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是醫療糾紛中的關鍵人員。文章從心理學和社會關懷角度對某醫院一起特殊醫療糾紛案例進行了分析,探討關于(潛在)失獨家屬的心理關懷問題,并結合當下社會狀況提出了早期干預建議。該研究認為,應對特殊患者家屬的全程心理干預包括:定期心理評估,必要時及時給予重點關懷和心理支持;普及疾病知識、開展死亡教育;醫院與社區協作提供連續性心理照護;社會對失獨家庭提供更多的心理照護。
引用本文: 何金玉, 劉啟望, 劉麗, 徐正東. 失獨患者家屬心理關懷的醫療機構和社會責任探析——以醫療糾紛案件的預防與處置為視角. 華西醫學, 2018, 33(12): 1535-1538. doi: 10.7507/1002-0179.201809097 復制
家屬作為患者與醫務人員之間的主要溝通者,可能是醫療行為的幫助者,同時也可能是醫療行為的干擾者,甚至可能造成醫療糾紛[1]。患者入院后,家屬往往面臨著多重身份角色的轉換[2],這些角色轉換需要一定時間來適應。獨生子女(本文中提及的獨生子女均指無后代的獨生子女)家庭在我國的家庭模式中占有較大比重。部分惡性疾病(如腫瘤)患者年輕化以及疾病死亡率的升高,使得越來越多的獨生子女家庭面臨“失獨”問題。面對親人的患病或離世,家屬需要經歷一段痛苦的心理歷程,即心理學上所講的“應激”,而如果患者還是獨生子女,此過程將更加漫長而艱難。如何針對這部分家屬,引導其對患者的疾病及離世有正確的認識并幫助他們合理“應激”,是值得我們關注的問題。
1 案例簡介
患者,男,37 歲,高級工程師,未婚。因“皮膚鞏膜黃染 3+ 個月,進行性加重 10 d”于 2014 年 5 月 25 日入院治療。完善相關檢查后患者診斷為胰腺惡性腫瘤,在某醫院先行“腹腔鏡胰十二指腸切除術”手術治療,術后按計劃進行 8 個周期 GS 方案(吉西他濱聯合替吉奧)化學治療(化療)。周期化療過程中,患者發生腹壁轉移,再次行“腹壁惡性腫瘤切除術”,術后診斷腹壁轉移中低分化腺癌。因胰腺腫瘤的惡性程度高,患者在經過 1 年的積極治療后,花費巨大,效果不佳,且后期化療過程中病情急劇加重,在行周期化療過程中,出現黑矇、肢端冰冷,伴口唇發紺,進行性血壓下降,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晚期胰腺癌合并急性胰腺炎、肝腎功能不全、代謝性酸中毒、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消化道出血等多項合并癥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患者家屬不能接受患者死亡的結果,在患者死亡后 1 個月內向該醫院相關部門提交投訴材料,認為醫院醫生未及時為患者提供治療藥物,且在搶救過程中未及時積極使用搶救藥品;還對診療過程中的很多細節進行質疑,認為醫院對患者的不負責導致患者提前死亡,并對極個別醫生的怨恨情緒較大。院方經過調查了解,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完全符合醫療原則和診療規范。
醫患雙方經過多次溝通,未達成一致意見,后患方向當地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在鑒定過程中,患方以全程照顧患者并熟悉醫療過程為由,認為病歷資料中的記錄不屬實,但其又無法提供明確的證據支持。由于患方無理由地質疑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鑒定至今未能開展。患方一邊通過鑒定的方式維權,一邊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病歷作假為由,要求衛生部門嚴查,后相關執法部門經檢查并未發現病歷記錄不實的問題,其后家屬不定期地反復前往醫院就病歷問題真實性與院方糾纏。
2 案例分析
2.1 從心理學角度分析患者家屬
