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陳艷艷, 吳瓊, 楊金玉, 桑紅, 林衛紅. 癲癇伴發作間歇期精神分裂癥樣精神病的臨床特點. 癲癇雜志, 2020, 6(5): 402-406. doi: 10.7507/2096-0247.20200064 復制
癲癇患者的精神障礙發生率明顯高于普通人群或其他慢性病患者[1],精神病性障礙相對少見但是最嚴重的癲癇精神共患病。根據精神癥狀與癲癇發作的時間關系,一般將癲癇共患精神病性障礙分為圍發作期(發作前、發作中、發作后)精神病、發作間歇期精神病和替代性(強迫正常化性)精神病[2]。圍發作期精神病與癲癇發作密切相關,治療方面以控制癲癇發作為主,多數無需抗精神類藥物干預,在本文中不予討論。發作間歇期精神病和替代性精神病與癲癇發作沒有直接關系,常常被誤診為精神分裂癥,被稱為“癲癇的精神分裂癥樣精神病(Schizophrenia-like psychosis of epilepsy,SLPE)”[3]。雖然 SLPE 的發病率在癲癇共患精神疾病中相對較低,但嚴重程度和持續時間往往給家庭、社會帶來嚴重的后果,正確識別與診斷 SLPE 是臨床上一項重要的工作。文章深入探討 SLPE 的臨床特點,以提高臨床對該共患疾病的識別與診斷,以期能夠早期的干預治療。
1 資料與方法
1.1 資料來源
收集長春市第六醫院病案系統中 2017 年 1 月— 2019 年 12 月期間第一診斷為“癲癇性精神病/器質性精神障礙/腦損害和功能紊亂以及軀體疾病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礙/器質性妄想性(精神分裂癥樣)障礙”的出院病歷,由 2 名經驗豐富的癲癇專科醫生和精神專科醫生進行再次診斷,符合以下納入標準和排除標準的納入該調查研究。
1.1.1 納入標準
結合 2014 年國際抗癲癇聯盟(ILAE)關于癲癇的臨床實用性定義、ICD-10 關于“器質性妄想性(精神分裂癥樣)障礙”的診斷標準和 DSM-5 關于“由于其他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病性障礙伴妄想”的診斷標準制定該納入標準。① 患者明確診斷為癲癇,且在癲癇疾病之后出現精神病癥狀;② 癲癇患者出現以下 2 種或 2 種以上癥狀,且至少有一次發作持續 1 個月或更長時間:a. 妄想;b. 幻覺;c. 言語或思維紊亂;d. 興奮或夸大;e. 猜疑或敵對;f. 陰性癥狀;③ 癲癇患者精神病癥狀出現在癲癇發作的間歇期或無癲癇發作之后,且每次持續時間超過 24 h。
1.1.2 排除標準
① 診斷為癲癇伴發人格改變、情感障礙的患者;② 發作前精神病、發作期精神病、發作后精神病(癲癇發作后 7 天內發生的精神病事件)和短暫性發作間歇性精神病(所有發作在 1 個月內消失)的患者;③ 懷疑診斷為分裂樣情感障礙或具有精神病特質的情感障礙的患者。
1.2 研究方法
收集患者的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居住環境、家族史、病程、病因、癲癇發作類型、抗癲癇藥物(AEDs)治療情況、腦電圖(EEG)結果、影像學結果、陽性與陰性癥狀量表(PANSS)量表評分,以及簡明精神病評定量表(BPRS)量表評分等詳細資料,錄入 Epi-data 數據庫。
1.3 統計學方法
應用 SPSS 軟件(版本 22.0,美國 IBM 公司)執行所有計算。對所收集數據進行描述性統計,分別計算所有相關數據的均數±標準差、中位數和百分數等。
2 結果
2.1 病例概況
共 45 例患者診斷為 SLPE,男∶女=1∶1.4;平均年齡(41.9±13.5)歲(中位數 44 歲);17 例(37.8%)已婚;11 例(24.4%)具有高中以上學歷,37 例(82.2%)為無業人員或農民;27 例(60%)為城鎮居民。
