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陳殷, 韓蘊麗. 伴中央顳區棘波的兒童癲癇臨床分析. 癲癇雜志, 2015, 1(2): 127-131. doi: 10.7507/2096-0247.20150019 復制
伴中央顳區棘波的兒童良性癲癇(Benign childhood epilepsy with centrotemporal spikes, BECTS)是兒童時期最常見的癲癇綜合征之一,也稱良性Rolandic癲癇,占兒童期癲癇的15%~24%,該病與年齡及睡眠密切相關,發病年齡3~13歲,多數患兒在5~10歲間發病,BECTS發作多在睡眠中,其基本發作形式為簡單部分性發作,部分患兒發作可演變為全身強直陣攣發作(Generalized tonic-clonic seizure, GTCS)[1],連續反復的強直-陣攣發作可導致多系統功能紊亂,嚴重時可致死, 因此GTCS與臨床用藥的關系也是近年來研究的熱點之一。BECTS患兒腦電圖(EEG)中央、顳區可見癇樣放電,即中央顳區棘波(Centrotemporal spikes, CTS),睡眠中CTS會出現強化現象,有文獻報道[2],4.6%~5.0% BECTS患兒EEG出現睡眠中癲癇性電持續狀態(Electrical status epilepticus during sleep, ESES),ESES開始的年齡及持續時間與患兒認知及神經心理損害程度相關[3]。本病有遺傳傾向,為低外顯率的常染色體顯性遺傳[4]。目前普遍認為BECTS是預后良好的兒童癲癇綜合征[5],99%的患兒在17歲前停止發作[6],對于該病是否需要抗癲癇藥物(AEDs)治療、哪些需要治療、療程長短等尚無統一的標準,本文通過對112例BECTS患兒的發病年齡、發作形式、單次發作持續時間、發作頻率、EEG等特點及其與臨床用藥的關系進行回顧性分析,總結我院治療BECTS的經驗,為今后該病的治療提供一定的臨床依據。
資料與方法
1 臨床資料
參照國際抗癲癇聯盟BECTS診斷標準[1],收集2011年1月-2012年12月在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兒科門診就診的BECTS患兒112例。其中新診斷病例52例,復診病例60例,隨訪結束時間為2014年1月。
2 分組
按是否規則服用AEDs治療將112例患兒分為治療組與非治療組[7]。治療組:規則服用AEDs, 治療時間>6個月的患兒,本組研究隨訪結束時,治療組患兒均規則服用AEDs時間≥1年。非治療組:①因發作次數少未用AEDs;②AEDs過敏或因家長原因,不規則服AEDs≤1個月的患兒。對兩組患兒的發病年齡(因兒童6~7歲開始進入學齡期,腦功能發育基本完善,本研究中將上述兩組患兒按發病年齡分為<7歲組和≥7歲組進行比較)、單次發作持續時間、發作頻率、發作形式以及EEG進行回顧性分析。
3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9.0統計軟件進行數據統計分析。計量資料用均數±標準差表示,兩組間均數比較采用兩獨立樣本的t檢驗。正態分布組間差異采用χ2檢驗,非正態分布樣本間比較用秩和檢驗。P值<0.05為有統計學意義。
結?果
本組112例患兒中治療組79例,根據其發作形式及EEG放電的部位選用AEDs, 單用1種AEDs治療65例,聯合應用≥2種AEDs治療14例。非治療組33例,其中25例因癲癇發作次數少,未使用AEDs治療;1例因服用卡馬西平后出現過敏反應停藥;7例因家長原因不規則使用AEDs≤1個月自行停藥。
