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呂盼, 劉建梅, 胡峻梅. 3 720例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案例分析. 華西醫學, 2014, 29(8): 1525-1530. doi: 10.7507/1002-0179.20140465 復制
刑事責任能力是一個重要的刑法學概念,指一個人能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并能依據這種認識自覺地選擇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對自己實施的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根據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疑似精神障礙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及精神障礙與所實施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需要進行鑒定,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由于精神疾病本身的波動性及人類所具有的防御心理等因素的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是司法鑒定實踐中最具有挑戰性的任務之一。我們對近15年來在本鑒定中心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的刑事案件進行了回顧分析,以了解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案例的相關特征,為司法精神鑒定的具體實施及違法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防治提供參考數據。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所有樣本均來自四川大學華西基礎醫學與法醫學院法醫精神病學教研室1997年1月-2011年12月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的案例。納入標準:①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違反《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法》需對其責任能力進行鑒定的案例;② 由至少2名以上鑒定專家做出鑒定意見;③ 鑒定案例資料齊全、可靠。共納入3 720例進入研究。
1.2 研究方法
采用自編資料調查表對所有案例的人口學資料(性別、年齡、婚姻狀況、職業、文化程度等)、犯罪學特征(案件類型)及鑒定意見(鑒定診斷及刑事責任能力)進行登記。
1.3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8.0軟件包。對一般人口學資料、案件類型、鑒定結果等進行統計描述,計量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組間比較采用χ2檢驗,采用Spearman相關分析來描述鑒定案例的逐年變化趨勢。檢驗水準α=0.05。
2 結果
2.1 人口學資料
3 720例被鑒定人的男女比例為6.30︰1,男3 211例(占86.3%),女509例(13.7%);年齡14~84歲,平均(34.8 ± 11.2)歲,18~45歲占81.2%。其中男性年齡為(34.5 ± 11.2)歲,女性年齡為(36.2 ± 11.0)歲,兩組年齡差異有統計學意義(t=-3.12,P=0.00)。男性26~35歲年齡組占36.4%,女性26~35歲年齡組占31.2%,但在36~45歲組男性僅26.1%,女性則為32.4%;男性已婚及再婚者僅占40.1%,女性已婚及再婚者占77.2%;男女兩組均以小學及初中文化程度為主,初中及以下共占85.4%,但是男性小學以下文化程度占8.7%,女性小學以下文化程度占15.3%。男女兩組在年齡、婚姻及文化構成上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男女兩組在民族及職業構成上的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民族均以漢族居多,共占95.2%,職業均以農民及無業居多,共占86.6%。見表 1。

2.2 不同年份鑒定案例數及診斷結果
依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2版(CCMD-2)及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 進行診斷。將精神分裂癥1 679例(45.1%)、偏執性精神障礙19例(0.5%)、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36例(0.9%)和感應性精神障礙3例(0.1%)合并為精神分裂癥組;癲癇所致精神障礙203例(5.5%)、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59例(1.6%)合并,為器質性精神障礙;癔癥15例(0.4%)、應激相關障礙26例(0.7%)、神經癥4例(0.1)、拘禁性精神障礙9例(0.2%)合并,為神經癥組;人格障礙22例(0.6%)、品行障礙2例(0.1%)、性心理障礙2例(0.1%)合并,為人格/品行/性心理障礙。精神發育遲滯案例中,輕度精神發育遲滯191例(53.5%),中度精神發育遲滯135例(37.8%),重度精神發育遲滯25例(7.0%),邊緣智力6例(1.7%)。將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劃分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271例(7.3%)及毒品所致精神障礙93例(2.5%)。對不同年份案例數及診斷結果進行分析可見,全部案件中鑒定診斷排前3位的依次為精神分裂癥(46.7%)、無精神病(13.8%)和精神發育遲滯(9.6%),見表 2。

