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 1989 年國際抗癲癇聯盟(ILAE)最后批準的分類以來,ILAE 已經更新了癲癇的分類,以反映我們在獲得巨大科學進步后對癲癇及其基本機制理解方面的收獲。作為執業醫師的重要工具,在我們的思想中癲癇分類必須有恰當和動態的變化,并且應全面的翻譯到全球所有地區。癲癇分類最初的目的是對患者進行診斷,但是對于癲癇研究、抗癲癇治療的發展和全世界的交流也非常重要。這次新分類起源于 2013 年提交以供公開評論的一份草擬文件,該草擬文件在經過國際癲癇界幾輪討論廣泛反饋后得以修訂。此分類呈現了 3 個層次,首先是發作類型,假設患者已經有最新的 2017 年 ILAE 癲癇發作分類所確定的發作類型;診斷了發作類型后,下一步就是診斷癲癇類型,包括局灶性癲癇、全面性癲癇、全面性及局灶性癲癇兩者兼有,以及分類不明的癲癇;第三層次是癲癇綜合征,此處可以做出特定綜合征的診斷。這一新分類在每一層次均包含了病因,強調在每一步診斷時都要考慮病因,因為病因將會對治療產生重要影響。選擇將病因分為 6 個亞組是基于其潛在的治療因果關系。該分類引入了新的術語如“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等。“自限性”和“藥物有效性”取代“良性”一詞。希望這一新的框架將有助于提高 21 世紀癲癇的關愛和研究。
引用本文: Ingrid EScheffer, SamuelBerkovic, GiuseppeCapovilla, 張靜 張月華 譯, 劉曉燕 吳遜 審. 癲癇的 ILAE 分類:ILAE 委員會關于分類和術語的意見書. 癲癇雜志, 2018, 4(6): 517-525. doi: 10.7507/2096-0247.20180084 復制
要點
? ILAE 提出了一個改進的癲癇分類框架,可以與癲癇發作的分類一起使用
? 診斷的層次:癲癇發作類型、癲癇類型(局灶性、全面性、全面性及局灶性兩者兼有,未知)以及癲癇綜合征
? 患者第一次就診時就應該考慮病因診斷,并應貫穿于診斷過程的每一步;一例患者的病因分類可能不止一個
? 在適當的時候用“自限性”和“藥物有效性”取代“良性”一詞
?“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這一術語可在恰當的時候全部或部分使用
自國際抗癲癇聯盟(ILAE)1909 年初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改進癲癇的分類,自 20 世紀 60 年代 Henri Gastaut 提出分類新概念后取得了重要進步。接下來 20 年間的激烈討論及獲得的新知識促成了 1985 年 ILAE“癲癇及癲癇綜合征的分類”,隨后于 1989 年 ILAE 大會很快修訂并批準。1989 年的分類在全世界范圍內引起重大反響,主要影響癲癇的關愛和研究。這項工作集聚了前輩們超過一個世紀的努力,我們非常感謝他們在癲癇分類的發展中所做出的開創性貢獻。
雖然 1989 年 ILAE 分類中許多概念至今仍然有效,但是我們非常清楚,過去數十年間的科學發現已經從根本上改變了我們對于癲癇的認識以及對癲癇患者的診斷治療的方法,所以我們日益認識到癲癇的分類必須做出改進。
癲癇分類是評估有癲癇發作個體的關鍵性臨床工具。癲癇分類影響到每一次的臨床會診,甚至延伸至臨床以外的領域,如臨床和癲癇基礎研究以及新治療方法的發展。癲癇分類有多種目的:為識別患者癲癇發作的類型提供框架,預測此患者可能會出現的其他發作形式,推測癲癇發作的可能誘因,以及時常有關患者的預后。癲癇分類也告訴我們共患病的風險包括學習困難、智力障礙、精神心理問題如孤獨癥譜系障礙,以及死亡風險如癲癇患者的猝死(Sudden unexplained death in epilepsy,SUDEP)。值得注意的是,癲癇分類經常可以指導我們選擇抗癲癇治療的方法。
癲癇分類從 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有顯著的發展。癲癇分類多次修訂,反映出我們對于表型以及基本機制的認識,這些進步都是基于全世界臨床和基礎研究的巨大貢獻。這些認識滲入到臨床患者管理的方方面面,并且促進治療創新的進展,包括藥物治療或生酮飲食治療、手術方法和設備的發展。癲癇分類永遠是一個動態過程,通過研究以及改進對這種異質性疾病組的了解,反復得到新觀點。分類持續的發展有望推動將來在患者管理方面的進步。
癲癇分類引發激烈的爭論,部分原因是分類建立在復雜的臨床構成癲癇診斷的基礎,另一部分原因是分類對于我們的日常實踐十分關鍵。癲癇分類是收集全世界的癲癇專家及相關專家的意見。毋庸置疑,雖然我們的最終希望是提出一個科學的分類,但我們的認識還不足以建立一個完全科學嚴謹的分類。因此當前的建議是基于最近的科學理解結合高水平的專家意見,包括癲癇專家討論和全世界的癲癇社團廣泛討論磋商。
當一患者表現為發作時,臨床醫生會通過幾個關鍵的步驟來作出診斷。在對發作進行分類前,醫生必須對其他可能的事件進行大量的鑒別診斷,以確定該發作性事件是否為癲癇發作。這些事件包括驚厥性暈厥、睡眠異常、運動障礙和其他的非癇性事件(https://www.epilepsydiagnosis.org/epilepsy-imitators.html)。這一診斷步驟應于對患者的癲癇分類之前完成。
有關癲癇分類,臨床醫生首先是進行發作的分類。這也是發作最新分類指南的主題。然后需要對患者的癲癇類型進行分類,許多病例可能診斷為特定的癲癇綜合征。與此同時,在診斷的每一步中盡可能分析患者的病因是非常重要的。對發作的分類以及癲癇的分類均需要考慮輔助檢查結果,如腦電圖(EEG)、神經影像學檢查及其他尋找癲癇病因的檢查。因此,我們自 1989 年最后批準的 ILAE 分類之后首次提出重要的癲癇分類。
1 方法
過去,ILAE 對于術語、定義和發作及癲癇分類等基本問題的意見書需要得到 ILAE 大會上來自全世界的代表在最高會議上投票通過。這種方法已不再是一個理想的方法,因為全世界癲癇領域的專家數量大幅增加,無法利用通訊工具巨大的進步充分參與。
