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的癲癇概念性定義:一種具有持久性產生癲癇樣發作傾向的大腦疾患。實際上,這個定義通常用于間隔24 h以上的兩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國際抗癲癇聯盟(ILAE)接受了一個特別工作組的建議,在沒有滿足兩次非誘發性發作標準的特殊情況下,改變了實用性定義。特別工作組建議,在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時,癲癇可以考慮為一種腦部疾病:①至少兩次間隔>24 h的非誘發性(或反射性)癇性發作;②一次非誘發性(或反射性)癇性發作,在未來10年內,再次發作的可能性與兩次非誘發性發作后的再發可能性相當(至少60%);③癲癇綜合征的診斷,具有年齡相關的癲癇綜合征的個人,目前已經超過該患病年齡,或保持無發作至少10年,并停用抗癲癇藥物至少5年,這類癲癇被認為是可以解除的。"解除"與傳統上"緩解"或"治愈"的觀點不同。不同的實用性定義的形成服務于各種不同的目的。這次修訂癲癇定義所使用的術語與常用的術語一致。
引用本文: 王曉飛, 吳遜. 癲癇實用性臨床定義. 癲癇雜志, 2015, 1(1): 73-79. doi: 10.7507/2096-0247.20150011 復制
2005年,國際抗癲癇聯盟(ILAE)的特別工作組制定了“癲癇發作”和“癲癇”的概念性定義(表 1)。概念性定義可以根據特定目的,轉化為操作性(實用性)定義。
為了臨床診斷的目的,ILAE委派一個特別工作組制定一個癲癇操作性定義。本文總結特別工作組推薦的建議,包括附加注釋和用于解釋這些建議原因的案例,以及少數不同觀點。2013年12月,ILAE執行委員會接受了該項建議,并作為ILAE的觀點。
為什么要修改癲癇的定義?這么做可能會給仍未明確是或不是癲癇的患者帶來困擾。流行病學家和其他研究者有這樣的需要,決定使用新的或是舊的定義,以及這個新定義對趨勢和對比研究有何影響。有些規則和條例也要作出相應的改變。一致面對可能的負面影響,重新評估定義的積極方面。目前的定義要求至少兩次間隔>24 h的非誘發性癇性發作。一些癲癇病學家認識到,有必要提出首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后再次發作的高風險問題。例如,西班牙Delphic研究小組達成共識,在首次發作后,在7個假設情景有5種情況應當接受治療。作出治療的決定,不一定等同于診斷了癲癇,但可能是未來發作的長期易感性重要的防治標志。相反,診斷為癲癇也不一定需要治療。目前的定義不能對一些人過度診斷為癲癇。然而,許多老年患者幾乎忘記了兒童時期的兩次發作。定義應當符合醫生和患者的想法,并結合其他的考慮,做出治療的決定。
1 癲癇實用性臨床定義
從概念上來說,癲癇存在至少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后再次發作的風險,盡管這仍存在爭議。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后,再發風險為40%~52%,兩次非誘發的無熱發作后,4年內再發的可能性為73%(其95%的可信區間(CI)為59%~87%),此下對此的描述使用概數:60%~90%。

癲癇的“兩次非誘發性發作”的定義應用順利,但并不適合某些臨床狀況。患者可能在過去的腦損傷后,出現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如腦卒中,中樞神經系統(CNS)感染,或腦創傷。有這些腦損傷的患者,再次非誘發性發作的風險,與兩次非誘發性發作后再次發作的風險相當。當兩人均有至少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史,他們再發的風險相同,那么可以認為兩人均患癲癇。在目前定義的限定下,一位患者可能有光敏感性癲癇,還不能認為其患有癲癇,因為發作是由光誘發的。另一例可能發作消失,并且停用抗癲癇藥50年,仍要考慮有癲癇。為了促使實用的(操作的)癲癇臨床定義與癲癇專家關于癲癇的想法一致,ILAE特別工作組建議放寬癲癇定義,包括表 2中列出的情況。特別工作組對該定義也增加了時間限制。

該定義中的一些要素需要說明。
1.1 疾病
傳統意義上,癲癇看做是一種或者是一大類疾患,而不是一種疾病。需要強調的是,它包括許多不同的疾病和狀態。疾患這一術語意味著功能障礙,不必是持久的;然而,疾病這一術語可能(但不總是)傳達著更持久的正常功能混亂。許多不同種類的健康問題,如腫瘤或糖尿病,包含許多次級的疾患,仍然看作是疾病。大眾對于“疾患”這一術語理解較少,低估了癲癇的嚴重性。ILAE和國際癲癇局(IBE)最近一致同意,最好將癲癇視為是一種疾病。
1.2 兩次非誘發性發作
一位患者曾經有過一次發作,無論何種原因,該患者有再次發作的病理表現和持久的反復發作傾向,可以認為他患有癲癇。與沒有這類情況的人相比,這種傾向可以認為是病理的發作閾值降低。表 2第1項,代表了目前常用的癲癇定義,即至少兩次非誘發性發作,間隔> 24 h。因一過性因素作用于正常大腦,可暫時性降低大腦發作閾值而引起的發作,無助于癲癇的診斷。“發性發作”這一術語可以認為,與“反應性發作”或“急性癥狀性發作”意思相同。病因不應該與誘發因素混淆,有些病因將成為產生發作的持久傾向。例如,腦腫瘤可能引起患者出現一次癇性發作,但它不是一種一過性的損傷。
閃光刺激誘發的反復的反射性發作,是誘發性發作診斷為癲癇的代表。即使發作是誘發性的,對這種刺激的反復發作傾向,也符合癲癇的概念性定義,即反射性癲癇伴有持續異常易感性引起的發作。
腦震蕩后的發作,伴發熱或與酒精戒斷后相關的發作,每個都是誘發性發作的例證,不能作出癲癇的診斷。“非誘發性”意指沒有暫時的或可逆的,降低發作閾值而導致在該時間點發作的因素。然而,非誘發性是一個不精確的術語。因為我們永遠不能確定沒有誘發因素。相反的,一種誘發因素的證據,與持久性致癇傾向的存在不相矛盾。對于具有持久發作傾向的個體,一個不明確的誘發因素,可能會觸發一次發作;對于沒有這樣傾向的個體,則不會引起發作。特別工作組認為,誘發性和非誘發性發作的界定并不清晰,留待其他會議討論。