采用Spearman秩相關對各年份案例總數及年份進行相關性分析,結果示相關有統計學意義(rS0.94,P=0.00),表明隨年份的增加鑒定案例數呈現增長趨勢。同時,自2007年開始出現毒品所致精神障礙。對各類診斷在每年中所占比例與年份進行相關性分析,可見毒品所致精神障礙(rS=0.84,P=0.00)及精神發育遲滯(rS0.72,P=0.00)所占比例與年份間的相關有統計學意義,表明隨著年份的增加,這兩類診斷所占比例有明顯增長趨勢。精神分裂癥組與年份間的相關亦有統計學意義(rS-0.56,P=0.03),表明隨年份的增加其所占比例呈下降趨勢。
2.3 案件類型與鑒定診斷
涉嫌犯罪類型包括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強奸/猥褻、盜竊、縱火、投毒、詐騙、交通肇事、毀壞公私財物及其他。所有涉嫌犯罪類型中,殺人、故意傷害較多,分別占42.7%、21.5%。精神分裂癥組中,殺人和故意傷害共占76.0%。精神發育遲滯以強奸/猥褻最多(占32.2%),其次為殺人(占17.9%)。其余各鑒定診斷均以殺人較多。見表 3。

2.4 鑒定診斷與責任能力
不同診斷結果及其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結果見表 4。由表 4可見,無刑事責任能力所占比例最大,為43.4%,完全刑事責任占31.5%。其中精神分裂癥組被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者占76.9%,而毒品所致精神障礙(100.0%)和無精神障礙(100.0%)均被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酒精所致精神障礙被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者占77.5%。精神發育遲滯、器質性精神障礙、心境障礙中被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比例最大,分別為58.5%、46.2%、51.6%。

3 討論
3.1 人口學資料的分析
本研究結果顯示,本鑒定機構近15年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的刑事案件數逐年遞增,姜南等[1]對廣州地區近20年的鑒定案例分析也有類似發現。這可能與人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被鑒定人或其家屬主動維護其自身利益的意識增強有關。在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鑒定人以中青年男性、文化程度較低、農民及無業人員為主,與其他此類研究[2-4]結果類似。這可能與農村地區經濟發展較差、精神衛生服務或醫療衛生資源極為短缺[5]、普法教育及精神衛生知識宣傳較落后及精神分裂癥等多發病于青年有關。陳偉華等[2]對湖南省1 808例違法犯罪精神病患者的研究發現未婚者(63.5%)明顯多于已婚者(32.6%),并認為未婚精神病患者獲得社會支持較差易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本研究發現,被鑒定人已婚及再婚的比例(45.3%)與未婚者比例(45.3%)相差不大,并且我們發現女性已婚及再婚者比例為77.2%,沈耽琳等[6]在對259例暴力違法的女性被鑒定人分析中發現女性已婚為86.9%,故不能認為已婚為被鑒定人發生違法行為的保護因素。
3.2 鑒定診斷的分析
本研究發現鑒定診斷前3位的依次是精神分裂癥(46.7%)、無精神病(13.8%)和精神發育遲滯(9.6%),李吉祝等[7]對青島地區2002年-2006年622例鑒定案例分析也有相似結果。但是劉光裕等[8]對廣州地區1979年-1990年間931例司法精神鑒定報告的分析及姜南等[1]對廣州地區1987年1月1日-1997年9月30日共10年間的鑒定案例分析均發現鑒定診斷排前3位依次是精神分裂癥、精神發育遲滯和無精神病。提示近十幾年來鑒定診斷較之前發生了變化,主要是無精神病的診斷上升,排到了第2位。無精神病診斷逐年增加的可能原因是,一方面,隨著精神醫學方面知識的逐年普及,公檢法部門當發現嫌疑人存在疑似或輕微精神與行為問題時,會啟動司法精神鑒定程序;另一方面,在一些重大案件,特別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中,人們逐步認識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疾病鑒定是有意義的”[9];此外不排除犯罪嫌疑人謊稱患精神疾病而減免刑事處罰的心理。
本研究發現自2007年以后開始出現毒品所致精神障礙,且其所占比例呈現逐年上升趨勢(rS0.84,P=0.00),間接反映出近年來我國毒品濫用人數增多。正如崔連義[10]所述,近10年來我國新型毒品濫用人數增多,新型毒品種類增多,涉毒場所和地區擴大化,提示相關部門需加強對毒品、新型毒品的管理及防治。
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案件仍以精神分裂癥為主,其案件數呈現逐年增長趨勢,但其所占比例逐年下降,這與其他診斷的案件比例上升有關。精神發育遲滯案件數呈逐年增加(rS0.72,P=0.00),以輕度精神發育遲滯(占53.5%)和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占37.8%)為主,重度精神發育遲滯僅占7.0%。重度精神發育遲滯者可能由于其智力水平、生活自理能力均較差,無法進行有效交流[11],難與他人接近,從而實施違法行為概率較小。提示有關部門需加強對精神發育遲滯患者的監管。
3.3 案件類型的分析