因此,聯盟于 2013 年為了最后定稿及批準建立一個新的程序代替意見書。這份文件反映了 ILAE 關于采用通用語言或定義(定義癲癇、分類)的立場。這個程序包含很多步驟,包括由聯盟挑選的專家組形成初始文件在 ILAE 網站上發布,征求所有相關人員的意見和批評,并指定一個獨立的專家小組進行審查并納入公眾意見。與此同時,將文件提交準備發表的期刊進行同行評審(http://www.ilae.org/Visitors/Documents/Guideline-PublPolicy-2013Aug.pdf)。
就修訂分類來說,ILAE 分類和術語委員會在上述程序之前,于 2010 年 9 月發表了第一個提案。重點是應用簡明的術語。2010 年發表的提案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和評論。ILAE 執委會隨后成立了一個新的分類和術語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的任務就是根據 ILAE 意見書的大綱形成修訂后的分類。委員會于 2013 年提交了初始文件,該文件已經在網上發布以邀請廣泛討論(相關信息可查詢 Scheffer,et al.)。有很多團體參與并討論,共收集了來自 43 個國家的 128 條建議。反響非常廣泛并且關于重要內容的反饋意見不一,因此負責審查公眾評論的專家小組決定,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公眾參與以確保最大程度地達到統一。專家小組進一步征求參與者意見并回應相關人員的反饋,2016 年《Epilepsia Open》上發表的一篇文章描述了這一過程的流程圖,并再次征求全球的反饋。隨后對進一步的建議進行認真考慮,最終呈現在 2017 年的癲癇分類意見書中。
2 癲癇分類
新的癲癇分類是一個多層次的分類,旨在適應不同的臨床條件進行癲癇分類(圖 1)。這是在獲知全世界資源的廣泛差異下誕生的,意味著不同級別的分類可能取決于作出診斷的臨床醫生可用的資源。在可能的情況下,3 個層次的診斷都應該同時尋找癲癇患者的病因。

*指發作起始
2.1 發作類型
癲癇分類框架的起點是發作類型;假設臨床醫生已經對一個癲癇發作作出了明確診斷,而不意味著是將癲癇的事件從非癲癇中區分開的一個診斷規則系統。發作類型的分類是根據附件中新的癲癇術語確定的。發作分為局灶性起始、全面性起始、以及起始不明。
在一些情況下,沒有 EEG、視頻和影像學資料,根據癲癇發作類型分類是可能達到的最高診斷水平。在另一些情況下,可能只有很少的資料可用而無法達到更高級別的診斷,例如患者只有一次發作。
2.2 癲癇類型
第二個層次是癲癇的類型,并且假設患者已經根據 2014 年的定義診斷為癲癇。除了已經確立的全面性癲癇和局灶性癲癇,癲癇類型分類包含了一個新的類型“全面性及局灶性癲癇兩者兼有”,還包括未知類型的癲癇。很多癲癇包括多種發作類型。
對于全面性癲癇的診斷,患者的 EEG 會典型的表現為廣泛性棘慢復合波活動。全面性癲癇患者可能有多種發作類型,包括失神發作、肌陣攣發作、失張力發作、強直發作和強直-陣攣發作。全面性癲癇的診斷是基于臨床依據,典型的發作間期腦電圖發放可以支持診斷。當患者有全面強直-陣攣發作而 EEG 正常時診斷需要謹慎。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有支持性證據作出全面性癲癇的診斷,如肌陣攣發作或者相關的家族史。
局灶性癲癇包括單灶性和多灶性以及發作涉及一側半球。包括多種癲癇發作類型,如意識清醒的局灶性發作、意識受損的局灶性發作、局灶性運動發作、局灶性非運動發作以及局灶性發作演變為雙側強直-陣攣發作。間期 EEG 的經典表現為局灶性癲癇樣發放,但是應在臨床根據上作出診斷,EEG 所見只是支持性證據。
有些患者表現出既有全面性發作也有局灶性發作,因此新分類中包含了全面性及局灶性癲癇。診斷主要依據臨床的根據,EEG 作為支持。發作期記錄是有幫助的,但并非必須的。間期 EEG 可能同時顯示廣泛性棘慢復合波以及局灶性癲癇樣發放,但是癲癇樣活動對于診斷也不是必須的。常見的有兩種形式癲癇發作的例子是 Dravet 綜合征和 Lennox-Gastaut 綜合征。
當臨床醫生無法作出癲癇綜合征的診斷時,癲癇類型的診斷可能就是最終的診斷級別。包括如下這些例子:常見的兒童或者成人表現出非病灶性顳葉癲癇,即有局灶性癲癇但病因未知;1 例 5 歲的患兒表現出全面性強直-陣攣發作,同時 EEG 有廣泛性棘慢復合波活動,無法歸為已知的某種癲癇綜合征,但是可以明確診斷為全面性癲癇;或者比較少見的情況,1 例 20 歲的女性既有局灶性發作伴意識受損又有失神發作,EEG 記錄中既有局灶性又有廣泛性棘慢波,核磁共振(MRI)正常,因此可以診斷為全面性和局灶性癲癇。
“未知”這一術語用于患者已經診斷為癲癇,但是臨床醫生沒有足夠的信息來確定癲癇類型是局灶性還是全面性。原因可能有多種,可能沒有 EEG 或者無法提供有效信息如 EEG 正常。如果發作類型未知,那么同樣的癲癇類型可能也是未知的,不過兩者并不總是一致。例如,1 例患者有過幾次對稱性全面強直-陣攣發作而沒有局灶性特征,EEG 也是正常的。因此發作類型未知,癲癇類型也是未知的。
2.3 癲癇綜合征
第三個級別是癲癇綜合征的診斷。癲癇綜合征是指包括癲癇發作類型、EEG 和影像學特點所見這一組表現一起出現。通常具有年齡相關性特征,如起病年齡和緩解年齡可適用,發作的誘發因素、晝夜變化,有時還有預后。可能會有顯著的共患病如智力和精神障礙,同時也會有 EEG 和影像學的特殊改變。可能也會與病因、預后及治療意義相關。值得注意的是癲癇綜合征與病因診斷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并且有助于不同的目的如指導管理。有很多已經公認的綜合征,如兒童失神癲癇、West 綜合征和 Dravet 綜合征,但值得注意的是,ILAE 從未有一個關于綜合征的正式分類。最近開發的 ILAE 教育性網站(epilepsy diagnosis.org)提供了優秀的資源來幫助我們了解診斷的要素,回顧癲癇發作類型的視頻以及許多已經明確的癲癇綜合征的 EEG 特征,這個網站設計為一個教學工具。
2.3.1 特發性全面性癲癇
