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作為重要的公共衛生問題,受到了廣泛關注。而精神障礙是監獄里最主要的犯病因素,大約超過90%的罪犯患有精神障礙。2013年5月1日中國頒布實施的《精神衛生法》,明確界定了監獄精神衛生工作內容及職責,規定了監獄對精神障礙罪犯負有的責任,為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的建設指明了方向。現就國內外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研究現狀作一綜述,以期為新形勢下中國監獄精神衛生工作提供相關參考。
引用本文: 文鳳, 邱昌建, 劉英斌, 張偉. 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研究現狀. 華西醫學, 2014, 29(10): 1986-1988. doi: 10.7507/1002-0179.20140601 復制
對精神衛生工作的關注程度關系到監獄對服刑人員人身安全的管理,同時也標志著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2013年5月1日,國家頒布實施了《精神衛生法》。該法規定監獄應當對罪犯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關注其心理健康狀況,保證患有精神障礙的罪犯獲得治療。因此,結合監獄工作實際,做好罪犯的精神衛生服務工作變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1 國內外監獄罪犯精神障礙患病現狀
倫敦大學國王學院國際監獄研究中心2008年調查顯示,全球監獄罪犯達到了1 000萬,且呈繼續上升的態勢[1]。《美國公共衛生雜志》曾指出監獄中有6%~15%的罪犯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2]。大約1/9的罪犯患有嚴重的精神障礙疾病,如人格障礙、雙相情感障礙,該現象在各國監獄系統非常普遍,而患有輕度焦慮癥或抑郁癥的罪犯所占比例更高[3]。Birmingham[4]研究指出,大約超過90%的罪犯患有至少一種精神障礙。
1.1 國外監獄罪犯精神障礙患病情況
White等[5]調研澳大利亞監獄25 353名罪犯,其中患有精神病性障礙(精神分裂癥等)占5.1%~9.6%,非精神病性障礙(抑郁癥、焦慮障礙及應激相關障礙等)在25%~50%之間。歐洲的一項調查指出,63%的罪犯符合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40%的罪犯有藥物相關障礙,25%的罪犯有焦慮障礙或情感障礙,大約5%的罪犯符合精神病性障礙的診斷[6],罪犯精神障礙包含了人格障礙和物質相關障礙有關。Fazel等[7]對10余個西方國家62項研究分析表明,監獄男性罪犯中65%有人格障礙(其中47%為反社會性人格障礙),10%患有嚴重抑郁癥,3.7%患有精神病性疾病;女性罪犯中42%有人格障礙(21%為反社會性人格障礙),12%患有嚴重抑郁癥,4.0%患有精神病性障礙。
1.2 我國監獄罪犯精神障礙患病情況
近年來,我國學者對監獄罪犯精神障礙也進行了相關研究。馬恩軒等[8]調查3 041名男性罪犯,顯示精神障礙患病率為16.94%,其中人格障礙13.87%,其次為神經癥0.89%、情感性精神障礙0.67%、精神分裂癥0.46%等。趙山等[9]調查的2 2041名男性罪犯中,患病率為23.96‰,依次為人格障礙7.12‰、情感性精神障礙4.54‰、精神分裂癥4.36‰、神經癥(包括癔癥)2.27‰、精神發育遲滯1.95‰、應激相關障礙1.59‰等。倪躍先[10]對福建某監獄5 500罪犯進行調查發現,精神障礙患病率14.73‰,其中精神分裂癥患病率11.09‰、情感性精神病4.94‰。呂成榮等[11]報道的3 412名男性監獄罪犯患病率為10.93%,其中人格障礙7.97%、神經癥1%、情感性精神障礙0.26%、精神分裂癥0.44%。趙萬利等[12]報道的3 040例男性罪犯精神障礙的患病率為7.47%,其中精神分裂癥0.46%、情感性精神障礙0.66%、神經癥0.89%、人格障礙4.24%。李正發等[13]對3 529男性罪犯進行普查登記,完成司法鑒定455例,結果顯示精神障礙患病率為10.88%,其中精神分裂癥4%、情感性精神障礙2.06%、應激相關障礙1.19%、精神發育遲滯0.60%、癲癇性精神障礙0.50%、其他精神障礙1.60%。祝建立等[14]調查顯示罪犯精神障礙患病率女性罪犯2.00%;重型犯監獄男性罪犯1.60%,輕刑犯監獄男性罪犯1.30%。
