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劉婷紅, 吳洵昳, 李文玲, 王爽, 韋志榮, 王佳琪, 李華, 梁樹立. 《癲癇綜合征論文介紹》與《癲癇綜合征分類和定義方法及綜合征列表: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的報告》的解讀. 癲癇雜志, 2022, 8(5): 390-394. doi: 10.7507/2096-0247.202206001 復制
2022年5月4日國際抗癲癇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 against epilepsy,ILAE)官方雜志《Epilepsia》在線發表了ILAE病因學和定義特別工作組關于癲癇綜合征分類與定義的報告[1-2],該報告共包括了6篇文章:《癲癇綜合征論文介紹》、《癲癇綜合征進行分類和定義的方法及綜合征列表: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的報告》、《新生兒-嬰兒期起病的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與定義: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的立場聲明》、《兒童期起病的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與定義: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的立場文件》、《可出現在各年齡段的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與定義: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專門小組的立場聲明》、《特發性全面性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與定義: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的立場聲明》。中國抗癲癇協會青年委員會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了系列報告的翻譯與解讀。本文主要是針對《癲癇綜合征論文介紹》和《癲癇綜合征進行分類和定義的方法及綜合征列表: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的報告》兩部分的解讀。
1 本報告的來源及其與《ILAE癲癇與癲癇發作分類的立場文件》的關系
本報告的完成主體是成立于2017年的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ILAE Task Force on Nosology and Definitions),這個特別工作組的主要任務就是提供癲癇綜合征的定義。本報告的主要內容、癲癇與癲癇發作的分類與術語等均與2017年《ILAE癲癇與癲癇發作分類的立場文件》相一致。詳見表1。

2 癲癇綜合征定義及其歷史
1770年Tissot首次介紹了兒童失神癲癇(Childhood absence epilepsy,CAE),其中首次提到了癲癇綜合征的名稱,1841年W. J. West醫生描述了嬰兒痙攣的癥狀學。癲癇綜合征就被認為是一種獨特電-臨床表型的疾病。1983年7月,在馬賽的圣保羅中心來自13個國家的30名國際癲癇專家參加(包括ILAE分類和術語委員會的成員)進行了研討,并對癲癇綜合征的定義首次達成了一致,這份被稱為“藍色指南”的會議記錄由ILAE修訂后于1984年出版。ILAE在1985年發表的《癲癇和癲癇綜合征分類建議》將一個癲癇綜合征定義為“具有一組通常同時存在的體征和癥狀特征的癲癇疾病”。這些體征和癥狀可能是臨床表現或輔助檢查結果。1989年出版的修訂分類報告對癲癇綜合征進行了類似的定義,并指出一些癲癇綜合征可能從一種綜合征演變為另一種綜合征。2017年,ILAE分類和術語委員會將癲癇綜合征被定義為“一組往往同時具有特定的發作類型、腦電圖和影像學表型的癲癇疾病”。另外,綜合征往往具有年齡依賴性、發作誘因和晝夜變化等特征,有時還有預后特征。但這些癲癇綜合征的ILAE定義從未被正式接受。本次報告中將一種癲癇綜合征定義為“一組具有特征性臨床和腦電圖表型,且通常具有特定病因(結構、遺傳、代謝、免疫和感染)的癲癇疾病”。綜合征的診斷通常對預后和治療選擇有提示意義。癲癇綜合征常有年齡依賴性特點,并伴隨特定的共患病。