1 發病年齡
112例患兒發病年齡為3~11歲9個月,平均發病年齡(7.52±2.25)歲。發病高峰為7~9歲。隨訪結束時,79例治療組中64例至少≥1年無癲癇發作,其中發病年齡<7歲的29/64例,平均服用AEDs 13.76個月后發作控制;發病年齡≥7歲的35/64例,平均服AEDs 6.36個月后發作控制,兩組數據呈非正態分布,兩組結果比較顯示:發病年齡<7歲的患兒控制癲癇發作需服用AEDs的時間長于發病年齡≥7歲的患兒(P<0.05), 見表 1。

2 癲癇單次發作持續時間
將癲癇單次發作持續時間分為<1 min、1~5 min、>5 min且<10 min、≥10 min共4組,在治療組與非治療組間進行比較,結果顯示治療組患兒用AEDs治療前與非治療組相比,單次發作持續時間無統計學差異(P>0.05)。隨訪結束時治療組中64例(81%)至少≥1年無發作, 6例(7.6%)發作持續時間<1 min,9例(11.4%)發作持續時間1~5 min, 無發作持續時間>5 min病例。
非治療組中20例(60.6%)至少癲癇≥1年無發作,2例(6.1%)發作持續時間<1 min,10例(30.3%)發作持續時間1~5 min,1例(3.0%)發作持續時間>5 min且<10 min,無發作持續時間≥10 min病例。與非治療組相比, 治療組中更多的患兒發作得到控制或發作持續時間明顯縮短(P<0.05)。
3 癲癇發作頻率
患兒應用AEDs治療前,癲癇發作頻率治療組中≥3次/3月的患兒44/79例(55.7%),發作頻率≤2次/3月的35/79例(44.3%);非治療組中≥3次/3月的患兒10/33例(30.3%),發作頻率≤2次/3月的23/33例(69.7%);治療組較非治療組高(P<0.05)。隨訪結束時,發作頻率≥3次/3月的患兒,在治療組中有34/44例(77.3%)至少≥1年無發作,7/44例(15.9%)發作頻率減少≥50%,3/44例(6.8%)發作頻率減少<50%或增加;非治療組中4/10例(40%)至少≥1年無發作,2/10例(20%)發作頻率減少≥50%,4/10例(40%)發作頻率減少<50%或增加。與非治療組相比,治療組患兒的癲癇發作得到了更好的控制(P<0.05)。原發作頻率≤2次/3月的患兒,兩組的發作控制情況比較無統計學差異(P>0.05),見表 2。

4 發作形式
BECTS發作形式分為:①簡單或復雜部分性發作;②部分發作繼發全面性發作或僅表現為全面性發作。AEDs治療前,治療組中有15/79例(19%)表現為GTCS,非治療組中有5/33例(15.2%)。隨訪結束時,治療組中5/79例(6.3%)發作仍表現為GTCS,7/79例發作控制,3/79例發作轉變成簡單部分性發作,非治療組中2/33例(6.1%)發作仍表現為GTCS,3/33例發作停止。與非治療組相比,治療組在AEDs治療后表現為GTCS的例數明顯減少(P<0.05),見表 3。

5 腦電圖
BECTS發作間期EEG特點為單側或雙側中央、顳區出現負相或雙相的高波幅棘波或尖波,其后多緊跟著一個慢波, 棘慢復合波頻率1.5~3.0 Hz,異常的棘(尖)慢波可單個或在數秒內成串出現。本組112例患兒EEG均可見癇樣放電,95/112例患兒癇樣放電見于清醒及睡眠中,入睡后放電明顯增多,尤其是非快速動眼睡眠I~II期,17/112例癇樣放電只發生在睡眠中。43/112例EEG除了在中央、顳區有異常放電外,額、頂、枕區也有異常放電,但仍以中央、顳區波幅最高。6/112例(5.4%)患兒EEG出現棘慢波指數(Spike-wave index, SWI)≥50%,均為雙側全面性發放,6例患兒均服用AEDs治療>1年,治療后3例至少≥1年無發作(其中2例癇樣放電已減少,SWI<50%;1例無明顯改善);2例發作減少≥50%(其中1例癇樣放電減少,SWI<50%;1例未復查);1例發作減少<50%, EEG無改善,見表 4。