2.2 癲癇臨床特點
癲癇首發平均年齡(16.4±12.5)歲(中位數 13 歲);2 例(4.4%)有癲癇家族史;出現精神癥狀時癲癇平均病程(18.9±13.4)年(中位數 20 年);出現精神癥狀時近 1 年癲癇發作頻率:8 例(17.8%)無癲癇發作,28 例(62.2%)存在癲癇頻繁發作(每月發作≥1 次),甚至存在癲癇持續狀態或簇狀發作;38 例(84.4%)正在接受 AEDs 治療;25 例(55.6%)治療依從性差;5 例(13.2%)接受偏方中藥治療,26 例(68.4%)正在使用第一代 AEDs 治療,7 例(18.4%)接受新型 AEDs 治療,23 例(51.1%)應用單藥治療,其中 11 例(47.8%)服用政府免費發放的苯巴比妥溴化鈉,4 例(8.9%)應用 3 種以上的 AEDs。2 例(4.4%)為全面性癲癇,43 例(95.6%)為局灶性癲癇,其中僅有 4 例(8.9%)患者表現為伴有知覺障礙的局灶性發作,而 39 例(86.7%)存在局灶進展為雙側強直陣攣發作;9 例(20.0%)視頻腦電圖(VEEG)監測正常,35 例(77.8%)VEEG 提示癲癇樣放電;7 例(15.6%)有明確的癲癇病因。
2.3 精神病癥狀特點
精神癥狀首發平均年齡(35.3±13.4)歲(中位數 37 歲),3 例(6.7%)有精神疾病家族史,PANSS 陽性癥狀評分為(15.1±4.4)分(中位數 14 分),其中敵對癥狀最為突出,其它陽性癥狀依次猜疑/被害、妄想、幻覺、概念紊亂,幾乎不存在興奮和夸大癥狀;PANSS 陰性癥狀評分為(17.7±4.6)分(中位數 17 分),其中刻板思維癥狀最為突出,其次是抽象思維困難和情感交流障礙。BPRS 評分為(44.7±8.4)分(中位數 46 分)。
納入病例特征詳見表 1。

3 討論
癲癇患者發生精神障礙的頻率明顯高于普通人群或其他慢性病患者,一項關于癲癇患者精神障礙患病率的 Meta 分析顯示,癲癇合并精神病的患病率為 5.6%[95%CI(4.8%,6.4%)];顳葉癲癇患者上升至 7%[95% CI(4.9%,9.1%)],與一般人群相比,合并危險比為 7.8[95%CI(2.8,21.8)][4]。關于癲癇和精神障礙的潛在共同病理機制,已提出多個假說,主要與大腦某些區域的生物電活動和神經傳遞障礙有關[5]。癲癇的特殊性(發作的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及其后果,包括軀體方面(神經缺陷、創傷風險)和心理社會方面(認知功能障礙、社會關系惡化、恥辱),極大地促進了精神障礙的發生和發展。發作間歇性精神病與癲癇發作并不一定存在直接聯系,其持續時間從幾周到甚至幾個月不等。與精神分裂癥相比較,沒有或極少陰性癥狀。還有另一類所謂的替代性精神病,是由成功的抗癲癇治療引起的。有效的 AEDs 治療或成功的癲癇手術治療后,患者臨床(癲癇發作頻率的消失或減少)和 EEG(強制正常化)改善,出現了以幻覺和妄想為特點的精神癥狀[1]。
癲癇和精神病共患可能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影響,顳葉癲癇、癲癇發作控制不佳、左側顳葉致癇灶、海馬硬化、神經發育障礙、癲癇起病年齡早等[6, 7]。本研究顯示 SLPE 患者癲癇起病的平均年齡為(16.4±12.5)歲(中位數 13 歲),多數(28 例,62.2%)患者在出現精神癥狀之前會有頻繁的癲癇發作,甚至發生了癲癇持續狀態或簇狀發作。