3 本次報告關于癲癇綜合征的基本分類框架
癲癇綜合癥的分類總體上以一般分類和特殊分類相結合。一般分類有兩個維度,一是按照起病年齡分組,二是按照癲癇發作類型分類。按照起病年齡分組將癲癇綜合征分為:新生兒和嬰兒(0~2歲)起病的癲癇綜合征、兒童期(2~16歲)起病的癲癇綜合征、可出現在各年齡段的癲癇綜合征三組;按照癲癇發作可以將癲癇綜合征分為局灶性癲癇、全面性癲癇、全面伴局灶性癲癇三類。但并不是所有的可能類別中確實有相應的癲癇綜合癥,比如可各年齡段起病的癲癇綜合征中沒有全面性癲癇綜合征。此外,還有一些特殊分類,首先是單獨列出了伴發育性癲癇性腦病或伴有進展性神經功能損害的癲癇綜合癥,將依據起病年齡將其分別列入三個年齡組;第二將特發性全面性癲癇綜合征單獨列為第四組,未按起病年齡進行分類。因此,總體將癲癇綜合征分為了四組和四類(實際分為了11個類別)。詳見圖1。

方框為起病的典型年齡,箭頭表示范圍。局灶性癲癇綜合征用棕色表示,全面性癲癇綜合征用橙色表示,局灶性和全面性綜合征用綠色表示,進展性和/或癲癇性腦病或進展性神經功能損害的綜合征用藍色表示(圖中英文縮寫參照表1)
4 將伴DEE或伴有進展性神經功能損害的癲癇綜合癥合并進行分類
發育性癲癇性腦病(Development epileptic encephalopathy,DEE)是在2017年的癲癇分類中首次提出,表示與發育障礙相關的癲癇,其發育障礙可能是由于潛在病因,也可能是由于疊加的癲癇活動,或兩者兼有。但青春期以后起病且起病前認知發育正常的患者,DEE不太適用,另外也有一些患者起病前存在輕微的發育問題,隨著癲癇發作逐漸惡化,所以本報告將癲癇綜合征與DEE和伴有進展性神經功能損害的癲癇綜合征合并,以包括與伴有或不伴有其他神經功能損害的認知障礙相關的一組綜合征,以便強調這種損傷可能是由于潛在的病因和/或癲癇性活動引起。
5 為什么特發性全面性癲癇單獨列為一組綜合征?
2017年癲癇分類中用更直接的語言取代了“特發性”、“隱源性”和“癥狀性”等術語,定義了六種病因類別:遺傳、結構、代謝、免疫、感染和未知。2017年委員會保留了“特發作性全面性癲癇(Idiopathic generalized epilepsies,IGEs)”這一術語,包括四種癲癇綜合征:CAE、青少年失神癲癇(Juvenile absence epilepsy,JAE)、青少年肌陣攣癲癇(Juvenile myoclonic epilepsy,JME)和單純強直-陣攣性癲癇(Epilepsy with generalized tonic–clonic seizures alone,GTCA)。本次報告同意2017年的報告,IGEs被認為是一個特殊群體,原因如下:① 它們是遺傳性全面性癲癇中最常見的綜合征;② 通常有良好的癲癇控制預后;③ 不會發展成發育性和/或癲癇性腦病;④ CAE、JAE和JME存在臨床重疊,隨著年齡的增長,一種綜合征可能演變為另一種綜合征(如CAE演變為JME);⑤ 相似的腦電圖特征,包括正常的背景活動,帶有2.5~6 Hz的全面性棘波和/或多棘波放電,可在過度通氣或光刺激下激活。同時報告強調IGEs是遺傳性全面性癲癇的亞群,且不是一個單獨的綜合征。此外,許多遺傳性面身性癲癇患者可能具有特征性腦電特征、對藥物治療效果好,且不演變為DEE,但如果這些個體不符合IGE組四種癥狀之一的標準,則應歸類為遺傳性全面性癲癇。
6 癲癇綜合征納入和命名原則