在全面性癲癇中特發性全面性癲癇(Idiopathic generalized epilepsy,IGE)是一個公認并很常見的亞組。IGE 包括 4 種確認的癲癇綜合征:兒童失神癲癇、青少年失神癲癇、青少年肌陣攣癲癇和僅有全面性強直-陣攣發作的癲癇(以前被稱為覺醒期全面性強直-陣攣發作,但是后來發現在 1 d 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發作因而修改其名稱)。有提議將癲癇分類的術語中刪除“特發性”一詞,該詞的定義是“除了可能的遺傳傾向,病因不明”。希臘語“idios”是指自我、自己和個人的,意思就是反映遺傳性病因但是沒有明確指出。鑒于我們已經認識到并發現了許多癲癇的致病基因,包括一些單基因(遺傳性或者新生的致病性變異)或者復雜性(多基因伴或不伴環境因素)遺傳,因此考慮特發性是一個不夠精確的術語。此外,“遺傳”這個詞有時會被錯誤地解釋為與“繼承”同義。
因此將這組綜合征稱為遺傳性全面性癲癇(Genetic generalized epilepsy,GGE)顯得更有意義,當臨床醫生有足夠的證據確定這一分類時就可作出診斷。這些證據來自于細致的臨床研究,如對雙胞胎和家族性中這些綜合征的遺傳因素的研究,但這并不意味已經證實特異性的基因突變。目前已經明確的導致患者癲癇的遺傳性突變還很少,除了嬰兒期起病的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這些患者往往會有新生的致病性變異。
然而,已經有值得重視的意見希望保留 IGE 這一術語。因此工作組決定 IGE 在以下四種癲癇綜合征是可以接受的:兒童失神癲癇,青少年失神癲癇,青少年肌陣攣癲癇和僅有全面強直-陣攣發作的癲癇。在具體的病例中,臨床醫生很容易確定遺傳性病因時可以使用遺傳性全面性癲癇這一術語。
2.3.2 自限性局灶性癲癇
有多種自限性的局灶性癲癇,通常是在兒童期起病。最常見的是伴中央顳區棘波的自限性癲癇,以前稱為“伴中央顳區棘波的良性癲癇”。另外還包括自限性兒童枕葉癲癇,包括早發的 Panayiotopoulos 型和晚發的 Gastaut 型。其他還有自限性額葉癲癇、顳葉癲癇和頂葉癲癇,有一些是在青春期甚至成年期起病。
2.4 病因
從患者出現首次癲癇發作開始,臨床醫生就應該盡力明確患者癲癇的病因。目前已經發現一系列病因,對于治療有意義的病因顯得尤為重要。通常首次檢查包括神經影像學,MRI 是理想的。這些可以幫助臨床醫生判斷患者的癲癇是否有結構性的病因。其他的 5 個病因組分別是遺傳性、感染性、代謝性、免疫性及未知病因(圖 1)。患者的癲癇可能會有多種病因,病因并不是分等級的,重視哪一種病因依情況而定。例如,1 例結節性硬化患者的病因包括結構性和遺傳性兩者,而對于遺傳咨詢以及新的治療方法如 mTOR 抑制劑來說,遺傳性病因很關鍵。
2.4.1 結構性病因
基于設計恰當的研究,結構性病因背后的概念就是結構異常在很大程度上與癲癇相關。結構性病因是指結構性神經影像學有可見的異常,并且電臨床評估與影像學結果結合,從而可以合理地推測該影像學異常很可能就是患者發作的原因。結構性病因可能是獲得性的,如中風、腫瘤、感染,或者遺傳性如許多皮質發育異常。盡管這些畸形可能存在遺傳性基礎,但是結構異常是患者癲癇的基礎。識別不明顯的結構異常需要癲癇特殊序列的 MRI 檢查。
眾所周知癲癇與結構性病因有相關性,包括較為常見的伴海馬硬化的顳葉內側癲癇。其他關鍵性相關情況還有伴下丘腦錯構瘤的發笑發作、Rasmussen 綜合征和半側驚厥-偏癱癲癇。認識到這些相關性非常重要,以確保仔細檢閱這些患者的影像學資料從而發現特異性的結構性異常。反過來也強調了如果患者藥物治療效果不好,則需要著重考慮癲癇的手術治療。
結構性異常的根本原因可能是遺傳性或獲得性或兩者均有。例如,多小腦回畸形可能是繼發于 GPR56 基因突變,或者獲得性地繼發于宮內巨細胞病毒感染。獲得性結構性病因包括缺氧缺血性腦病、外傷、感染和卒中。有些結構性病因有明確的遺傳基礎,如結節性硬化是分別由編碼錯構瘤蛋白和結節蛋白的 TSC1 和 TSC2 基因突變引起的,對于這一綜合征,結構性和遺傳性兩種病因均可以使用。
2.4.2 遺傳性病因
遺傳性癲癇的概念是由已知或者推測的基因突變直接導致,而且發作是該疾病的核心癥狀。癲癇涉及的遺傳性病因非常多樣,在許多病例中尚未發現明確的基因。
首先,可能僅僅根據常染色顯性疾病的家族史就可推測為遺傳性病因。例如,良性家族性新生兒癲癇,大多數的家系都有鉀離子通道基因中的一個如 KCNQ2 或 KCNQ3 的突變。相反,在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的夜間額葉癲癇中,目前僅有少部分的個體有已知的基因突變。
第二,在對有相同綜合征的人群如兒童失神癲癇或青少年肌陣攣癲癇的臨床研究中,可能會考慮遺傳性病因。遺傳性基礎的證據來源于非常好的研究,如 20 世紀 50 年代的 Lennox 雙胞胎研究以及家族聚集性研究。
第三,分子基礎可能已被確定,并可能影響單基因或者主效基因的拷貝數變異。由已知基因異常引起嚴重或輕型癲癇的患者數量不斷增多。分子遺傳學引導我們發現了很多癲癇基因的致病性突變,大多數是新生突變,在嬰兒嚴重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中約占 30%~50%。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 Dravet 綜合征,約 80% 的患者有鈉離子通道亞基的基因(SCN1A)的致病性變異。值得注意的是,單基因的病因可能導致一系列從輕度到嚴重癲癇的疾病譜,如 SCN1A 突變與 Dravet 綜合征及遺傳性癲癇伴熱性驚厥附加癥(Generalized epilepsy with febrile seizures plus,GEFS+)相關,這些可能對治療有影響。了解某種基因突變相關的表型譜是很關鍵的信息,因為僅僅發現某種基因的突變本身并不能判斷預后。需要根據臨床電生理表現來解釋突變的意義。因此至今為止,大多數基因表現出表型異質性以及大多數綜合征顯示出遺傳異質性。
在來自復雜遺傳的癲癇,意指與多個基因相關,伴或不伴環境的影響,易感性的變異可能促進發作但是不足以單獨導致癲癇。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沒有癲癇發作的家族史,因為其他家庭成員沒有足夠的癲癇相關遺傳性變異產生作用。