討?論
BECTS是兒童時期最常見的癲癇綜合征之一,占兒童期癲癇的15%~24%,1958年Nayrac和Beaussart首先證實并對該病進行了報道。國際抗癲癇聯盟于1984年后正式將該病列入癲癇和癲癇綜合征的國際分類,并于1989年公布了該病的診斷標準[1]:①起病年齡3~13歲;②發作的基本類型為簡單部分性發作, 大部分發作與睡眠密切相關;③EEG棘波灶位于中央、顳區(Rolandic區);④起病前無神經系統異常或智力缺陷, 顱腦影像學檢查無相應部位的器質性改變。本病病因不明,多數報道與遺傳因素有關,有研究認為,此病有明顯的家族傾向,約30%的患兒有癲癇家族史[8],本組10/112例(8.9%)患兒有癲癇家族史,與文獻報道的相差較大,其原因可能與病例數少以及部分家屬對該病認識不足有關。由于大多數BECTS遠期預后良好,99%的患者在17歲前停止發作[6]。目前對于該病是否需要AEDs治療,哪些患者需要治療及療程尚無統一的標準。2012年John等[9]對大量文獻進行回顧性分析發現,2/3的作者贊成用AEDs治療BECTS,在多數的研究中發病年齡、單次發作持續時間[10]、發作頻率、GTCS、認知及行為障礙[11]被認為是與治療密切相關的因素。
本研究112例患兒的平均發病年齡(7.52±2.25)歲,比較發病年齡<7歲和發病年齡≥7歲兩組患兒服用AEDs后停止發作的時間,結果顯示:發病年齡越小(<7歲)控制發作需要服用AEDs的時間越長(P<0.05),與You等[12]的研究結論相一致。其原因可能是由于發病年齡越小,腦功能發育越不完善,處于發育階段的大腦神經元之間興奮與抑制環路平衡紊亂,不穩定性高,發作不容易控制;另外發病年齡越小,距其發作自然緩解的年齡越長,復發的幾率越高,控制癲癇發作,需要用AEDs的時間就越長。
本研究中我們發現治療組與非治療組在服用AEDs前單次發作持續時間無統計學差異(P>0.05),與非治療組相比,治療組經規則AEDs治療后,更多的患兒發作控制或單次發作持續時間明顯縮短(P<0.05), 提示AEDs可縮短單次發作持續時間。本研究組中有1例患兒出現癲癇持續狀態,其發病年齡為3歲6個月,出現癲癇持續狀態之前,發作頻率為≤2次/3月(1~3次/年),單次發作持續時間為1~5 min,EEG癇樣放電以右側顳區放電為主,開始未服用AEDs治療,發作的第4年出現癲癇持續狀態之后開始口服奧卡西平治療,服藥后發作1次,予調整奧卡西平用量后發作控制,隨訪結束時已有6個月無發作。神經病理學研究顯示,發作持續時間越長,神經細胞內能量消耗越多,自由基大量產生可引起神經元的壞死,因此, 對于發作持續時間長,特別是呈持續狀態者,應積極使用AEDs治療,避免造成不可逆的腦損傷。有研究者[2]將出現癲癇持續狀態的BECTS患兒歸為不典型BECTS(也稱BECTS變異型),提示少部分早期符合BECTS診斷標準的患兒,病程中可能會出現不典型的癥狀,甚至演變為發作類型復雜、發作難以控制的癲癇綜合征,預后不良,因此國際抗癲癇聯盟在2010年重新修訂的分類框架中,已不支持使用“良性”一詞,以免誤導醫師和家長對部分可能演變為不典型BECTS的患兒喪失警覺。