本次納入綜合征的基礎是2010年ILAE建立的癲癇診斷網,特別工作組按年齡組回顧了該網站列出的綜合癥,以確定其列出的綜合是否符合本次提出的綜合征定義,并考慮納入新的綜合征。另外,特別工作組成員提出的每個新的綜合征在大型線下會議上進行了討論,并以多數票通過了將其作為一種新綜合癥的決定。除Rasmussen綜合征以外的自身免疫性癲癇、一些具有特定病因的癲癇以及一些源自或涉及特定腦區或網絡且通常具有特定臨床和腦電圖特征癲癇、某些局灶性癲癇(如島葉、前扣帶、枕葉)等都可能符合癲癇綜合征的定義,但這些癲癇的特征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未納入本次報告。本報告中綜合征的命名使用通俗的描述性名稱,而不是用人名命名,僅保留“Dravet綜合征(出于患者接受相關服務的需要)”、“Lennox-Gastaut綜合征(患者接受相關服務需要,且無合適替代名稱)”和“Rasmussen綜合癥(替代名稱未達到共識)”。
7 每個癲癇綜合征的定義
使用臨床模板的方式來定義每個綜合征,每個綜合征的模板包括:概述、流行病學、臨床特征、自然史、癲癇發作類型、腦電圖、神經影像和遺傳學檢查結果、提供相關信息的其他實驗室研究和鑒別診斷。使用上述模板,提出了每一種綜合征的核心診斷標準,并細分為:必備性(診斷綜合征時必須具備的標準)、排除性(診斷綜合征時必須缺失的標準)和警示性(絕大多數該綜合征患者缺乏,但少數患者可以出現的標準)。警告條目越多,對特定綜合癥的診斷就越不可靠。
8 確定報告中癲癇綜合征臨床模板的方案和流程
本報告中具體癲癇綜合征的臨床標準流程采用改良的Delphi流程。總體可以分為以下9個流程:
① 第一特別工作組成員復習2019年7月前文獻、參考2019年“嬰兒期、兒童期和青春期癲癇綜合征”和癲癇病診斷網站上列出的當前綜合征的診斷標準,并結合來自初始工作組成員的專家意見,起草了每個綜合征的標準,并經過線上線下多輪討論,再補充文獻修訂,最終經過全體特別工作組審核確定。
② 建立第一個專家組:包括ILAE疾病分類學和定義工作組成員和ILAE的六個區域的知名兒科癲癇專家和成人癲癇專家,共54名小組成員。
③ 第一輪Delphi調查:用線上調查法,反饋以匿名形式完成,專家組成員將所有提議的標準按照9分的Likert量表,對所有標準進行了必備性、排除性或警示性評級。小組成員可以進行評論,并補充參考文獻,也可提出其他具體標準,這些標準列入了隨后的一輪調查。
④ 修改調查表:調查回復被匯總,排除相對一致不同意的標準,納入相對一致同意的標準,意見不統一或評價中等的標準由工作小組審查,根據需要結合相關意見做出了修正,并將其列入第二輪Delphi調查。
⑤ 再次Delphi調查:調查方法同第一輪,但第二輪查中,向專家組提供了第一輪中每個項目的評價中位數、成員的意見匯總和工作小組在文字上做出任何改變的理由。然后請專家組成員根據專家的意見和相應專家對工作組答復的解釋對該項目重新打分。
⑥ 核心小組裁決:第二輪之后CAE、伴海馬硬化的內側顳葉癲癇和自限型家族性新生兒-嬰兒癲癇三項標準沒有達成共識,這些標準由疾病分類學和定義特別工作組聯合主席和該綜合征工作組的核心成員組成的核心小組裁決,經過討論并審查了專家小組建議的其他文獻之后,就這些項目達成了協商一致意見。
⑦ 投稿和征求意見:相關報告在ILAE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為期3個月,并投稿《Epilepsia》進行同行評議。
⑧ 成立第二個特別工作組:ILAE組織了第二個特別工作組,該工作組有19名成員,其中9名來自原特別工作組,另外10名外部審查員代表所有ILAE的6個地理區域。
⑨ 修改及第三輪Delphi調查:第二特別工作組對立場文件進行了修訂,確保期刊審稿人和公眾的意見適當地融入最終立場文件,然后對并向兩個特別工作組的所有成員以及代表ILAE六個區域的其他非特別工作組成員發送了一份針對修訂要點的最后Delphi調查。
9 幾個新的術語:
① 發展中的癲癇綜合征:一些綜合征需要時間來發展,才能表現出診斷所需的必要性臨床特征,并不符合相應的綜合征診斷。這一術語應用于這些綜合征的病程早期,例如,Rasmussen綜合征在病程早期,在影像學發現之前往往難以確診。同時特別提醒,發展中的綜合癥并不適用于所有綜合癥。