1.3 高再發風險
表 2第2項表明確定癲癇的另一路徑,其目的是某些情況下,執業醫師和癲癇專家如何管理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后如果出現癲癇的患者,因其再發的風險很高。這樣的例子包括卒中發生至少1個月以后出現單次發作的患者,或兒童單次發作伴結構或遠期癥狀性病因,以及一次癲癇樣腦電圖變化。另一例子是診斷為特殊癲癇綜合征的患者,在一次發作后出現持續性閾值的變化。首次發作表現為癲癇持續狀態,但其本身并不意味著癲癇。對于大多數患者,再發風險不明。然而,如果正在治療患者的醫師,意識到病變是導致非誘發性發作出現的持久性易感因素,其風險與曾有兩次非誘發性發作的患者相當(我們均同意為癲癇)。那么,這例患者也應當考慮診斷癲癇。選擇一個具體的風險閾值數字可能過于嚴格了,一般的比較而言,兩次非誘發性發作后的再發風險約為60%~90%。英國的早期癲癇和一次發作的多中心研究(MESS)發現,于一次發作后5年,再發風險的閾值為60%,超過了50%。
非常重要的是應當注意到,由于在不同的研究和特殊的臨床情況下,數據差別很大,一次發作伴有病灶或一次發作伴有癲癇樣腦電圖,并沒有能夠滿足癲癇操作定義的標準。在荷蘭的癲癇研究中,兒童首次發作后有癲癇樣腦電圖,2年再發風險為71%。但是,Sinnar等人的研究發現,兒童首次特發性發作和異常腦電圖,3年再發風險為56%。由于缺乏風險如何聯合作用的資料,沒有可以累加風險的方案,這樣的病例只能個體化考慮。再發風險是時間函數,以至于距離最后發作的時間越長,發作風險越低。
對于臨床醫師如何明確某一特殊情況下的復發風險,定義的修改不會對其造成影響。在缺乏復發風險明確的信息,甚至毫無任何信息,癲癇的默認定義應依據于第二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另一方面,如果有信息提示第二次癇性發作的風險超過通常被認為是癲癇的風險(約 60%),那么可認為該患者存在癲癇。
1.4 癲癇綜合征
診斷患者為癲癇綜合征而非癲癇毫無意義。如果證據表明患者是癲癇綜合征,即使再發風險很低,估計癲癇也是存在的。例如:兒童良性癲癇伴中央-顳區棘波(BECTS)。一些特殊綜合征病例可能沒有明顯行為改變的癇性發作,比如睡眠期持續性棘波以及 Landau-Kleffner 綜合征。
1.5 對治療的影響
一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后且有高復發風險時,被診斷為癲癇,可以決定初始治療也可以不治療。該實用定義給希望對在一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后且有高復發風險的患者治療的醫生提供了支持。然而,治療決定和診斷不同,應當依據患者的需求、個體風險-效益比和可用的方案個體化制定。醫生應當權衡:避免再次發作的風險和藥物相關不良反應以及費用。
需明確的是,診斷癲癇和開始治療是兩個相關但又不同的問題。例如,皰疹病毒性腦炎,盡管并未診斷為癲癇,許多癲癇專家在一次急性癥狀性癇性發作后進行了暫時的治療。相反,那些輕微的癇性發作,或發作間期很長,或拒絕治療的患者,即便確診癲癇也不進行治療。
1.6 非誘發性癇性發作間期
兩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即診斷癲癇,但對這兩次發作的時間間隔并無定論。24 h內叢集發作與單次發作后再發的風險大致相同。特別工作組保留了目前的觀點,為預測復發風險,24 h內非誘發性的叢集發作被看作是單次非誘發性發作。
一些權威專家認為 5 年未發作,癲癇仍是存在的,但處于緩解期。然而,癲癇定義沒有指出第二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出現的時間限制以此來標記癲癇的起病時間。因此,如果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在 1 歲和 80 歲出現,認為癲癇是存在的,這種情況有時被稱為極少發作的癲癇。工作組認為,這種情況下在兩個時間點發作的原因可能不同,那么就不是癲癇。另外,該工作組并不贊同對發作間期有具體的時間間隔,不能以此來計算第二次發作時間。在未來的研究中或許有辦法設定這樣的時間間隔。
1.7 癲癇的解除
癲癇一旦診斷后就會一直存在嗎?傳統的定義認為是不會消失的。如果一例患者在兒童期有失神發作,其后幾十年沒有發作且停藥還能認為他患有癲癇嗎?同樣,內側顳葉癲癇患者在海馬硬化切除術后 10 年未發作且停藥還認為他是癲癇患者嗎?長時間癲癇無發作可能是由于多種潛在的原因和治療控制的。非誘發性癇性發作的異常趨勢仍存在,但是癇性發作通過治療能成功控制。兒童年齡相關的癲癇隨著年齡增長可停止,如 BECTS。有些患者可通過治療手段例如腦外科手術,而實現永久的無發作。
工作組尋求一種定義可以有助于免除診斷為癲癇后所帶來的負擔。醫學文獻用“緩解”這一術語來暗示該病可以終止,但是大眾對這個詞理解不明,并且緩解并不代表疾病解除。“治愈”一詞暗示未來癇性發作風險和未受到疾病影響的人群一樣,但是有過癲癇病史后永遠不可能達到這么低的風險。因此工作組采用了“解除”一詞。當癲癇被“解除”后,說明患者不再患有癲癇,盡管不能保證不再發。
什么時間間隔和情況下,可以稱之為癲癇不再存在?再發風險取決于癲癇類型、年齡、綜合征、病因、治療和許多其它因素。眾所周知,青少年肌陣攣癲癇遭受發作風險增高數十年,但緩解仍可存在。腦結構性病變,如皮質發育畸形,可能長期的發作風險增高。致癇病變切除后,在緩解期后的不同時間仍可以再發,如海綿狀血管瘤。一項347例患兒的研究,至少5年的“完全緩解”,包括至少5年的停用抗發作藥物,以后的再發率為6%。一例在8年后再發。缺乏10年完全緩解后仍然完全無發作的數據,但是,這個數字應該是<6%。顳葉癲癇手術后,54.2%在6個月內再發,術后4年內再發率僅1.9%。另一項研究也得到了相似的結果,如果術后3年未發作,僅有0.6%在隨訪最后一年出現發作。
