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劉心竹, 段紅娟, 祝紫葳, 劉敏. 醫學生《侵權責任法》醫療責任相關條款的認知調查. 華西醫學, 2014, 29(3): 559-563. doi: 10.7507/1002-0179.20140169 復制
《侵權責任法》是一部公民權利保護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對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專利權、繼承權等一系列人身、財產權利提供全方位保護。其中醫療損害責任占據了該法近1/10的內容,旨在緩和醫患關系、保障醫患雙方的權益。該法實施以來,醫患之間的矛盾并未出現明顯緩解,反而相關的極端事件時有發生[1, 2]。有研究顯示,執業醫生對《侵權責任法》中醫療相關條款了解甚少[3, 4],一方面醫生及醫療機構自身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還可能侵犯患者的權利,導致醫患矛盾的產生或加劇[5, 6]。那么作為未來執業醫師的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的了解程度如何?醫學生進入大學后,隨著學習年級的增加、醫學知識的積累,其對《侵權責任法》的知曉程度是否會隨之增高?針對這些問題我們于2012年9月-12月對臨床醫學院的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研究,以了解在校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中醫療相關條文的認知程度,為相關學科的醫事法學教育建言獻策。
1 資料與方法
1.1 調查對象
對四川大學華西臨床醫學院2008級-2012級5個專業學生以宿舍為抽樣單位,進行整群隨機抽樣。從回收的有效問卷中可知,其中專業分布情況為臨床醫學(包括五年制和八年制)175人,醫學技術46人,醫學檢驗28人,護理29人,康復22人;年級分布情況為2012級54人,2011級90人,2010級80人,2009級48人,2008級28人。
1.2 調查方法
采用自行設計的調查問卷,先進行預調查,并根據結果對問卷進行修改,之后由經過培訓的調查員將問卷發放到被調查者宿舍,由被調查者當場填寫,填畢后立刻回收。共發放問卷366份,回收有效問卷300份,回收率81.97%。
1.3 調查內容
本問卷內容涉及被調查者的基本信息、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以及醫生權利和義務的知曉程度、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醫療責任相關條款的了解程度,以及醫學生對醫療法律的總體認知水平,共計26題。題目類型包括單選、多選、排序題。以下情況問卷不予采納:① 題目未答完;② 未按題干要求答題;③ 多選題選擇兩個或以上自相矛盾的選項;④ 對不同題目的回答互相矛盾。
1.4 統計學方法
將所得原始數據用EpiData 3.1軟件錄入計算機建立數據庫,使用SPSS 21.0統計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用Kruskal-Wallis H秩和檢驗比較各年級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檢驗水準a=0.05;并采用Kruskal-Wallis單因素方差分析對各年級了解程度進行兩兩比較,檢驗水準a=0.05。用χ2檢驗比較各年級回答《侵權責任法》具體條款相關問題的正確率,檢驗水準a=0.05;對各年級正確率進行兩兩比較,檢驗水準a=0.05/C25=0.005。對各年級正確題數進行單因素方差分析,檢驗水準a=0.05。
2 結果
2.1 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及醫生權利和義務的知曉程度
“對《侵權責任法》的了解程度”一題,有34.7%的學生表示“沒聽過”,50.7%的學生“聽過,但不了解”,僅有14.7%的學生認為自己對《侵權責任法》“聽過,有一定了解”或“非常了解”。各年級學生對《侵權責任法》的了解程度差異有統計學意義(H=20.270,P=0.000)。兩兩比較發現2008級與其余各年級相比較,對《侵權責任法》的了解程度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其他年級之間的了解程度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 1。

“醫生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一題,78.0%的學生表示“聽過,但不了解”,僅有14.3%的學生“聽過,有一定了解”或“非常了解”,7.7%的學生表示“沒聽過”。各年級對醫生權利義務的了解程度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H=12.979,P=0.011)。兩兩比較發現,僅有2008級與2012級的了解程度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 2。

2.2 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醫療相關條款具體內容的了解程度
《侵權責任法》醫療相關條款即“醫療損害責任”一章從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四條共11條。根據條文內容設置13道問卷題目,各年級學生回答正確情況見表 3。各年級學生對“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醫療糾紛的舉證原則”、“診療義務”的正確率較低,總體正確率均<30%;對“特殊情況下的告知義務”、“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填寫、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義務”、的正確率較高,總體正確率均>80%,其中“不得實施不必要的檢查”一題,各年級正確率均>90%。