② 未經實驗室確認的癲癇綜合征:該術語僅適用于資源有限的地區,有限或無法獲得腦電圖、先進的神經影像學或遺傳學研究等在資源充足的地區被認為是必須的檢查。然而,有些癲癇綜合征單獨應用臨床標準就可以進行診斷,本報告明確了在資源有限地區綜合征的最低診斷標準,并將這些稱為“沒有實驗室證實的綜合征”。同時提醒這一術語應僅在資源有限的地區使用,并強烈鼓勵應盡可能通過適當的研究來證實該綜合征。
③ 病因特異性癲癇綜合征:本報告首次應用這一術語,并將其定義“大多數這些特定病因受累個體具有明確、相對統一和獨特的臨床表型(臨床表現、癲癇類型、共患病和自然史,有時對特定療法的反應),以及一致的腦電圖與神經影像學特征和/或遺傳相關性的癲癇綜合征”。其中包括遺傳特異性癲癇綜合征,例如CDKL5- DEE、PCDH19簇集性癲癇、葡萄糖轉運體1缺乏綜合征- DEE和KCNQ2- DEE。除了基因突變外,這些病因還可能是特異性結構損傷、明確的代謝紊亂、特異性神經元自身抗體或感染因子。報告將2010年分類中確定的一組電臨床綜合征[即顳葉內側癲癇伴海馬硬化、Rasmussen綜合征、下丘腦錯構瘤伴彈性癲癇發作、偏側驚厥-偏癱-癲癇(HHE)綜合征]納入是病因特異性綜合征。識別病因,對進行合理治療和提高預后非常重要。報告也提到一些特定病因可導致各種不同的癥狀或癲癇類型(如結節性硬化癥或SCN1A變異相關癲癇),因此不會被考慮納入這組癲癇綜合征。同時,基于病因的綜合征是一項正在進行的工作,關于哪些類型應該納入癲癇綜合征及其具體定義需要后續特別工作組研究。
本次報告系統性論述了癲癇綜合征概念的演變,并且正式提出了癲癇綜合征的概念和分類方案。同時利用Delphi調查法,基于ILAE癲癇診斷網、既往相關指南、發表的文獻等,依托兩個特別工作組和專家組、四個工作小組按對癲癇綜合征的臨床模板從9個方面進行了定義,并提出了核心的必要性、排除性和警示性標準,提高了臨床的可操作性。同時,將癲癇綜合征根據起病年齡和癲癇分類進行了分組,還特別將伴DEE和伴進行性神經功能退化的綜合征、特發性全面性癲癇綜合征進行了單獨分類。特別是提出了發展中的癲癇綜合征、未經實驗室確認的癲癇綜合征、病因特異性癲癇綜合征等三個新的術語,更加切合臨床實際。關于四組癲癇綜合征具體的概念與臨床標準將在隨后四個解讀中呈現。
利益沖突聲明 所有作者無利益沖突。
2022年5月4日國際抗癲癇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 against epilepsy,ILAE)官方雜志《Epilepsia》在線發表了ILAE病因學和定義特別工作組關于癲癇綜合征分類與定義的報告[1-2],該報告共包括了6篇文章:《癲癇綜合征論文介紹》、《癲癇綜合征進行分類和定義的方法及綜合征列表: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的報告》、《新生兒-嬰兒期起病的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與定義: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的立場聲明》、《兒童期起病的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與定義: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的立場文件》、《可出現在各年齡段的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與定義: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專門小組的立場聲明》、《特發性全面性癲癇綜合征的ILAE分類與定義: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的立場聲明》。中國抗癲癇協會青年委員會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了系列報告的翻譯與解讀。本文主要是針對《癲癇綜合征論文介紹》和《癲癇綜合征進行分類和定義的方法及綜合征列表: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的報告》兩部分的解讀。