非誘發性發作后再發的風險隨時間而降低,盡管從未達到以前沒有發作的正常個體。大多數再發在早期。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后,80%~90%的患者2年內有第二次發作。一項研究表明,第二次非誘發性發作后,繼之的發作在4年內出現,但在隨后的3年內沒有發作,提示這一風險雖不是零也是低的。英國國立癲癇實用研究表明,6個月無發作期后,3年再發風險為44%;12個月后為32%;18個月后為17%。沒有更長時間的無發作并停用藥物后的發作復發的充分資料。5年后的延遲再發罕見。停用抗癲癇藥物治療10年,再發風險可能很低。
臨床醫生必須個體化的判斷癲癇是否已不存在。特別工作組選擇,年齡依賴性癲癇綜合征的患者,已經超過適宜的發病年齡;或者近10年無發作,近5年停用藥物的患者,認定為癲癇已不存在。描述癲癇明確治愈的情況,已經超出本文的范圍。
1.8 待完善的方面
從臨床醫生的觀點而言,新實用性定義將癲癇與預先確定發作再發的概率聯系起來,為診斷過程帶來了很大的準確性和臨床相關性。然而,本定義的最佳應用,通常需要專業的診斷和解釋技巧,特別是評估再發風險或診斷綜合征--這些能力與技巧并不是在所有醫療機構都能做到,尤其是在初級醫療機構。更重要的是,在磁共振成像顯示的病變的潛在致癇性時,存在許多不可避免的不確定性。例如,某個腦囊蟲病患者,有一個或多個腦囊腫,而是在沒有癲癇性活動時偶然發現的。風險不等同于原因。當有疑問時,執業醫師應當考慮將患者轉到有診斷經驗的專業癲癇中心。
如果視頻腦電圖沒有證實到發作,并且沒有典型的、反復的非誘發性發作的個人,癲癇的診斷仍將不能確定。對于這些模棱兩可的情況,一種方法是確定其為“很可能的(或可能的)癲癇”。這種方法已經應用于其它疾病,如采用Mc Donald標準診斷的多發性硬化,El Escorial標準診斷的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偏頭痛和血管性癡呆。ILAE特別工作組意識到,當告訴患者“你疑似癲癇”和“你很可能患有癲癇”時,兩者之間是有細微但重要的差別。在缺乏有把握的信息時,后者或者其它表達不確定性的描述,似乎是一種更坦率的說法。因此,特別工作組目前沒有定義“很可能的癲癇”,但將來是有可能的。
2 實用性定義的影響
定義會帶來后果。從患者的觀點而言,癲癇伴有病恥感,以及心理、社會、認知和經濟的影響,其重要性如建立癲癇的概念性定義。新實用性定義可以改善預后,因為臨床醫生提高了評估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后再發風險的意識,也使臨床醫生更樂于在某些首次非誘發性發作后,開始初始治療。治療必須個體化,因為診斷癲癇并不一定需要抗發作藥物治療。而對于一些尚未明確癲癇的患者,治療可能也是合乎情理的。實用性定義將有助于早期診斷,尤其對一些疑有高再發風險的患者特別有幫助,將可能防止不必要的身體傷害或社會后果。新修訂的定義還能為疾病修飾干預提供更多的機會,從而防止癲癇進展和共患病的出現。
癲癇定義的修改對癲癇患病率測量的影響無法預知。為了保證這一連續性,未來流行病學研究可能會使用舊的定義。如果采用該修改定義,一些之前被診斷為癲癇的患者可能不再是癲癇。另外符合“單次發作伴有高復發風險”這一標準的患者則可能被列入癲癇組。
無論在富裕還是貧窮的地區,該癲癇的定義都會影響診斷和治療。工作組對于癲癇的定義很小心,使得在有或者沒有能廣泛應用昂貴技術的地方都可以采用。
之前有可能被漏診的患者在被診斷為癲癇后,可能會帶來負面和正面的影響。例如,經濟負擔方面,藥費不再由患者自己承擔,而是國家衛生服務系統報銷。另一方面,許多癲癇患者可能難以獲得人壽保險或醫療保險。一些人可能因沒有人壽保險擔保而無法購買首套住房。病恥感可能會給原先沒有診斷為癲癇的患者帶來深遠的影響,造成嚴重和錯誤的后果,例如失去獲得教育的機會或者被禁止結婚。如果允許癲癇能被“解除”,就能解除那些不再是癲癇的患者的病恥感。由于準確的診斷使得在二次發作前能進行適當的預防性治療,這樣就會給患者經濟和健康帶去積極的結果。
反射性癲癇患者在之前不算癲癇,因為不滿足非誘發性發作的條件。該癲癇臨床實用定義納入了反射性癲癇綜合征后,這些患者也被列入癲癇。
本文所介紹的修改版的實用定義是為臨床診斷所用,可能不適用于所有的研究。不同的研究可能采用不同的定義,如果合適也可能仍采用傳統的“兩次非誘發性癲癇”的定義。研究人員必須明白任何研究或文獻中所采用的定義是什么。
修改后的定義對法律和健康經濟也有影響。影響個人生活的法規如對駕駛的限制,更多的是與發作頻率或復發風險相關,而非癲癇的診斷本身,但并不總是如此。在一些國家診斷癲癇就限制了駕照的有效期或者可以獲得允許的駕照類別。一些指南對于癲癇患者參加某些體育項目可能有所限制,但與他們的癲癇發作史無關。保險保障和社會福利可能受到診斷的影響。從某種程度上而言,該修改定義可能對診斷為癲癇患者的數量產生影響,可能對個人和社會成本產生影響。不過,社會成本不一定會高多少,尤其是假如用新修訂的定義對現行的方法整改后,會改善對患者的治療。
3 總結
以往癲癇被定義為至少兩次非誘發性發作,且兩次發作的時間間隔>24 h。修改的定義認為在某些患者中由于持續存在降低癇性發作閾值的因素,復發風險高,因此在一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后應考慮診斷癲癇。這些降低癇性發作閾值的因素通常為遠期的結構性病變,例如卒中、顱內感染、某些類型的創傷性腦損傷、特殊類型的癲癇綜合征,或者其他的危險因素,使得患者再次出現癇性發作的風險與有過兩次非誘發性發作的患者出現第三次復發的風險相當,至少達到約60%。而反復發作的反射性癇性發作,例如光敏性癇性發作,也應考慮為癲癇。該癲癇定義的術語與大多數癲癇科醫生常用的一致。癲癇不一定是終生的,如果患者已經超過了年齡相關性癲癇綜合征的發病年齡,或者有10年未發作且至少5年沒有服用抗癲癇藥物,則考慮癲癇診斷解除。新的定義比舊的定義更為復雜。關于癲癇復發風險的詳細研究很少,所以大部分癲癇的診斷仍需建立在兩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的基礎上。隨著對于復發風險相關的具體病因認識的累積,癲癇的定義會變得更精確,更實用。
4 病例
4.1 兩次發作
25歲女性,有兩次非誘發性發作,間隔1年。評論:按照舊的和新的定義,本例患有癲癇。