注意區別遺傳性(Genetic)和繼承性(Inherited)的概念很重要(譯者注:雖然這兩個詞均可譯為遺傳性,但含義不完全相同)。在嚴重和輕度癲癇中發現越來越多的新生突變。這表明患者有來源于自身的基因突變,所以可能沒有家族發作史,也沒有遺傳性基因突變。但這些患者本身的癲癇則有可能遺傳給子代。例如某一個體有一個新生的顯性突變,其后代中有 50% 的風險會繼承這一突變。這并不意味著他的孩子一定會有癲癇,因為該基因的表達還取決于突變的外顯率。
更深一步的分析,患者也可能是嵌合突變。這意味著其有兩種細胞群體,一種帶有突變型等位基因,另一種為野生型(正常)等位基因。嵌合體可能影響癲癇的嚴重性,對 SCN1A 的研究發現,嵌合率低可能導致表型輕的癲癇。
遺傳性病因并未排除環境的作用。已廣泛認同環境因素可以導致癲癇發作,如許多癲癇患者在睡眠剝奪、應激或者疾病狀態下更容易發作。遺傳性病因是指致病性變異(突變)對引發個體的癲癇有意義的作用。
2.4.3 感染性病因
全世界最常見的病因就是感染,感染性病因的概念就是已知的感染性事件的直接結果,發作是疾病核心的癥狀。感染性病因只是針對癲癇患者,而不是發生于急性感染期如腦膜炎或腦炎時的發作。在世界上特定地區的最常見例子包括神經囊蟲病、結核病、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腦型瘧疾、亞急性硬化性全腦炎、腦弓形體原蟲病以及先天性 Zika 病毒和巨細胞病毒感染。這些感染有時與結構相關。感染性病因提示了特異的治療方案。感染性病因也指感染后發展為癲癇,如病毒性腦炎感染急性期之后出現發作。
2.4.4 代謝性病因
一系列代謝性疾病與癲癇相關。這一領域正在擴大并且出現了更多已知的表型譜。代謝性癲癇的概念是已知或推測的代謝性疾病直接導致癲癇,并且癲癇發作是該疾病的核心癥狀。代謝性病因是指明確的的代謝缺陷伴隨全身的生化改變如卟啉病、尿毒癥、氨基酸代謝缺陷病或吡哆醇依賴性發作。在大多數情況下代謝性疾病有遺傳缺失。可能大多數的代謝性癲癇都有遺傳基礎,但有些可能是獲得性的,如腦葉酸缺乏癥。識別特異性代謝導致的癲癇對于特異性治療非常重要,并有可能預防智力損害。
2.4.5 免疫性病因
免疫性癲癇的概念就是由免疫性疾病直接導致的并且發作是疾病的核心癥狀。近來在兒童及成人認識一系列免疫性癲癇有特殊表型。免疫性病因可以定義為有中樞神經系統的自身免疫性炎癥的證據。由于抗體的檢測越來越普及,自身免疫性腦炎的診斷數量迅速增加。如抗 N-甲基-D-天冬氨酸(NMDA)受體腦炎和抗 LGI1 腦炎。隨著這些實例的出現,尤其是考慮到針對性的免疫治療,這一病因亞組形成了一個特定的類型。
2.4.6 未知病因
未知意味著癲癇的病因目前還不清楚。目前仍有很多癲癇患者的病因未知。在這一類中,除了基本的電臨床癥狀,無法做出更具體的診斷,如額葉癲癇。能找到病因的程度取決于能用于患者評估的資料的程度。這些因不同的衛生保健機構、國家而不同,希望資源貧乏的國家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有所改善。
2.5 共患病
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很多癲癇可以有共患病如學習、心理和行為的問題(圖 1 左側垂直橢圓)。這些共患病的類型和嚴重程度有所不同,從不顯著的學習困難到智力障礙,到精神性表現如孤獨癥譜系疾病和抑郁,再到心理問題。在更嚴重的癲癇中可以見到復雜系列的共患病,包括運動障礙如大腦性癱瘓或步態異常、運動疾病、脊柱側彎、睡眠及胃腸道疾病。如同病因一樣,在分類的每一階段考慮癲癇患者是否有共患病非常重要,可以幫助我們早期識別、診斷以及恰當的處理。
3 新的術語和定義
3.1 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
Berg 等重新確認了“癲癇性腦病”這一術語,指癲癇活動本身導致的嚴重認知和行為障礙,超過及遠非基礎病因單獨的作用(如皮層發育不良)。全腦或者選擇性的損傷會隨著時間推移而加重。這些損傷的嚴重程度不同,可以在任何年齡發生。
癲癇性腦病的概念適用于所有年齡的癲癇,而不僅僅限于嬰兒或兒童期起病的嚴重癲癇。許多合并腦病的癲癇綜合征都有遺傳性病因,如 West 綜合征有很顯著的遺傳異質性,以及在癲癇性腦病伴睡眠期持續棘慢復合波(Epilepsy with continuous spikes and waves during slow sleep,CSWS)已發現第一個致病基因。同樣的,這些綜合征也可能有獲得性病因如缺氧缺血性腦病或卒中,或者合并有遺傳性或獲得性病因如皮層發育不良。
癲癇性腦病的概念也可以應用于單基因疾病,如 CDKL5 腦病和 CHD2 腦病。然而單基因可能在某些個體引起癲癇性腦病,而在另一些個體表現為自限性癲癇,例如包括 SCN1A,SCN2A,SLC2A1,KCNQ2,KCNA2 和 CHD2。在癲癇性腦病中,大量的癲癇樣活動可干擾發育導致認知發育緩慢甚至倒退,有時可合并精神和行為后果。癲癇樣放電可以導致之前發育正常或者遲滯的個體發育倒退,隨后可以穩定或進一步倒退。這一概念的關鍵部分在于,癲癇樣活動的改善能改善該病的發育性后果。從臨床上看這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并經常會在家庭和臨床醫生的觀察中有反映。
有很多嚴重的遺傳性疾病也會有發育性問題,除了頻繁癲癇樣放電對發育的影響,更多的是基因突變直接的影響。有幾種方法可以證明這一問題。第一種情況,可能以前就存在發育遲滯,由于發作開始或長期發作形成的停滯或倒退而復雜化;第二種情況,發育緩慢可以出現在正常發育的背景上,即在 EEG 頻繁癲癇樣活動出現之前已經有發育緩慢。一個大家熟知的例子就是較常見的 Dravet 綜合征的腦病,通常發育緩慢或倒退發生在 1~2 歲之間,在此時典型的 EEG 中癲癇樣活動并不是很頻繁。這表明除了癲癇以外還有發育的問題,兩者均繼發于 SCN1A 突變這一基礎,超過 80% 的病例發現了這一突變;第三種情況,癲癇在小兒期相對較為平穩,但是發育性后果依然很突出,如在一些 KCNQ2 腦病或 STXBP1 腦病中所見。觀察發現這種情況與許多遺傳性腦病相關,提示在適當的時候,術語的范圍應包括“發育性”一詞,也就是承認這兩方面在臨床表現方面起作用。這一概念對于家庭成員和臨床醫生了解疾病過程非常重要。