此案件中,主要起訴人為患者母親。患者年輕有為但未婚,意味著無后代;家屬年事已高且離異;胰腺癌極其險惡。其實在疾病確診后,家屬注定要成為一名“離異的失獨老人”。
臨床死亡患者家屬在應對近親死亡事件時,常常處于較高的應激水平。有研究者根據庫布勒-羅斯的哀傷階段理論認為,臨床死亡患者家屬需要經過否認與分離、憤怒、討價還價、悲傷與抑郁、接受現實 5 個階段,但這 5 個階段的出現和發生也有一定的個體差異性[3]。該過程中當事人的認知、社會適應以及判斷力均可能下降,情緒失控時還可能出現傷人或自傷行為,且帶有致命性[3]。國內外很多研究表明,伴有心理上喪失感的生活事件對健康影響最大,居喪是最嚴重的事件之一[4],而在此案件中,死亡患者還是一位事業有成的未婚獨生子。曾有學者對某省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調查數據顯示,大部分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面臨著較為嚴重的心理問題。在這些人群當中,有 76.9% 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癥,而屬于正常心理狀態的人群僅占總人數的 11.4%[5]。
離異意味著患者缺失了配偶的精神和情感陪伴,兒子成為其唯一的親人;失獨,意味著連唯一的親人也離開了自己。雙重負性事件下老人的心理健康必然受到很大影響。從本案件的投訴材料中可以看到,患者家屬有較多幻想場景,比如在搶救時幻想醫生是在親手殺自己兒子及兒子向她呼救;同時全部材料中特別針對其兒子的主治醫生,甚至將其妖魔化,每每出現該醫生,必然會伴隨負性的形容詞,如“惡狠狠”“惡毒”等等,家屬應該是將喪子之痛轉化成了對該醫生的惡意;有監控錄像顯示,其兒子離世之后,當事人還曾多次出現在該醫生出診的診室附近;當事人頻繁到醫院負責醫療糾紛的部門,向工作人員反復重復其想象的畫面,表達一些很偏激的話語,比如“反正我也沒其他事可做,我有的是時間”“如果不是某某,我兒子現在一定還好好活著,當時病房里那些一樣疾病的人都還活著呢”。此案件至今,家屬反映自己請了律師,但實際并無律師來醫院部門提取相關資料,全程只有當事人一人前往各級政府部門投訴。
無論是從心理學理論還是患者的行為特征分析,結果均明顯提示這位失獨母親已出現較為嚴重的心理問題。其哀傷過程未順利經過所有過程,而是在憤怒與討價還價階段循環。但是醫院的醫務人員無資格或能力勸說其去看心理醫生甚至對其進行心理干預,事件發生至此,老人與醫院已完全成為了敵對關系。
2.2 從關懷失獨老人角度分析
失獨老人內心遭受著巨大的痛苦,心理和生理健康均受到威脅。結合本案件背景、患者及家屬家庭環境等綜合狀況,該家屬已退休,無老伴、無近親,老人不愿意冷靜面對兒子的死亡,而是選擇醫療糾紛這個途徑來讓自己有事可做,甚至說是麻痹自己。有研究表明失獨老人最大的變化在于“心理”,他們沉浸在失獨陰影里,失去了對未來生活的信心和勇氣,因此相較于物質扶助,對失獨老人的心理扶助更是迫在眉睫[6]。
筆者認為,各級政府有責任和義務對失獨老人進行特殊關懷和照顧,幫助其渡過難關[7]。從該家屬的上訴材料來看,產生糾紛后她并不是想跟所有人樹敵,該家屬所在的社區居委會可及時幫助其調節心理,使其理性對待上訴,盡可能避免一些危險行為,比如本案中該家屬多次前往死者主治醫生診室。
3 思考與建議
親人的突然離世是誘發心理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獨生子女的離世對在世父母的影響更大。因此面對所患疾病病死率極高且為獨生子女的患者家屬,無論是醫院還是政府,都應關注這部分特殊群體的心理問題。
3.1 全程心理干預
3.1.1 特殊患者家屬心理狀態評估及必要時心理專業人員介入
