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院神經內科(北京, 100045);
  • 2.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神經內科(北京, 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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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的癲癇概念性定義:一種具有持久性產生癲癇樣發作傾向的大腦疾患。實際上,這個定義通常用于間隔24 h以上的兩次非誘發性癇性發作。國際抗癲癇聯盟(ILAE)接受了一個特別工作組的建議,在沒有滿足兩次非誘發性發作標準的特殊情況下,改變了實用性定義。特別工作組建議,在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時,癲癇可以考慮為一種腦部疾病:①至少兩次間隔>24 h的非誘發性(或反射性)癇性發作;②一次非誘發性(或反射性)癇性發作,在未來10年內,再次發作的可能性與兩次非誘發性發作后的再發可能性相當(至少60%);③癲癇綜合征的診斷,具有年齡相關的癲癇綜合征的個人,目前已經超過該患病年齡,或保持無發作至少10年,并停用抗癲癇藥物至少5年,這類癲癇被認為是可以解除的。"解除"與傳統上"緩解"或"治愈"的觀點不同。不同的實用性定義的形成服務于各種不同的目的。這次修訂癲癇定義所使用的術語與常用的術語一致。

引用本文: 王曉飛, 吳遜. 癲癇實用性臨床定義. 癲癇雜志, 2015, 1(1): 73-79. doi: 10.7507/2096-0247.20150011 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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