2歲之間[1,2]。此外,2歲髓鞘化相對完成,對相關腦電圖和磁共振的判讀也是一個相對的時間節點。
2 診斷癲癇綜合征的三組標準(以Dravet綜合征為例)
此次分類和定義對每一個癲癇綜合征的診斷給出了三組標準,分別是必備性標準、警示性標準和排除性標準[1,2]。必備性標準(Mandatory):診斷某綜合征必須具備條件。如果缺乏,則無法診斷該綜合征。警示性標準(Alerts):是在一個綜合征內的絕大多數病例中沒有標準,但是極少數患者亦可存在。如果當診斷某綜合征時患者有此類標準的一條或數條,雖然不能排除此綜合征,但是要提高警惕,有可能診斷的有問題。符合警示性標準的條目越多,其診斷的正確性越差。排除性標準(Exclusionary):為診斷綜合征必須缺乏的標準。顧名思義,一旦患者有一條符合排除性標準,即可排除此診斷。每一綜合征的三組標準都是在總結了大量的臨床經驗、研究后提出的,可操作性強,對我們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警示意義。
結合文中的Dravet綜合征進行說明,此綜合征80%~85%與SCN1A基因突變有關,而SCN1A基因突變除可以表現為Dravet綜合征,也可以表現為起病更早、表型更重的SCN1A-發育性癲癇性腦病(Developmental and epileptic encephalopathy,DEE),還有部分可能僅僅表現為熱性驚厥,不同的表型預后差異很大。故一旦在具有熱敏性的癲癇患兒中發現有此基因的突變,不僅對患兒家長,有時候也會對臨床醫生產生困擾。本指南從起病年齡、發作特點、輔助檢查(頭顱影像學、腦電圖、基因)及病程等多個方面,在必備性標準、警示性標準及排除性標準給予了精煉、準確、實用的總結。比如在必備性標準中從癲癇發作、起病年齡及病程等方面進行了總結,在病程中強調了藥物難治性癲癇和智力障礙。有些患者起病年齡及發作形式均符合Dravet綜合征的特點,但隨訪到學齡前期,其發育正常,不應該考慮Dravet綜合征的診斷。在警示性標準中提出:無長時間癲癇發作史(>10分鐘),缺乏癲癇發作誘發的熱敏感性;2歲后腦電圖未見癲癇樣放電;起病時發育遲緩;應用卡馬西平、奧卡西平等鈉離子通道阻滯劑效果好。若患者中符合其中的一條或幾條,Dravet綜合征的可能性會較小。在排除性標準中提到了癲癇性痙攣發作和早發性SCN1A-DEE。一旦病程出現癲癇性痙攣發作可排除Dravet綜合征。早發性SCN1A-DEE與Dravet綜合征的區別在于起病更早(<3 月齡),癲癇起病前即存在發育落后或明顯的運動障礙。并且研究發現一些早發性SCN1A-EIDEE病例與SCN1A功能獲得性變異有關,對于此類變異,鈉通道阻滯劑治療有效,早期能明確診斷對于指導用藥具有重要意義。充分認識診斷癲癇綜合征的三條標準,對于正確識別不同的癲癇綜合征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對于經驗相對少的臨床醫生,其指導意義更大。
3 本文納入的綜合征
本文共納入了17個癲癇綜合征(圖1),其中DEE或伴有進展性神經功能損害的綜合征 12個(其中包含8個病因特異性綜合征),自限性癲癇綜合征5個,2歲以內起病的自限癲癇綜合征中癲癇發作通常藥物治療效果好,多數認知正常或輕微認知障礙,但不同的癲癇綜合征之間在發病年齡、癲癇發作特點等存在定差異(表1)。DEEs的概念意味著在表現為嚴重早發性癲癇的嬰兒中,神經發育共患病可能由潛在的病因和癲癇控制不良共同導致,本次分類沒有將早期嬰兒DEEs細分為新生兒起病和晚發情況。

ALDH7A1:乙醛脫氫酶7家族成員A1;CDKL5:細胞周期蛋白依賴樣激酶5;KCNQ2:電壓門控鉀通道Q亞家族成員2;PCDH19:原鈣粘蛋白19;PNPO:吡哆胺5’-磷酸氧化酶

4 嬰兒癲癇性痙攣綜合征