有研究顯示對發作頻繁的BECTS患者[10],應積極用AEDs治療,目前對其發作頻率的劃分并無統一的標準, 我們參照鄧大麗的分組方式[13]對112例患兒的發作頻率分為≤2次/3月及≥3次/3月進行比較,結果顯示服用AEDs前治療組發作頻率較高(P<0.05),提示多數發作頻率≥3次/3月的患兒會選擇用AEDs治療,其原因可能與頻繁的發作可影響患兒及其家長的正常生活有關。已有的研究也顯示癲癇的頻繁發作可影響兒童的認知功能,因此對于這部分患兒,醫生和家長會更傾向于選擇用AEDs治療。本組隨訪結束時,原發作頻率≤2次/3月的患兒,其發作頻率的減少與是否用AEDs治療無關(P>0.05),而原發作頻率≥3次/3月的患兒,治療組發作控制的情況優于非治療組(P<0.05),其原因可能:①部分發作頻率≤2次/3月的患兒服用AEDs治療后即使仍有發作,但因為發作次數少,沒能及時的復診調整AEDs用量,以致于發作未能完全控制。②非治療組中部分發作頻率≤2次/3月的患兒總發作次數很少,整個病程中僅1~2次發作,即使不用AEDs發作也很快停止。因條件有限,本研究中未能對患兒的認知功能進行動態的評估。
BECTS發作多發生在睡眠中,常見于入睡后1 h內或清晨預醒前,簡單部分性發作為主要的發作類型,本研究中表現為GTCS患兒有20/112例(17.9%),可能與患兒發作多在夜間,其家長未能及時發現,待發現時只觀察到泛化的全面性發作。
BECTS患兒EEG中央、顳區可見癇樣放電,覺醒-睡眠周期與棘波的發放密切關系。本研究中患兒睡眠期EEG癇樣放電的波幅及頻率明顯高于清醒期,以非快速動眼睡眠I~II期(淺睡期)最多,其癇樣放電以Rolandic區為主, 可以伴或不伴有其它部位出現棘波[14]。已有文獻報道[2],4.6%~5.0%BECTS患兒合并有ESES現象,通常為非持續性的,多出現在非快速動眼睡眠期,ESES開始的年齡及持續時間與患兒認知及神經心理損害程度相關[3]。以往的文獻報道中通常將SWI在85%~100%之間診斷為ESES,而后更多研究發現,即使SWI不超過85%,也可以出現相應的臨床特征或認知障礙,SWI達到50%即可考慮診斷ESES[15]。病程早期符合BECTS臨床特點的患兒,EEG顯示清醒期及睡眠期均明顯的以Rolandic區為主的放電,部分達到ESES,可診斷不典型的BECTS[16]。本組6/112例(5.4%)患兒EEG出現SWI≥50%,與前述文獻報道[6]相似,這6例患兒均服用AEDs治療超過≥1年,經AEDs治療后5例臨床癲癇發作控制或減少,其中3例EEG放電減少SWI<50%,1例EEG無改善,1例未復查EEG。此6例患兒仍在隨訪中,僅例3家長反映患兒在病程中逐漸出現了說話不清晰、學習能力下降。由于該6例患兒未能在發病早期行認知及神經心理方面的評估,認知與EEG的關系還有待于今后完善相關檢查后做進一步的研究。
一般認為BECTS患者的EEG在臨床發作停止2年后恢復[10],即使是ESES也可以在青春期前后自行消失[3]。本組隨訪結束時,治療組中有21例復查EEG已恢復正常,因非治療組患兒發作停止后未復查EEG,不能對兩組患兒癲癇發作停止后EEG的特點進行對比分析,EEG由異常轉變為正常的過程與用藥的關系,也有待于今后做進一步的研究。
綜上,對于新診斷的BECTS患兒是否需要AEDs治療,應根據每一患兒的具體情況而定,目的是在盡量避免AEDs副作用的基礎上控制癲癇發作,減少癲癇發作對患兒生活及認知等各方面的影響。本組研究顯示:①臨床中使用AEDs治療的時間與發病年齡有關。②單次發作持續時間長、發作頻率≥3次/3月、表現為GTCS的BECTS患兒建議早期行AEDs治療。
