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胡小偉, 徐敏, 李巖. 除了酒駕和毒駕,還有病駕?癲癇與駕駛. 癲癇雜志, 2023, 9(3): 266-269. doi: 10.7507/2096-0247.202212007 復制
癲癇怎么會和駕駛機動車聯系在一起?事實上每隔一段時間便會發生一起癲癇患者駕駛機動車導致的嚴重交通事故,令人扼腕嘆息!癲癇患者能否開車?答案是不能,在中國是禁止癲癇患者駕駛機動車的。
1 典型案例
1.1 案例1
時間:2020年3月31日
地點:蘇州城區
下午14點左右,突發一起惡性交通事故,一輛私家車在市區以極快的速度橫沖直撞,幾輛等紅綠燈的轎車被撞。事故造成多車受損,其中一輛被撞轎車車主受傷嚴重,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嚴重撞擊的過程被路邊商家的監控視頻拍下,現場畫面驚心動魄。從視頻中可以看出,肇事車速度非常快,直接撞向前方正在等紅燈的車輛,巨大的沖擊力導致兩車直接翻車,并連環追尾前方另外兩輛車(視頻另附,如侵刪)。事故發生后,現場聚集了大量圍觀群眾,謠言四起。隨后不久,官方發布了事故通報。有網友評論:“如果不是酒駕、毒駕,搞不懂為什么會這樣?無辜的人受傷、死亡,真是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個先來”。
交警在案件調查中排除了酒駕和毒駕,卻發現另有蹊蹺,事故過程中肇事者意識不是完全清楚。此種情況可能屬于一種發作性疾病,咨詢專業醫師后建議完善腦電圖檢查。長程視頻腦電圖檢查發現癲癇樣放電(圖1),追問肇事者,其既往有類似發作史,因為發作時間短,自行恢復,未予以重視,沒有到醫院進一步就診和檢查。經過癲癇專科醫師的綜合判斷,肇事者初步診斷為癲癇,交通事故發生時其很大可能是在發病,肇事者存在一定程度的意識障礙,不能完全控制車輛,導致事故發生。這里需要澄清的是:不是所有的癲癇患者都會四肢抽搐;多數成人發病的癲癇屬于大腦局部病變引起,可能整個病程中都沒有全身四肢抽搐的發生,僅表現為意識不清、愣神,也可伴有局部抽動或伴有肢體無目的的動作,后者醫學術語稱為“自動癥”。案件在進一步鑒定和審理中[1]。

長程視頻腦電圖監測過程中肇事者無臨床發作,但是記錄到發作間期癲癇樣放電,又稱為癲癇波,診斷癲癇的特異性高;放電的模式對于癲癇發作類型的判斷也有幫助,圖中為局灶性的放電,提示肇事者診斷為局灶性癲癇,其癲癇發作形式可能沒有全身四肢抽搐出現
1.2 案例2
時間:2021年2月1日
地點:杭州城區
2021年2月1日下午,發生在杭州市區道路上一起交通事故令人心痛,33歲小伙在人行道上被高速通過的機動車撞飛,年輕的生命戛然而止。2月2日下午15時30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召開新聞通報會,公布調查進展。肇事者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某路口撞上正在人行橫道上的受害者,后繼續逆向行駛至某高架橋下停車場處,車頭撞上高架橋墩才停下。事故造成行人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杭州交警對肇事者進行了毒駕和酒駕的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零,毒物檢測未發現冰毒和嗎啡等。肇事者男性,準駕車型為C1,2004年在杭州初次申領駕駛證。警方調查證實,肇事者在杭州某大醫院就有三次醫療就診記錄,分別為2014年1次、2017年2次,診斷均為癲癇,其余診療情況尚在調查之中。自2017年以來,還有多次藥店購買抗癲癇治療類藥物的記錄。同時,警方在訪問相關證人、肇事者家屬時,證實肇事者存在癲癇病史,且日常需服藥控制。從肇事者提交的駕駛證申請資料顯示,存在隱瞞疾病、未如實申告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對肇事者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
綜上所述,兩起惡性交通事故均與癲癇患者駕駛機動車有關,第一例處理極為困難,因為肇事者無就診經歷,案發前沒有醫院的明確診斷;但是在本案發生前肇事者已有數次類似發作,卻一直未引起重視,沒有及時去醫院檢查和治療,按照肇事者智力水平,理應預見到此狀態若發生在駕車時可能會導致嚴重后果,因此難辭其咎,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那么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2 中國法律法規