SLPE 患者精神癥狀起病年齡平均為(35.3±13.4)歲(中位數 37 歲),與日本一項前瞻性研究結果一致(35.7 歲)[8]。而精神分裂癥譜系障礙患者的首個癥狀多數出現在青少年晚期或 20 歲出頭,甚至在兒童時期就表現出比同齡人社交笨拙、身體笨拙和智商低的特點[9]。SLPE 明顯晚于精神分裂癥患者的起病年齡。癲癇與精神病之間會有一個較長的時間間隔(平均 15 年)[10]。在本研究中,SLPE 出現精神癥狀時癲癇平均病程(18.9±13.4)年(中位數 20 年)。Slater 等[11]計算出癲癇發作的年齡與精神病之間的相關系數值為+0.58,認為癲癇的持續時間在確定精神病方面起到了病因學的作用。“癲癇病程越長發展成精神病的可能性越大”的推測需進一步研究證實。
本研究中 2 例(4.4%)有癲癇家族史,3 例(6.7%)有精神疾病家族史。丹麥一項基于人群的大規模研究發現精神病家族史和癲癇家族史是精神分裂癥和 SLPE 的重要危險因素[7]。癲癇和精神分裂癥或 SLPE 可能有共同的遺傳或環境原因,或兩者兼而有之。
本研究顯示,SLPE 患者 PANSS 陽性癥狀得分(15.1±4.4)分,陰性癥狀得分(17.7±4.6)分,BPRS 得分(44.7±8.4)分。關于 SLPE 陽性癥狀與陰性癥狀的討論一直沒有停止,既往研究認為 SLPE 的特征性癥狀包括幻覺(大部分是聽覺的,很少是視覺的)、妄想、宗教和神秘的經歷[1]。日本一項較大規模的前瞻性隊列研究應用了 PANSS 量表,陽性和陰性分量表上平均得分分別是 23.2 分和 13.2 分,認為癲癇相關精神病患者中很少出現嚴重的陰性癥狀[8]。相反,另一項研究使用 PANSS 來評估顳葉癲癇患者的精神癥狀,大多數患者在陰性分量表上的得分高于陽性分量表,平均得分分別為 23.2 分和 16.0 分[12]。有學者強烈反對把陽性癥狀和陰性癥狀作為區分 SLPE 和精神分裂癥的特點,認為這種區別只是數量上的差異,而不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并認為關于 SLPE 與精神分裂癥之間精神癥狀的差異僅為“未經證實的推測”,陰性癥狀或陽性癥狀優勢可能與額顳區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礙有關[13]。本研究中陽性癥狀主要表現為妄想、幻覺、謀殺/懷疑和敵意,主訴中陰性癥狀不明顯,但 PANSS 量表測評實際得分陰性癥狀高于陽性癥狀。考慮原因主要是陰性癥狀很少被患者家屬發現并作為疾病癥狀描述出來,既往研究對陽性癥狀和陰性癥狀的描述多基于病史,而本研究是專業的精神專科醫生對患者進行了標準規范的 PANSS 量表測評;此外,隨著精神學科的發展,精神分裂癥的陰性癥狀在臨床的識別率、關注度較前有了明顯的提高。目前的臨床實踐指南也建議將 SLPE 與精神分裂癥同等對待[14]。
本研究中 8 例(17.8%)患者出現精神癥狀前 1 年達到癲癇無發作,且 VEEG 無異常。1953 年,Landolt 發現藥物難治性癲癇患者出現急性行為障礙時 VEEG 上癲癇樣放電消失,提出了強迫正常化的概念[15]。1965 年,“替代性精神病”概念提出,認為癲癇發作的減弱并不意味著癲癇的消失,癲癇仍活躍在皮質下,仍會引起精神病理癥狀[16]。1999 年,Krishnamoorthy 等[17]提出了強迫正常化的診斷標準:癲癇患者出現急性或亞急性行為障礙,并伴隨著 EEG 上癲癇活動的減少,和/或臨床癲癇發作完全停止至少 1 周。強迫正常化的神經生物學機制并不明確,可能與點燃現象、神經遞質分泌等相關[18]。最新的系統綜述闡述了強迫正常化臨床表現為偏執性妄想為特征的精神病發作,較少出現聽覺幻覺,更少出現視覺幻覺[19]。本研究為回顧性研究,該部分患者能否診斷為強迫正常化不能確定,但這部分患者達到了癲癇治療的目標,實現了癲癇無發作,是否癲癇控制激發了大腦網絡功能障礙的替代表達,而以精神行為障礙為主要表現,需進一步研究。
SLPE 類似于精神分裂癥,病程漫長、持續,難以診斷和管理,對生活質量和社會功能有很大的影響,特別是一些精神類疾病藥物可能會加劇癲癇發作,而一些 AEDs 可能會加劇精神類疾病癥狀。因此需要神經病學家和精神病學家的合作,對癲癇患者的精神障礙進行早期和準確的診斷,采取跨學科的有效的治療方法,以減輕疾病負擔。