IESS是ILAE提出了一個“新的”術語,雖然是一個“新的”名稱,但是和既往我們常用的West綜合征,嬰兒痙攣癥有很多相似的地方。為了避免混淆,筆者通過自己的理解對此綜合征進行解釋。既往將具有癲癇性痙攣發作(Epileptic spasms,ES)的患兒根據起病的年齡、腦電圖特點等分為West綜合征、嬰兒痙攣癥、早發性癲癇性痙攣及晚發性癲癇性痙攣等。其中West綜合征是診斷要求最為嚴格的,要符合以下3點:嬰兒期起病的成串癲癇性痙攣發作、高度失律和發育停滯或倒退。在臨床工作中,有很多患者有癲癇性痙攣發作,但不符合West綜合征和嬰兒痙攣癥的診斷標準。提出IESS的主要目的是對于出現癲癇性痙攣發作的患者給予早期診斷和早期治療,因為其預后與治療的及時與否密切相關。這個術語的提出兼顧West 綜合征和出現癲癇性痙攣發作但不完全符合West 綜合征標準的患兒。IESS診斷的必備性標準主要是出現了癲癇性痙攣發作,對起病年齡(1~24月齡)、腦電圖(高度失律、多灶或局灶性放電)及合并癥(病程早期可無發育落后)的要求相對比較寬松。
此次新生兒和嬰兒期起病的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和定義在針對IESS的治療方面,更加強調針對病因的治療,尤其是針對大腦結構性異常導致IESS的識別和治療。此文中應用較大篇幅從癥狀學、腦電圖及頭顱影像學等多個方面描述了大腦結構性異常導致IESS的特點。文中提到部分患兒起病時可能為局灶性癲癇,其后演變為IESS,然后隨著年齡增長或治療的反應,又轉變為局灶性癲癇。當同時存在局灶性發作、不對稱的癲癇性痙攣發作和腦電圖與之相一致的局灶性特征時,需注意大腦結構性異常的可能。若腦電圖顯示持續的局灶性癲癇樣放電或局灶性快活動提示潛在的結構異常。如懷疑有局灶性結構性病變或原因不明的難治性IESS患兒,應在2歲后髓鞘化完全后再次進行影像學檢查。MRI 陰性時,氟脫氧葡萄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或動脈自旋標記等方法有助于檢測局灶性結構異常。這樣的患兒應當盡早轉診到外科進行癲癇手術評估。
我們對于癲癇性痙攣發作的認識是一個逐漸深入的過程。ES最初被認為是一種全面性癲癇發作。1979年Branch和Dyken對1例由脈絡叢乳頭狀瘤導致的以癲癇性痙攣發作為主要表現的7月齡的嬰兒實施手術,術后達到無發作[3],之后多項研究證實ES可局灶起始[4-5]。2017年的ILAE分類中將ES歸為運動性發作的一種既可以為局灶性發作,也可為全面性發作或者起始不明的發作,并且在文中舉例說明一例左側頂葉結構異常導致伴對稱的成串癲癇性痙攣發作的嬰兒痙攣癥病例,腦電圖顯示不對稱高度失律,通過手術切除達到無發作的病例[6]。國內外多個研究報道ES為主要發作形式的患者預后情況,術后無發作率約70%[7-8]。故在臨床工作中,若發現患兒有刻板的不對稱痙攣和/或有局灶性發作,提示ES有局灶性起源的可能,若符合藥物難治性癲癇,應盡早排查結構性病因,實施手術治療,對于此類患兒的預后具有重要意義。
5 早發性嬰兒發育性癲癇性腦病與嬰兒癲癇伴游走性局灶性發作
早發性嬰兒發育性癲癇性腦病 (Early-infantile DEE,EIDEE)的發病率估計為10/10萬,嬰兒早期(0~3月齡),常有神經系統嚴重異常,大多數患兒隨著病程進展出現中度到重度發育障礙。主要的發作類型包括局灶性強直、全面性強直、肌陣攣、局灶性陣攣和癲癇性痙攣。發作間期腦電圖,可能包括爆發-抑制、彌漫性慢波或多灶性放電。可能有不同的潛在病因,包括遺傳、代謝和結構性,神經影像、代謝和基因檢測可對約80%的病例進行精準病因學診斷。除非確定代謝或遺傳病因的精準治療或適于手術的結構性異常,否則癲癇發作常常為藥物難治性。EIDEE包括以前被歸類為新生兒和嬰兒期的Ohtahara綜合征(主要是爆發-抑制腦電圖模式和強直發作)和早期肌陣攣腦病(主要是肌陣攣發作和爆發-抑制或其他顯著腦電圖異常)。但這兩個綜合征的電-臨床特征有相當大的重疊,而且有相似的潛在病因,既往文獻中也常將兩種綜合征用嬰兒早期癲癇性腦病(Early-infantile epileptic encephalopathy,EIEE)。本次特別工作組將其統一命名為EIDEE。