國外與國內報道的各種精神障礙患病率有較大的差異。這可能與文化背景、采取樣本的方式、診斷標準、調查工具以及所包含的病種等不同有關。但比較一致的是監獄精神障礙在國內外監獄中普遍存在。且通常以人格障礙的患病率最高,并多以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為主。其次有情感障礙(抑郁癥、焦慮癥、創傷后應激障礙等)、物質相關障礙、精神分裂癥等。由此可見,監獄精神衛生工作在國內外監獄系統都至關重要。
2 國外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研究進展
2.1 取得的進步
國外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的研究較多,主要集中在歐洲、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以及新西蘭。英國2006年將監獄精神衛生服務從內政部轉移到國民醫療服務體系,并在監獄內發展了相當于公眾精神衛生團隊的幫助團體,類似的還有新西蘭和澳大利亞[15]。英國的“現代化監獄議程”、塞爾維亞的“監獄改革議程”、“特倫辛聲明”以及“基輔(烏克蘭首都)宣言”等,都針對監獄精神衛生服務進行了積極改革。這些改革都遵循一個“平等原則”,即:使本國監獄精神衛生服務與社會公眾的相當,在政策制定和實際操作上都遵循這一原則。
國際上監獄精神衛生服務運行主要依靠3種模式。即:國家衛生服務、監獄衛生服務,或者兩者共同參與[3]。除了運行模式的不同外,提供服務的方式也不同。如英國的愛爾蘭、澳大利亞以及美國的監獄里,設置了相當數量的精神科護士[16]。
無論是精神衛生服務工作中堅守的“平等原則”、還是納入國家衛生服務體系,又或是精神科護士相當數量的設置等,這些都標志著國外監獄精神衛生工作取得了巨大的進步。
2.2 面臨的挑戰
盡管國際監獄精神衛生工作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仍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17, 18]。首先,監管安全和精神衛生服務之間存在沖突。作為監獄精神衛生專業人員,需要尋找出方法在以“安全、約束、懲罰”為首要任務的監獄里進行有效的精神衛生服務。其次,精神衛生服務人員缺乏。大量文獻報道,精神障礙患者的轉歸與精神科護士的數量呈正相關[19]。英國、美國在監獄內設置了大量的精神科護士,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但在東歐、南歐、非洲以及亞洲一些國家,精神科護士還沒有成為一種職業被設置,監獄精神衛生工作主要由外聘的精神科醫生和心理學家的介入而完成[21]。此外,國外很多監獄的關押量都超出了他們本身設計的關押容量。如歐洲超出30%,美國超出7%,非洲超出200%[1]。這也造成了精神衛生服務人員的短缺。再次,除英國、美國外,東歐、非洲及亞洲等一些國家監獄精神衛生服務人員對監獄精神衛生工作存在偏見,自我認同感低。加之,本身能力有限,以及不斷增加的案例和工作壓力極可能影響到他們的身心健康,從而影響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的實際效用。
3 我國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現狀
我國處于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不平衡,對監獄精神衛生工作投入有限。監獄精神衛生工作制度缺乏,機制不完善,發展緩慢。因此,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的研究也較少。在中國知網、萬方及維普等數據庫檢索1990年至今相關文獻,總共不到10篇,主要來自江蘇、山東、北京等3個省市,且集中在精神障礙的患病現狀方面,而具體的精神衛生服務工作研究較少。目前我國精神衛生服務工作存在的難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3.1 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缺乏
我國大多數省市監獄系統沒有設置專門的精神病醫院,且很多監獄無專門的精神科或精神病房[22]。除了少數地方的監獄局有精神科醫院和監獄局醫院精神科外,其他監獄醫院基本上都未設置精神科、配備精神科醫生,與趙山等[23]研究報道的歐洲各國監獄精神衛生服務專業人員配備情況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3.2 監獄精神障礙篩查、診斷、治療困難