癲癇患者的精神障礙發生率明顯高于普通人群或其他慢性病患者[1],精神病性障礙相對少見但是最嚴重的癲癇精神共患病。根據精神癥狀與癲癇發作的時間關系,一般將癲癇共患精神病性障礙分為圍發作期(發作前、發作中、發作后)精神病、發作間歇期精神病和替代性(強迫正常化性)精神病[2]。圍發作期精神病與癲癇發作密切相關,治療方面以控制癲癇發作為主,多數無需抗精神類藥物干預,在本文中不予討論。發作間歇期精神病和替代性精神病與癲癇發作沒有直接關系,常常被誤診為精神分裂癥,被稱為“癲癇的精神分裂癥樣精神病(Schizophrenia-like psychosis of epilepsy,SLPE)”[3]。雖然 SLPE 的發病率在癲癇共患精神疾病中相對較低,但嚴重程度和持續時間往往給家庭、社會帶來嚴重的后果,正確識別與診斷 SLPE 是臨床上一項重要的工作。文章深入探討 SLPE 的臨床特點,以提高臨床對該共患疾病的識別與診斷,以期能夠早期的干預治療。
1 資料與方法
1.1 資料來源
收集長春市第六醫院病案系統中 2017 年 1 月— 2019 年 12 月期間第一診斷為“癲癇性精神病/器質性精神障礙/腦損害和功能紊亂以及軀體疾病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礙/器質性妄想性(精神分裂癥樣)障礙”的出院病歷,由 2 名經驗豐富的癲癇專科醫生和精神專科醫生進行再次診斷,符合以下納入標準和排除標準的納入該調查研究。
1.1.1 納入標準
結合 2014 年國際抗癲癇聯盟(ILAE)關于癲癇的臨床實用性定義、ICD-10 關于“器質性妄想性(精神分裂癥樣)障礙”的診斷標準和 DSM-5 關于“由于其他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病性障礙伴妄想”的診斷標準制定該納入標準。① 患者明確診斷為癲癇,且在癲癇疾病之后出現精神病癥狀;② 癲癇患者出現以下 2 種或 2 種以上癥狀,且至少有一次發作持續 1 個月或更長時間:a. 妄想;b. 幻覺;c. 言語或思維紊亂;d. 興奮或夸大;e. 猜疑或敵對;f. 陰性癥狀;③ 癲癇患者精神病癥狀出現在癲癇發作的間歇期或無癲癇發作之后,且每次持續時間超過 24 h。
1.1.2 排除標準
① 診斷為癲癇伴發人格改變、情感障礙的患者;② 發作前精神病、發作期精神病、發作后精神病(癲癇發作后 7 天內發生的精神病事件)和短暫性發作間歇性精神病(所有發作在 1 個月內消失)的患者;③ 懷疑診斷為分裂樣情感障礙或具有精神病特質的情感障礙的患者。
1.2 研究方法
收集患者的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居住環境、家族史、病程、病因、癲癇發作類型、抗癲癇藥物(AEDs)治療情況、腦電圖(EEG)結果、影像學結果、陽性與陰性癥狀量表(PANSS)量表評分,以及簡明精神病評定量表(BPRS)量表評分等詳細資料,錄入 Epi-data 數據庫。
1.3 統計學方法
應用 SPSS 軟件(版本 22.0,美國 IBM 公司)執行所有計算。對所收集數據進行描述性統計,分別計算所有相關數據的均數±標準差、中位數和百分數等。
2 結果
2.1 病例概況
共 45 例患者診斷為 SLPE,男∶女=1∶1.4;平均年齡(41.9±13.5)歲(中位數 44 歲);17 例(37.8%)已婚;11 例(24.4%)具有高中以上學歷,37 例(82.2%)為無業人員或農民;27 例(60%)為城鎮居民。
2.2 癲癇臨床特點