嬰兒癲癇伴游走性局灶性發作(Epilepsy of infancy with migrating focal seizures,EIMFS)通常起病于生后6個月(平均3個月)內,個別病例起始于6~12個月內。EIMFS是一種罕見的DEE,生后第一年以耐藥性局灶性癲癇發作起病,并伴有嚴重的腦病。局灶性癲癇發作可起源于雙側半球,并在癲癇發作期中從一個皮質區域游走到另一個皮質區域。腦電圖背景可正常,但隨著病程進展,出現彌漫性慢波背景,多灶性放電均隨病程進展而出現。發作期腦電圖與臨床癥狀學相關,在單次癲癇發作事件中序貫涉及多個獨立的皮質區域。病因主要是遺傳因素,除了常見的KCNT1外,還有25個以上的其他基因與這一綜合征有關[2,9]。預后不良,有嚴重的神經功能障礙和預期壽命縮短,也有報告稱少數兒童的癥狀進展不明顯。不能出現肌陣攣發作和MRI上致癇病變。
6 病因特異性癲癇綜合征
文中提出了針對某些遺傳和結構等病因的病因特異性癲癇綜合征的概念:大多數該癲癇特定病因累及的個體具有明確、相對統一和獨特的臨床表型(臨床表現、發作類型、合并癥、病程和/或對特定治療的反應)。隨著檢查技術的進步尤其是基因檢測手段的提高和普及,越來越多的藥物難治性癲癇發現了致病病因。本次分類和定義提出了以下病因學特異性綜合征,包括KCNQ2、CDKL5、PCDH19、SLC2A1 相關DEEs,吡哆醇依賴性和5’-磷酸吡哆醇缺陷性癲癇,Sturge-Weber 綜合征及伴有下丘腦錯構瘤的癡笑發作。通過對不同病因學特異性綜合征的發作特點、電生理特點進行分析,可以提煉出不同綜合征的特點,期望達到通過癲癇發作類型和腦電圖聯合其他表型特征預測基因型。病因特異性綜合征的提出對于此類患兒開展精準治療,改善患兒的預后具有重要意義。比如KCNQ2-DEE,此綜合征起病早、癥狀重、發作癥狀多樣(強直、肌陣攣或/和局灶性癲癇發作),對于此類患者既往多采用廣譜的抗癲癇發作藥物治療。但通過明確病因后部分患兒鈉通道阻滯劑可能對癲癇發作治療有效(如卡馬西平、奧卡西平等),有可能通過合理的治療改善患兒的預后。病因學特異性綜合征多數比較罕見,但是我國人口基數大,如果能通過分類總結進行相應的臨床研究,對于明確發病機制、開展精準治療、最終改善患兒預后具有重要意義。
ILAE委員會的每次報告都會引發熱烈的討論,充分說明了癲癇疾病學和癲癇學術界充滿了生機和活力。新分類和術語對臨床醫生和科研工作者的影響深遠。本文對新生兒和嬰兒期起病的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和定義進行了解讀。作者水平有限,不當的地方請大家批評指正。修訂分類和術語的目的是更好的應用于臨床及科學研究,能否在實踐中得到很好應用還有待于進一步在實踐中檢驗。
利益沖突聲明 所有作者無利益沖突。
國際抗癲癇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 Against Epilepsy,ILAE)是全球癲癇學術領域最權威的專業組織。ILAE根據人們對癲癇的最新認識,不定期對癲癇的國際分類和術語進行修訂。其最早于1960 年提出了國際癲癇分類;1981年確定了癲癇發作的分類;1989年確定了癲癇和癲癇綜合征的分類;2001年再次進行修訂,提出了癲癇發作和癲癇診斷方案的建議;2010年ILAE對癲癇發作的起始、發作的分類及病因學均進行了重新定義或更新;2014年ILAE提出了癲癇臨床實用性定義;2017年,ILAE分類和術語委員會推出了關于癲癇分類的意見,對既往經典的癲癇發作分類體系,進行了大幅度修改,融入了30多年來癲癇領域的新進展及新認識[1]。