近幾年,心理矯治成為監獄改造罪犯的第四大手段得到了發展。以四川為例,全省30余個監獄均設有心理矯治部門,共有心理咨詢師1 000余名。因此精神衛生知識宣教、心理咨詢等在監獄得到了推廣,監獄精神衛生工作有所推動。但這1 000余名心理咨詢師僅是短期培訓取證,大部分咨詢師對心理問題與精神障礙的鑒別上存在盲區。加之,監獄缺乏精神科醫生,因此對精神障礙的篩查、診斷以及治療存在較多困難。此外,我國監獄精神障礙的診斷須經過專門的司法鑒定才能認定,程序復雜、成本高。且監獄關押量大,除對表現典型的、嚴重影響監管安全的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相應診治外,其他還有一部分可能患有各種精神障礙的罪犯并未有作出診斷和治療。
3.3 監獄精神障礙治療不規范、延續性差
舒以源[22] 2006年報道其所在地區在押罪犯中經司法鑒定明確患精神疾病者(這里特指精神分裂癥)有102例,曾住院治療者占31.4%,在監禁期間服藥治療者占72.5%。而因對其的療效觀察、藥物毒副作用觀察困難和不專業,致使調藥困難,且不規范,常出現藥物劑量不足、中途斷藥等情況,影響了治療效果。
3.4 監獄心理咨詢師的角色沖突
監獄心理咨詢師強調只有在保護罪犯權利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做到矯正罪犯的不良心理[24]。然而,傳統觀念認為刑罰的基本功能就是要懲罰罪犯,對罪犯實施人道的保護其實意味著縱容犯罪,心理矯治只是懲罰功能的附屬而已[25]。作為監獄心理咨詢師,一方面要體現執行刑罰的懲罰功能,另一方面又要體現人道主義矯治精神,因此,存在較大的角色沖突,可能影響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的開展。
3.5 監獄民警對監獄精神衛生工作不重視
我國監獄民警工作環境封閉單一,收入低,社會生活壓力大,監管壓力大,極易導致監獄民警心理和情緒上的疲勞[26],易沿襲傳統的管理理念和簡單粗暴的管理模式。此外,對精神障礙認識模糊,認為“精神障礙”就是“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殊不知還包括抑郁癥、焦慮癥、創傷后應激綜合征等。加之對罪犯心理矯治效果多持懷疑態度。因此,對罪犯的精神衛生服務工作不夠重視。
4 結語
隨著《精神衛生法》的實施,監獄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斷和治療越來越受到重視,但我國監獄精神衛生工作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可結合我國實際,將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納入國家衛生服務體系,從政府層面至上而下加大對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的資金投入,完善監獄精神衛生工作制度,增設監獄精神衛生服務機構和專業人員,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絡,并增強與地方精神衛生工作的合作。
對精神衛生工作的關注程度關系到監獄對服刑人員人身安全的管理,同時也標志著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2013年5月1日,國家頒布實施了《精神衛生法》。該法規定監獄應當對罪犯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關注其心理健康狀況,保證患有精神障礙的罪犯獲得治療。因此,結合監獄工作實際,做好罪犯的精神衛生服務工作變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1 國內外監獄罪犯精神障礙患病現狀
倫敦大學國王學院國際監獄研究中心2008年調查顯示,全球監獄罪犯達到了1 000萬,且呈繼續上升的態勢[1]。《美國公共衛生雜志》曾指出監獄中有6%~15%的罪犯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2]。大約1/9的罪犯患有嚴重的精神障礙疾病,如人格障礙、雙相情感障礙,該現象在各國監獄系統非常普遍,而患有輕度焦慮癥或抑郁癥的罪犯所占比例更高[3]。Birmingham[4]研究指出,大約超過90%的罪犯患有至少一種精神障礙。
1.1 國外監獄罪犯精神障礙患病情況
White等[5]調研澳大利亞監獄25 353名罪犯,其中患有精神病性障礙(精神分裂癥等)占5.1%~9.6%,非精神病性障礙(抑郁癥、焦慮障礙及應激相關障礙等)在25%~50%之間。歐洲的一項調查指出,63%的罪犯符合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40%的罪犯有藥物相關障礙,25%的罪犯有焦慮障礙或情感障礙,大約5%的罪犯符合精神病性障礙的診斷[6],罪犯精神障礙包含了人格障礙和物質相關障礙有關。Fazel等[7]對10余個西方國家62項研究分析表明,監獄男性罪犯中65%有人格障礙(其中47%為反社會性人格障礙),10%患有嚴重抑郁癥,3.7%患有精神病性疾病;女性罪犯中42%有人格障礙(21%為反社會性人格障礙),12%患有嚴重抑郁癥,4.0%患有精神病性障礙。