伴中央顳區棘波的兒童良性癲癇(Benign childhood epilepsy with centrotemporal spikes, BECTS)是兒童時期最常見的癲癇綜合征之一,也稱良性Rolandic癲癇,占兒童期癲癇的15%~24%,該病與年齡及睡眠密切相關,發病年齡3~13歲,多數患兒在5~10歲間發病,BECTS發作多在睡眠中,其基本發作形式為簡單部分性發作,部分患兒發作可演變為全身強直陣攣發作(Generalized tonic-clonic seizure, GTCS)[1],連續反復的強直-陣攣發作可導致多系統功能紊亂,嚴重時可致死, 因此GTCS與臨床用藥的關系也是近年來研究的熱點之一。BECTS患兒腦電圖(EEG)中央、顳區可見癇樣放電,即中央顳區棘波(Centrotemporal spikes, CTS),睡眠中CTS會出現強化現象,有文獻報道[2],4.6%~5.0% BECTS患兒EEG出現睡眠中癲癇性電持續狀態(Electrical status epilepticus during sleep, ESES),ESES開始的年齡及持續時間與患兒認知及神經心理損害程度相關[3]。本病有遺傳傾向,為低外顯率的常染色體顯性遺傳[4]。目前普遍認為BECTS是預后良好的兒童癲癇綜合征[5],99%的患兒在17歲前停止發作[6],對于該病是否需要抗癲癇藥物(AEDs)治療、哪些需要治療、療程長短等尚無統一的標準,本文通過對112例BECTS患兒的發病年齡、發作形式、單次發作持續時間、發作頻率、EEG等特點及其與臨床用藥的關系進行回顧性分析,總結我院治療BECTS的經驗,為今后該病的治療提供一定的臨床依據。
資料與方法
1 臨床資料
參照國際抗癲癇聯盟BECTS診斷標準[1],收集2011年1月-2012年12月在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兒科門診就診的BECTS患兒112例。其中新診斷病例52例,復診病例60例,隨訪結束時間為2014年1月。
2 分組
按是否規則服用AEDs治療將112例患兒分為治療組與非治療組[7]。治療組:規則服用AEDs, 治療時間>6個月的患兒,本組研究隨訪結束時,治療組患兒均規則服用AEDs時間≥1年。非治療組:①因發作次數少未用AEDs;②AEDs過敏或因家長原因,不規則服AEDs≤1個月的患兒。對兩組患兒的發病年齡(因兒童6~7歲開始進入學齡期,腦功能發育基本完善,本研究中將上述兩組患兒按發病年齡分為<7歲組和≥7歲組進行比較)、單次發作持續時間、發作頻率、發作形式以及EEG進行回顧性分析。
3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9.0統計軟件進行數據統計分析。計量資料用均數±標準差表示,兩組間均數比較采用兩獨立樣本的t檢驗。正態分布組間差異采用χ2檢驗,非正態分布樣本間比較用秩和檢驗。P值<0.05為有統計學意義。
結?果
本組112例患兒中治療組79例,根據其發作形式及EEG放電的部位選用AEDs, 單用1種AEDs治療65例,聯合應用≥2種AEDs治療14例。非治療組33例,其中25例因癲癇發作次數少,未使用AEDs治療;1例因服用卡馬西平后出現過敏反應停藥;7例因家長原因不規則使用AEDs≤1個月自行停藥。
1 發病年齡