2022年5月4日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在《Epilepsia》在線發布了癲癇綜合征分類和定義的系列論文[1-2],隨著新的癲癇分類提出,必將對癲癇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中國抗癲癇協會青年委員會組織人員進行了全文翻譯和分篇解讀。其中本文是對《新生兒和嬰兒期起病的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與定義》[2] 的解讀,以期引起同行的關注和討論。
1 嬰兒的年齡界限
我們通常將1歲以內的兒童稱為嬰兒,而本文中嬰兒是指2歲以內,主要是基于2歲以內是癲癇的高發年齡段,起病年齡小、癥狀多樣、綜合征復雜、病因多樣、預后差別較大,結合最新的研究,很多患者的起病年齡可能跨域1歲[比如,嬰兒癲癇性痙攣綜合征(Infantile epileptic spasms syndrome,IESS)],在0~2歲之間[1,2]。此外,2歲髓鞘化相對完成,對相關腦電圖和磁共振的判讀也是一個相對的時間節點。
2 診斷癲癇綜合征的三組標準(以Dravet綜合征為例)
此次分類和定義對每一個癲癇綜合征的診斷給出了三組標準,分別是必備性標準、警示性標準和排除性標準[1,2]。必備性標準(Mandatory):診斷某綜合征必須具備條件。如果缺乏,則無法診斷該綜合征。警示性標準(Alerts):是在一個綜合征內的絕大多數病例中沒有標準,但是極少數患者亦可存在。如果當診斷某綜合征時患者有此類標準的一條或數條,雖然不能排除此綜合征,但是要提高警惕,有可能診斷的有問題。符合警示性標準的條目越多,其診斷的正確性越差。排除性標準(Exclusionary):為診斷綜合征必須缺乏的標準。顧名思義,一旦患者有一條符合排除性標準,即可排除此診斷。每一綜合征的三組標準都是在總結了大量的臨床經驗、研究后提出的,可操作性強,對我們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警示意義。
結合文中的Dravet綜合征進行說明,此綜合征80%~85%與SCN1A基因突變有關,而SCN1A基因突變除可以表現為Dravet綜合征,也可以表現為起病更早、表型更重的SCN1A-發育性癲癇性腦病(Developmental and epileptic encephalopathy,DEE),還有部分可能僅僅表現為熱性驚厥,不同的表型預后差異很大。故一旦在具有熱敏性的癲癇患兒中發現有此基因的突變,不僅對患兒家長,有時候也會對臨床醫生產生困擾。本指南從起病年齡、發作特點、輔助檢查(頭顱影像學、腦電圖、基因)及病程等多個方面,在必備性標準、警示性標準及排除性標準給予了精煉、準確、實用的總結。比如在必備性標準中從癲癇發作、起病年齡及病程等方面進行了總結,在病程中強調了藥物難治性癲癇和智力障礙。有些患者起病年齡及發作形式均符合Dravet綜合征的特點,但隨訪到學齡前期,其發育正常,不應該考慮Dravet綜合征的診斷。在警示性標準中提出:無長時間癲癇發作史(>10分鐘),缺乏癲癇發作誘發的熱敏感性;2歲后腦電圖未見癲癇樣放電;起病時發育遲緩;應用卡馬西平、奧卡西平等鈉離子通道阻滯劑效果好。若患者中符合其中的一條或幾條,Dravet綜合征的可能性會較小。在排除性標準中提到了癲癇性痙攣發作和早發性SCN1A-DEE。一旦病程出現癲癇性痙攣發作可排除Dravet綜合征。早發性SCN1A-DEE與Dravet綜合征的區別在于起病更早(<3 月齡),癲癇起病前即存在發育落后或明顯的運動障礙。并且研究發現一些早發性SCN1A-EIDEE病例與SCN1A功能獲得性變異有關,對于此類變異,鈉通道阻滯劑治療有效,早期能明確診斷對于指導用藥具有重要意義。充分認識診斷癲癇綜合征的三條標準,對于正確識別不同的癲癇綜合征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對于經驗相對少的臨床醫生,其指導意義更大。
3 本文納入的綜合征