醫務人員是從患者入院至患者離世見證所有過程的群體,也是與家屬溝通最多的群體。醫務人員在首次接診以及日后與患者及家屬接觸的過程中,應關注并評估家屬的心理變化及需求,甚至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家屬的認知、情感和行為反應進行較為全面的評估,并對情境變化(如患者離世)可能帶來的風險進行評估,進而針對不同患者及家屬,制定不同的干預措施。可以借鑒四川大學華西醫院“陽光醫院”項目模式中對入院患者的心理評估活動,對于特殊家庭特殊疾病的家屬(主要照護人)也進行心理狀態評估,尤其是針對這類支持系統較弱的家庭,更應在患者疾病變化的過程中給予更多的關注,若發現問題及時疏導。同時可考慮在醫院巴林特小組活動[8-9]中作為專題,來提升對這一特殊人群患者及家屬的理解和共情能力。參考心理危機干預模型,除評估外,保障安全也是重要的基礎性任務。保障安全不僅指保障危機當事人的安全,同時也包括事件相關人員(如本案件中的主治醫生)的安全[10]。對于尤其類似本案中的患有高危重癥疾病的獨生子女患者,院方應該有醫療糾紛的防范意識以及保護醫務人員的安全意識,盡早使心理學相關的醫務人員介入指導,減少家屬的負面情緒,營造和諧的醫患環境。
3.1.2 死亡教育與疾病知識普及
醫患關系緊張、產生醫療糾紛甚至家屬對醫生施暴的原因往往并非患者死亡事件本身,而是患者家屬對疾病以及死亡的認知不合理導致的[11]。陳曉琴等[12]的研究結果表明,通過個性化、多渠道地對重癥監護病房患者家屬進行疾病知識指導,使家屬對疾病有正確認知進而設定合理預期,可以提高診療滿意度進而避免不必要的醫療糾紛。有研究表明死亡教育可明顯緩解晚期癌癥患者家屬的焦慮、抑郁等不良情緒,減少其對親人死亡的擔憂、悲觀和恐懼[13],合理的干預可縮短悲痛過程,降低悲傷程度,提高生活質量,并順利渡過居喪期,改善其生活質量[14]。因此,建議醫院對特定的疾病安排專業的人員對患者和家屬進行合理的疾病知識普及甚至死亡教育,使其更好地面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負性事件。
3.1.3 醫院與社區協作的連續性心理干預
在患者離世后,其家屬的心理干預仍應繼續維持,考慮到醫院人力資源的匱乏,建議后續的心理輔導可以由政府介入,當地社區主導來進行。醫院有義務與家屬的繼續輔導工作人員進行交接,使社區工作人員能盡可能多地了解家屬心理變化歷程和當下的心理健康狀態,以便落實全程心理干預。比如本案件中的上訴人,當患者死亡時醫院就應該對其采取一定的心理干預措施,甚至與其所在的社區聯系,由相關人員對其主動進行關注和照顧,與老人建立聯系。必要時應該有專業心理工作人員來評估其心理狀態,與其建立融洽的關系,幫助調節當事人對喪親這一負性事件的反應,從患者家屬的角度去解決關鍵問題,盡可能提供需要的支持,滿足其需求。后續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家庭醫生聯合,不斷追蹤,評估干預效果并及時調節干預方案,直至確認其已解決心理危機。早在 10 年前劉斌志[15]就在研究中就提到醫務社會工作也應該發展到社區,而關注家屬的心理健康本身也是醫務社會工作者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16],因此患者離世后的心理關懷與干預工作可通過該途徑實現。全程心理干預流程見圖 1。

3.2 社會對失獨老人的心理照護
隨著醫療環境的改變,疾病導致失獨家庭相關的醫療糾紛也日益增多,而在這樣的糾紛中,有不少糾紛醫院并無明顯過失,但因為心理原因,很多家屬并不愿放棄。很多類似案件都是長期拖延,醫院陪著家屬耗時間,最終并未得到很好的解決。在這一過程中,作為失獨老人的家屬屬于弱勢群體,他們在承受著失去孩子的痛苦之下,還要不斷上訪投訴,站在對立面的院方工作人員無法制止,社會中也無相應的組織去關懷幫助他們。在蘆亞微[17]關于失獨群體集體上訪的研究中描述了他們維權履步維艱、維權無路的狀況,研究者也認為失獨群體作為弱勢群體里的特殊群體,缺乏相關的公益組織。尊老是我們中華民族延續幾千年的傳統美德,為了讓失獨父母們能夠安度晚年,應努力構建以政府為主導的失獨老人心理援助體系,幫助他們盡快擺脫孤獨和悲傷,找到精神的慰藉[18]。
4 結語
