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丙戊酸(Valproate, VPA)宮內暴露的致畸風險及其對胎兒生長發育的影響, 2014年10月隸屬于歐洲藥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EMA)的相互認證和分布處理協調小組(Coordination Group for Mutual Recognition and Decentralised Procedures-Human, CMDh)建議加強對女性使用VPA的限制, 隨后國際抗癲癇聯盟歐洲事務委員會(Commission on European Affairs of the International League Against Epilepsy, CEA-ILAE)及歐洲神經病學學會(European Academy of Neurology, EAN)組成的工作小組在《Epilepsia》上撰文, 旨在對育齡期女性使用VPA做出指導。撰文時, 工作小組充分考慮了使用VPA與其它替代藥物的致畸風險、控制癲癇發作的重要性、癲癇發作對患者及胎兒的危害、VPA及其它抗癲癇藥物對癲癇控制效力等因素。最終的建議包括以下7點:①育齡期女性應盡量避免使用VPA; ②應在醫生及患者(必要時患者代理人)共同商議后決定治療方案, 依據癲癇類型及發作形式選擇合理的治療方案時, 應仔細進行風險-獲益評估; ③對于最適合VPA治療的發作類型及綜合征, 應該充分向患者及家屬解釋VPA及其它替代藥物的獲益和潛在風險; ④VPA不應作為局灶性癲癇的一線治療藥物; ⑤VPA或許可以作為治療某些癲癇綜合征的一線用藥, 如特發性(遺傳性)全面性癲癇伴有強直陣攣發作; ⑥VPA或許可作為生育可能性極小的女性癲癇患者的一線用藥, 如合并嚴重的智力或身體殘疾; ⑦應持續隨訪服用VPA的育齡期女性患者, 以確定最佳治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