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血栓與止血學會近期發布了首個《國際血栓與止血學會COVID-19抗血栓治療指南》,針對不同臨床環境中的COVID-19患者提供抗凝和抗血小板藥物的建議,其目標受眾包括內科、重癥監護、傳染病、血液學和血管內科的臨床醫生,以及為COVID-19患者提供住院或門診護理的住院醫生、家庭醫生和其他衛生保健提供者。筆者現就該指南的重要部分進行解讀。
引用本文: 李志超, 陳作觀, 李擁軍. 《國際血栓與止血學會COVID-19抗血栓治療指南》解讀. 中國普外基礎與臨床雜志, 2023, 30(5): 534-538. doi: 10.7507/1007-9424.202302033 復制
國際血栓與止血學會(International Society on Thrombosis and Hemostasis,ISTH)近日發布了首個《國際血栓與止血學會COVID-19抗血栓治療指南》(后文簡稱《ISTH指南》)[1]。ISTH于2021年10月啟動了制定《ISTH指南》的流程,由13名臨床醫生、2名患者代表及1名方法學專家參與其中。《ISTH指南》針對不同臨床環境中的COVID-19患者提供抗凝和抗血小板藥物的建議,其目標受眾包括內科、重癥監護、傳染病、血液學和血管內科的臨床醫生,以及為COVID-19患者提供住院或門診護理的住院醫生、家庭醫生和其他衛生保健提供者。筆者現就《ISTH指南》的重要部分進行解讀。
1 非住院患者的抗血栓治療
非住院患者指居住在社區且沒有COVID-19住院史的COVID-19成人患者。1項關于抗血小板藥物和口服抗凝劑的隨機對照試驗和2項隊列研究并未顯示在診斷COVID-19后開具抗血栓藥物有任何獲益[2-4]。而另1項隨機對照的臨床研究則表明,糖胺聚糖類口服藥物舒洛地特可以降低住院風險,也可能降低COVID-19患者的氧療需求[5]。因此,對此類患者,《ISTH指南》提出如下建議:① 對于有癥狀的COVID-19非住院患者,進行抗血小板治療對降低住院率、動靜脈血栓形成或死亡風險沒有幫助(ⅢB)[2];② 對于有癥狀的COVID-19非住院患者,直接口服抗凝劑(direct oral anticoagulant,DOAC)治療對降低住院率、動靜脈血栓形成或死亡風險沒有幫助(ⅢB)[2-4];③ 對于疾病進展風險較高的COVID-19非住院患者,可考慮在癥狀出現后3 d內開始口服舒洛地特治療,以降低住院風險(ⅡbB)[5]。ISTH指南推薦意見匯總見圖1,關于推薦等級及證據級別的說明見表1。


值得關注的是,盡管目前的證據不支持在COVID-19非住院患者中進行抗血小板和DOAC治療,但也沒有證據支持在COVID-19非住院患者中停用抗血栓藥物,尤其是既往具備抗血栓藥物治療的心血管適應證的患者[6]。
2 非危重癥住院患者的抗血栓治療
盡管疾病嚴重程度的定義因國家、衛生保健系統、COVID-19大流行的各個階段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將不需要機械通氣或器官支持、僅需低流量輔助氧療的患者視為非危重癥患者。
7項觀察性研究[7-13]顯示,在因COVID-19住院的患者中,與不使用低分子肝素(low molecular weight heparin,LMWH)或普通肝素(unfractionated heparin,UFH)相比,預防劑量的LMWH或UFH可使死亡率降低24%~80%。這是由于此類患者常因急性感染、制動、呼吸功能衰竭以及D-二聚體升高,從而在常用的風險評估模型中得分足夠高,符合靜脈血栓栓塞(venous thromboembolism,VTE)高風險而需要進行血栓預防[14-16]。2項隨機對照試驗[17-18]顯示,抗血小板治療(包括阿司匹林和P2Y12抑制劑)作為附加治療無法降低因COVID-19住院的非危重癥患者的死亡率,且有可能增加大出血事件風險。1項針對COVID-19住院患者的隨機對照試驗[19]顯示,無論是在住院期間抑或是出院后,治療劑量的DOAC(利伐沙班)均無法使患者獲益。