因此建議在適當的時候使用“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這一術語,并且可以應用于任何年齡的個體。使用兩者之一或同時使用均可。發育性腦病用于僅有發育障礙,而沒有與發育落后和進一步的發育遲緩相關的頻繁癲癇活動;癲癇性腦病用于在癲癇發生前沒有發育落后,而且基因突變本身也不會導致發育遲緩;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是發揮作用的兩個因素。通常可能無法區分到底是癲癇性還是發育性因素在形成患者的臨床表現中更為重要。
許多有這些疾病的患者過去都被歸類為“癥狀性全面性癲癇”;然而這個術語不再適用于高度異質的患者群體。這個術語被用于發育性腦病和癲癇(如穩定的智力障礙和輕度癲癇)的患者,以及有癲癇性腦病,有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的患者,以及一些有全面性癲癇和全面性與局灶性癲癇兩者兼有的患者。新分類將有助于將這些癲癇患者進行更為精確的歸類。
在許多情況下,如果確定了基因突變為主要的病因,則“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這一術語可以歸于基本病因的名稱。例如,許多公認的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可以用基因名稱與腦病共同命名,如“STXBP1 腦病”和“KCNQ2 腦病”。涉及到遺傳性疾病時尤為重要,因為基因合并嚴重的或自限性、藥物有效性癲癇,如 KCNQ2 或 SCN2A。因此“腦病”這一詞就可以用于表示合并發育障礙的疾病的嚴重型。
3.2 自限性和藥物有效性
隨著對共患病對患者生活影響的認識不斷加深,意識到“良性”這一詞低估了其重要性,尤其是一些較輕的癲癇綜合征,如伴中央顳區棘波的良性癲癇和兒童失神癲癇。盡管伴中央顳區棘波的良性癲癇總體上是良性綜合征,但是可能合并短暫或長期的認知影響。兒童失神癲癇則具有顯著的心理社會問題,如早孕風險的增加。
Berg 等建議用新的術語來表示“良性”這一術語暗含的意思的精華。因此由“自限性”和“藥物有效性”分別代表良性含義的不同部分,代替“良性”對癲癇進行描述。“自限性”指的是一種綜合征可以自發緩解。“藥物有效性”意思是這一癲癇綜合征可通過適當的抗癲癇藥物治療得到控制。但重要的是也要承認有些這類綜合征的患者并不是藥物有效性的。如前所述,關于綜合征沒有正式的 ILAE 分類,然而我們希望“良性”這一詞將適時地由特殊的綜合征名稱來取代。“惡性”和“災難性”這些詞將不再使用;由于其嚴重和破壞性含義而被從癲癇詞典中刪除。
希望這一癲癇新分類可以很好地為癲癇團體服務,改善診斷、對病因的理解以及對患者疾病的針對性治療。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病因已經很明確,但是導致癲癇反復發作的基本機制仍需進一步闡明。研究癲癇發作和癲癇相關的神經生物學已經有了重大進展,關于分類基本概念的主要術語已經發生轉變。本分類旨在反映當前的理解,使其與臨床實踐密切相關,并能成為臨床和科研領域交流的基礎工具。
要點
? ILAE 提出了一個改進的癲癇分類框架,可以與癲癇發作的分類一起使用
? 診斷的層次:癲癇發作類型、癲癇類型(局灶性、全面性、全面性及局灶性兩者兼有,未知)以及癲癇綜合征
? 患者第一次就診時就應該考慮病因診斷,并應貫穿于診斷過程的每一步;一例患者的病因分類可能不止一個
? 在適當的時候用“自限性”和“藥物有效性”取代“良性”一詞
?“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這一術語可在恰當的時候全部或部分使用
自國際抗癲癇聯盟(ILAE)1909 年初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改進癲癇的分類,自 20 世紀 60 年代 Henri Gastaut 提出分類新概念后取得了重要進步。接下來 20 年間的激烈討論及獲得的新知識促成了 1985 年 ILAE“癲癇及癲癇綜合征的分類”,隨后于 1989 年 ILAE 大會很快修訂并批準。1989 年的分類在全世界范圍內引起重大反響,主要影響癲癇的關愛和研究。這項工作集聚了前輩們超過一個世紀的努力,我們非常感謝他們在癲癇分類的發展中所做出的開創性貢獻。
雖然 1989 年 ILAE 分類中許多概念至今仍然有效,但是我們非常清楚,過去數十年間的科學發現已經從根本上改變了我們對于癲癇的認識以及對癲癇患者的診斷治療的方法,所以我們日益認識到癲癇的分類必須做出改進。
癲癇分類是評估有癲癇發作個體的關鍵性臨床工具。癲癇分類影響到每一次的臨床會診,甚至延伸至臨床以外的領域,如臨床和癲癇基礎研究以及新治療方法的發展。癲癇分類有多種目的:為識別患者癲癇發作的類型提供框架,預測此患者可能會出現的其他發作形式,推測癲癇發作的可能誘因,以及時常有關患者的預后。癲癇分類也告訴我們共患病的風險包括學習困難、智力障礙、精神心理問題如孤獨癥譜系障礙,以及死亡風險如癲癇患者的猝死(Sudden unexplained death in epilepsy,SUDEP)。值得注意的是,癲癇分類經常可以指導我們選擇抗癲癇治療的方法。
癲癇分類從 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有顯著的發展。癲癇分類多次修訂,反映出我們對于表型以及基本機制的認識,這些進步都是基于全世界臨床和基礎研究的巨大貢獻。這些認識滲入到臨床患者管理的方方面面,并且促進治療創新的進展,包括藥物治療或生酮飲食治療、手術方法和設備的發展。癲癇分類永遠是一個動態過程,通過研究以及改進對這種異質性疾病組的了解,反復得到新觀點。分類持續的發展有望推動將來在患者管理方面的進步。
癲癇分類引發激烈的爭論,部分原因是分類建立在復雜的臨床構成癲癇診斷的基礎,另一部分原因是分類對于我們的日常實踐十分關鍵。癲癇分類是收集全世界的癲癇專家及相關專家的意見。毋庸置疑,雖然我們的最終希望是提出一個科學的分類,但我們的認識還不足以建立一個完全科學嚴謹的分類。因此當前的建議是基于最近的科學理解結合高水平的專家意見,包括癲癇專家討論和全世界的癲癇社團廣泛討論磋商。