4.2 卒中和癇性發作
65歲男性,6周前左側大腦中動脈梗死,近期出現一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注釋:據文獻報道6,卒中或顱內感染或腦創傷相關的癇性發作,再次出現非誘發性癇性發作的風險高(>70%)。因此,該患者根據舊的定義不能診斷為癲癇,但根據新的定義則應診斷為癲癇。
4.3 感光性發作
6歲男孩,在玩閃光玩具時出現兩次癇性發作,發作間隔3 d,沒有其他的發作。腦電圖顯示閃光刺激可誘發出異常腦電發放。注釋:即使癇性發作是由光誘發的,但其對閃光誘發的易感性持續存在,因此,該患者根據舊的定義不能診斷為癲癇,但根據新的定義則應診斷為癲癇。
4.4 兒童良性中央-顳葉棘波癲癇(BECTS)
22歲男性,在9、10、14歲時出現入睡時面部抽動,自此以后再沒有發作過。9歲時的腦電圖顯示中央顳區棘波。16歲開始停用抗癲癇藥物。注釋:BECT為年齡相關性癲癇綜合征,該患者的年齡已經超過了BECT的患病年齡,根據新的定義可考慮解除癲癇診斷,而在舊的定義中并沒有涉及癲癇診斷解除的規定。
4.5 單次發作和皮質發育不良
40歲男性,局灶性發作一次,表現為左手顫搐進展至強直-陣攣性發作。這是他僅有的一次發作。核磁共振(MRI)顯示右側額葉疑似穿透性(transmantle)皮質發育不良。腦電圖顯示發作間期右側額顳區棘波。評論:雖然許多醫生會合理的給該患者使用抗發作藥物,但發作的再發風險并不明確。因此,根據新舊定義都不能說該患者有癲癇。未來的流行病學研究可能會闡明這種情況。
4.6 兩次很久以前的發作
85歲男性,6歲和8歲時各出現一次部分性癇性發作,后再未出現癇性發作。腦電圖、MRI、血液檢查和家族史都是陰性。8~10歲期間服用抗癲癇藥物,后停用。注釋:該患者已經超過10年未發作且停藥超過5年,根據新的定義,可認為癲癇診斷解除,雖然不能保證其將來再不發作,但目前他可以被視為沒有癲癇的人。
4.7 長時間間隔的發作
70歲女性,15歲和70歲分別有過非誘發性發作。腦電圖、MRI和家族史無明顯異常。評論:根據新舊定義,該女性患有癲癇。盡管診斷為癲癇,但由于發作頻率低,許多醫生不會給予治療。如果調查顯示兩次發作的原因不同,可以認為癲癇不存在。
4.8 可疑信息
20 歲男性,6 個月內出現3 次發作,均缺乏目擊者。表現為突發恐懼感,言語困難,需要繞圈走。整個發作期過程中沒有記憶喪失。沒有其他癥狀。沒有癲癇的危險因素,也沒有癇性發作既往史。常規腦電圖和MRI 檢查正常。注釋:無論根據新的定義還是舊的定義都不能考慮診斷癲癇。局灶性癇性發作只能作為其鑒別診斷之一。無論在癲癇的新定義還是舊定義中,至少一次明確的癇性發作都是必要的,而不是一次模仿性發作。未來可能會展開對“很可能的癲癇”和“可能的癲癇”界定的討論。
注釋
Ⅰ. 對于工作組來說,指定一個復發的風險水平來量化“持久傾向”這一概念很難。所有工作組成員均認可具有兩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的患者患有癲癇。由此標準診斷的癲癇群體中,出現第三次癇性發作的風險約為3/4,其95%可信區間為60% ~90%。因此,工作組認為在一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后有相似風險的人群也理應考慮患有癲癇。>60%這一數字更傾向于近似的指南,而不是精確的截點。
Ⅱ. 有人建議在診斷癲癇時必須規定兩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的時限。在缺乏基于具體時限的共識和證據的情況下,終身復發這一理念仍被認可。
Ⅲ. 對癲癇診斷解除方面進行重新定義的動機是雙重性的。第一,許多醫生,患者和家庭認為未再出現癇性發作也沒有服用抗癲癇藥物,那么癲癇就已經是過去式了。第二,工作組希望消除由癲癇診斷帶給患者的終生的病恥感。其他術語包括緩解,最終緩解,完全緩解,非活動性癲癇,無癲癇,目前無癲癇,癲癇不再存在和治愈。這其中的許多術語都沒有傳達出癲癇已經離開了這一概念。治愈提示治療完全成功或已成為過去,他們的風險已和正常基線人群一樣。
Ⅳ. 關于癲癇診斷解除具體需要癲癇無發作多少年的證據很少,現有的風險函數模型顯示癇性發作的復發風險隨著時間呈下降趨勢,而不是一個自然的截點。有些人認為是5 年,但是5 年無發作后的年復發率仍達5%。最近10 年未發,且停藥至少5 年,對于多數患者來說可以估計將來不會再發。
Ⅴ. 盡管有證據表明5 年無發作后的復發率低,但是尚沒有證據證實10 年無發作后的復發率情況,選擇其作為癲癇診斷解除的時間截點是因為其比5 年時間更長,復發率可能會很低。
Ⅵ. 是否要定義“很可能的癲癇”、“可能的癲癇”這樣的術語是審議中的主要焦點,最終雖未達成一致共識,但是還是采納了多數人的意見。很可能的癲癇包括兩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情況,有過一次癇性發作,復發風險雖高但還不足以導致再次癇性發作。第二種情況,僅以有限的信息看似像癲癇,但是缺乏對癇性發作的可靠描述和其他關鍵信息。以上述第二種情況為例,則“很可能癲癇”對明確診斷標準中的“必要的診斷特征”可能造成混淆。工作組確實發現了定義“很可能癲癇”的價值,但是還需進一步協商,力求取得該定義在實踐上的一致性和實用性。
Ⅶ. 本文早先的草稿在ILAE 的網站刊登,共收到了315 條評論,有些非常深入。大部分意見都是支持的,但是也有一些非常有見地和強烈反對,認為讓治療醫師知道確切的復發風險給他們帶去了不合理的負擔,作者認同這個批評。此外,對于稱癲癇是一種疾病而不是紊亂,評論者既有贊同也有反對。采用“疾病”這個稱謂已被IBE 和ILAE 執行委員會分別采納。“不再存在”這一短語在回復的評論中并不受歡迎,已被換成了“解除”。許多評論員希望癲癇的解除被定義為5年無發作,無論服用或不服用抗癲癇藥物。工作組希望癲癇診斷解除意味著其復發率足夠低以致癲癇可以成為過去式,這就需要一個更為嚴格的時限,因此我們將時限定為10年無發作且停藥超過5年。還有一些評論希望取消誘發性和非誘發性這兩個不好把握的概念。這個改變過于徹底,會動搖我們對急性癥狀性癇性發作的觀點,而此種發作目前占所有癇性發作的40%,我們在此暫不進行討論。總之,筆者認為“群眾的智慧”,強化和明確了爭論,更重要的是,定義的改變更貼近臨床醫生對癲癇的思索。