根據《機動車駕駛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和第八十七條規定: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能駕駛機動車輛,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告,如患有癲癇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3]。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亦明確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可見中國法律和法規均嚴格禁止癲癇患者持有駕照和駕駛機動車。
3 中國癲癇與駕駛相關問題的現狀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汽車已經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居民收入的穩步增長使汽車日益普及,官方數據表明近年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和駕駛人數持續高速增長。公安部發布最新統計數據提示截至2021年9月,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90億輛,其中汽車2.97億輛;全國機動車駕駛人4.76億,其中汽車駕駛人4.39億。筆者所在的江蘇省蘇州市,至2020年底蘇州汽車保有量為443.3萬輛,排在北京、成都、重慶之后,位列全國第四位。按照2019年常住人口計算汽車普及率,蘇州常住人口1074.99萬,汽車普及率為2.42,即每2.42人擁有一輛車,排名全國第一位。而癲癇是常見的神經系統疾病,患病率約為4‰~7‰,全世界約5000萬人患有癲癇,我國約有1000萬癲癇患者,每年有40萬新發病例。如此龐大的患者群體,他們的機動車駕駛狀況必將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因為癲癇患者駕駛潛在危及患者本人和公眾的安全。某些國家和地區規定,癲癇患者若6~24個月無發作,可有限制的持有駕照,與中國完全禁止癲癇患者持有駕照和駕駛機動車有所不同。
盡管明文禁止,2014年發表的調查卻發現中國西部675例成年癲癇患者中,176例(26.8%)持有駕照,2010年人口普查數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數據表明中國成年人的持證(駕駛證)率約為24.7%,即癲癇患者和普通人群比較并無明顯差異;而且其中81例(46.0%)駕照是在癲癇確診后獲得的,令人震驚。其他令人瞠目結舌的數據包括:128例患者在過去的1年內有駕駛經歷,其中80例(62.5%)在此期間至少有1次癲癇發作;86例(67.2%)開車上班,41例(32.0%)知道限駕規定,49例(38.3%)曾就駕駛咨詢過醫師,僅有1例(0.8%)咨詢過駕校。全部癲癇患者中共有19次癲癇發作發生于駕駛過程中,10起交通事故被報告,其中8起導致癲癇患者和其他人員受傷,6例癲癇患者收到保險的理賠,僅2例癲癇患者在事故發生后停止駕駛。所有癲癇患者均從未向執法部門匯報病情[4]。可見患者擔心永久的喪失駕駛的權利,因而選擇隱瞞癲癇病史。癲癇患者駕駛機動車潛在的威脅自身和公眾安全,對醫療系統和執法部門提出新的挑戰。
不僅患者對我國限制癲癇人群駕駛機動車法規知曉率低,醫務人員知曉率也不容樂觀。筆者曾經調查了126名正在參加規范化培訓的住院醫師(醫學生畢業走上工作崗位,職業生涯的初級階段)對癲癇患者駕駛的認知;僅18名(14.3%)知曉中國有相關法律涉及癲癇與駕駛;而在86名持有駕照的住院醫師中,竟然僅10例(11.6%)明確知曉癲癇與駕駛的法律規定。調查的結論是住院醫師對癲癇患者駕駛認可的態度趨于保守;無論是否持有駕照,住院醫師對我國癲癇與駕駛的相關法律知曉率低。由此可以認為住院醫師應加強對癲癇與駕駛的認識,從而給予癲癇患者正確的指導和宣教[5]。癲癇這一疾病屬于神經內科范疇,因此另有研究在中國神經內科醫師中進行了一項在線問卷調查,結果發現也只有50.3%的神經科醫師表示知道中國限制癲癇患者駕駛的法律[6]。
4 解決之道