在“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說明告知的內容”、“提供病歷資料的義務”的回答上,各年級正確率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其中每道題分別進一步進行各組間兩兩比較。“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一題,僅有2008級與2011級之間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05);“說明告知的內容”一題,僅有2009級與2012級之間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05);“提供病歷資料的義務”一題,僅有2010級與2011級之間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05)。其余題目的各年級正確率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13道題目中,所有學生平均答對7.98題,標準差為1.73。各年級平均正確題數由高到低依次為2008級、2010級、2009級、2011級、2012級,但各年級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258)。見表 4。

2.3 醫學生對醫療相關法律的總體認知情況
“你認為現有的醫學相關法律更注重什么”一題,有28.7%的學生選擇了“保護患者權益”,7.0%的學生選擇了“保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權益”,49.0%的學生選擇了“公平對待醫患雙方”,還有15.3%的學生表示“不清楚”。
“如果將來你從事醫務工作,遇上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你會如何處理”一題,67.7%的學生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24.3%的學生選擇“行政調解程序解決”,6.7%的學生選擇“走一步看一步”,1.3%的學生選擇“給錢息事寧人”。
2.4 醫學生對醫事法學相關課程的期望
“你覺得現有的教學計劃對醫事法學的教育力度如何”一題,7.7%的學生認為“不清楚”,64.3%的學生認為“不夠”,26.7%的學生認為“一般”,僅有1.3%的學生認為“很足夠”。
“你是否選修過醫療法律相關課程或以其他方式了解過醫+療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一題,7.3%的學生“選修過課程,也有所了解”,15.4%的學生“選修過課程,但了解較少”,45.0%的學生“未選修過課程,但有所了解”,32.3%的學生“完全沒有了解”。
“醫療相關法律法規認識的來源”一題,選擇的人數由多到少依次為“媒體傳播”(174人),“老師講授”(115人),“同學交流”(57人),“其他”(21人);其中選擇了“其他”的學生認識來源包括家庭教育、輔修法律專業和課外閱讀。
“在醫學生中加開法律課程”一題,68.7%的學生表示“很好,很支持”,24.7%的學生認為“很好,但是不支持,因為醫學生的課程已經很繁重了”,1.0%的學生認為“沒必要,學術本來就各有所長”,還有5.6%的學生認為“無所謂”。
“如果在醫學生中開設醫療相關法律課程,你希望了解哪些東西”一題5個選項(“醫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醫務人員的從業規則、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一般民事侵權責任與醫療過失的區別聯系、醫療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中,選擇“醫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的人數最多,其次是“診療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3 討論
本調查表明,各年級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醫療相關條款以及醫生權利和義務的知曉程度沒有明顯差異,但普遍處于“了解一點”甚至“沒聽說過”的程度。對《侵權責任法》涉及“醫療損害責任”的部分條款,如“填寫、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義務”、“特殊情況下的告知義務”、“不得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形”等內容認知較高,正確率分別為92.0%、82.3%、94.0%、90.7%;但對于涉及“醫療損害責任”的條款,如“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說明告知的內容”、“提供病歷資料的義務”、“說明告知的情形”、“緊急情況下告知義務的例外”、“醫療糾紛的舉證原則”、“診療義務”、“診療活動的過錯推定原則”、“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輸入責任”等內容的認知度較低。而這些內容多是臨床診療活動中發生醫患糾紛的關鍵點。將《侵權責任法》中“醫療損害責任”條款內容相關題目的總分(26分)換算成100分制,發現接受調查的醫學生的平均得分僅61.35分,剛剛及格(≥60分)。從各年級平均分來看,從2012級到2008級,平均分大致呈現遞增趨勢,但總分平均分最高的2008級也只有68.12分。而總分平均分最低的2012級(58.27分)和稍高一點的2011級(59.08分)均未達到及格水平。調查結果表明,盡管隨著醫學生學習年限的增加,其對《侵權責任法》醫療相關條款的了解程度有所提高,但總體知曉率并不高。每一道題的正確率從各年級分別來看,沒有明顯規律可循。這表明被調查者對《侵權責任法》中“醫療損害責任”條款內容的了解不僅不多,而且缺乏系統性。這與“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醫療相關條款的了解程度”以及“醫學生對醫生權利和義務的知曉程度”的調查結果相符,與以往有關醫學生和醫生對其他醫療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調查[3, 4, 7]的結論一致。