癲癇首發平均年齡(16.4±12.5)歲(中位數 13 歲);2 例(4.4%)有癲癇家族史;出現精神癥狀時癲癇平均病程(18.9±13.4)年(中位數 20 年);出現精神癥狀時近 1 年癲癇發作頻率:8 例(17.8%)無癲癇發作,28 例(62.2%)存在癲癇頻繁發作(每月發作≥1 次),甚至存在癲癇持續狀態或簇狀發作;38 例(84.4%)正在接受 AEDs 治療;25 例(55.6%)治療依從性差;5 例(13.2%)接受偏方中藥治療,26 例(68.4%)正在使用第一代 AEDs 治療,7 例(18.4%)接受新型 AEDs 治療,23 例(51.1%)應用單藥治療,其中 11 例(47.8%)服用政府免費發放的苯巴比妥溴化鈉,4 例(8.9%)應用 3 種以上的 AEDs。2 例(4.4%)為全面性癲癇,43 例(95.6%)為局灶性癲癇,其中僅有 4 例(8.9%)患者表現為伴有知覺障礙的局灶性發作,而 39 例(86.7%)存在局灶進展為雙側強直陣攣發作;9 例(20.0%)視頻腦電圖(VEEG)監測正常,35 例(77.8%)VEEG 提示癲癇樣放電;7 例(15.6%)有明確的癲癇病因。
2.3 精神病癥狀特點
精神癥狀首發平均年齡(35.3±13.4)歲(中位數 37 歲),3 例(6.7%)有精神疾病家族史,PANSS 陽性癥狀評分為(15.1±4.4)分(中位數 14 分),其中敵對癥狀最為突出,其它陽性癥狀依次猜疑/被害、妄想、幻覺、概念紊亂,幾乎不存在興奮和夸大癥狀;PANSS 陰性癥狀評分為(17.7±4.6)分(中位數 17 分),其中刻板思維癥狀最為突出,其次是抽象思維困難和情感交流障礙。BPRS 評分為(44.7±8.4)分(中位數 46 分)。
納入病例特征詳見表 1。

3 討論
癲癇患者發生精神障礙的頻率明顯高于普通人群或其他慢性病患者,一項關于癲癇患者精神障礙患病率的 Meta 分析顯示,癲癇合并精神病的患病率為 5.6%[95%CI(4.8%,6.4%)];顳葉癲癇患者上升至 7%[95% CI(4.9%,9.1%)],與一般人群相比,合并危險比為 7.8[95%CI(2.8,21.8)][4]。關于癲癇和精神障礙的潛在共同病理機制,已提出多個假說,主要與大腦某些區域的生物電活動和神經傳遞障礙有關[5]。癲癇的特殊性(發作的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及其后果,包括軀體方面(神經缺陷、創傷風險)和心理社會方面(認知功能障礙、社會關系惡化、恥辱),極大地促進了精神障礙的發生和發展。發作間歇性精神病與癲癇發作并不一定存在直接聯系,其持續時間從幾周到甚至幾個月不等。與精神分裂癥相比較,沒有或極少陰性癥狀。還有另一類所謂的替代性精神病,是由成功的抗癲癇治療引起的。有效的 AEDs 治療或成功的癲癇手術治療后,患者臨床(癲癇發作頻率的消失或減少)和 EEG(強制正常化)改善,出現了以幻覺和妄想為特點的精神癥狀[1]。
癲癇和精神病共患可能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影響,顳葉癲癇、癲癇發作控制不佳、左側顳葉致癇灶、海馬硬化、神經發育障礙、癲癇起病年齡早等[6, 7]。本研究顯示 SLPE 患者癲癇起病的平均年齡為(16.4±12.5)歲(中位數 13 歲),多數(28 例,62.2%)患者在出現精神癥狀之前會有頻繁的癲癇發作,甚至發生了癲癇持續狀態或簇狀發作。
SLPE 患者精神癥狀起病年齡平均為(35.3±13.4)歲(中位數 37 歲),與日本一項前瞻性研究結果一致(35.7 歲)[8]。而精神分裂癥譜系障礙患者的首個癥狀多數出現在青少年晚期或 20 歲出頭,甚至在兒童時期就表現出比同齡人社交笨拙、身體笨拙和智商低的特點[9]。SLPE 明顯晚于精神分裂癥患者的起病年齡。癲癇與精神病之間會有一個較長的時間間隔(平均 15 年)[10]。在本研究中,SLPE 出現精神癥狀時癲癇平均病程(18.9±13.4)年(中位數 20 年)。Slater 等[11]計算出癲癇發作的年齡與精神病之間的相關系數值為+0.58,認為癲癇的持續時間在確定精神病方面起到了病因學的作用。“癲癇病程越長發展成精神病的可能性越大”的推測需進一步研究證實。