筆者曾經撰寫題為“癲癇與駕駛”的文章發表在2018年的《中華醫學雜志》[7],闡明癲癇患者駕駛機動車潛在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但如癲癇發作得到控制,西方國家和日韓等國規定可有限制的持有駕照。我國的法律仍然禁止癲癇患者獲得駕照和駕駛機動車。法規得以遵守,最重要的是報告制度,即向執法部門報告患者的情況,分為醫師報告制度和患者自行報告制度兩種。
4.1 醫師報告制度
某些歐洲國家如瑞典、盧森堡、奧地利、丹麥和西班牙,強制規定醫師有義務向管理機構報告,判定癲癇患者是否適合駕駛機動車。但是執行強制醫師報告制度有效性的證據尚不充分。加拿大的研究提示執行強制醫師報告的省份癲癇患者交通事故發生的比率并未顯著降低。強制醫師報告制度很早便飽受爭議,例如侵犯患者隱私權,令醫師不合適的卷進警察的執法過程,也只是讓小部分駕駛者進入管理機構的視線,卻由于癲癇患者的因素導致醫師被誤認為不誠實。在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告方面,中國絕大多數神經科醫師不會選擇直接報告。被調查的醫師多數不同意制定醫師報告制度,主要原因包括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也沒有相應的細則指導醫師如何匯報。
4.2 患者報告制度
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規定癲癇患者有義務向執法機構報告自己的狀況,例如英國癲癇患者如未向管理部門匯報,首先面臨罰款,如造成交通事故,癲癇患者將面臨司法指控。
中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均有明確細則,第四條規定,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人,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患者違規持有駕照并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后果的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據此理解,中國實行的是強制患者自我報告制度。這一點得到交警部門的肯定,我國目前申領駕駛證采取的是患者報告制度,即準備申領駕駛證的人自行在一張表格上填寫有無妨礙駕駛的疾病。對于患者是申領駕駛證之后患癲癇的,法律應更加細則化,指導患者主動、及時申報,注銷其駕駛證。調查也提示90.8%的中國神經內科醫師認為癲癇患者有責任自行報告,但是僅7%的醫師會建議患者自行向執法機構匯報。患者自我報告制度的前提,是醫師告知患者其病情的性質,相關風險以及患者個人的法律義務,因此也有必要同時加強癲癇專科醫師的培訓,把專業的問題交給專業的人員判定。
4.3 加強執法監管
執法部門加大對與癲癇相關交通事故的處罰,以儆效尤。例如2014年5月1日下午,湖北省宜昌市發生一起惡性交通事故,最終導致4人死亡、8人受傷。交警調查發現早在2012年3月,肇事司機就被診斷患有癲癇病,但他沒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向交警部門反映該情況,在接下來的車輛年審時,還隱瞞了患病的事實。為此,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沒有選擇“交通肇事罪”,而是選擇量刑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肇事者提起訴訟。2015年5月22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以上情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肇事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一案例為所有違規駕駛的癲癇患者敲響了警鐘。
為了癲癇病患者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只是事后嚴懲還是不夠的,還應該把關口前移,做好事前的預防工作。《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車輛管理所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項有疑義的,可以對實質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建議進一步明確申請人沒有癲癇等妨礙駕駛的疾病。加強信息交流,打破機構間壁壘,交管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醫保等部門實現數據共享,避免癲癇患者首次申領或繼續持有駕照。