醫療機構很難完全避免醫療糾紛,但是面對(潛在)失獨家庭這一特殊群體,醫院應承擔起自己作為公益性組織的責任。當醫療機構能預見患者的離世時,應盡可能早期對家屬進行心理關懷,而當患者離世后醫院也應與家屬所在社區對接,聯合政府相關組織給予他們更多的關懷和照護,盡可能幫他們早日走出失獨的痛苦,使他們能夠遠離悲傷并重建自己的新生活。
家屬作為患者與醫務人員之間的主要溝通者,可能是醫療行為的幫助者,同時也可能是醫療行為的干擾者,甚至可能造成醫療糾紛[1]。患者入院后,家屬往往面臨著多重身份角色的轉換[2],這些角色轉換需要一定時間來適應。獨生子女(本文中提及的獨生子女均指無后代的獨生子女)家庭在我國的家庭模式中占有較大比重。部分惡性疾病(如腫瘤)患者年輕化以及疾病死亡率的升高,使得越來越多的獨生子女家庭面臨“失獨”問題。面對親人的患病或離世,家屬需要經歷一段痛苦的心理歷程,即心理學上所講的“應激”,而如果患者還是獨生子女,此過程將更加漫長而艱難。如何針對這部分家屬,引導其對患者的疾病及離世有正確的認識并幫助他們合理“應激”,是值得我們關注的問題。
1 案例簡介
患者,男,37 歲,高級工程師,未婚。因“皮膚鞏膜黃染 3+ 個月,進行性加重 10 d”于 2014 年 5 月 25 日入院治療。完善相關檢查后患者診斷為胰腺惡性腫瘤,在某醫院先行“腹腔鏡胰十二指腸切除術”手術治療,術后按計劃進行 8 個周期 GS 方案(吉西他濱聯合替吉奧)化學治療(化療)。周期化療過程中,患者發生腹壁轉移,再次行“腹壁惡性腫瘤切除術”,術后診斷腹壁轉移中低分化腺癌。因胰腺腫瘤的惡性程度高,患者在經過 1 年的積極治療后,花費巨大,效果不佳,且后期化療過程中病情急劇加重,在行周期化療過程中,出現黑矇、肢端冰冷,伴口唇發紺,進行性血壓下降,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晚期胰腺癌合并急性胰腺炎、肝腎功能不全、代謝性酸中毒、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消化道出血等多項合并癥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患者家屬不能接受患者死亡的結果,在患者死亡后 1 個月內向該醫院相關部門提交投訴材料,認為醫院醫生未及時為患者提供治療藥物,且在搶救過程中未及時積極使用搶救藥品;還對診療過程中的很多細節進行質疑,認為醫院對患者的不負責導致患者提前死亡,并對極個別醫生的怨恨情緒較大。院方經過調查了解,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完全符合醫療原則和診療規范。
醫患雙方經過多次溝通,未達成一致意見,后患方向當地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在鑒定過程中,患方以全程照顧患者并熟悉醫療過程為由,認為病歷資料中的記錄不屬實,但其又無法提供明確的證據支持。由于患方無理由地質疑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鑒定至今未能開展。患方一邊通過鑒定的方式維權,一邊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病歷作假為由,要求衛生部門嚴查,后相關執法部門經檢查并未發現病歷記錄不實的問題,其后家屬不定期地反復前往醫院就病歷問題真實性與院方糾纏。
2 案例分析
2.1 從心理學角度分析患者家屬
此案件中,主要起訴人為患者母親。患者年輕有為但未婚,意味著無后代;家屬年事已高且離異;胰腺癌極其險惡。其實在疾病確診后,家屬注定要成為一名“離異的失獨老人”。