當一患者表現為發作時,臨床醫生會通過幾個關鍵的步驟來作出診斷。在對發作進行分類前,醫生必須對其他可能的事件進行大量的鑒別診斷,以確定該發作性事件是否為癲癇發作。這些事件包括驚厥性暈厥、睡眠異常、運動障礙和其他的非癇性事件(https://www.epilepsydiagnosis.org/epilepsy-imitators.html)。這一診斷步驟應于對患者的癲癇分類之前完成。
有關癲癇分類,臨床醫生首先是進行發作的分類。這也是發作最新分類指南的主題。然后需要對患者的癲癇類型進行分類,許多病例可能診斷為特定的癲癇綜合征。與此同時,在診斷的每一步中盡可能分析患者的病因是非常重要的。對發作的分類以及癲癇的分類均需要考慮輔助檢查結果,如腦電圖(EEG)、神經影像學檢查及其他尋找癲癇病因的檢查。因此,我們自 1989 年最后批準的 ILAE 分類之后首次提出重要的癲癇分類。
1 方法
過去,ILAE 對于術語、定義和發作及癲癇分類等基本問題的意見書需要得到 ILAE 大會上來自全世界的代表在最高會議上投票通過。這種方法已不再是一個理想的方法,因為全世界癲癇領域的專家數量大幅增加,無法利用通訊工具巨大的進步充分參與。
因此,聯盟于 2013 年為了最后定稿及批準建立一個新的程序代替意見書。這份文件反映了 ILAE 關于采用通用語言或定義(定義癲癇、分類)的立場。這個程序包含很多步驟,包括由聯盟挑選的專家組形成初始文件在 ILAE 網站上發布,征求所有相關人員的意見和批評,并指定一個獨立的專家小組進行審查并納入公眾意見。與此同時,將文件提交準備發表的期刊進行同行評審(http://www.ilae.org/Visitors/Documents/Guideline-PublPolicy-2013Aug.pdf)。
就修訂分類來說,ILAE 分類和術語委員會在上述程序之前,于 2010 年 9 月發表了第一個提案。重點是應用簡明的術語。2010 年發表的提案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和評論。ILAE 執委會隨后成立了一個新的分類和術語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的任務就是根據 ILAE 意見書的大綱形成修訂后的分類。委員會于 2013 年提交了初始文件,該文件已經在網上發布以邀請廣泛討論(相關信息可查詢 Scheffer,et al.)。有很多團體參與并討論,共收集了來自 43 個國家的 128 條建議。反響非常廣泛并且關于重要內容的反饋意見不一,因此負責審查公眾評論的專家小組決定,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公眾參與以確保最大程度地達到統一。專家小組進一步征求參與者意見并回應相關人員的反饋,2016 年《Epilepsia Open》上發表的一篇文章描述了這一過程的流程圖,并再次征求全球的反饋。隨后對進一步的建議進行認真考慮,最終呈現在 2017 年的癲癇分類意見書中。
2 癲癇分類
新的癲癇分類是一個多層次的分類,旨在適應不同的臨床條件進行癲癇分類(圖 1)。這是在獲知全世界資源的廣泛差異下誕生的,意味著不同級別的分類可能取決于作出診斷的臨床醫生可用的資源。在可能的情況下,3 個層次的診斷都應該同時尋找癲癇患者的病因。

*指發作起始
2.1 發作類型
癲癇分類框架的起點是發作類型;假設臨床醫生已經對一個癲癇發作作出了明確診斷,而不意味著是將癲癇的事件從非癲癇中區分開的一個診斷規則系統。發作類型的分類是根據附件中新的癲癇術語確定的。發作分為局灶性起始、全面性起始、以及起始不明。
在一些情況下,沒有 EEG、視頻和影像學資料,根據癲癇發作類型分類是可能達到的最高診斷水平。在另一些情況下,可能只有很少的資料可用而無法達到更高級別的診斷,例如患者只有一次發作。
2.2 癲癇類型
第二個層次是癲癇的類型,并且假設患者已經根據 2014 年的定義診斷為癲癇。除了已經確立的全面性癲癇和局灶性癲癇,癲癇類型分類包含了一個新的類型“全面性及局灶性癲癇兩者兼有”,還包括未知類型的癲癇。很多癲癇包括多種發作類型。
對于全面性癲癇的診斷,患者的 EEG 會典型的表現為廣泛性棘慢復合波活動。全面性癲癇患者可能有多種發作類型,包括失神發作、肌陣攣發作、失張力發作、強直發作和強直-陣攣發作。全面性癲癇的診斷是基于臨床依據,典型的發作間期腦電圖發放可以支持診斷。當患者有全面強直-陣攣發作而 EEG 正常時診斷需要謹慎。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有支持性證據作出全面性癲癇的診斷,如肌陣攣發作或者相關的家族史。
局灶性癲癇包括單灶性和多灶性以及發作涉及一側半球。包括多種癲癇發作類型,如意識清醒的局灶性發作、意識受損的局灶性發作、局灶性運動發作、局灶性非運動發作以及局灶性發作演變為雙側強直-陣攣發作。間期 EEG 的經典表現為局灶性癲癇樣發放,但是應在臨床根據上作出診斷,EEG 所見只是支持性證據。
有些患者表現出既有全面性發作也有局灶性發作,因此新分類中包含了全面性及局灶性癲癇。診斷主要依據臨床的根據,EEG 作為支持。發作期記錄是有幫助的,但并非必須的。間期 EEG 可能同時顯示廣泛性棘慢復合波以及局灶性癲癇樣發放,但是癲癇樣活動對于診斷也不是必須的。常見的有兩種形式癲癇發作的例子是 Dravet 綜合征和 Lennox-Gastaut 綜合征。
當臨床醫生無法作出癲癇綜合征的診斷時,癲癇類型的診斷可能就是最終的診斷級別。包括如下這些例子:常見的兒童或者成人表現出非病灶性顳葉癲癇,即有局灶性癲癇但病因未知;1 例 5 歲的患兒表現出全面性強直-陣攣發作,同時 EEG 有廣泛性棘慢復合波活動,無法歸為已知的某種癲癇綜合征,但是可以明確診斷為全面性癲癇;或者比較少見的情況,1 例 20 歲的女性既有局灶性發作伴意識受損又有失神發作,EEG 記錄中既有局灶性又有廣泛性棘慢波,核磁共振(MRI)正常,因此可以診斷為全面性和局灶性癲癇。