有人甚至建議,可以考慮在申領駕照時增加一項腦電圖的檢查,即使申領駕照時不普遍要求做腦電圖檢查,但申領人如果申請客車或者公交車駕照,就應該把癲癇病的檢查作為必備環節。人類癲癇有兩個特征,即腦電圖上的癲癇樣放電和癲癇的臨床發作,因為發作時間的短暫性,多數持續數秒至幾分鐘,因此病史是診斷癲癇的主要依據,需要詳細的了解病史來進行綜合的判斷;腦電圖上的癲癇樣放電是診斷癲癇的主要佐證,理論上任何一種癲癇發作都能用腦電圖記錄到發作或者發作間期的癲癇樣放電,但實際工作中由于記錄時間、設備技術等局限性,常規頭皮腦電圖僅能記錄到約49.5%患者的癲癇放電,通過延長記錄時間和多次記錄可提高陽性率,不能單純依據腦電圖正常從而否定癲癇的診斷。因此腦電圖檢查對駕照申領的參考價值有待商榷。
5 未來的發展方向
中國需要更詳細、更具操作性的癲癇與駕駛的法律法規,包括患者自我報告、駕照限制、撞車監控以及對與癲癇相關的撞車事故的處罰。但是在現代社會,無論從經濟角度還是從社會角度來看,駕駛都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駕駛對獨立生活、社會活動和職業機會日益重要。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越來越多癲癇患者被告知不能開車后,非常困惑和沮喪,甚至認為自己“不能開車就如同廢人”,與筆者在國外學習期間遇到的情形完全一致。未來我國是否會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在患者的生活質量和公眾的安全之間尋找平衡,修改法律允許一部分癲癇控制很好的患者暫時的、有限制的持有駕照?我們拭目以待!
未來無人駕駛汽車或許是癲癇患者的福音。無人駕駛汽車通過攝像頭、雷達和激光雷達等傳感器來感知世界,人工智能取代人力的場景已經成為現實。盡管如此,在無人駕駛未普及之前,癲癇患者仍然應該嚴格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即文中已反復強調的不能開車,避免“帶病駕駛,害人害己!”。
癲癇怎么會和駕駛機動車聯系在一起?事實上每隔一段時間便會發生一起癲癇患者駕駛機動車導致的嚴重交通事故,令人扼腕嘆息!癲癇患者能否開車?答案是不能,在中國是禁止癲癇患者駕駛機動車的。
1 典型案例
1.1 案例1
時間:2020年3月31日
地點:蘇州城區
下午14點左右,突發一起惡性交通事故,一輛私家車在市區以極快的速度橫沖直撞,幾輛等紅綠燈的轎車被撞。事故造成多車受損,其中一輛被撞轎車車主受傷嚴重,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嚴重撞擊的過程被路邊商家的監控視頻拍下,現場畫面驚心動魄。從視頻中可以看出,肇事車速度非常快,直接撞向前方正在等紅燈的車輛,巨大的沖擊力導致兩車直接翻車,并連環追尾前方另外兩輛車(視頻另附,如侵刪)。事故發生后,現場聚集了大量圍觀群眾,謠言四起。隨后不久,官方發布了事故通報。有網友評論:“如果不是酒駕、毒駕,搞不懂為什么會這樣?無辜的人受傷、死亡,真是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個先來”。
交警在案件調查中排除了酒駕和毒駕,卻發現另有蹊蹺,事故過程中肇事者意識不是完全清楚。此種情況可能屬于一種發作性疾病,咨詢專業醫師后建議完善腦電圖檢查。長程視頻腦電圖檢查發現癲癇樣放電(圖1),追問肇事者,其既往有類似發作史,因為發作時間短,自行恢復,未予以重視,沒有到醫院進一步就診和檢查。經過癲癇專科醫師的綜合判斷,肇事者初步診斷為癲癇,交通事故發生時其很大可能是在發病,肇事者存在一定程度的意識障礙,不能完全控制車輛,導致事故發生。這里需要澄清的是:不是所有的癲癇患者都會四肢抽搐;多數成人發病的癲癇屬于大腦局部病變引起,可能整個病程中都沒有全身四肢抽搐的發生,僅表現為意識不清、愣神,也可伴有局部抽動或伴有肢體無目的的動作,后者醫學術語稱為“自動癥”。案件在進一步鑒定和審理中[1]。

長程視頻腦電圖監測過程中肇事者無臨床發作,但是記錄到發作間期癲癇樣放電,又稱為癲癇波,診斷癲癇的特異性高;放電的模式對于癲癇發作類型的判斷也有幫助,圖中為局灶性的放電,提示肇事者診斷為局灶性癲癇,其癲癇發作形式可能沒有全身四肢抽搐出現
1.2 案例2