112例患兒發病年齡為3~11歲9個月,平均發病年齡(7.52±2.25)歲。發病高峰為7~9歲。隨訪結束時,79例治療組中64例至少≥1年無癲癇發作,其中發病年齡<7歲的29/64例,平均服用AEDs 13.76個月后發作控制;發病年齡≥7歲的35/64例,平均服AEDs 6.36個月后發作控制,兩組數據呈非正態分布,兩組結果比較顯示:發病年齡<7歲的患兒控制癲癇發作需服用AEDs的時間長于發病年齡≥7歲的患兒(P<0.05), 見表 1。

2 癲癇單次發作持續時間
將癲癇單次發作持續時間分為<1 min、1~5 min、>5 min且<10 min、≥10 min共4組,在治療組與非治療組間進行比較,結果顯示治療組患兒用AEDs治療前與非治療組相比,單次發作持續時間無統計學差異(P>0.05)。隨訪結束時治療組中64例(81%)至少≥1年無發作, 6例(7.6%)發作持續時間<1 min,9例(11.4%)發作持續時間1~5 min, 無發作持續時間>5 min病例。
非治療組中20例(60.6%)至少癲癇≥1年無發作,2例(6.1%)發作持續時間<1 min,10例(30.3%)發作持續時間1~5 min,1例(3.0%)發作持續時間>5 min且<10 min,無發作持續時間≥10 min病例。與非治療組相比, 治療組中更多的患兒發作得到控制或發作持續時間明顯縮短(P<0.05)。
3 癲癇發作頻率
患兒應用AEDs治療前,癲癇發作頻率治療組中≥3次/3月的患兒44/79例(55.7%),發作頻率≤2次/3月的35/79例(44.3%);非治療組中≥3次/3月的患兒10/33例(30.3%),發作頻率≤2次/3月的23/33例(69.7%);治療組較非治療組高(P<0.05)。隨訪結束時,發作頻率≥3次/3月的患兒,在治療組中有34/44例(77.3%)至少≥1年無發作,7/44例(15.9%)發作頻率減少≥50%,3/44例(6.8%)發作頻率減少<50%或增加;非治療組中4/10例(40%)至少≥1年無發作,2/10例(20%)發作頻率減少≥50%,4/10例(40%)發作頻率減少<50%或增加。與非治療組相比,治療組患兒的癲癇發作得到了更好的控制(P<0.05)。原發作頻率≤2次/3月的患兒,兩組的發作控制情況比較無統計學差異(P>0.05),見表 2。

4 發作形式
BECTS發作形式分為:①簡單或復雜部分性發作;②部分發作繼發全面性發作或僅表現為全面性發作。AEDs治療前,治療組中有15/79例(19%)表現為GTCS,非治療組中有5/33例(15.2%)。隨訪結束時,治療組中5/79例(6.3%)發作仍表現為GTCS,7/79例發作控制,3/79例發作轉變成簡單部分性發作,非治療組中2/33例(6.1%)發作仍表現為GTCS,3/33例發作停止。與非治療組相比,治療組在AEDs治療后表現為GTCS的例數明顯減少(P<0.05),見表 3。

5 腦電圖
BECTS發作間期EEG特點為單側或雙側中央、顳區出現負相或雙相的高波幅棘波或尖波,其后多緊跟著一個慢波, 棘慢復合波頻率1.5~3.0 Hz,異常的棘(尖)慢波可單個或在數秒內成串出現。本組112例患兒EEG均可見癇樣放電,95/112例患兒癇樣放電見于清醒及睡眠中,入睡后放電明顯增多,尤其是非快速動眼睡眠I~II期,17/112例癇樣放電只發生在睡眠中。43/112例EEG除了在中央、顳區有異常放電外,額、頂、枕區也有異常放電,但仍以中央、顳區波幅最高。6/112例(5.4%)患兒EEG出現棘慢波指數(Spike-wave index, SWI)≥50%,均為雙側全面性發放,6例患兒均服用AEDs治療>1年,治療后3例至少≥1年無發作(其中2例癇樣放電已減少,SWI<50%;1例無明顯改善);2例發作減少≥50%(其中1例癇樣放電減少,SWI<50%;1例未復查);1例發作減少<50%, EEG無改善,見表 4。