1.2 我國監獄罪犯精神障礙患病情況
近年來,我國學者對監獄罪犯精神障礙也進行了相關研究。馬恩軒等[8]調查3 041名男性罪犯,顯示精神障礙患病率為16.94%,其中人格障礙13.87%,其次為神經癥0.89%、情感性精神障礙0.67%、精神分裂癥0.46%等。趙山等[9]調查的2 2041名男性罪犯中,患病率為23.96‰,依次為人格障礙7.12‰、情感性精神障礙4.54‰、精神分裂癥4.36‰、神經癥(包括癔癥)2.27‰、精神發育遲滯1.95‰、應激相關障礙1.59‰等。倪躍先[10]對福建某監獄5 500罪犯進行調查發現,精神障礙患病率14.73‰,其中精神分裂癥患病率11.09‰、情感性精神病4.94‰。呂成榮等[11]報道的3 412名男性監獄罪犯患病率為10.93%,其中人格障礙7.97%、神經癥1%、情感性精神障礙0.26%、精神分裂癥0.44%。趙萬利等[12]報道的3 040例男性罪犯精神障礙的患病率為7.47%,其中精神分裂癥0.46%、情感性精神障礙0.66%、神經癥0.89%、人格障礙4.24%。李正發等[13]對3 529男性罪犯進行普查登記,完成司法鑒定455例,結果顯示精神障礙患病率為10.88%,其中精神分裂癥4%、情感性精神障礙2.06%、應激相關障礙1.19%、精神發育遲滯0.60%、癲癇性精神障礙0.50%、其他精神障礙1.60%。祝建立等[14]調查顯示罪犯精神障礙患病率女性罪犯2.00%;重型犯監獄男性罪犯1.60%,輕刑犯監獄男性罪犯1.30%。
國外與國內報道的各種精神障礙患病率有較大的差異。這可能與文化背景、采取樣本的方式、診斷標準、調查工具以及所包含的病種等不同有關。但比較一致的是監獄精神障礙在國內外監獄中普遍存在。且通常以人格障礙的患病率最高,并多以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為主。其次有情感障礙(抑郁癥、焦慮癥、創傷后應激障礙等)、物質相關障礙、精神分裂癥等。由此可見,監獄精神衛生工作在國內外監獄系統都至關重要。
2 國外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研究進展
2.1 取得的進步
國外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的研究較多,主要集中在歐洲、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以及新西蘭。英國2006年將監獄精神衛生服務從內政部轉移到國民醫療服務體系,并在監獄內發展了相當于公眾精神衛生團隊的幫助團體,類似的還有新西蘭和澳大利亞[15]。英國的“現代化監獄議程”、塞爾維亞的“監獄改革議程”、“特倫辛聲明”以及“基輔(烏克蘭首都)宣言”等,都針對監獄精神衛生服務進行了積極改革。這些改革都遵循一個“平等原則”,即:使本國監獄精神衛生服務與社會公眾的相當,在政策制定和實際操作上都遵循這一原則。
國際上監獄精神衛生服務運行主要依靠3種模式。即:國家衛生服務、監獄衛生服務,或者兩者共同參與[3]。除了運行模式的不同外,提供服務的方式也不同。如英國的愛爾蘭、澳大利亞以及美國的監獄里,設置了相當數量的精神科護士[16]。
無論是精神衛生服務工作中堅守的“平等原則”、還是納入國家衛生服務體系,又或是精神科護士相當數量的設置等,這些都標志著國外監獄精神衛生工作取得了巨大的進步。
2.2 面臨的挑戰
盡管國際監獄精神衛生工作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仍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17, 18]。首先,監管安全和精神衛生服務之間存在沖突。作為監獄精神衛生專業人員,需要尋找出方法在以“安全、約束、懲罰”為首要任務的監獄里進行有效的精神衛生服務。其次,精神衛生服務人員缺乏。大量文獻報道,精神障礙患者的轉歸與精神科護士的數量呈正相關[19]。英國、美國在監獄內設置了大量的精神科護士,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但在東歐、南歐、非洲以及亞洲一些國家,精神科護士還沒有成為一種職業被設置,監獄精神衛生工作主要由外聘的精神科醫生和心理學家的介入而完成[21]。此外,國外很多監獄的關押量都超出了他們本身設計的關押容量。如歐洲超出30%,美國超出7%,非洲超出200%[1]。這也造成了精神衛生服務人員的短缺。再次,除英國、美國外,東歐、非洲及亞洲等一些國家監獄精神衛生服務人員對監獄精神衛生工作存在偏見,自我認同感低。加之,本身能力有限,以及不斷增加的案例和工作壓力極可能影響到他們的身心健康,從而影響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的實際效用。