時間:2021年2月1日
地點:杭州城區
2021年2月1日下午,發生在杭州市區道路上一起交通事故令人心痛,33歲小伙在人行道上被高速通過的機動車撞飛,年輕的生命戛然而止。2月2日下午15時30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召開新聞通報會,公布調查進展。肇事者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某路口撞上正在人行橫道上的受害者,后繼續逆向行駛至某高架橋下停車場處,車頭撞上高架橋墩才停下。事故造成行人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杭州交警對肇事者進行了毒駕和酒駕的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零,毒物檢測未發現冰毒和嗎啡等。肇事者男性,準駕車型為C1,2004年在杭州初次申領駕駛證。警方調查證實,肇事者在杭州某大醫院就有三次醫療就診記錄,分別為2014年1次、2017年2次,診斷均為癲癇,其余診療情況尚在調查之中。自2017年以來,還有多次藥店購買抗癲癇治療類藥物的記錄。同時,警方在訪問相關證人、肇事者家屬時,證實肇事者存在癲癇病史,且日常需服藥控制。從肇事者提交的駕駛證申請資料顯示,存在隱瞞疾病、未如實申告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對肇事者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
綜上所述,兩起惡性交通事故均與癲癇患者駕駛機動車有關,第一例處理極為困難,因為肇事者無就診經歷,案發前沒有醫院的明確診斷;但是在本案發生前肇事者已有數次類似發作,卻一直未引起重視,沒有及時去醫院檢查和治療,按照肇事者智力水平,理應預見到此狀態若發生在駕車時可能會導致嚴重后果,因此難辭其咎,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那么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2 中國法律法規
根據《機動車駕駛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和第八十七條規定: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能駕駛機動車輛,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告,如患有癲癇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3]。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亦明確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可見中國法律和法規均嚴格禁止癲癇患者持有駕照和駕駛機動車。
3 中國癲癇與駕駛相關問題的現狀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汽車已經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居民收入的穩步增長使汽車日益普及,官方數據表明近年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和駕駛人數持續高速增長。公安部發布最新統計數據提示截至2021年9月,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90億輛,其中汽車2.97億輛;全國機動車駕駛人4.76億,其中汽車駕駛人4.39億。筆者所在的江蘇省蘇州市,至2020年底蘇州汽車保有量為443.3萬輛,排在北京、成都、重慶之后,位列全國第四位。按照2019年常住人口計算汽車普及率,蘇州常住人口1074.99萬,汽車普及率為2.42,即每2.42人擁有一輛車,排名全國第一位。而癲癇是常見的神經系統疾病,患病率約為4‰~7‰,全世界約5000萬人患有癲癇,我國約有1000萬癲癇患者,每年有40萬新發病例。如此龐大的患者群體,他們的機動車駕駛狀況必將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因為癲癇患者駕駛潛在危及患者本人和公眾的安全。某些國家和地區規定,癲癇患者若6~24個月無發作,可有限制的持有駕照,與中國完全禁止癲癇患者持有駕照和駕駛機動車有所不同。