本文共納入了17個癲癇綜合征(圖1),其中DEE或伴有進展性神經功能損害的綜合征 12個(其中包含8個病因特異性綜合征),自限性癲癇綜合征5個,2歲以內起病的自限癲癇綜合征中癲癇發作通常藥物治療效果好,多數認知正常或輕微認知障礙,但不同的癲癇綜合征之間在發病年齡、癲癇發作特點等存在定差異(表1)。DEEs的概念意味著在表現為嚴重早發性癲癇的嬰兒中,神經發育共患病可能由潛在的病因和癲癇控制不良共同導致,本次分類沒有將早期嬰兒DEEs細分為新生兒起病和晚發情況。

ALDH7A1:乙醛脫氫酶7家族成員A1;CDKL5:細胞周期蛋白依賴樣激酶5;KCNQ2:電壓門控鉀通道Q亞家族成員2;PCDH19:原鈣粘蛋白19;PNPO:吡哆胺5’-磷酸氧化酶

4 嬰兒癲癇性痙攣綜合征
IESS是ILAE提出了一個“新的”術語,雖然是一個“新的”名稱,但是和既往我們常用的West綜合征,嬰兒痙攣癥有很多相似的地方。為了避免混淆,筆者通過自己的理解對此綜合征進行解釋。既往將具有癲癇性痙攣發作(Epileptic spasms,ES)的患兒根據起病的年齡、腦電圖特點等分為West綜合征、嬰兒痙攣癥、早發性癲癇性痙攣及晚發性癲癇性痙攣等。其中West綜合征是診斷要求最為嚴格的,要符合以下3點:嬰兒期起病的成串癲癇性痙攣發作、高度失律和發育停滯或倒退。在臨床工作中,有很多患者有癲癇性痙攣發作,但不符合West綜合征和嬰兒痙攣癥的診斷標準。提出IESS的主要目的是對于出現癲癇性痙攣發作的患者給予早期診斷和早期治療,因為其預后與治療的及時與否密切相關。這個術語的提出兼顧West 綜合征和出現癲癇性痙攣發作但不完全符合West 綜合征標準的患兒。IESS診斷的必備性標準主要是出現了癲癇性痙攣發作,對起病年齡(1~24月齡)、腦電圖(高度失律、多灶或局灶性放電)及合并癥(病程早期可無發育落后)的要求相對比較寬松。
此次新生兒和嬰兒期起病的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和定義在針對IESS的治療方面,更加強調針對病因的治療,尤其是針對大腦結構性異常導致IESS的識別和治療。此文中應用較大篇幅從癥狀學、腦電圖及頭顱影像學等多個方面描述了大腦結構性異常導致IESS的特點。文中提到部分患兒起病時可能為局灶性癲癇,其后演變為IESS,然后隨著年齡增長或治療的反應,又轉變為局灶性癲癇。當同時存在局灶性發作、不對稱的癲癇性痙攣發作和腦電圖與之相一致的局灶性特征時,需注意大腦結構性異常的可能。若腦電圖顯示持續的局灶性癲癇樣放電或局灶性快活動提示潛在的結構異常。如懷疑有局灶性結構性病變或原因不明的難治性IESS患兒,應在2歲后髓鞘化完全后再次進行影像學檢查。MRI 陰性時,氟脫氧葡萄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或動脈自旋標記等方法有助于檢測局灶性結構異常。這樣的患兒應當盡早轉診到外科進行癲癇手術評估。
我們對于癲癇性痙攣發作的認識是一個逐漸深入的過程。ES最初被認為是一種全面性癲癇發作。1979年Branch和Dyken對1例由脈絡叢乳頭狀瘤導致的以癲癇性痙攣發作為主要表現的7月齡的嬰兒實施手術,術后達到無發作[3],之后多項研究證實ES可局灶起始[4-5]。2017年的ILAE分類中將ES歸為運動性發作的一種既可以為局灶性發作,也可為全面性發作或者起始不明的發作,并且在文中舉例說明一例左側頂葉結構異常導致伴對稱的成串癲癇性痙攣發作的嬰兒痙攣癥病例,腦電圖顯示不對稱高度失律,通過手術切除達到無發作的病例[6]。國內外多個研究報道ES為主要發作形式的患者預后情況,術后無發作率約70%[7-8]。故在臨床工作中,若發現患兒有刻板的不對稱痙攣和/或有局灶性發作,提示ES有局灶性起源的可能,若符合藥物難治性癲癇,應盡早排查結構性病因,實施手術治療,對于此類患兒的預后具有重要意義。
5 早發性嬰兒發育性癲癇性腦病與嬰兒癲癇伴游走性局灶性發作