因此,對于非危重癥的住院患者,《ISTH指南》提出如下建議:① 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非危重癥患者,推薦使用低劑量(預防劑量)的LMWH或UFH,其優于非抗凝,可以降低血栓栓塞和死亡風險(ⅠB)[7-9, 11-13, 20];② 因COVID-19住院的特定非危重癥患者,即出血風險低且存在血栓栓塞或器官衰竭危險因素(如D-二聚體升高或需氧量增加)的患者,治療劑量的LMWH或UFH優于預防劑量或中間劑量的LMWH或UFH,以降低血栓栓塞和終末器官衰竭的風險(ⅠA)[21-24];③ 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非危重癥患者,中間劑量較預防劑量的LMWH或UFH,并不能減少血栓栓塞和其他不良結局的風險(ⅢB)[7, 25-28];④ 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非危重癥患者,在抗凝治療的同時聯合抗血小板治療可能會增加大出血的風險,不應使用(ⅢA)[17-18];⑤ 在因COVID-19住院的非重癥患者中,治療劑量的DOAC無法降低血栓栓塞和其他不良結局的風險(ⅢB)[19]。然而,對于已經接受抗血小板/DOAC治療且有明確指征的患者,ISTH COVID-19抗血栓良好實踐聲明[29]建議,若患者因COVID-19住院,應繼續抗血小板/DOAC治療[29]。ISTH指南中描述的抗凝劑的不同劑量水平,即預防劑量、中間劑量和治療劑量的定義見表2。

由此可見,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非危重癥患者,預防劑量的抗凝治療獲益是確切的。而針對特定類型的患者,則應根據患者的出血/栓塞風險綜合評估,調整抗凝藥物劑量,以改善預后。
3 危重癥住院患者的抗血栓治療
COVID-19引起的危重癥是指需要立即行器官支持治療的危及生命的疾病,如有創或無創正壓通氣、高流量氧療、血管活性藥物或正性肌力藥物支持、體外膜肺氧合或持續腎臟替代治療等。對于此類患者,《ISTH指南》提出如下建議(不適用于有治療性抗凝指征的患者):① 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危重癥患者,中間劑量LMWH或UFH較預防劑量LMWH或UFH未能降低血栓栓塞和死亡等不良事件的風險(ⅢB)[30-32],對于無活動性或高出血風險的危重癥患者,使用預防劑量的LMWH或UFH已得到充分認可和推薦[33-34];② 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危重癥患者,治療劑量的LMWH或UFH并不優于預防劑量LMWH或UFH或加強的常規護理(ⅢB)[24, 35-36],但有明確指征(新發或近期VTE、心房顫動、機械心臟瓣膜)且無禁忌證的患者應給予治療劑量的LMWH或UFH[35];③ 在因COVID-19住院的特定危重癥患者(低出血風險且通過抑制胃酸減少消化道出血風險)中,在預防劑量的LMWH或UFH基礎上加用抗血小板藥物有可能降低死亡風險(ⅡbB)[17, 37],而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危重癥患者,抗血小板藥物聯合治療劑量抗凝可能對其有害。
4 出院患者的抗血栓治療
COVID-19患者出院后仍可能面臨很高的不良后果風險,一些患者表現出殘留高凝狀態(D-二聚體升高)[38]和炎癥反應(C反應蛋白升高)[39],可能會增加出院后血栓栓塞事件和康復期死亡的風險。1項隨機對照試驗[40]顯示,與不使用抗凝藥物相比,預防性劑量的DOAC(利伐沙班)降低了非致命、致命性VTE風險,且不會顯著增加出血風險。因此,對于具有持續性VTE危險因素 [如國際醫學靜脈血栓栓塞預防注冊登記(IMPROVE)評分≥19、D-二聚體高于正常上限] 且無禁忌證(如出血、妊娠、哺乳期等)的患者,可考慮在出院后給予預防劑量利伐沙班約30 d,以降低VTE風險(ⅡbB)[38, 40]。