盡管明文禁止,2014年發表的調查卻發現中國西部675例成年癲癇患者中,176例(26.8%)持有駕照,2010年人口普查數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數據表明中國成年人的持證(駕駛證)率約為24.7%,即癲癇患者和普通人群比較并無明顯差異;而且其中81例(46.0%)駕照是在癲癇確診后獲得的,令人震驚。其他令人瞠目結舌的數據包括:128例患者在過去的1年內有駕駛經歷,其中80例(62.5%)在此期間至少有1次癲癇發作;86例(67.2%)開車上班,41例(32.0%)知道限駕規定,49例(38.3%)曾就駕駛咨詢過醫師,僅有1例(0.8%)咨詢過駕校。全部癲癇患者中共有19次癲癇發作發生于駕駛過程中,10起交通事故被報告,其中8起導致癲癇患者和其他人員受傷,6例癲癇患者收到保險的理賠,僅2例癲癇患者在事故發生后停止駕駛。所有癲癇患者均從未向執法部門匯報病情[4]。可見患者擔心永久的喪失駕駛的權利,因而選擇隱瞞癲癇病史。癲癇患者駕駛機動車潛在的威脅自身和公眾安全,對醫療系統和執法部門提出新的挑戰。
不僅患者對我國限制癲癇人群駕駛機動車法規知曉率低,醫務人員知曉率也不容樂觀。筆者曾經調查了126名正在參加規范化培訓的住院醫師(醫學生畢業走上工作崗位,職業生涯的初級階段)對癲癇患者駕駛的認知;僅18名(14.3%)知曉中國有相關法律涉及癲癇與駕駛;而在86名持有駕照的住院醫師中,竟然僅10例(11.6%)明確知曉癲癇與駕駛的法律規定。調查的結論是住院醫師對癲癇患者駕駛認可的態度趨于保守;無論是否持有駕照,住院醫師對我國癲癇與駕駛的相關法律知曉率低。由此可以認為住院醫師應加強對癲癇與駕駛的認識,從而給予癲癇患者正確的指導和宣教[5]。癲癇這一疾病屬于神經內科范疇,因此另有研究在中國神經內科醫師中進行了一項在線問卷調查,結果發現也只有50.3%的神經科醫師表示知道中國限制癲癇患者駕駛的法律[6]。
4 解決之道
筆者曾經撰寫題為“癲癇與駕駛”的文章發表在2018年的《中華醫學雜志》[7],闡明癲癇患者駕駛機動車潛在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但如癲癇發作得到控制,西方國家和日韓等國規定可有限制的持有駕照。我國的法律仍然禁止癲癇患者獲得駕照和駕駛機動車。法規得以遵守,最重要的是報告制度,即向執法部門報告患者的情況,分為醫師報告制度和患者自行報告制度兩種。
4.1 醫師報告制度
某些歐洲國家如瑞典、盧森堡、奧地利、丹麥和西班牙,強制規定醫師有義務向管理機構報告,判定癲癇患者是否適合駕駛機動車。但是執行強制醫師報告制度有效性的證據尚不充分。加拿大的研究提示執行強制醫師報告的省份癲癇患者交通事故發生的比率并未顯著降低。強制醫師報告制度很早便飽受爭議,例如侵犯患者隱私權,令醫師不合適的卷進警察的執法過程,也只是讓小部分駕駛者進入管理機構的視線,卻由于癲癇患者的因素導致醫師被誤認為不誠實。在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告方面,中國絕大多數神經科醫師不會選擇直接報告。被調查的醫師多數不同意制定醫師報告制度,主要原因包括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也沒有相應的細則指導醫師如何匯報。
4.2 患者報告制度
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規定癲癇患者有義務向執法機構報告自己的狀況,例如英國癲癇患者如未向管理部門匯報,首先面臨罰款,如造成交通事故,癲癇患者將面臨司法指控。
中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均有明確細則,第四條規定,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人,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患者違規持有駕照并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后果的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據此理解,中國實行的是強制患者自我報告制度。這一點得到交警部門的肯定,我國目前申領駕駛證采取的是患者報告制度,即準備申領駕駛證的人自行在一張表格上填寫有無妨礙駕駛的疾病。對于患者是申領駕駛證之后患癲癇的,法律應更加細則化,指導患者主動、及時申報,注銷其駕駛證。調查也提示90.8%的中國神經內科醫師認為癲癇患者有責任自行報告,但是僅7%的醫師會建議患者自行向執法機構匯報。患者自我報告制度的前提,是醫師告知患者其病情的性質,相關風險以及患者個人的法律義務,因此也有必要同時加強癲癇專科醫師的培訓,把專業的問題交給專業的人員判定。