1 本報告的來源及其與《ILAE癲癇與癲癇發作分類的立場文件》的關系
本報告的完成主體是成立于2017年的ILAE疾病分類和定義特別工作組(ILAE Task Force on Nosology and Definitions),這個特別工作組的主要任務就是提供癲癇綜合征的定義。本報告的主要內容、癲癇與癲癇發作的分類與術語等均與2017年《ILAE癲癇與癲癇發作分類的立場文件》相一致。詳見表1。

2 癲癇綜合征定義及其歷史
1770年Tissot首次介紹了兒童失神癲癇(Childhood absence epilepsy,CAE),其中首次提到了癲癇綜合征的名稱,1841年W. J. West醫生描述了嬰兒痙攣的癥狀學。癲癇綜合征就被認為是一種獨特電-臨床表型的疾病。1983年7月,在馬賽的圣保羅中心來自13個國家的30名國際癲癇專家參加(包括ILAE分類和術語委員會的成員)進行了研討,并對癲癇綜合征的定義首次達成了一致,這份被稱為“藍色指南”的會議記錄由ILAE修訂后于1984年出版。ILAE在1985年發表的《癲癇和癲癇綜合征分類建議》將一個癲癇綜合征定義為“具有一組通常同時存在的體征和癥狀特征的癲癇疾病”。這些體征和癥狀可能是臨床表現或輔助檢查結果。1989年出版的修訂分類報告對癲癇綜合征進行了類似的定義,并指出一些癲癇綜合征可能從一種綜合征演變為另一種綜合征。2017年,ILAE分類和術語委員會將癲癇綜合征被定義為“一組往往同時具有特定的發作類型、腦電圖和影像學表型的癲癇疾病”。另外,綜合征往往具有年齡依賴性、發作誘因和晝夜變化等特征,有時還有預后特征。但這些癲癇綜合征的ILAE定義從未被正式接受。本次報告中將一種癲癇綜合征定義為“一組具有特征性臨床和腦電圖表型,且通常具有特定病因(結構、遺傳、代謝、免疫和感染)的癲癇疾病”。綜合征的診斷通常對預后和治療選擇有提示意義。癲癇綜合征常有年齡依賴性特點,并伴隨特定的共患病。
3 本次報告關于癲癇綜合征的基本分類框架
癲癇綜合癥的分類總體上以一般分類和特殊分類相結合。一般分類有兩個維度,一是按照起病年齡分組,二是按照癲癇發作類型分類。按照起病年齡分組將癲癇綜合征分為:新生兒和嬰兒(0~2歲)起病的癲癇綜合征、兒童期(2~16歲)起病的癲癇綜合征、可出現在各年齡段的癲癇綜合征三組;按照癲癇發作可以將癲癇綜合征分為局灶性癲癇、全面性癲癇、全面伴局灶性癲癇三類。但并不是所有的可能類別中確實有相應的癲癇綜合癥,比如可各年齡段起病的癲癇綜合征中沒有全面性癲癇綜合征。此外,還有一些特殊分類,首先是單獨列出了伴發育性癲癇性腦病或伴有進展性神經功能損害的癲癇綜合癥,將依據起病年齡將其分別列入三個年齡組;第二將特發性全面性癲癇綜合征單獨列為第四組,未按起病年齡進行分類。因此,總體將癲癇綜合征分為了四組和四類(實際分為了11個類別)。詳見圖1。

方框為起病的典型年齡,箭頭表示范圍。局灶性癲癇綜合征用棕色表示,全面性癲癇綜合征用橙色表示,局灶性和全面性綜合征用綠色表示,進展性和/或癲癇性腦病或進展性神經功能損害的綜合征用藍色表示(圖中英文縮寫參照表1)
4 將伴DEE或伴有進展性神經功能損害的癲癇綜合癥合并進行分類
發育性癲癇性腦病(Development epileptic encephalopathy,DEE)是在2017年的癲癇分類中首次提出,表示與發育障礙相關的癲癇,其發育障礙可能是由于潛在病因,也可能是由于疊加的癲癇活動,或兩者兼有。但青春期以后起病且起病前認知發育正常的患者,DEE不太適用,另外也有一些患者起病前存在輕微的發育問題,隨著癲癇發作逐漸惡化,所以本報告將癲癇綜合征與DEE和伴有進展性神經功能損害的癲癇綜合征合并,以包括與伴有或不伴有其他神經功能損害的認知障礙相關的一組綜合征,以便強調這種損傷可能是由于潛在的病因和/或癲癇性活動引起。
5 為什么特發性全面性癲癇單獨列為一組綜合征?