案件類型以殺人(42.7%)和故意傷害(21.5%)為主,既往類似研究也有相同發現[7, 12, 13],說明被鑒定人以暴力違法為主,作案后果對社會影響大。本研究發現76.0%的精神分裂癥作案類型為殺人和故意傷害,陳偉華等[2]曾經報道84.3%的兇殺案例患有精神分裂癥。同時我們發現精神發育遲滯患者的作案類型以強奸/猥褻案最多(32.2%),其次為殺人案(17.9%),尚慶娟等[14]對83例精神發育遲滯患者的犯罪學特征分析也得出類似結果。可能由于該類患者生理發育與精神發育不相協調,對社會道德和法律理解較差,本能行為不被控制,從而導致強奸/猥褻案件比例最高。無精神病者以殺人最多(50.3%),可能由于殺人案后果較為嚴重,被鑒定人希望通過“患有精神疾病”從而減免刑事處罰。
3.4 責任能力的分析
責任能力以無刑事責任能力最多,與既往研究一致[2, 7, 12, 15, 16]。無刑事責任能力與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共占68.5%。其中76.9%的精神分裂癥被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唐全勝等[17]在對精神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的多因素判別分析中也發現,76.0%的精神分裂癥的患者被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說明少數精神分裂癥患者在作案時,對其犯罪行為的辨認及控制能力并沒有完全喪失。我們發現58.5%的精神發育遲滯患者被鑒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這可能與我們的研究中,中、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所占的比例較高(91.3%)有關。
綜上,本研究發現司法精神鑒定中,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案例有如下特點:① 刑事案件數逐年遞增。② 被鑒定人多為中青年男性,文化水平低,職業為農民及無業人員,婚姻狀況已婚及再婚與未婚無明顯差別。③ 鑒定診斷前3位依次為精神分裂癥、無精神病、精神發育遲滯,與往年相比,無精神病的診斷上升并排到第2位。④ 毒品所致精神障礙自2007年開始出現并逐年上升。⑤ 整體來看案件類型多為殺人及故意傷害,刑事責任能力多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患者作案類型多為殺人和故意傷害,多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發育遲滯以輕度和中度精神發育遲滯為主,作案類型多為強奸/猥褻,多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無精神病者及毒品所致精神障礙患者作案類型多為殺人,均全部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總之,我鑒定中心司法精神鑒定刑事案例的特點與國內報道基本一致;精神障礙患者的違法犯罪行為,仍需相關部門加強監管。
刑事責任能力是一個重要的刑法學概念,指一個人能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并能依據這種認識自覺地選擇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對自己實施的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根據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疑似精神障礙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及精神障礙與所實施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需要進行鑒定,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由于精神疾病本身的波動性及人類所具有的防御心理等因素的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是司法鑒定實踐中最具有挑戰性的任務之一。我們對近15年來在本鑒定中心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的刑事案件進行了回顧分析,以了解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案例的相關特征,為司法精神鑒定的具體實施及違法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防治提供參考數據。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所有樣本均來自四川大學華西基礎醫學與法醫學院法醫精神病學教研室1997年1月-2011年12月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的案例。納入標準:①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違反《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法》需對其責任能力進行鑒定的案例;② 由至少2名以上鑒定專家做出鑒定意見;③ 鑒定案例資料齊全、可靠。共納入3 720例進入研究。
1.2 研究方法
采用自編資料調查表對所有案例的人口學資料(性別、年齡、婚姻狀況、職業、文化程度等)、犯罪學特征(案件類型)及鑒定意見(鑒定診斷及刑事責任能力)進行登記。
1.3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8.0軟件包。對一般人口學資料、案件類型、鑒定結果等進行統計描述,計量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組間比較采用χ2檢驗,采用Spearman相關分析來描述鑒定案例的逐年變化趨勢。檢驗水準α=0.05。