本調查顯示,接受調查的同學普遍對醫療相關法律法規缺乏系統、全面的認識。參加過臨床實習的高年級學生對醫療法規的了解與尚未接觸臨床的低年級學生相比,并沒有明顯優勢。在當前社會對醫務人員職業素養要求越來越高的環境中,未來將走上臨床一線的醫學生這樣的法律認知令人擔憂。《侵權責任法》是醫療相關法律法規中最受關注的一部,對該法的認識水平可反映對醫療相關法律法規的整體的認識水平[8, 9]。四川大學華西臨床醫學院作為教育部直屬大學的醫學院,其在全國醫學教育有重要影響力,在醫學教學模式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然而,在對《侵權責任法》醫療相關條款的認知程度的調查中,結果卻不容樂觀。因此,在現有的醫學教育教學計劃中,加大人文學科課程比重,特別是醫療相關的法律課程尤為重要[5, 10-12]。
本調查還表明,大部分受調查者對醫療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主要來源于媒體傳播(58.0%),其次是老師講授(38.3%)、同學交流(19.0%)、其他(包括課外閱讀、家庭教育、輔修法學專業等)(7.0%)。有研究顯示,當前我國媒體對醫療相關新聞的報道存在不夠全面、挖掘不深、平衡不夠、專業性不強等問題,因此由媒體得來的法律認識,其可靠性值得考究[13]。而華西臨床醫學院很少有專業有開設醫事法學相關課程。醫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大多來自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各專業導論、醫學倫理學、醫患溝通技巧等課程有所涉及的相關內容,或是老師上課提及。但這些法律知識來源單薄,有待進一步學習。有調查研究顯示,多數醫生對醫療相關法律法規了解甚少[3, 4]。有研究顯示醫生的法律意識及風險意識多來自于犯錯的教訓,或是來自于前輩醫務人員的傳授,隨著醫生職稱升高,醫療糾紛的發生率降低,且高職稱的醫生法律意識及風險意識也優于低職稱醫生[14]。而剛畢業的醫學生,專業知識和溝通技巧均不成熟,若是在大學醫學教育階段給予醫事法學課程教育,去除醫學生的盲區,可避免醫患糾紛,優化醫療環境[15]。
綜上,醫學生對以《侵權責任法》為代表的醫療相關法律普遍缺乏了解,在當前醫患關系緊張的情況下,不僅不能保障醫生及醫療機構自身的權益,而且還可能侵犯患者的權利,導致醫患矛盾的產生或加劇,不利于醫療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各大醫學院校應當著手加強醫學生法律教育,把法律教育納入教學計劃中。
《侵權責任法》是一部公民權利保護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對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專利權、繼承權等一系列人身、財產權利提供全方位保護。其中醫療損害責任占據了該法近1/10的內容,旨在緩和醫患關系、保障醫患雙方的權益。該法實施以來,醫患之間的矛盾并未出現明顯緩解,反而相關的極端事件時有發生[1, 2]。有研究顯示,執業醫生對《侵權責任法》中醫療相關條款了解甚少[3, 4],一方面醫生及醫療機構自身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還可能侵犯患者的權利,導致醫患矛盾的產生或加劇[5, 6]。那么作為未來執業醫師的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的了解程度如何?醫學生進入大學后,隨著學習年級的增加、醫學知識的積累,其對《侵權責任法》的知曉程度是否會隨之增高?針對這些問題我們于2012年9月-12月對臨床醫學院的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研究,以了解在校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中醫療相關條文的認知程度,為相關學科的醫事法學教育建言獻策。
1 資料與方法
1.1 調查對象
對四川大學華西臨床醫學院2008級-2012級5個專業學生以宿舍為抽樣單位,進行整群隨機抽樣。從回收的有效問卷中可知,其中專業分布情況為臨床醫學(包括五年制和八年制)175人,醫學技術46人,醫學檢驗28人,護理29人,康復22人;年級分布情況為2012級54人,2011級90人,2010級80人,2009級48人,2008級28人。
1.2 調查方法
采用自行設計的調查問卷,先進行預調查,并根據結果對問卷進行修改,之后由經過培訓的調查員將問卷發放到被調查者宿舍,由被調查者當場填寫,填畢后立刻回收。共發放問卷366份,回收有效問卷300份,回收率81.97%。
1.3 調查內容
本問卷內容涉及被調查者的基本信息、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以及醫生權利和義務的知曉程度、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醫療責任相關條款的了解程度,以及醫學生對醫療法律的總體認知水平,共計26題。題目類型包括單選、多選、排序題。以下情況問卷不予采納:① 題目未答完;② 未按題干要求答題;③ 多選題選擇兩個或以上自相矛盾的選項;④ 對不同題目的回答互相矛盾。
1.4 統計學方法