2017年癲癇分類中用更直接的語言取代了“特發性”、“隱源性”和“癥狀性”等術語,定義了六種病因類別:遺傳、結構、代謝、免疫、感染和未知。2017年委員會保留了“特發作性全面性癲癇(Idiopathic generalized epilepsies,IGEs)”這一術語,包括四種癲癇綜合征:CAE、青少年失神癲癇(Juvenile absence epilepsy,JAE)、青少年肌陣攣癲癇(Juvenile myoclonic epilepsy,JME)和單純強直-陣攣性癲癇(Epilepsy with generalized tonic–clonic seizures alone,GTCA)。本次報告同意2017年的報告,IGEs被認為是一個特殊群體,原因如下:① 它們是遺傳性全面性癲癇中最常見的綜合征;② 通常有良好的癲癇控制預后;③ 不會發展成發育性和/或癲癇性腦病;④ CAE、JAE和JME存在臨床重疊,隨著年齡的增長,一種綜合征可能演變為另一種綜合征(如CAE演變為JME);⑤ 相似的腦電圖特征,包括正常的背景活動,帶有2.5~6 Hz的全面性棘波和/或多棘波放電,可在過度通氣或光刺激下激活。同時報告強調IGEs是遺傳性全面性癲癇的亞群,且不是一個單獨的綜合征。此外,許多遺傳性面身性癲癇患者可能具有特征性腦電特征、對藥物治療效果好,且不演變為DEE,但如果這些個體不符合IGE組四種癥狀之一的標準,則應歸類為遺傳性全面性癲癇。
6 癲癇綜合征納入和命名原則
本次納入綜合征的基礎是2010年ILAE建立的癲癇診斷網,特別工作組按年齡組回顧了該網站列出的綜合癥,以確定其列出的綜合是否符合本次提出的綜合征定義,并考慮納入新的綜合征。另外,特別工作組成員提出的每個新的綜合征在大型線下會議上進行了討論,并以多數票通過了將其作為一種新綜合癥的決定。除Rasmussen綜合征以外的自身免疫性癲癇、一些具有特定病因的癲癇以及一些源自或涉及特定腦區或網絡且通常具有特定臨床和腦電圖特征癲癇、某些局灶性癲癇(如島葉、前扣帶、枕葉)等都可能符合癲癇綜合征的定義,但這些癲癇的特征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未納入本次報告。本報告中綜合征的命名使用通俗的描述性名稱,而不是用人名命名,僅保留“Dravet綜合征(出于患者接受相關服務的需要)”、“Lennox-Gastaut綜合征(患者接受相關服務需要,且無合適替代名稱)”和“Rasmussen綜合癥(替代名稱未達到共識)”。
7 每個癲癇綜合征的定義
使用臨床模板的方式來定義每個綜合征,每個綜合征的模板包括:概述、流行病學、臨床特征、自然史、癲癇發作類型、腦電圖、神經影像和遺傳學檢查結果、提供相關信息的其他實驗室研究和鑒別診斷。使用上述模板,提出了每一種綜合征的核心診斷標準,并細分為:必備性(診斷綜合征時必須具備的標準)、排除性(診斷綜合征時必須缺失的標準)和警示性(絕大多數該綜合征患者缺乏,但少數患者可以出現的標準)。警告條目越多,對特定綜合癥的診斷就越不可靠。
8 確定報告中癲癇綜合征臨床模板的方案和流程
本報告中具體癲癇綜合征的臨床標準流程采用改良的Delphi流程。總體可以分為以下9個流程:
① 第一特別工作組成員復習2019年7月前文獻、參考2019年“嬰兒期、兒童期和青春期癲癇綜合征”和癲癇病診斷網站上列出的當前綜合征的診斷標準,并結合來自初始工作組成員的專家意見,起草了每個綜合征的標準,并經過線上線下多輪討論,再補充文獻修訂,最終經過全體特別工作組審核確定。
② 建立第一個專家組:包括ILAE疾病分類學和定義工作組成員和ILAE的六個區域的知名兒科癲癇專家和成人癲癇專家,共54名小組成員。
③ 第一輪Delphi調查:用線上調查法,反饋以匿名形式完成,專家組成員將所有提議的標準按照9分的Likert量表,對所有標準進行了必備性、排除性或警示性評級。小組成員可以進行評論,并補充參考文獻,也可提出其他具體標準,這些標準列入了隨后的一輪調查。
④ 修改調查表:調查回復被匯總,排除相對一致不同意的標準,納入相對一致同意的標準,意見不統一或評價中等的標準由工作小組審查,根據需要結合相關意見做出了修正,并將其列入第二輪Delphi調查。