Ⅷ. 這些例子是由ILAE研討會成員在2013年6月24日的聽證會上提出的,與會人員超過1 000名癲癇病專家。與會人員投票表決根據新修改的定義在這些情況下癲癇是否存在。盡管不是一個有效的科學調查,但是結果表明了這些癲癇專家從修改后的癲癇定義出發對于癲癇的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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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國際抗癲癇聯盟(ILAE)的特別工作組制定了“癲癇發作”和“癲癇”的概念性定義(表 1)。概念性定義可以根據特定目的,轉化為操作性(實用性)定義。
為了臨床診斷的目的,ILAE委派一個特別工作組制定一個癲癇操作性定義。本文總結特別工作組推薦的建議,包括附加注釋和用于解釋這些建議原因的案例,以及少數不同觀點。2013年12月,ILAE執行委員會接受了該項建議,并作為ILAE的觀點。
為什么要修改癲癇的定義?這么做可能會給仍未明確是或不是癲癇的患者帶來困擾。流行病學家和其他研究者有這樣的需要,決定使用新的或是舊的定義,以及這個新定義對趨勢和對比研究有何影響。有些規則和條例也要作出相應的改變。一致面對可能的負面影響,重新評估定義的積極方面。目前的定義要求至少兩次間隔>24 h的非誘發性癇性發作。一些癲癇病學家認識到,有必要提出首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后再次發作的高風險問題。例如,西班牙Delphic研究小組達成共識,在首次發作后,在7個假設情景有5種情況應當接受治療。作出治療的決定,不一定等同于診斷了癲癇,但可能是未來發作的長期易感性重要的防治標志。相反,診斷為癲癇也不一定需要治療。目前的定義不能對一些人過度診斷為癲癇。然而,許多老年患者幾乎忘記了兒童時期的兩次發作。定義應當符合醫生和患者的想法,并結合其他的考慮,做出治療的決定。
1 癲癇實用性臨床定義
從概念上來說,癲癇存在至少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后再次發作的風險,盡管這仍存在爭議。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后,再發風險為40%~52%,兩次非誘發的無熱發作后,4年內再發的可能性為73%(其95%的可信區間(CI)為59%~87%),此下對此的描述使用概數:60%~90%。

癲癇的“兩次非誘發性發作”的定義應用順利,但并不適合某些臨床狀況。患者可能在過去的腦損傷后,出現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如腦卒中,中樞神經系統(CNS)感染,或腦創傷。有這些腦損傷的患者,再次非誘發性發作的風險,與兩次非誘發性發作后再次發作的風險相當。當兩人均有至少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史,他們再發的風險相同,那么可以認為兩人均患癲癇。在目前定義的限定下,一位患者可能有光敏感性癲癇,還不能認為其患有癲癇,因為發作是由光誘發的。另一例可能發作消失,并且停用抗癲癇藥50年,仍要考慮有癲癇。為了促使實用的(操作的)癲癇臨床定義與癲癇專家關于癲癇的想法一致,ILAE特別工作組建議放寬癲癇定義,包括表 2中列出的情況。特別工作組對該定義也增加了時間限制。

該定義中的一些要素需要說明。
1.1 疾病
傳統意義上,癲癇看做是一種或者是一大類疾患,而不是一種疾病。需要強調的是,它包括許多不同的疾病和狀態。疾患這一術語意味著功能障礙,不必是持久的;然而,疾病這一術語可能(但不總是)傳達著更持久的正常功能混亂。許多不同種類的健康問題,如腫瘤或糖尿病,包含許多次級的疾患,仍然看作是疾病。大眾對于“疾患”這一術語理解較少,低估了癲癇的嚴重性。ILAE和國際癲癇局(IBE)最近一致同意,最好將癲癇視為是一種疾病。
1.2 兩次非誘發性發作
一位患者曾經有過一次發作,無論何種原因,該患者有再次發作的病理表現和持久的反復發作傾向,可以認為他患有癲癇。與沒有這類情況的人相比,這種傾向可以認為是病理的發作閾值降低。表 2第1項,代表了目前常用的癲癇定義,即至少兩次非誘發性發作,間隔> 24 h。因一過性因素作用于正常大腦,可暫時性降低大腦發作閾值而引起的發作,無助于癲癇的診斷。“發性發作”這一術語可以認為,與“反應性發作”或“急性癥狀性發作”意思相同。病因不應該與誘發因素混淆,有些病因將成為產生發作的持久傾向。例如,腦腫瘤可能引起患者出現一次癇性發作,但它不是一種一過性的損傷。
閃光刺激誘發的反復的反射性發作,是誘發性發作診斷為癲癇的代表。即使發作是誘發性的,對這種刺激的反復發作傾向,也符合癲癇的概念性定義,即反射性癲癇伴有持續異常易感性引起的發作。
腦震蕩后的發作,伴發熱或與酒精戒斷后相關的發作,每個都是誘發性發作的例證,不能作出癲癇的診斷。“非誘發性”意指沒有暫時的或可逆的,降低發作閾值而導致在該時間點發作的因素。然而,非誘發性是一個不精確的術語。因為我們永遠不能確定沒有誘發因素。相反的,一種誘發因素的證據,與持久性致癇傾向的存在不相矛盾。對于具有持久發作傾向的個體,一個不明確的誘發因素,可能會觸發一次發作;對于沒有這樣傾向的個體,則不會引起發作。特別工作組認為,誘發性和非誘發性發作的界定并不清晰,留待其他會議討論。
1.3 高再發風險
表 2第2項表明確定癲癇的另一路徑,其目的是某些情況下,執業醫師和癲癇專家如何管理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后如果出現癲癇的患者,因其再發的風險很高。這樣的例子包括卒中發生至少1個月以后出現單次發作的患者,或兒童單次發作伴結構或遠期癥狀性病因,以及一次癲癇樣腦電圖變化。另一例子是診斷為特殊癲癇綜合征的患者,在一次發作后出現持續性閾值的變化。首次發作表現為癲癇持續狀態,但其本身并不意味著癲癇。對于大多數患者,再發風險不明。然而,如果正在治療患者的醫師,意識到病變是導致非誘發性發作出現的持久性易感因素,其風險與曾有兩次非誘發性發作的患者相當(我們均同意為癲癇)。那么,這例患者也應當考慮診斷癲癇。選擇一個具體的風險閾值數字可能過于嚴格了,一般的比較而言,兩次非誘發性發作后的再發風險約為60%~90%。英國的早期癲癇和一次發作的多中心研究(MESS)發現,于一次發作后5年,再發風險的閾值為60%,超過了50%。