在《ISTH指南》中,納入了相當多的新文獻,提出了一些新的觀點和理念,但仍存在一些無法解決的具體問題。期待更多的研究能夠進行,以求指南的更新中能夠基于這些研究得到更優質的證據,為臨床實踐提供更多指引。
重要聲明
利益沖突聲明:本文全體作者閱讀并理解了《中國普外基礎與臨床雜志》的政策聲明,我們沒有相互競爭的利益。
作者貢獻聲明:李志超、陳作觀負責論文撰寫,李擁軍、陳作觀負責論文選題、設計和校對。
國際血栓與止血學會(International Society on Thrombosis and Hemostasis,ISTH)近日發布了首個《國際血栓與止血學會COVID-19抗血栓治療指南》(后文簡稱《ISTH指南》)[1]。ISTH于2021年10月啟動了制定《ISTH指南》的流程,由13名臨床醫生、2名患者代表及1名方法學專家參與其中。《ISTH指南》針對不同臨床環境中的COVID-19患者提供抗凝和抗血小板藥物的建議,其目標受眾包括內科、重癥監護、傳染病、血液學和血管內科的臨床醫生,以及為COVID-19患者提供住院或門診護理的住院醫生、家庭醫生和其他衛生保健提供者。筆者現就《ISTH指南》的重要部分進行解讀。
1 非住院患者的抗血栓治療
非住院患者指居住在社區且沒有COVID-19住院史的COVID-19成人患者。1項關于抗血小板藥物和口服抗凝劑的隨機對照試驗和2項隊列研究并未顯示在診斷COVID-19后開具抗血栓藥物有任何獲益[2-4]。而另1項隨機對照的臨床研究則表明,糖胺聚糖類口服藥物舒洛地特可以降低住院風險,也可能降低COVID-19患者的氧療需求[5]。因此,對此類患者,《ISTH指南》提出如下建議:① 對于有癥狀的COVID-19非住院患者,進行抗血小板治療對降低住院率、動靜脈血栓形成或死亡風險沒有幫助(ⅢB)[2];② 對于有癥狀的COVID-19非住院患者,直接口服抗凝劑(direct oral anticoagulant,DOAC)治療對降低住院率、動靜脈血栓形成或死亡風險沒有幫助(ⅢB)[2-4];③ 對于疾病進展風險較高的COVID-19非住院患者,可考慮在癥狀出現后3 d內開始口服舒洛地特治療,以降低住院風險(ⅡbB)[5]。ISTH指南推薦意見匯總見圖1,關于推薦等級及證據級別的說明見表1。


值得關注的是,盡管目前的證據不支持在COVID-19非住院患者中進行抗血小板和DOAC治療,但也沒有證據支持在COVID-19非住院患者中停用抗血栓藥物,尤其是既往具備抗血栓藥物治療的心血管適應證的患者[6]。
2 非危重癥住院患者的抗血栓治療
盡管疾病嚴重程度的定義因國家、衛生保健系統、COVID-19大流行的各個階段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將不需要機械通氣或器官支持、僅需低流量輔助氧療的患者視為非危重癥患者。
7項觀察性研究[7-13]顯示,在因COVID-19住院的患者中,與不使用低分子肝素(low molecular weight heparin,LMWH)或普通肝素(unfractionated heparin,UFH)相比,預防劑量的LMWH或UFH可使死亡率降低24%~80%。這是由于此類患者常因急性感染、制動、呼吸功能衰竭以及D-二聚體升高,從而在常用的風險評估模型中得分足夠高,符合靜脈血栓栓塞(venous thromboembolism,VTE)高風險而需要進行血栓預防[14-16]。2項隨機對照試驗[17-18]顯示,抗血小板治療(包括阿司匹林和P2Y12抑制劑)作為附加治療無法降低因COVID-19住院的非危重癥患者的死亡率,且有可能增加大出血事件風險。1項針對COVID-19住院患者的隨機對照試驗[19]顯示,無論是在住院期間抑或是出院后,治療劑量的DOAC(利伐沙班)均無法使患者獲益。