臨床死亡患者家屬在應對近親死亡事件時,常常處于較高的應激水平。有研究者根據庫布勒-羅斯的哀傷階段理論認為,臨床死亡患者家屬需要經過否認與分離、憤怒、討價還價、悲傷與抑郁、接受現實 5 個階段,但這 5 個階段的出現和發生也有一定的個體差異性[3]。該過程中當事人的認知、社會適應以及判斷力均可能下降,情緒失控時還可能出現傷人或自傷行為,且帶有致命性[3]。國內外很多研究表明,伴有心理上喪失感的生活事件對健康影響最大,居喪是最嚴重的事件之一[4],而在此案件中,死亡患者還是一位事業有成的未婚獨生子。曾有學者對某省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調查數據顯示,大部分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面臨著較為嚴重的心理問題。在這些人群當中,有 76.9% 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癥,而屬于正常心理狀態的人群僅占總人數的 11.4%[5]。
離異意味著患者缺失了配偶的精神和情感陪伴,兒子成為其唯一的親人;失獨,意味著連唯一的親人也離開了自己。雙重負性事件下老人的心理健康必然受到很大影響。從本案件的投訴材料中可以看到,患者家屬有較多幻想場景,比如在搶救時幻想醫生是在親手殺自己兒子及兒子向她呼救;同時全部材料中特別針對其兒子的主治醫生,甚至將其妖魔化,每每出現該醫生,必然會伴隨負性的形容詞,如“惡狠狠”“惡毒”等等,家屬應該是將喪子之痛轉化成了對該醫生的惡意;有監控錄像顯示,其兒子離世之后,當事人還曾多次出現在該醫生出診的診室附近;當事人頻繁到醫院負責醫療糾紛的部門,向工作人員反復重復其想象的畫面,表達一些很偏激的話語,比如“反正我也沒其他事可做,我有的是時間”“如果不是某某,我兒子現在一定還好好活著,當時病房里那些一樣疾病的人都還活著呢”。此案件至今,家屬反映自己請了律師,但實際并無律師來醫院部門提取相關資料,全程只有當事人一人前往各級政府部門投訴。
無論是從心理學理論還是患者的行為特征分析,結果均明顯提示這位失獨母親已出現較為嚴重的心理問題。其哀傷過程未順利經過所有過程,而是在憤怒與討價還價階段循環。但是醫院的醫務人員無資格或能力勸說其去看心理醫生甚至對其進行心理干預,事件發生至此,老人與醫院已完全成為了敵對關系。
2.2 從關懷失獨老人角度分析
失獨老人內心遭受著巨大的痛苦,心理和生理健康均受到威脅。結合本案件背景、患者及家屬家庭環境等綜合狀況,該家屬已退休,無老伴、無近親,老人不愿意冷靜面對兒子的死亡,而是選擇醫療糾紛這個途徑來讓自己有事可做,甚至說是麻痹自己。有研究表明失獨老人最大的變化在于“心理”,他們沉浸在失獨陰影里,失去了對未來生活的信心和勇氣,因此相較于物質扶助,對失獨老人的心理扶助更是迫在眉睫[6]。
筆者認為,各級政府有責任和義務對失獨老人進行特殊關懷和照顧,幫助其渡過難關[7]。從該家屬的上訴材料來看,產生糾紛后她并不是想跟所有人樹敵,該家屬所在的社區居委會可及時幫助其調節心理,使其理性對待上訴,盡可能避免一些危險行為,比如本案中該家屬多次前往死者主治醫生診室。
3 思考與建議
親人的突然離世是誘發心理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獨生子女的離世對在世父母的影響更大。因此面對所患疾病病死率極高且為獨生子女的患者家屬,無論是醫院還是政府,都應關注這部分特殊群體的心理問題。
3.1 全程心理干預
3.1.1 特殊患者家屬心理狀態評估及必要時心理專業人員介入
醫務人員是從患者入院至患者離世見證所有過程的群體,也是與家屬溝通最多的群體。醫務人員在首次接診以及日后與患者及家屬接觸的過程中,應關注并評估家屬的心理變化及需求,甚至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家屬的認知、情感和行為反應進行較為全面的評估,并對情境變化(如患者離世)可能帶來的風險進行評估,進而針對不同患者及家屬,制定不同的干預措施。可以借鑒四川大學華西醫院“陽光醫院”項目模式中對入院患者的心理評估活動,對于特殊家庭特殊疾病的家屬(主要照護人)也進行心理狀態評估,尤其是針對這類支持系統較弱的家庭,更應在患者疾病變化的過程中給予更多的關注,若發現問題及時疏導。同時可考慮在醫院巴林特小組活動[8-9]中作為專題,來提升對這一特殊人群患者及家屬的理解和共情能力。參考心理危機干預模型,除評估外,保障安全也是重要的基礎性任務。保障安全不僅指保障危機當事人的安全,同時也包括事件相關人員(如本案件中的主治醫生)的安全[10]。對于尤其類似本案中的患有高危重癥疾病的獨生子女患者,院方應該有醫療糾紛的防范意識以及保護醫務人員的安全意識,盡早使心理學相關的醫務人員介入指導,減少家屬的負面情緒,營造和諧的醫患環境。