討?論
BECTS是兒童時期最常見的癲癇綜合征之一,占兒童期癲癇的15%~24%,1958年Nayrac和Beaussart首先證實并對該病進行了報道。國際抗癲癇聯盟于1984年后正式將該病列入癲癇和癲癇綜合征的國際分類,并于1989年公布了該病的診斷標準[1]:①起病年齡3~13歲;②發作的基本類型為簡單部分性發作, 大部分發作與睡眠密切相關;③EEG棘波灶位于中央、顳區(Rolandic區);④起病前無神經系統異常或智力缺陷, 顱腦影像學檢查無相應部位的器質性改變。本病病因不明,多數報道與遺傳因素有關,有研究認為,此病有明顯的家族傾向,約30%的患兒有癲癇家族史[8],本組10/112例(8.9%)患兒有癲癇家族史,與文獻報道的相差較大,其原因可能與病例數少以及部分家屬對該病認識不足有關。由于大多數BECTS遠期預后良好,99%的患者在17歲前停止發作[6]。目前對于該病是否需要AEDs治療,哪些患者需要治療及療程尚無統一的標準。2012年John等[9]對大量文獻進行回顧性分析發現,2/3的作者贊成用AEDs治療BECTS,在多數的研究中發病年齡、單次發作持續時間[10]、發作頻率、GTCS、認知及行為障礙[11]被認為是與治療密切相關的因素。
本研究112例患兒的平均發病年齡(7.52±2.25)歲,比較發病年齡<7歲和發病年齡≥7歲兩組患兒服用AEDs后停止發作的時間,結果顯示:發病年齡越小(<7歲)控制發作需要服用AEDs的時間越長(P<0.05),與You等[12]的研究結論相一致。其原因可能是由于發病年齡越小,腦功能發育越不完善,處于發育階段的大腦神經元之間興奮與抑制環路平衡紊亂,不穩定性高,發作不容易控制;另外發病年齡越小,距其發作自然緩解的年齡越長,復發的幾率越高,控制癲癇發作,需要用AEDs的時間就越長。
本研究中我們發現治療組與非治療組在服用AEDs前單次發作持續時間無統計學差異(P>0.05),與非治療組相比,治療組經規則AEDs治療后,更多的患兒發作控制或單次發作持續時間明顯縮短(P<0.05), 提示AEDs可縮短單次發作持續時間。本研究組中有1例患兒出現癲癇持續狀態,其發病年齡為3歲6個月,出現癲癇持續狀態之前,發作頻率為≤2次/3月(1~3次/年),單次發作持續時間為1~5 min,EEG癇樣放電以右側顳區放電為主,開始未服用AEDs治療,發作的第4年出現癲癇持續狀態之后開始口服奧卡西平治療,服藥后發作1次,予調整奧卡西平用量后發作控制,隨訪結束時已有6個月無發作。神經病理學研究顯示,發作持續時間越長,神經細胞內能量消耗越多,自由基大量產生可引起神經元的壞死,因此, 對于發作持續時間長,特別是呈持續狀態者,應積極使用AEDs治療,避免造成不可逆的腦損傷。有研究者[2]將出現癲癇持續狀態的BECTS患兒歸為不典型BECTS(也稱BECTS變異型),提示少部分早期符合BECTS診斷標準的患兒,病程中可能會出現不典型的癥狀,甚至演變為發作類型復雜、發作難以控制的癲癇綜合征,預后不良,因此國際抗癲癇聯盟在2010年重新修訂的分類框架中,已不支持使用“良性”一詞,以免誤導醫師和家長對部分可能演變為不典型BECTS的患兒喪失警覺。