3 我國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現狀
我國處于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不平衡,對監獄精神衛生工作投入有限。監獄精神衛生工作制度缺乏,機制不完善,發展緩慢。因此,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的研究也較少。在中國知網、萬方及維普等數據庫檢索1990年至今相關文獻,總共不到10篇,主要來自江蘇、山東、北京等3個省市,且集中在精神障礙的患病現狀方面,而具體的精神衛生服務工作研究較少。目前我國精神衛生服務工作存在的難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3.1 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缺乏
我國大多數省市監獄系統沒有設置專門的精神病醫院,且很多監獄無專門的精神科或精神病房[22]。除了少數地方的監獄局有精神科醫院和監獄局醫院精神科外,其他監獄醫院基本上都未設置精神科、配備精神科醫生,與趙山等[23]研究報道的歐洲各國監獄精神衛生服務專業人員配備情況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3.2 監獄精神障礙篩查、診斷、治療困難
近幾年,心理矯治成為監獄改造罪犯的第四大手段得到了發展。以四川為例,全省30余個監獄均設有心理矯治部門,共有心理咨詢師1 000余名。因此精神衛生知識宣教、心理咨詢等在監獄得到了推廣,監獄精神衛生工作有所推動。但這1 000余名心理咨詢師僅是短期培訓取證,大部分咨詢師對心理問題與精神障礙的鑒別上存在盲區。加之,監獄缺乏精神科醫生,因此對精神障礙的篩查、診斷以及治療存在較多困難。此外,我國監獄精神障礙的診斷須經過專門的司法鑒定才能認定,程序復雜、成本高。且監獄關押量大,除對表現典型的、嚴重影響監管安全的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相應診治外,其他還有一部分可能患有各種精神障礙的罪犯并未有作出診斷和治療。
3.3 監獄精神障礙治療不規范、延續性差
舒以源[22] 2006年報道其所在地區在押罪犯中經司法鑒定明確患精神疾病者(這里特指精神分裂癥)有102例,曾住院治療者占31.4%,在監禁期間服藥治療者占72.5%。而因對其的療效觀察、藥物毒副作用觀察困難和不專業,致使調藥困難,且不規范,常出現藥物劑量不足、中途斷藥等情況,影響了治療效果。
3.4 監獄心理咨詢師的角色沖突
監獄心理咨詢師強調只有在保護罪犯權利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做到矯正罪犯的不良心理[24]。然而,傳統觀念認為刑罰的基本功能就是要懲罰罪犯,對罪犯實施人道的保護其實意味著縱容犯罪,心理矯治只是懲罰功能的附屬而已[25]。作為監獄心理咨詢師,一方面要體現執行刑罰的懲罰功能,另一方面又要體現人道主義矯治精神,因此,存在較大的角色沖突,可能影響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的開展。
3.5 監獄民警對監獄精神衛生工作不重視
我國監獄民警工作環境封閉單一,收入低,社會生活壓力大,監管壓力大,極易導致監獄民警心理和情緒上的疲勞[26],易沿襲傳統的管理理念和簡單粗暴的管理模式。此外,對精神障礙認識模糊,認為“精神障礙”就是“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殊不知還包括抑郁癥、焦慮癥、創傷后應激綜合征等。加之對罪犯心理矯治效果多持懷疑態度。因此,對罪犯的精神衛生服務工作不夠重視。
4 結語
隨著《精神衛生法》的實施,監獄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斷和治療越來越受到重視,但我國監獄精神衛生工作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可結合我國實際,將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納入國家衛生服務體系,從政府層面至上而下加大對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的資金投入,完善監獄精神衛生工作制度,增設監獄精神衛生服務機構和專業人員,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絡,并增強與地方精神衛生工作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