⑤ 再次Delphi調查:調查方法同第一輪,但第二輪查中,向專家組提供了第一輪中每個項目的評價中位數、成員的意見匯總和工作小組在文字上做出任何改變的理由。然后請專家組成員根據專家的意見和相應專家對工作組答復的解釋對該項目重新打分。
⑥ 核心小組裁決:第二輪之后CAE、伴海馬硬化的內側顳葉癲癇和自限型家族性新生兒-嬰兒癲癇三項標準沒有達成共識,這些標準由疾病分類學和定義特別工作組聯合主席和該綜合征工作組的核心成員組成的核心小組裁決,經過討論并審查了專家小組建議的其他文獻之后,就這些項目達成了協商一致意見。
⑦ 投稿和征求意見:相關報告在ILAE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為期3個月,并投稿《Epilepsia》進行同行評議。
⑧ 成立第二個特別工作組:ILAE組織了第二個特別工作組,該工作組有19名成員,其中9名來自原特別工作組,另外10名外部審查員代表所有ILAE的6個地理區域。
⑨ 修改及第三輪Delphi調查:第二特別工作組對立場文件進行了修訂,確保期刊審稿人和公眾的意見適當地融入最終立場文件,然后對并向兩個特別工作組的所有成員以及代表ILAE六個區域的其他非特別工作組成員發送了一份針對修訂要點的最后Delphi調查。
9 幾個新的術語:
① 發展中的癲癇綜合征:一些綜合征需要時間來發展,才能表現出診斷所需的必要性臨床特征,并不符合相應的綜合征診斷。這一術語應用于這些綜合征的病程早期,例如,Rasmussen綜合征在病程早期,在影像學發現之前往往難以確診。同時特別提醒,發展中的綜合癥并不適用于所有綜合癥。
② 未經實驗室確認的癲癇綜合征:該術語僅適用于資源有限的地區,有限或無法獲得腦電圖、先進的神經影像學或遺傳學研究等在資源充足的地區被認為是必須的檢查。然而,有些癲癇綜合征單獨應用臨床標準就可以進行診斷,本報告明確了在資源有限地區綜合征的最低診斷標準,并將這些稱為“沒有實驗室證實的綜合征”。同時提醒這一術語應僅在資源有限的地區使用,并強烈鼓勵應盡可能通過適當的研究來證實該綜合征。
③ 病因特異性癲癇綜合征:本報告首次應用這一術語,并將其定義“大多數這些特定病因受累個體具有明確、相對統一和獨特的臨床表型(臨床表現、癲癇類型、共患病和自然史,有時對特定療法的反應),以及一致的腦電圖與神經影像學特征和/或遺傳相關性的癲癇綜合征”。其中包括遺傳特異性癲癇綜合征,例如CDKL5- DEE、PCDH19簇集性癲癇、葡萄糖轉運體1缺乏綜合征- DEE和KCNQ2- DEE。除了基因突變外,這些病因還可能是特異性結構損傷、明確的代謝紊亂、特異性神經元自身抗體或感染因子。報告將2010年分類中確定的一組電臨床綜合征[即顳葉內側癲癇伴海馬硬化、Rasmussen綜合征、下丘腦錯構瘤伴彈性癲癇發作、偏側驚厥-偏癱-癲癇(HHE)綜合征]納入是病因特異性綜合征。識別病因,對進行合理治療和提高預后非常重要。報告也提到一些特定病因可導致各種不同的癥狀或癲癇類型(如結節性硬化癥或SCN1A變異相關癲癇),因此不會被考慮納入這組癲癇綜合征。同時,基于病因的綜合征是一項正在進行的工作,關于哪些類型應該納入癲癇綜合征及其具體定義需要后續特別工作組研究。
本次報告系統性論述了癲癇綜合征概念的演變,并且正式提出了癲癇綜合征的概念和分類方案。同時利用Delphi調查法,基于ILAE癲癇診斷網、既往相關指南、發表的文獻等,依托兩個特別工作組和專家組、四個工作小組按對癲癇綜合征的臨床模板從9個方面進行了定義,并提出了核心的必要性、排除性和警示性標準,提高了臨床的可操作性。同時,將癲癇綜合征根據起病年齡和癲癇分類進行了分組,還特別將伴DEE和伴進行性神經功能退化的綜合征、特發性全面性癲癇綜合征進行了單獨分類。特別是提出了發展中的癲癇綜合征、未經實驗室確認的癲癇綜合征、病因特異性癲癇綜合征等三個新的術語,更加切合臨床實際。關于四組癲癇綜合征具體的概念與臨床標準將在隨后四個解讀中呈現。
利益沖突聲明 所有作者無利益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