有研究顯示對發作頻繁的BECTS患者[10],應積極用AEDs治療,目前對其發作頻率的劃分并無統一的標準, 我們參照鄧大麗的分組方式[13]對112例患兒的發作頻率分為≤2次/3月及≥3次/3月進行比較,結果顯示服用AEDs前治療組發作頻率較高(P<0.05),提示多數發作頻率≥3次/3月的患兒會選擇用AEDs治療,其原因可能與頻繁的發作可影響患兒及其家長的正常生活有關。已有的研究也顯示癲癇的頻繁發作可影響兒童的認知功能,因此對于這部分患兒,醫生和家長會更傾向于選擇用AEDs治療。本組隨訪結束時,原發作頻率≤2次/3月的患兒,其發作頻率的減少與是否用AEDs治療無關(P>0.05),而原發作頻率≥3次/3月的患兒,治療組發作控制的情況優于非治療組(P<0.05),其原因可能:①部分發作頻率≤2次/3月的患兒服用AEDs治療后即使仍有發作,但因為發作次數少,沒能及時的復診調整AEDs用量,以致于發作未能完全控制。②非治療組中部分發作頻率≤2次/3月的患兒總發作次數很少,整個病程中僅1~2次發作,即使不用AEDs發作也很快停止。因條件有限,本研究中未能對患兒的認知功能進行動態的評估。
BECTS發作多發生在睡眠中,常見于入睡后1 h內或清晨預醒前,簡單部分性發作為主要的發作類型,本研究中表現為GTCS患兒有20/112例(17.9%),可能與患兒發作多在夜間,其家長未能及時發現,待發現時只觀察到泛化的全面性發作。
BECTS患兒EEG中央、顳區可見癇樣放電,覺醒-睡眠周期與棘波的發放密切關系。本研究中患兒睡眠期EEG癇樣放電的波幅及頻率明顯高于清醒期,以非快速動眼睡眠I~II期(淺睡期)最多,其癇樣放電以Rolandic區為主, 可以伴或不伴有其它部位出現棘波[14]。已有文獻報道[2],4.6%~5.0%BECTS患兒合并有ESES現象,通常為非持續性的,多出現在非快速動眼睡眠期,ESES開始的年齡及持續時間與患兒認知及神經心理損害程度相關[3]。以往的文獻報道中通常將SWI在85%~100%之間診斷為ESES,而后更多研究發現,即使SWI不超過85%,也可以出現相應的臨床特征或認知障礙,SWI達到50%即可考慮診斷ESES[15]。病程早期符合BECTS臨床特點的患兒,EEG顯示清醒期及睡眠期均明顯的以Rolandic區為主的放電,部分達到ESES,可診斷不典型的BECTS[16]。本組6/112例(5.4%)患兒EEG出現SWI≥50%,與前述文獻報道[6]相似,這6例患兒均服用AEDs治療超過≥1年,經AEDs治療后5例臨床癲癇發作控制或減少,其中3例EEG放電減少SWI<50%,1例EEG無改善,1例未復查EEG。此6例患兒仍在隨訪中,僅例3家長反映患兒在病程中逐漸出現了說話不清晰、學習能力下降。由于該6例患兒未能在發病早期行認知及神經心理方面的評估,認知與EEG的關系還有待于今后完善相關檢查后做進一步的研究。
一般認為BECTS患者的EEG在臨床發作停止2年后恢復[10],即使是ESES也可以在青春期前后自行消失[3]。本組隨訪結束時,治療組中有21例復查EEG已恢復正常,因非治療組患兒發作停止后未復查EEG,不能對兩組患兒癲癇發作停止后EEG的特點進行對比分析,EEG由異常轉變為正常的過程與用藥的關系,也有待于今后做進一步的研究。
綜上,對于新診斷的BECTS患兒是否需要AEDs治療,應根據每一患兒的具體情況而定,目的是在盡量避免AEDs副作用的基礎上控制癲癇發作,減少癲癇發作對患兒生活及認知等各方面的影響。本組研究顯示:①臨床中使用AEDs治療的時間與發病年齡有關。②單次發作持續時間長、發作頻率≥3次/3月、表現為GTCS的BECTS患兒建議早期行AEDs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