2 結果
2.1 人口學資料
3 720例被鑒定人的男女比例為6.30︰1,男3 211例(占86.3%),女509例(13.7%);年齡14~84歲,平均(34.8 ± 11.2)歲,18~45歲占81.2%。其中男性年齡為(34.5 ± 11.2)歲,女性年齡為(36.2 ± 11.0)歲,兩組年齡差異有統計學意義(t=-3.12,P=0.00)。男性26~35歲年齡組占36.4%,女性26~35歲年齡組占31.2%,但在36~45歲組男性僅26.1%,女性則為32.4%;男性已婚及再婚者僅占40.1%,女性已婚及再婚者占77.2%;男女兩組均以小學及初中文化程度為主,初中及以下共占85.4%,但是男性小學以下文化程度占8.7%,女性小學以下文化程度占15.3%。男女兩組在年齡、婚姻及文化構成上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男女兩組在民族及職業構成上的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民族均以漢族居多,共占95.2%,職業均以農民及無業居多,共占86.6%。見表 1。

2.2 不同年份鑒定案例數及診斷結果
依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2版(CCMD-2)及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 進行診斷。將精神分裂癥1 679例(45.1%)、偏執性精神障礙19例(0.5%)、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36例(0.9%)和感應性精神障礙3例(0.1%)合并為精神分裂癥組;癲癇所致精神障礙203例(5.5%)、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59例(1.6%)合并,為器質性精神障礙;癔癥15例(0.4%)、應激相關障礙26例(0.7%)、神經癥4例(0.1)、拘禁性精神障礙9例(0.2%)合并,為神經癥組;人格障礙22例(0.6%)、品行障礙2例(0.1%)、性心理障礙2例(0.1%)合并,為人格/品行/性心理障礙。精神發育遲滯案例中,輕度精神發育遲滯191例(53.5%),中度精神發育遲滯135例(37.8%),重度精神發育遲滯25例(7.0%),邊緣智力6例(1.7%)。將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劃分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271例(7.3%)及毒品所致精神障礙93例(2.5%)。對不同年份案例數及診斷結果進行分析可見,全部案件中鑒定診斷排前3位的依次為精神分裂癥(46.7%)、無精神病(13.8%)和精神發育遲滯(9.6%),見表 2。

采用Spearman秩相關對各年份案例總數及年份進行相關性分析,結果示相關有統計學意義(rS0.94,P=0.00),表明隨年份的增加鑒定案例數呈現增長趨勢。同時,自2007年開始出現毒品所致精神障礙。對各類診斷在每年中所占比例與年份進行相關性分析,可見毒品所致精神障礙(rS=0.84,P=0.00)及精神發育遲滯(rS0.72,P=0.00)所占比例與年份間的相關有統計學意義,表明隨著年份的增加,這兩類診斷所占比例有明顯增長趨勢。精神分裂癥組與年份間的相關亦有統計學意義(rS-0.56,P=0.03),表明隨年份的增加其所占比例呈下降趨勢。
2.3 案件類型與鑒定診斷
涉嫌犯罪類型包括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強奸/猥褻、盜竊、縱火、投毒、詐騙、交通肇事、毀壞公私財物及其他。所有涉嫌犯罪類型中,殺人、故意傷害較多,分別占42.7%、21.5%。精神分裂癥組中,殺人和故意傷害共占76.0%。精神發育遲滯以強奸/猥褻最多(占32.2%),其次為殺人(占17.9%)。其余各鑒定診斷均以殺人較多。見表 3。

2.4 鑒定診斷與責任能力
不同診斷結果及其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結果見表 4。由表 4可見,無刑事責任能力所占比例最大,為43.4%,完全刑事責任占31.5%。其中精神分裂癥組被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者占76.9%,而毒品所致精神障礙(100.0%)和無精神障礙(100.0%)均被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酒精所致精神障礙被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者占77.5%。精神發育遲滯、器質性精神障礙、心境障礙中被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比例最大,分別為58.5%、46.2%、51.6%。

3 討論
3.1 人口學資料的分析
本研究結果顯示,本鑒定機構近15年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的刑事案件數逐年遞增,姜南等[1]對廣州地區近20年的鑒定案例分析也有類似發現。這可能與人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被鑒定人或其家屬主動維護其自身利益的意識增強有關。在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鑒定人以中青年男性、文化程度較低、農民及無業人員為主,與其他此類研究[2-4]結果類似。這可能與農村地區經濟發展較差、精神衛生服務或醫療衛生資源極為短缺[5]、普法教育及精神衛生知識宣傳較落后及精神分裂癥等多發病于青年有關。陳偉華等[2]對湖南省1 808例違法犯罪精神病患者的研究發現未婚者(63.5%)明顯多于已婚者(32.6%),并認為未婚精神病患者獲得社會支持較差易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本研究發現,被鑒定人已婚及再婚的比例(45.3%)與未婚者比例(45.3%)相差不大,并且我們發現女性已婚及再婚者比例為77.2%,沈耽琳等[6]在對259例暴力違法的女性被鑒定人分析中發現女性已婚為86.9%,故不能認為已婚為被鑒定人發生違法行為的保護因素。