非常重要的是應當注意到,由于在不同的研究和特殊的臨床情況下,數據差別很大,一次發作伴有病灶或一次發作伴有癲癇樣腦電圖,并沒有能夠滿足癲癇操作定義的標準。在荷蘭的癲癇研究中,兒童首次發作后有癲癇樣腦電圖,2年再發風險為71%。但是,Sinnar等人的研究發現,兒童首次特發性發作和異常腦電圖,3年再發風險為56%。由于缺乏風險如何聯合作用的資料,沒有可以累加風險的方案,這樣的病例只能個體化考慮。再發風險是時間函數,以至于距離最后發作的時間越長,發作風險越低。
對于臨床醫師如何明確某一特殊情況下的復發風險,定義的修改不會對其造成影響。在缺乏復發風險明確的信息,甚至毫無任何信息,癲癇的默認定義應依據于第二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另一方面,如果有信息提示第二次癇性發作的風險超過通常被認為是癲癇的風險(約 60%),那么可認為該患者存在癲癇。
1.4 癲癇綜合征
診斷患者為癲癇綜合征而非癲癇毫無意義。如果證據表明患者是癲癇綜合征,即使再發風險很低,估計癲癇也是存在的。例如:兒童良性癲癇伴中央-顳區棘波(BECTS)。一些特殊綜合征病例可能沒有明顯行為改變的癇性發作,比如睡眠期持續性棘波以及 Landau-Kleffner 綜合征。
1.5 對治療的影響
一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后且有高復發風險時,被診斷為癲癇,可以決定初始治療也可以不治療。該實用定義給希望對在一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后且有高復發風險的患者治療的醫生提供了支持。然而,治療決定和診斷不同,應當依據患者的需求、個體風險-效益比和可用的方案個體化制定。醫生應當權衡:避免再次發作的風險和藥物相關不良反應以及費用。
需明確的是,診斷癲癇和開始治療是兩個相關但又不同的問題。例如,皰疹病毒性腦炎,盡管并未診斷為癲癇,許多癲癇專家在一次急性癥狀性癇性發作后進行了暫時的治療。相反,那些輕微的癇性發作,或發作間期很長,或拒絕治療的患者,即便確診癲癇也不進行治療。
1.6 非誘發性癇性發作間期
兩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即診斷癲癇,但對這兩次發作的時間間隔并無定論。24 h內叢集發作與單次發作后再發的風險大致相同。特別工作組保留了目前的觀點,為預測復發風險,24 h內非誘發性的叢集發作被看作是單次非誘發性發作。
一些權威專家認為 5 年未發作,癲癇仍是存在的,但處于緩解期。然而,癲癇定義沒有指出第二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出現的時間限制以此來標記癲癇的起病時間。因此,如果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在 1 歲和 80 歲出現,認為癲癇是存在的,這種情況有時被稱為極少發作的癲癇。工作組認為,這種情況下在兩個時間點發作的原因可能不同,那么就不是癲癇。另外,該工作組并不贊同對發作間期有具體的時間間隔,不能以此來計算第二次發作時間。在未來的研究中或許有辦法設定這樣的時間間隔。
1.7 癲癇的解除
癲癇一旦診斷后就會一直存在嗎?傳統的定義認為是不會消失的。如果一例患者在兒童期有失神發作,其后幾十年沒有發作且停藥還能認為他患有癲癇嗎?同樣,內側顳葉癲癇患者在海馬硬化切除術后 10 年未發作且停藥還認為他是癲癇患者嗎?長時間癲癇無發作可能是由于多種潛在的原因和治療控制的。非誘發性癇性發作的異常趨勢仍存在,但是癇性發作通過治療能成功控制。兒童年齡相關的癲癇隨著年齡增長可停止,如 BECTS。有些患者可通過治療手段例如腦外科手術,而實現永久的無發作。
工作組尋求一種定義可以有助于免除診斷為癲癇后所帶來的負擔。醫學文獻用“緩解”這一術語來暗示該病可以終止,但是大眾對這個詞理解不明,并且緩解并不代表疾病解除。“治愈”一詞暗示未來癇性發作風險和未受到疾病影響的人群一樣,但是有過癲癇病史后永遠不可能達到這么低的風險。因此工作組采用了“解除”一詞。當癲癇被“解除”后,說明患者不再患有癲癇,盡管不能保證不再發。
什么時間間隔和情況下,可以稱之為癲癇不再存在?再發風險取決于癲癇類型、年齡、綜合征、病因、治療和許多其它因素。眾所周知,青少年肌陣攣癲癇遭受發作風險增高數十年,但緩解仍可存在。腦結構性病變,如皮質發育畸形,可能長期的發作風險增高。致癇病變切除后,在緩解期后的不同時間仍可以再發,如海綿狀血管瘤。一項347例患兒的研究,至少5年的“完全緩解”,包括至少5年的停用抗發作藥物,以后的再發率為6%。一例在8年后再發。缺乏10年完全緩解后仍然完全無發作的數據,但是,這個數字應該是<6%。顳葉癲癇手術后,54.2%在6個月內再發,術后4年內再發率僅1.9%。另一項研究也得到了相似的結果,如果術后3年未發作,僅有0.6%在隨訪最后一年出現發作。
非誘發性發作后再發的風險隨時間而降低,盡管從未達到以前沒有發作的正常個體。大多數再發在早期。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后,80%~90%的患者2年內有第二次發作。一項研究表明,第二次非誘發性發作后,繼之的發作在4年內出現,但在隨后的3年內沒有發作,提示這一風險雖不是零也是低的。英國國立癲癇實用研究表明,6個月無發作期后,3年再發風險為44%;12個月后為32%;18個月后為17%。沒有更長時間的無發作并停用藥物后的發作復發的充分資料。5年后的延遲再發罕見。停用抗癲癇藥物治療10年,再發風險可能很低。