早發性嬰兒發育性癲癇性腦病 (Early-infantile DEE,EIDEE)的發病率估計為10/10萬,嬰兒早期(0~3月齡),常有神經系統嚴重異常,大多數患兒隨著病程進展出現中度到重度發育障礙。主要的發作類型包括局灶性強直、全面性強直、肌陣攣、局灶性陣攣和癲癇性痙攣。發作間期腦電圖,可能包括爆發-抑制、彌漫性慢波或多灶性放電。可能有不同的潛在病因,包括遺傳、代謝和結構性,神經影像、代謝和基因檢測可對約80%的病例進行精準病因學診斷。除非確定代謝或遺傳病因的精準治療或適于手術的結構性異常,否則癲癇發作常常為藥物難治性。EIDEE包括以前被歸類為新生兒和嬰兒期的Ohtahara綜合征(主要是爆發-抑制腦電圖模式和強直發作)和早期肌陣攣腦病(主要是肌陣攣發作和爆發-抑制或其他顯著腦電圖異常)。但這兩個綜合征的電-臨床特征有相當大的重疊,而且有相似的潛在病因,既往文獻中也常將兩種綜合征用嬰兒早期癲癇性腦病(Early-infantile epileptic encephalopathy,EIEE)。本次特別工作組將其統一命名為EIDEE。
嬰兒癲癇伴游走性局灶性發作(Epilepsy of infancy with migrating focal seizures,EIMFS)通常起病于生后6個月(平均3個月)內,個別病例起始于6~12個月內。EIMFS是一種罕見的DEE,生后第一年以耐藥性局灶性癲癇發作起病,并伴有嚴重的腦病。局灶性癲癇發作可起源于雙側半球,并在癲癇發作期中從一個皮質區域游走到另一個皮質區域。腦電圖背景可正常,但隨著病程進展,出現彌漫性慢波背景,多灶性放電均隨病程進展而出現。發作期腦電圖與臨床癥狀學相關,在單次癲癇發作事件中序貫涉及多個獨立的皮質區域。病因主要是遺傳因素,除了常見的KCNT1外,還有25個以上的其他基因與這一綜合征有關[2,9]。預后不良,有嚴重的神經功能障礙和預期壽命縮短,也有報告稱少數兒童的癥狀進展不明顯。不能出現肌陣攣發作和MRI上致癇病變。
6 病因特異性癲癇綜合征
文中提出了針對某些遺傳和結構等病因的病因特異性癲癇綜合征的概念:大多數該癲癇特定病因累及的個體具有明確、相對統一和獨特的臨床表型(臨床表現、發作類型、合并癥、病程和/或對特定治療的反應)。隨著檢查技術的進步尤其是基因檢測手段的提高和普及,越來越多的藥物難治性癲癇發現了致病病因。本次分類和定義提出了以下病因學特異性綜合征,包括KCNQ2、CDKL5、PCDH19、SLC2A1 相關DEEs,吡哆醇依賴性和5’-磷酸吡哆醇缺陷性癲癇,Sturge-Weber 綜合征及伴有下丘腦錯構瘤的癡笑發作。通過對不同病因學特異性綜合征的發作特點、電生理特點進行分析,可以提煉出不同綜合征的特點,期望達到通過癲癇發作類型和腦電圖聯合其他表型特征預測基因型。病因特異性綜合征的提出對于此類患兒開展精準治療,改善患兒的預后具有重要意義。比如KCNQ2-DEE,此綜合征起病早、癥狀重、發作癥狀多樣(強直、肌陣攣或/和局灶性癲癇發作),對于此類患者既往多采用廣譜的抗癲癇發作藥物治療。但通過明確病因后部分患兒鈉通道阻滯劑可能對癲癇發作治療有效(如卡馬西平、奧卡西平等),有可能通過合理的治療改善患兒的預后。病因學特異性綜合征多數比較罕見,但是我國人口基數大,如果能通過分類總結進行相應的臨床研究,對于明確發病機制、開展精準治療、最終改善患兒預后具有重要意義。
ILAE委員會的每次報告都會引發熱烈的討論,充分說明了癲癇疾病學和癲癇學術界充滿了生機和活力。新分類和術語對臨床醫生和科研工作者的影響深遠。本文對新生兒和嬰兒期起病的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和定義進行了解讀。作者水平有限,不當的地方請大家批評指正。修訂分類和術語的目的是更好的應用于臨床及科學研究,能否在實踐中得到很好應用還有待于進一步在實踐中檢驗。
利益沖突聲明 所有作者無利益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