“未知”這一術語用于患者已經診斷為癲癇,但是臨床醫生沒有足夠的信息來確定癲癇類型是局灶性還是全面性。原因可能有多種,可能沒有 EEG 或者無法提供有效信息如 EEG 正常。如果發作類型未知,那么同樣的癲癇類型可能也是未知的,不過兩者并不總是一致。例如,1 例患者有過幾次對稱性全面強直-陣攣發作而沒有局灶性特征,EEG 也是正常的。因此發作類型未知,癲癇類型也是未知的。
2.3 癲癇綜合征
第三個級別是癲癇綜合征的診斷。癲癇綜合征是指包括癲癇發作類型、EEG 和影像學特點所見這一組表現一起出現。通常具有年齡相關性特征,如起病年齡和緩解年齡可適用,發作的誘發因素、晝夜變化,有時還有預后。可能會有顯著的共患病如智力和精神障礙,同時也會有 EEG 和影像學的特殊改變。可能也會與病因、預后及治療意義相關。值得注意的是癲癇綜合征與病因診斷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并且有助于不同的目的如指導管理。有很多已經公認的綜合征,如兒童失神癲癇、West 綜合征和 Dravet 綜合征,但值得注意的是,ILAE 從未有一個關于綜合征的正式分類。最近開發的 ILAE 教育性網站(epilepsy diagnosis.org)提供了優秀的資源來幫助我們了解診斷的要素,回顧癲癇發作類型的視頻以及許多已經明確的癲癇綜合征的 EEG 特征,這個網站設計為一個教學工具。
2.3.1 特發性全面性癲癇
在全面性癲癇中特發性全面性癲癇(Idiopathic generalized epilepsy,IGE)是一個公認并很常見的亞組。IGE 包括 4 種確認的癲癇綜合征:兒童失神癲癇、青少年失神癲癇、青少年肌陣攣癲癇和僅有全面性強直-陣攣發作的癲癇(以前被稱為覺醒期全面性強直-陣攣發作,但是后來發現在 1 d 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發作因而修改其名稱)。有提議將癲癇分類的術語中刪除“特發性”一詞,該詞的定義是“除了可能的遺傳傾向,病因不明”。希臘語“idios”是指自我、自己和個人的,意思就是反映遺傳性病因但是沒有明確指出。鑒于我們已經認識到并發現了許多癲癇的致病基因,包括一些單基因(遺傳性或者新生的致病性變異)或者復雜性(多基因伴或不伴環境因素)遺傳,因此考慮特發性是一個不夠精確的術語。此外,“遺傳”這個詞有時會被錯誤地解釋為與“繼承”同義。
因此將這組綜合征稱為遺傳性全面性癲癇(Genetic generalized epilepsy,GGE)顯得更有意義,當臨床醫生有足夠的證據確定這一分類時就可作出診斷。這些證據來自于細致的臨床研究,如對雙胞胎和家族性中這些綜合征的遺傳因素的研究,但這并不意味已經證實特異性的基因突變。目前已經明確的導致患者癲癇的遺傳性突變還很少,除了嬰兒期起病的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這些患者往往會有新生的致病性變異。
然而,已經有值得重視的意見希望保留 IGE 這一術語。因此工作組決定 IGE 在以下四種癲癇綜合征是可以接受的:兒童失神癲癇,青少年失神癲癇,青少年肌陣攣癲癇和僅有全面強直-陣攣發作的癲癇。在具體的病例中,臨床醫生很容易確定遺傳性病因時可以使用遺傳性全面性癲癇這一術語。
2.3.2 自限性局灶性癲癇
有多種自限性的局灶性癲癇,通常是在兒童期起病。最常見的是伴中央顳區棘波的自限性癲癇,以前稱為“伴中央顳區棘波的良性癲癇”。另外還包括自限性兒童枕葉癲癇,包括早發的 Panayiotopoulos 型和晚發的 Gastaut 型。其他還有自限性額葉癲癇、顳葉癲癇和頂葉癲癇,有一些是在青春期甚至成年期起病。
2.4 病因
從患者出現首次癲癇發作開始,臨床醫生就應該盡力明確患者癲癇的病因。目前已經發現一系列病因,對于治療有意義的病因顯得尤為重要。通常首次檢查包括神經影像學,MRI 是理想的。這些可以幫助臨床醫生判斷患者的癲癇是否有結構性的病因。其他的 5 個病因組分別是遺傳性、感染性、代謝性、免疫性及未知病因(圖 1)。患者的癲癇可能會有多種病因,病因并不是分等級的,重視哪一種病因依情況而定。例如,1 例結節性硬化患者的病因包括結構性和遺傳性兩者,而對于遺傳咨詢以及新的治療方法如 mTOR 抑制劑來說,遺傳性病因很關鍵。
2.4.1 結構性病因
基于設計恰當的研究,結構性病因背后的概念就是結構異常在很大程度上與癲癇相關。結構性病因是指結構性神經影像學有可見的異常,并且電臨床評估與影像學結果結合,從而可以合理地推測該影像學異常很可能就是患者發作的原因。結構性病因可能是獲得性的,如中風、腫瘤、感染,或者遺傳性如許多皮質發育異常。盡管這些畸形可能存在遺傳性基礎,但是結構異常是患者癲癇的基礎。識別不明顯的結構異常需要癲癇特殊序列的 MRI 檢查。
眾所周知癲癇與結構性病因有相關性,包括較為常見的伴海馬硬化的顳葉內側癲癇。其他關鍵性相關情況還有伴下丘腦錯構瘤的發笑發作、Rasmussen 綜合征和半側驚厥-偏癱癲癇。認識到這些相關性非常重要,以確保仔細檢閱這些患者的影像學資料從而發現特異性的結構性異常。反過來也強調了如果患者藥物治療效果不好,則需要著重考慮癲癇的手術治療。
結構性異常的根本原因可能是遺傳性或獲得性或兩者均有。例如,多小腦回畸形可能是繼發于 GPR56 基因突變,或者獲得性地繼發于宮內巨細胞病毒感染。獲得性結構性病因包括缺氧缺血性腦病、外傷、感染和卒中。有些結構性病因有明確的遺傳基礎,如結節性硬化是分別由編碼錯構瘤蛋白和結節蛋白的 TSC1 和 TSC2 基因突變引起的,對于這一綜合征,結構性和遺傳性兩種病因均可以使用。
2.4.2 遺傳性病因
遺傳性癲癇的概念是由已知或者推測的基因突變直接導致,而且發作是該疾病的核心癥狀。癲癇涉及的遺傳性病因非常多樣,在許多病例中尚未發現明確的基因。
首先,可能僅僅根據常染色顯性疾病的家族史就可推測為遺傳性病因。例如,良性家族性新生兒癲癇,大多數的家系都有鉀離子通道基因中的一個如 KCNQ2 或 KCNQ3 的突變。相反,在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的夜間額葉癲癇中,目前僅有少部分的個體有已知的基因突變。
第二,在對有相同綜合征的人群如兒童失神癲癇或青少年肌陣攣癲癇的臨床研究中,可能會考慮遺傳性病因。遺傳性基礎的證據來源于非常好的研究,如 20 世紀 50 年代的 Lennox 雙胞胎研究以及家族聚集性研究。