將所得原始數據用EpiData 3.1軟件錄入計算機建立數據庫,使用SPSS 21.0統計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用Kruskal-Wallis H秩和檢驗比較各年級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檢驗水準a=0.05;并采用Kruskal-Wallis單因素方差分析對各年級了解程度進行兩兩比較,檢驗水準a=0.05。用χ2檢驗比較各年級回答《侵權責任法》具體條款相關問題的正確率,檢驗水準a=0.05;對各年級正確率進行兩兩比較,檢驗水準a=0.05/C25=0.005。對各年級正確題數進行單因素方差分析,檢驗水準a=0.05。
2 結果
2.1 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及醫生權利和義務的知曉程度
“對《侵權責任法》的了解程度”一題,有34.7%的學生表示“沒聽過”,50.7%的學生“聽過,但不了解”,僅有14.7%的學生認為自己對《侵權責任法》“聽過,有一定了解”或“非常了解”。各年級學生對《侵權責任法》的了解程度差異有統計學意義(H=20.270,P=0.000)。兩兩比較發現2008級與其余各年級相比較,對《侵權責任法》的了解程度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其他年級之間的了解程度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 1。

“醫生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一題,78.0%的學生表示“聽過,但不了解”,僅有14.3%的學生“聽過,有一定了解”或“非常了解”,7.7%的學生表示“沒聽過”。各年級對醫生權利義務的了解程度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H=12.979,P=0.011)。兩兩比較發現,僅有2008級與2012級的了解程度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 2。

2.2 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醫療相關條款具體內容的了解程度
《侵權責任法》醫療相關條款即“醫療損害責任”一章從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四條共11條。根據條文內容設置13道問卷題目,各年級學生回答正確情況見表 3。各年級學生對“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醫療糾紛的舉證原則”、“診療義務”的正確率較低,總體正確率均<30%;對“特殊情況下的告知義務”、“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填寫、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義務”、的正確率較高,總體正確率均>80%,其中“不得實施不必要的檢查”一題,各年級正確率均>90%。

在“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說明告知的內容”、“提供病歷資料的義務”的回答上,各年級正確率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其中每道題分別進一步進行各組間兩兩比較。“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一題,僅有2008級與2011級之間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05);“說明告知的內容”一題,僅有2009級與2012級之間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05);“提供病歷資料的義務”一題,僅有2010級與2011級之間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05)。其余題目的各年級正確率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13道題目中,所有學生平均答對7.98題,標準差為1.73。各年級平均正確題數由高到低依次為2008級、2010級、2009級、2011級、2012級,但各年級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258)。見表 4。

2.3 醫學生對醫療相關法律的總體認知情況
“你認為現有的醫學相關法律更注重什么”一題,有28.7%的學生選擇了“保護患者權益”,7.0%的學生選擇了“保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權益”,49.0%的學生選擇了“公平對待醫患雙方”,還有15.3%的學生表示“不清楚”。
“如果將來你從事醫務工作,遇上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你會如何處理”一題,67.7%的學生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24.3%的學生選擇“行政調解程序解決”,6.7%的學生選擇“走一步看一步”,1.3%的學生選擇“給錢息事寧人”。
2.4 醫學生對醫事法學相關課程的期望
“你覺得現有的教學計劃對醫事法學的教育力度如何”一題,7.7%的學生認為“不清楚”,64.3%的學生認為“不夠”,26.7%的學生認為“一般”,僅有1.3%的學生認為“很足夠”。
“你是否選修過醫療法律相關課程或以其他方式了解過醫+療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一題,7.3%的學生“選修過課程,也有所了解”,15.4%的學生“選修過課程,但了解較少”,45.0%的學生“未選修過課程,但有所了解”,32.3%的學生“完全沒有了解”。