因此,對于非危重癥的住院患者,《ISTH指南》提出如下建議:① 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非危重癥患者,推薦使用低劑量(預防劑量)的LMWH或UFH,其優于非抗凝,可以降低血栓栓塞和死亡風險(ⅠB)[7-9, 11-13, 20];② 因COVID-19住院的特定非危重癥患者,即出血風險低且存在血栓栓塞或器官衰竭危險因素(如D-二聚體升高或需氧量增加)的患者,治療劑量的LMWH或UFH優于預防劑量或中間劑量的LMWH或UFH,以降低血栓栓塞和終末器官衰竭的風險(ⅠA)[21-24];③ 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非危重癥患者,中間劑量較預防劑量的LMWH或UFH,并不能減少血栓栓塞和其他不良結局的風險(ⅢB)[7, 25-28];④ 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非危重癥患者,在抗凝治療的同時聯合抗血小板治療可能會增加大出血的風險,不應使用(ⅢA)[17-18];⑤ 在因COVID-19住院的非重癥患者中,治療劑量的DOAC無法降低血栓栓塞和其他不良結局的風險(ⅢB)[19]。然而,對于已經接受抗血小板/DOAC治療且有明確指征的患者,ISTH COVID-19抗血栓良好實踐聲明[29]建議,若患者因COVID-19住院,應繼續抗血小板/DOAC治療[29]。ISTH指南中描述的抗凝劑的不同劑量水平,即預防劑量、中間劑量和治療劑量的定義見表2。

由此可見,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非危重癥患者,預防劑量的抗凝治療獲益是確切的。而針對特定類型的患者,則應根據患者的出血/栓塞風險綜合評估,調整抗凝藥物劑量,以改善預后。
3 危重癥住院患者的抗血栓治療
COVID-19引起的危重癥是指需要立即行器官支持治療的危及生命的疾病,如有創或無創正壓通氣、高流量氧療、血管活性藥物或正性肌力藥物支持、體外膜肺氧合或持續腎臟替代治療等。對于此類患者,《ISTH指南》提出如下建議(不適用于有治療性抗凝指征的患者):① 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危重癥患者,中間劑量LMWH或UFH較預防劑量LMWH或UFH未能降低血栓栓塞和死亡等不良事件的風險(ⅢB)[30-32],對于無活動性或高出血風險的危重癥患者,使用預防劑量的LMWH或UFH已得到充分認可和推薦[33-34];② 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危重癥患者,治療劑量的LMWH或UFH并不優于預防劑量LMWH或UFH或加強的常規護理(ⅢB)[24, 35-36],但有明確指征(新發或近期VTE、心房顫動、機械心臟瓣膜)且無禁忌證的患者應給予治療劑量的LMWH或UFH[35];③ 在因COVID-19住院的特定危重癥患者(低出血風險且通過抑制胃酸減少消化道出血風險)中,在預防劑量的LMWH或UFH基礎上加用抗血小板藥物有可能降低死亡風險(ⅡbB)[17, 37],而對于因COVID-19住院的危重癥患者,抗血小板藥物聯合治療劑量抗凝可能對其有害。
4 出院患者的抗血栓治療
COVID-19患者出院后仍可能面臨很高的不良后果風險,一些患者表現出殘留高凝狀態(D-二聚體升高)[38]和炎癥反應(C反應蛋白升高)[39],可能會增加出院后血栓栓塞事件和康復期死亡的風險。1項隨機對照試驗[40]顯示,與不使用抗凝藥物相比,預防性劑量的DOAC(利伐沙班)降低了非致命、致命性VTE風險,且不會顯著增加出血風險。因此,對于具有持續性VTE危險因素 [如國際醫學靜脈血栓栓塞預防注冊登記(IMPROVE)評分≥19、D-二聚體高于正常上限] 且無禁忌證(如出血、妊娠、哺乳期等)的患者,可考慮在出院后給予預防劑量利伐沙班約30 d,以降低VTE風險(ⅡbB)[38, 40]。
在《ISTH指南》中,納入了相當多的新文獻,提出了一些新的觀點和理念,但仍存在一些無法解決的具體問題。期待更多的研究能夠進行,以求指南的更新中能夠基于這些研究得到更優質的證據,為臨床實踐提供更多指引。
重要聲明
利益沖突聲明:本文全體作者閱讀并理解了《中國普外基礎與臨床雜志》的政策聲明,我們沒有相互競爭的利益。
作者貢獻聲明:李志超、陳作觀負責論文撰寫,李擁軍、陳作觀負責論文選題、設計和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