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四川大學華西基礎醫學與法醫學院(成都 610041);
  • 2. 新津縣興義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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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針對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模式,了解患者對其認知和選擇傾向,分析患者對其信任程度的影響因素并提出促進其完善和發展的相關建議。 方法 2013 年11 月- 2014 年4 月參照既往有關文獻資料,設計相關問題,制作《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認知調查問卷》,對因傷病經住院治療終結的患者進行整群隨機抽樣調查。將所得原始數據逐條錄入計算機建立數據庫,以SPSS 18.0 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結果 共發放問卷500 份,回收有效問卷486 份。患者對第三方調解的知曉程度較高,知道者占61.52%。55.35% 的患者認為調解應在法院進行并由法院主管;57.41% 的患者選擇在調解失敗后通過司法途徑繼續解決糾紛;67.90% 的患者傾向于以仲裁形式確認調解結論的效力。70.58% 的患者認為調解人員應具備醫學以及法學的專業背景,73.05% 的患者傾向于采用司法鑒定的結論作為調解依據,此外,64.81% 的患者傾向于適用《侵權責任法》作為確定賠償的法律依據。53.70% 的患者認為第三方調解應由財政撥款解決經費問題,38.48% 的患者認為應由保險公司支付;同時,91.15% 的患者認為醫療機構應該購買醫療責任險,且54.32% 的患者認為保險公司不宜提前介入醫療糾紛的調解過程。 結論 應由政府財政撥款來保障第三方調解機構的經費,同時引入醫療責任險予以補充。醫療機構應購買醫療意外保險,解決無過失醫療損害引起的醫療糾紛的賠償問題。第三方調解的調解地點應與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銜接,同時由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調解員應由具備醫學和法學知識的專業人員共同組成,并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調解員的工作能力與服務水平。應選擇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結論作為調解的依據,同時推動全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引用本文: 曾達, 劉珂, 夏勇軍, 董賀文, 金偉, 劉敏. 患方對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模式的認知調查. 華西醫學, 2016, 31(5): 905-912. doi: 10.7507/1002-0179.201600245 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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