4.3 加強執法監管
執法部門加大對與癲癇相關交通事故的處罰,以儆效尤。例如2014年5月1日下午,湖北省宜昌市發生一起惡性交通事故,最終導致4人死亡、8人受傷。交警調查發現早在2012年3月,肇事司機就被診斷患有癲癇病,但他沒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向交警部門反映該情況,在接下來的車輛年審時,還隱瞞了患病的事實。為此,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沒有選擇“交通肇事罪”,而是選擇量刑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肇事者提起訴訟。2015年5月22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以上情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肇事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一案例為所有違規駕駛的癲癇患者敲響了警鐘。
為了癲癇病患者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只是事后嚴懲還是不夠的,還應該把關口前移,做好事前的預防工作。《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車輛管理所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項有疑義的,可以對實質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建議進一步明確申請人沒有癲癇等妨礙駕駛的疾病。加強信息交流,打破機構間壁壘,交管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醫保等部門實現數據共享,避免癲癇患者首次申領或繼續持有駕照。
有人甚至建議,可以考慮在申領駕照時增加一項腦電圖的檢查,即使申領駕照時不普遍要求做腦電圖檢查,但申領人如果申請客車或者公交車駕照,就應該把癲癇病的檢查作為必備環節。人類癲癇有兩個特征,即腦電圖上的癲癇樣放電和癲癇的臨床發作,因為發作時間的短暫性,多數持續數秒至幾分鐘,因此病史是診斷癲癇的主要依據,需要詳細的了解病史來進行綜合的判斷;腦電圖上的癲癇樣放電是診斷癲癇的主要佐證,理論上任何一種癲癇發作都能用腦電圖記錄到發作或者發作間期的癲癇樣放電,但實際工作中由于記錄時間、設備技術等局限性,常規頭皮腦電圖僅能記錄到約49.5%患者的癲癇放電,通過延長記錄時間和多次記錄可提高陽性率,不能單純依據腦電圖正常從而否定癲癇的診斷。因此腦電圖檢查對駕照申領的參考價值有待商榷。
5 未來的發展方向
中國需要更詳細、更具操作性的癲癇與駕駛的法律法規,包括患者自我報告、駕照限制、撞車監控以及對與癲癇相關的撞車事故的處罰。但是在現代社會,無論從經濟角度還是從社會角度來看,駕駛都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駕駛對獨立生活、社會活動和職業機會日益重要。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越來越多癲癇患者被告知不能開車后,非常困惑和沮喪,甚至認為自己“不能開車就如同廢人”,與筆者在國外學習期間遇到的情形完全一致。未來我國是否會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在患者的生活質量和公眾的安全之間尋找平衡,修改法律允許一部分癲癇控制很好的患者暫時的、有限制的持有駕照?我們拭目以待!
未來無人駕駛汽車或許是癲癇患者的福音。無人駕駛汽車通過攝像頭、雷達和激光雷達等傳感器來感知世界,人工智能取代人力的場景已經成為現實。盡管如此,在無人駕駛未普及之前,癲癇患者仍然應該嚴格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即文中已反復強調的不能開車,避免“帶病駕駛,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