臨床醫生必須個體化的判斷癲癇是否已不存在。特別工作組選擇,年齡依賴性癲癇綜合征的患者,已經超過適宜的發病年齡;或者近10年無發作,近5年停用藥物的患者,認定為癲癇已不存在。描述癲癇明確治愈的情況,已經超出本文的范圍。
1.8 待完善的方面
從臨床醫生的觀點而言,新實用性定義將癲癇與預先確定發作再發的概率聯系起來,為診斷過程帶來了很大的準確性和臨床相關性。然而,本定義的最佳應用,通常需要專業的診斷和解釋技巧,特別是評估再發風險或診斷綜合征--這些能力與技巧并不是在所有醫療機構都能做到,尤其是在初級醫療機構。更重要的是,在磁共振成像顯示的病變的潛在致癇性時,存在許多不可避免的不確定性。例如,某個腦囊蟲病患者,有一個或多個腦囊腫,而是在沒有癲癇性活動時偶然發現的。風險不等同于原因。當有疑問時,執業醫師應當考慮將患者轉到有診斷經驗的專業癲癇中心。
如果視頻腦電圖沒有證實到發作,并且沒有典型的、反復的非誘發性發作的個人,癲癇的診斷仍將不能確定。對于這些模棱兩可的情況,一種方法是確定其為“很可能的(或可能的)癲癇”。這種方法已經應用于其它疾病,如采用Mc Donald標準診斷的多發性硬化,El Escorial標準診斷的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偏頭痛和血管性癡呆。ILAE特別工作組意識到,當告訴患者“你疑似癲癇”和“你很可能患有癲癇”時,兩者之間是有細微但重要的差別。在缺乏有把握的信息時,后者或者其它表達不確定性的描述,似乎是一種更坦率的說法。因此,特別工作組目前沒有定義“很可能的癲癇”,但將來是有可能的。
2 實用性定義的影響
定義會帶來后果。從患者的觀點而言,癲癇伴有病恥感,以及心理、社會、認知和經濟的影響,其重要性如建立癲癇的概念性定義。新實用性定義可以改善預后,因為臨床醫生提高了評估一次非誘發性發作后再發風險的意識,也使臨床醫生更樂于在某些首次非誘發性發作后,開始初始治療。治療必須個體化,因為診斷癲癇并不一定需要抗發作藥物治療。而對于一些尚未明確癲癇的患者,治療可能也是合乎情理的。實用性定義將有助于早期診斷,尤其對一些疑有高再發風險的患者特別有幫助,將可能防止不必要的身體傷害或社會后果。新修訂的定義還能為疾病修飾干預提供更多的機會,從而防止癲癇進展和共患病的出現。
癲癇定義的修改對癲癇患病率測量的影響無法預知。為了保證這一連續性,未來流行病學研究可能會使用舊的定義。如果采用該修改定義,一些之前被診斷為癲癇的患者可能不再是癲癇。另外符合“單次發作伴有高復發風險”這一標準的患者則可能被列入癲癇組。
無論在富裕還是貧窮的地區,該癲癇的定義都會影響診斷和治療。工作組對于癲癇的定義很小心,使得在有或者沒有能廣泛應用昂貴技術的地方都可以采用。
之前有可能被漏診的患者在被診斷為癲癇后,可能會帶來負面和正面的影響。例如,經濟負擔方面,藥費不再由患者自己承擔,而是國家衛生服務系統報銷。另一方面,許多癲癇患者可能難以獲得人壽保險或醫療保險。一些人可能因沒有人壽保險擔保而無法購買首套住房。病恥感可能會給原先沒有診斷為癲癇的患者帶來深遠的影響,造成嚴重和錯誤的后果,例如失去獲得教育的機會或者被禁止結婚。如果允許癲癇能被“解除”,就能解除那些不再是癲癇的患者的病恥感。由于準確的診斷使得在二次發作前能進行適當的預防性治療,這樣就會給患者經濟和健康帶去積極的結果。
反射性癲癇患者在之前不算癲癇,因為不滿足非誘發性發作的條件。該癲癇臨床實用定義納入了反射性癲癇綜合征后,這些患者也被列入癲癇。
本文所介紹的修改版的實用定義是為臨床診斷所用,可能不適用于所有的研究。不同的研究可能采用不同的定義,如果合適也可能仍采用傳統的“兩次非誘發性癲癇”的定義。研究人員必須明白任何研究或文獻中所采用的定義是什么。
修改后的定義對法律和健康經濟也有影響。影響個人生活的法規如對駕駛的限制,更多的是與發作頻率或復發風險相關,而非癲癇的診斷本身,但并不總是如此。在一些國家診斷癲癇就限制了駕照的有效期或者可以獲得允許的駕照類別。一些指南對于癲癇患者參加某些體育項目可能有所限制,但與他們的癲癇發作史無關。保險保障和社會福利可能受到診斷的影響。從某種程度上而言,該修改定義可能對診斷為癲癇患者的數量產生影響,可能對個人和社會成本產生影響。不過,社會成本不一定會高多少,尤其是假如用新修訂的定義對現行的方法整改后,會改善對患者的治療。
3 總結
以往癲癇被定義為至少兩次非誘發性發作,且兩次發作的時間間隔>24 h。修改的定義認為在某些患者中由于持續存在降低癇性發作閾值的因素,復發風險高,因此在一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后應考慮診斷癲癇。這些降低癇性發作閾值的因素通常為遠期的結構性病變,例如卒中、顱內感染、某些類型的創傷性腦損傷、特殊類型的癲癇綜合征,或者其他的危險因素,使得患者再次出現癇性發作的風險與有過兩次非誘發性發作的患者出現第三次復發的風險相當,至少達到約60%。而反復發作的反射性癇性發作,例如光敏性癇性發作,也應考慮為癲癇。該癲癇定義的術語與大多數癲癇科醫生常用的一致。癲癇不一定是終生的,如果患者已經超過了年齡相關性癲癇綜合征的發病年齡,或者有10年未發作且至少5年沒有服用抗癲癇藥物,則考慮癲癇診斷解除。新的定義比舊的定義更為復雜。關于癲癇復發風險的詳細研究很少,所以大部分癲癇的診斷仍需建立在兩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的基礎上。隨著對于復發風險相關的具體病因認識的累積,癲癇的定義會變得更精確,更實用。
4 病例
4.1 兩次發作
25歲女性,有兩次非誘發性發作,間隔1年。評論:按照舊的和新的定義,本例患有癲癇。
4.2 卒中和癇性發作
65歲男性,6周前左側大腦中動脈梗死,近期出現一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注釋:據文獻報道6,卒中或顱內感染或腦創傷相關的癇性發作,再次出現非誘發性癇性發作的風險高(>70%)。因此,該患者根據舊的定義不能診斷為癲癇,但根據新的定義則應診斷為癲癇。
4.3 感光性發作
6歲男孩,在玩閃光玩具時出現兩次癇性發作,發作間隔3 d,沒有其他的發作。腦電圖顯示閃光刺激可誘發出異常腦電發放。注釋:即使癇性發作是由光誘發的,但其對閃光誘發的易感性持續存在,因此,該患者根據舊的定義不能診斷為癲癇,但根據新的定義則應診斷為癲癇。