3.2 鑒定診斷的分析
本研究發現鑒定診斷前3位的依次是精神分裂癥(46.7%)、無精神病(13.8%)和精神發育遲滯(9.6%),李吉祝等[7]對青島地區2002年-2006年622例鑒定案例分析也有相似結果。但是劉光裕等[8]對廣州地區1979年-1990年間931例司法精神鑒定報告的分析及姜南等[1]對廣州地區1987年1月1日-1997年9月30日共10年間的鑒定案例分析均發現鑒定診斷排前3位依次是精神分裂癥、精神發育遲滯和無精神病。提示近十幾年來鑒定診斷較之前發生了變化,主要是無精神病的診斷上升,排到了第2位。無精神病診斷逐年增加的可能原因是,一方面,隨著精神醫學方面知識的逐年普及,公檢法部門當發現嫌疑人存在疑似或輕微精神與行為問題時,會啟動司法精神鑒定程序;另一方面,在一些重大案件,特別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中,人們逐步認識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疾病鑒定是有意義的”[9];此外不排除犯罪嫌疑人謊稱患精神疾病而減免刑事處罰的心理。
本研究發現自2007年以后開始出現毒品所致精神障礙,且其所占比例呈現逐年上升趨勢(rS0.84,P=0.00),間接反映出近年來我國毒品濫用人數增多。正如崔連義[10]所述,近10年來我國新型毒品濫用人數增多,新型毒品種類增多,涉毒場所和地區擴大化,提示相關部門需加強對毒品、新型毒品的管理及防治。
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案件仍以精神分裂癥為主,其案件數呈現逐年增長趨勢,但其所占比例逐年下降,這與其他診斷的案件比例上升有關。精神發育遲滯案件數呈逐年增加(rS0.72,P=0.00),以輕度精神發育遲滯(占53.5%)和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占37.8%)為主,重度精神發育遲滯僅占7.0%。重度精神發育遲滯者可能由于其智力水平、生活自理能力均較差,無法進行有效交流[11],難與他人接近,從而實施違法行為概率較小。提示有關部門需加強對精神發育遲滯患者的監管。
3.3 案件類型的分析
案件類型以殺人(42.7%)和故意傷害(21.5%)為主,既往類似研究也有相同發現[7, 12, 13],說明被鑒定人以暴力違法為主,作案后果對社會影響大。本研究發現76.0%的精神分裂癥作案類型為殺人和故意傷害,陳偉華等[2]曾經報道84.3%的兇殺案例患有精神分裂癥。同時我們發現精神發育遲滯患者的作案類型以強奸/猥褻案最多(32.2%),其次為殺人案(17.9%),尚慶娟等[14]對83例精神發育遲滯患者的犯罪學特征分析也得出類似結果。可能由于該類患者生理發育與精神發育不相協調,對社會道德和法律理解較差,本能行為不被控制,從而導致強奸/猥褻案件比例最高。無精神病者以殺人最多(50.3%),可能由于殺人案后果較為嚴重,被鑒定人希望通過“患有精神疾病”從而減免刑事處罰。
3.4 責任能力的分析
責任能力以無刑事責任能力最多,與既往研究一致[2, 7, 12, 15, 16]。無刑事責任能力與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共占68.5%。其中76.9%的精神分裂癥被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唐全勝等[17]在對精神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的多因素判別分析中也發現,76.0%的精神分裂癥的患者被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說明少數精神分裂癥患者在作案時,對其犯罪行為的辨認及控制能力并沒有完全喪失。我們發現58.5%的精神發育遲滯患者被鑒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這可能與我們的研究中,中、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所占的比例較高(91.3%)有關。
綜上,本研究發現司法精神鑒定中,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案例有如下特點:① 刑事案件數逐年遞增。② 被鑒定人多為中青年男性,文化水平低,職業為農民及無業人員,婚姻狀況已婚及再婚與未婚無明顯差別。③ 鑒定診斷前3位依次為精神分裂癥、無精神病、精神發育遲滯,與往年相比,無精神病的診斷上升并排到第2位。④ 毒品所致精神障礙自2007年開始出現并逐年上升。⑤ 整體來看案件類型多為殺人及故意傷害,刑事責任能力多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患者作案類型多為殺人和故意傷害,多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發育遲滯以輕度和中度精神發育遲滯為主,作案類型多為強奸/猥褻,多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無精神病者及毒品所致精神障礙患者作案類型多為殺人,均全部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總之,我鑒定中心司法精神鑒定刑事案例的特點與國內報道基本一致;精神障礙患者的違法犯罪行為,仍需相關部門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