“醫療相關法律法規認識的來源”一題,選擇的人數由多到少依次為“媒體傳播”(174人),“老師講授”(115人),“同學交流”(57人),“其他”(21人);其中選擇了“其他”的學生認識來源包括家庭教育、輔修法律專業和課外閱讀。
“在醫學生中加開法律課程”一題,68.7%的學生表示“很好,很支持”,24.7%的學生認為“很好,但是不支持,因為醫學生的課程已經很繁重了”,1.0%的學生認為“沒必要,學術本來就各有所長”,還有5.6%的學生認為“無所謂”。
“如果在醫學生中開設醫療相關法律課程,你希望了解哪些東西”一題5個選項(“醫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醫務人員的從業規則、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一般民事侵權責任與醫療過失的區別聯系、醫療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中,選擇“醫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的人數最多,其次是“診療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3 討論
本調查表明,各年級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醫療相關條款以及醫生權利和義務的知曉程度沒有明顯差異,但普遍處于“了解一點”甚至“沒聽說過”的程度。對《侵權責任法》涉及“醫療損害責任”的部分條款,如“填寫、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義務”、“特殊情況下的告知義務”、“不得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形”等內容認知較高,正確率分別為92.0%、82.3%、94.0%、90.7%;但對于涉及“醫療損害責任”的條款,如“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說明告知的內容”、“提供病歷資料的義務”、“說明告知的情形”、“緊急情況下告知義務的例外”、“醫療糾紛的舉證原則”、“診療義務”、“診療活動的過錯推定原則”、“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輸入責任”等內容的認知度較低。而這些內容多是臨床診療活動中發生醫患糾紛的關鍵點。將《侵權責任法》中“醫療損害責任”條款內容相關題目的總分(26分)換算成100分制,發現接受調查的醫學生的平均得分僅61.35分,剛剛及格(≥60分)。從各年級平均分來看,從2012級到2008級,平均分大致呈現遞增趨勢,但總分平均分最高的2008級也只有68.12分。而總分平均分最低的2012級(58.27分)和稍高一點的2011級(59.08分)均未達到及格水平。調查結果表明,盡管隨著醫學生學習年限的增加,其對《侵權責任法》醫療相關條款的了解程度有所提高,但總體知曉率并不高。每一道題的正確率從各年級分別來看,沒有明顯規律可循。這表明被調查者對《侵權責任法》中“醫療損害責任”條款內容的了解不僅不多,而且缺乏系統性。這與“醫學生對《侵權責任法》醫療相關條款的了解程度”以及“醫學生對醫生權利和義務的知曉程度”的調查結果相符,與以往有關醫學生和醫生對其他醫療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調查[3, 4, 7]的結論一致。
本調查顯示,接受調查的同學普遍對醫療相關法律法規缺乏系統、全面的認識。參加過臨床實習的高年級學生對醫療法規的了解與尚未接觸臨床的低年級學生相比,并沒有明顯優勢。在當前社會對醫務人員職業素養要求越來越高的環境中,未來將走上臨床一線的醫學生這樣的法律認知令人擔憂。《侵權責任法》是醫療相關法律法規中最受關注的一部,對該法的認識水平可反映對醫療相關法律法規的整體的認識水平[8, 9]。四川大學華西臨床醫學院作為教育部直屬大學的醫學院,其在全國醫學教育有重要影響力,在醫學教學模式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然而,在對《侵權責任法》醫療相關條款的認知程度的調查中,結果卻不容樂觀。因此,在現有的醫學教育教學計劃中,加大人文學科課程比重,特別是醫療相關的法律課程尤為重要[5, 10-12]。
本調查還表明,大部分受調查者對醫療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主要來源于媒體傳播(58.0%),其次是老師講授(38.3%)、同學交流(19.0%)、其他(包括課外閱讀、家庭教育、輔修法學專業等)(7.0%)。有研究顯示,當前我國媒體對醫療相關新聞的報道存在不夠全面、挖掘不深、平衡不夠、專業性不強等問題,因此由媒體得來的法律認識,其可靠性值得考究[13]。而華西臨床醫學院很少有專業有開設醫事法學相關課程。醫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大多來自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各專業導論、醫學倫理學、醫患溝通技巧等課程有所涉及的相關內容,或是老師上課提及。但這些法律知識來源單薄,有待進一步學習。有調查研究顯示,多數醫生對醫療相關法律法規了解甚少[3, 4]。有研究顯示醫生的法律意識及風險意識多來自于犯錯的教訓,或是來自于前輩醫務人員的傳授,隨著醫生職稱升高,醫療糾紛的發生率降低,且高職稱的醫生法律意識及風險意識也優于低職稱醫生[14]。而剛畢業的醫學生,專業知識和溝通技巧均不成熟,若是在大學醫學教育階段給予醫事法學課程教育,去除醫學生的盲區,可避免醫患糾紛,優化醫療環境[15]。
綜上,醫學生對以《侵權責任法》為代表的醫療相關法律普遍缺乏了解,在當前醫患關系緊張的情況下,不僅不能保障醫生及醫療機構自身的權益,而且還可能侵犯患者的權利,導致醫患矛盾的產生或加劇,不利于醫療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各大醫學院校應當著手加強醫學生法律教育,把法律教育納入教學計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