4.4 兒童良性中央-顳葉棘波癲癇(BECTS)
22歲男性,在9、10、14歲時出現入睡時面部抽動,自此以后再沒有發作過。9歲時的腦電圖顯示中央顳區棘波。16歲開始停用抗癲癇藥物。注釋:BECT為年齡相關性癲癇綜合征,該患者的年齡已經超過了BECT的患病年齡,根據新的定義可考慮解除癲癇診斷,而在舊的定義中并沒有涉及癲癇診斷解除的規定。
4.5 單次發作和皮質發育不良
40歲男性,局灶性發作一次,表現為左手顫搐進展至強直-陣攣性發作。這是他僅有的一次發作。核磁共振(MRI)顯示右側額葉疑似穿透性(transmantle)皮質發育不良。腦電圖顯示發作間期右側額顳區棘波。評論:雖然許多醫生會合理的給該患者使用抗發作藥物,但發作的再發風險并不明確。因此,根據新舊定義都不能說該患者有癲癇。未來的流行病學研究可能會闡明這種情況。
4.6 兩次很久以前的發作
85歲男性,6歲和8歲時各出現一次部分性癇性發作,后再未出現癇性發作。腦電圖、MRI、血液檢查和家族史都是陰性。8~10歲期間服用抗癲癇藥物,后停用。注釋:該患者已經超過10年未發作且停藥超過5年,根據新的定義,可認為癲癇診斷解除,雖然不能保證其將來再不發作,但目前他可以被視為沒有癲癇的人。
4.7 長時間間隔的發作
70歲女性,15歲和70歲分別有過非誘發性發作。腦電圖、MRI和家族史無明顯異常。評論:根據新舊定義,該女性患有癲癇。盡管診斷為癲癇,但由于發作頻率低,許多醫生不會給予治療。如果調查顯示兩次發作的原因不同,可以認為癲癇不存在。
4.8 可疑信息
20 歲男性,6 個月內出現3 次發作,均缺乏目擊者。表現為突發恐懼感,言語困難,需要繞圈走。整個發作期過程中沒有記憶喪失。沒有其他癥狀。沒有癲癇的危險因素,也沒有癇性發作既往史。常規腦電圖和MRI 檢查正常。注釋:無論根據新的定義還是舊的定義都不能考慮診斷癲癇。局灶性癇性發作只能作為其鑒別診斷之一。無論在癲癇的新定義還是舊定義中,至少一次明確的癇性發作都是必要的,而不是一次模仿性發作。未來可能會展開對“很可能的癲癇”和“可能的癲癇”界定的討論。
注釋
Ⅰ. 對于工作組來說,指定一個復發的風險水平來量化“持久傾向”這一概念很難。所有工作組成員均認可具有兩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的患者患有癲癇。由此標準診斷的癲癇群體中,出現第三次癇性發作的風險約為3/4,其95%可信區間為60% ~90%。因此,工作組認為在一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后有相似風險的人群也理應考慮患有癲癇。>60%這一數字更傾向于近似的指南,而不是精確的截點。
Ⅱ. 有人建議在診斷癲癇時必須規定兩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的時限。在缺乏基于具體時限的共識和證據的情況下,終身復發這一理念仍被認可。
Ⅲ. 對癲癇診斷解除方面進行重新定義的動機是雙重性的。第一,許多醫生,患者和家庭認為未再出現癇性發作也沒有服用抗癲癇藥物,那么癲癇就已經是過去式了。第二,工作組希望消除由癲癇診斷帶給患者的終生的病恥感。其他術語包括緩解,最終緩解,完全緩解,非活動性癲癇,無癲癇,目前無癲癇,癲癇不再存在和治愈。這其中的許多術語都沒有傳達出癲癇已經離開了這一概念。治愈提示治療完全成功或已成為過去,他們的風險已和正常基線人群一樣。
Ⅳ. 關于癲癇診斷解除具體需要癲癇無發作多少年的證據很少,現有的風險函數模型顯示癇性發作的復發風險隨著時間呈下降趨勢,而不是一個自然的截點。有些人認為是5 年,但是5 年無發作后的年復發率仍達5%。最近10 年未發,且停藥至少5 年,對于多數患者來說可以估計將來不會再發。
Ⅴ. 盡管有證據表明5 年無發作后的復發率低,但是尚沒有證據證實10 年無發作后的復發率情況,選擇其作為癲癇診斷解除的時間截點是因為其比5 年時間更長,復發率可能會很低。
Ⅵ. 是否要定義“很可能的癲癇”、“可能的癲癇”這樣的術語是審議中的主要焦點,最終雖未達成一致共識,但是還是采納了多數人的意見。很可能的癲癇包括兩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情況,有過一次癇性發作,復發風險雖高但還不足以導致再次癇性發作。第二種情況,僅以有限的信息看似像癲癇,但是缺乏對癇性發作的可靠描述和其他關鍵信息。以上述第二種情況為例,則“很可能癲癇”對明確診斷標準中的“必要的診斷特征”可能造成混淆。工作組確實發現了定義“很可能癲癇”的價值,但是還需進一步協商,力求取得該定義在實踐上的一致性和實用性。
Ⅶ. 本文早先的草稿在ILAE 的網站刊登,共收到了315 條評論,有些非常深入。大部分意見都是支持的,但是也有一些非常有見地和強烈反對,認為讓治療醫師知道確切的復發風險給他們帶去了不合理的負擔,作者認同這個批評。此外,對于稱癲癇是一種疾病而不是紊亂,評論者既有贊同也有反對。采用“疾病”這個稱謂已被IBE 和ILAE 執行委員會分別采納。“不再存在”這一短語在回復的評論中并不受歡迎,已被換成了“解除”。許多評論員希望癲癇的解除被定義為5年無發作,無論服用或不服用抗癲癇藥物。工作組希望癲癇診斷解除意味著其復發率足夠低以致癲癇可以成為過去式,這就需要一個更為嚴格的時限,因此我們將時限定為10年無發作且停藥超過5年。還有一些評論希望取消誘發性和非誘發性這兩個不好把握的概念。這個改變過于徹底,會動搖我們對急性癥狀性癇性發作的觀點,而此種發作目前占所有癇性發作的40%,我們在此暫不進行討論。總之,筆者認為“群眾的智慧”,強化和明確了爭論,更重要的是,定義的改變更貼近臨床醫生對癲癇的思索。
Ⅷ. 這些例子是由ILAE研討會成員在2013年6月24日的聽證會上提出的,與會人員超過1 000名癲癇病專家。與會人員投票表決根據新修改的定義在這些情況下癲癇是否存在。盡管不是一個有效的科學調查,但是結果表明了這些癲癇專家從修改后的癲癇定義出發對于癲癇的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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