本研究中 2 例(4.4%)有癲癇家族史,3 例(6.7%)有精神疾病家族史。丹麥一項基于人群的大規模研究發現精神病家族史和癲癇家族史是精神分裂癥和 SLPE 的重要危險因素[7]。癲癇和精神分裂癥或 SLPE 可能有共同的遺傳或環境原因,或兩者兼而有之。
本研究顯示,SLPE 患者 PANSS 陽性癥狀得分(15.1±4.4)分,陰性癥狀得分(17.7±4.6)分,BPRS 得分(44.7±8.4)分。關于 SLPE 陽性癥狀與陰性癥狀的討論一直沒有停止,既往研究認為 SLPE 的特征性癥狀包括幻覺(大部分是聽覺的,很少是視覺的)、妄想、宗教和神秘的經歷[1]。日本一項較大規模的前瞻性隊列研究應用了 PANSS 量表,陽性和陰性分量表上平均得分分別是 23.2 分和 13.2 分,認為癲癇相關精神病患者中很少出現嚴重的陰性癥狀[8]。相反,另一項研究使用 PANSS 來評估顳葉癲癇患者的精神癥狀,大多數患者在陰性分量表上的得分高于陽性分量表,平均得分分別為 23.2 分和 16.0 分[12]。有學者強烈反對把陽性癥狀和陰性癥狀作為區分 SLPE 和精神分裂癥的特點,認為這種區別只是數量上的差異,而不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并認為關于 SLPE 與精神分裂癥之間精神癥狀的差異僅為“未經證實的推測”,陰性癥狀或陽性癥狀優勢可能與額顳區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礙有關[13]。本研究中陽性癥狀主要表現為妄想、幻覺、謀殺/懷疑和敵意,主訴中陰性癥狀不明顯,但 PANSS 量表測評實際得分陰性癥狀高于陽性癥狀。考慮原因主要是陰性癥狀很少被患者家屬發現并作為疾病癥狀描述出來,既往研究對陽性癥狀和陰性癥狀的描述多基于病史,而本研究是專業的精神專科醫生對患者進行了標準規范的 PANSS 量表測評;此外,隨著精神學科的發展,精神分裂癥的陰性癥狀在臨床的識別率、關注度較前有了明顯的提高。目前的臨床實踐指南也建議將 SLPE 與精神分裂癥同等對待[14]。
本研究中 8 例(17.8%)患者出現精神癥狀前 1 年達到癲癇無發作,且 VEEG 無異常。1953 年,Landolt 發現藥物難治性癲癇患者出現急性行為障礙時 VEEG 上癲癇樣放電消失,提出了強迫正常化的概念[15]。1965 年,“替代性精神病”概念提出,認為癲癇發作的減弱并不意味著癲癇的消失,癲癇仍活躍在皮質下,仍會引起精神病理癥狀[16]。1999 年,Krishnamoorthy 等[17]提出了強迫正常化的診斷標準:癲癇患者出現急性或亞急性行為障礙,并伴隨著 EEG 上癲癇活動的減少,和/或臨床癲癇發作完全停止至少 1 周。強迫正常化的神經生物學機制并不明確,可能與點燃現象、神經遞質分泌等相關[18]。最新的系統綜述闡述了強迫正常化臨床表現為偏執性妄想為特征的精神病發作,較少出現聽覺幻覺,更少出現視覺幻覺[19]。本研究為回顧性研究,該部分患者能否診斷為強迫正常化不能確定,但這部分患者達到了癲癇治療的目標,實現了癲癇無發作,是否癲癇控制激發了大腦網絡功能障礙的替代表達,而以精神行為障礙為主要表現,需進一步研究。
SLPE 類似于精神分裂癥,病程漫長、持續,難以診斷和管理,對生活質量和社會功能有很大的影響,特別是一些精神類疾病藥物可能會加劇癲癇發作,而一些 AEDs 可能會加劇精神類疾病癥狀。因此需要神經病學家和精神病學家的合作,對癲癇患者的精神障礙進行早期和準確的診斷,采取跨學科的有效的治療方法,以減輕疾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