3.1.2 死亡教育與疾病知識普及
醫患關系緊張、產生醫療糾紛甚至家屬對醫生施暴的原因往往并非患者死亡事件本身,而是患者家屬對疾病以及死亡的認知不合理導致的[11]。陳曉琴等[12]的研究結果表明,通過個性化、多渠道地對重癥監護病房患者家屬進行疾病知識指導,使家屬對疾病有正確認知進而設定合理預期,可以提高診療滿意度進而避免不必要的醫療糾紛。有研究表明死亡教育可明顯緩解晚期癌癥患者家屬的焦慮、抑郁等不良情緒,減少其對親人死亡的擔憂、悲觀和恐懼[13],合理的干預可縮短悲痛過程,降低悲傷程度,提高生活質量,并順利渡過居喪期,改善其生活質量[14]。因此,建議醫院對特定的疾病安排專業的人員對患者和家屬進行合理的疾病知識普及甚至死亡教育,使其更好地面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負性事件。
3.1.3 醫院與社區協作的連續性心理干預
在患者離世后,其家屬的心理干預仍應繼續維持,考慮到醫院人力資源的匱乏,建議后續的心理輔導可以由政府介入,當地社區主導來進行。醫院有義務與家屬的繼續輔導工作人員進行交接,使社區工作人員能盡可能多地了解家屬心理變化歷程和當下的心理健康狀態,以便落實全程心理干預。比如本案件中的上訴人,當患者死亡時醫院就應該對其采取一定的心理干預措施,甚至與其所在的社區聯系,由相關人員對其主動進行關注和照顧,與老人建立聯系。必要時應該有專業心理工作人員來評估其心理狀態,與其建立融洽的關系,幫助調節當事人對喪親這一負性事件的反應,從患者家屬的角度去解決關鍵問題,盡可能提供需要的支持,滿足其需求。后續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家庭醫生聯合,不斷追蹤,評估干預效果并及時調節干預方案,直至確認其已解決心理危機。早在 10 年前劉斌志[15]就在研究中就提到醫務社會工作也應該發展到社區,而關注家屬的心理健康本身也是醫務社會工作者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16],因此患者離世后的心理關懷與干預工作可通過該途徑實現。全程心理干預流程見圖 1。

3.2 社會對失獨老人的心理照護
隨著醫療環境的改變,疾病導致失獨家庭相關的醫療糾紛也日益增多,而在這樣的糾紛中,有不少糾紛醫院并無明顯過失,但因為心理原因,很多家屬并不愿放棄。很多類似案件都是長期拖延,醫院陪著家屬耗時間,最終并未得到很好的解決。在這一過程中,作為失獨老人的家屬屬于弱勢群體,他們在承受著失去孩子的痛苦之下,還要不斷上訪投訴,站在對立面的院方工作人員無法制止,社會中也無相應的組織去關懷幫助他們。在蘆亞微[17]關于失獨群體集體上訪的研究中描述了他們維權履步維艱、維權無路的狀況,研究者也認為失獨群體作為弱勢群體里的特殊群體,缺乏相關的公益組織。尊老是我們中華民族延續幾千年的傳統美德,為了讓失獨父母們能夠安度晚年,應努力構建以政府為主導的失獨老人心理援助體系,幫助他們盡快擺脫孤獨和悲傷,找到精神的慰藉[18]。
4 結語
醫療機構很難完全避免醫療糾紛,但是面對(潛在)失獨家庭這一特殊群體,醫院應承擔起自己作為公益性組織的責任。當醫療機構能預見患者的離世時,應盡可能早期對家屬進行心理關懷,而當患者離世后醫院也應與家屬所在社區對接,聯合政府相關組織給予他們更多的關懷和照護,盡可能幫他們早日走出失獨的痛苦,使他們能夠遠離悲傷并重建自己的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