第三,分子基礎可能已被確定,并可能影響單基因或者主效基因的拷貝數變異。由已知基因異常引起嚴重或輕型癲癇的患者數量不斷增多。分子遺傳學引導我們發現了很多癲癇基因的致病性突變,大多數是新生突變,在嬰兒嚴重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中約占 30%~50%。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 Dravet 綜合征,約 80% 的患者有鈉離子通道亞基的基因(SCN1A)的致病性變異。值得注意的是,單基因的病因可能導致一系列從輕度到嚴重癲癇的疾病譜,如 SCN1A 突變與 Dravet 綜合征及遺傳性癲癇伴熱性驚厥附加癥(Generalized epilepsy with febrile seizures plus,GEFS+)相關,這些可能對治療有影響。了解某種基因突變相關的表型譜是很關鍵的信息,因為僅僅發現某種基因的突變本身并不能判斷預后。需要根據臨床電生理表現來解釋突變的意義。因此至今為止,大多數基因表現出表型異質性以及大多數綜合征顯示出遺傳異質性。
在來自復雜遺傳的癲癇,意指與多個基因相關,伴或不伴環境的影響,易感性的變異可能促進發作但是不足以單獨導致癲癇。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沒有癲癇發作的家族史,因為其他家庭成員沒有足夠的癲癇相關遺傳性變異產生作用。
注意區別遺傳性(Genetic)和繼承性(Inherited)的概念很重要(譯者注:雖然這兩個詞均可譯為遺傳性,但含義不完全相同)。在嚴重和輕度癲癇中發現越來越多的新生突變。這表明患者有來源于自身的基因突變,所以可能沒有家族發作史,也沒有遺傳性基因突變。但這些患者本身的癲癇則有可能遺傳給子代。例如某一個體有一個新生的顯性突變,其后代中有 50% 的風險會繼承這一突變。這并不意味著他的孩子一定會有癲癇,因為該基因的表達還取決于突變的外顯率。
更深一步的分析,患者也可能是嵌合突變。這意味著其有兩種細胞群體,一種帶有突變型等位基因,另一種為野生型(正常)等位基因。嵌合體可能影響癲癇的嚴重性,對 SCN1A 的研究發現,嵌合率低可能導致表型輕的癲癇。
遺傳性病因并未排除環境的作用。已廣泛認同環境因素可以導致癲癇發作,如許多癲癇患者在睡眠剝奪、應激或者疾病狀態下更容易發作。遺傳性病因是指致病性變異(突變)對引發個體的癲癇有意義的作用。
2.4.3 感染性病因
全世界最常見的病因就是感染,感染性病因的概念就是已知的感染性事件的直接結果,發作是疾病核心的癥狀。感染性病因只是針對癲癇患者,而不是發生于急性感染期如腦膜炎或腦炎時的發作。在世界上特定地區的最常見例子包括神經囊蟲病、結核病、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腦型瘧疾、亞急性硬化性全腦炎、腦弓形體原蟲病以及先天性 Zika 病毒和巨細胞病毒感染。這些感染有時與結構相關。感染性病因提示了特異的治療方案。感染性病因也指感染后發展為癲癇,如病毒性腦炎感染急性期之后出現發作。
2.4.4 代謝性病因
一系列代謝性疾病與癲癇相關。這一領域正在擴大并且出現了更多已知的表型譜。代謝性癲癇的概念是已知或推測的代謝性疾病直接導致癲癇,并且癲癇發作是該疾病的核心癥狀。代謝性病因是指明確的的代謝缺陷伴隨全身的生化改變如卟啉病、尿毒癥、氨基酸代謝缺陷病或吡哆醇依賴性發作。在大多數情況下代謝性疾病有遺傳缺失。可能大多數的代謝性癲癇都有遺傳基礎,但有些可能是獲得性的,如腦葉酸缺乏癥。識別特異性代謝導致的癲癇對于特異性治療非常重要,并有可能預防智力損害。
2.4.5 免疫性病因
免疫性癲癇的概念就是由免疫性疾病直接導致的并且發作是疾病的核心癥狀。近來在兒童及成人認識一系列免疫性癲癇有特殊表型。免疫性病因可以定義為有中樞神經系統的自身免疫性炎癥的證據。由于抗體的檢測越來越普及,自身免疫性腦炎的診斷數量迅速增加。如抗 N-甲基-D-天冬氨酸(NMDA)受體腦炎和抗 LGI1 腦炎。隨著這些實例的出現,尤其是考慮到針對性的免疫治療,這一病因亞組形成了一個特定的類型。
2.4.6 未知病因
未知意味著癲癇的病因目前還不清楚。目前仍有很多癲癇患者的病因未知。在這一類中,除了基本的電臨床癥狀,無法做出更具體的診斷,如額葉癲癇。能找到病因的程度取決于能用于患者評估的資料的程度。這些因不同的衛生保健機構、國家而不同,希望資源貧乏的國家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有所改善。
2.5 共患病
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很多癲癇可以有共患病如學習、心理和行為的問題(圖 1 左側垂直橢圓)。這些共患病的類型和嚴重程度有所不同,從不顯著的學習困難到智力障礙,到精神性表現如孤獨癥譜系疾病和抑郁,再到心理問題。在更嚴重的癲癇中可以見到復雜系列的共患病,包括運動障礙如大腦性癱瘓或步態異常、運動疾病、脊柱側彎、睡眠及胃腸道疾病。如同病因一樣,在分類的每一階段考慮癲癇患者是否有共患病非常重要,可以幫助我們早期識別、診斷以及恰當的處理。
3 新的術語和定義
3.1 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
Berg 等重新確認了“癲癇性腦病”這一術語,指癲癇活動本身導致的嚴重認知和行為障礙,超過及遠非基礎病因單獨的作用(如皮層發育不良)。全腦或者選擇性的損傷會隨著時間推移而加重。這些損傷的嚴重程度不同,可以在任何年齡發生。
癲癇性腦病的概念適用于所有年齡的癲癇,而不僅僅限于嬰兒或兒童期起病的嚴重癲癇。許多合并腦病的癲癇綜合征都有遺傳性病因,如 West 綜合征有很顯著的遺傳異質性,以及在癲癇性腦病伴睡眠期持續棘慢復合波(Epilepsy with continuous spikes and waves during slow sleep,CSWS)已發現第一個致病基因。同樣的,這些綜合征也可能有獲得性病因如缺氧缺血性腦病或卒中,或者合并有遺傳性或獲得性病因如皮層發育不良。
癲癇性腦病的概念也可以應用于單基因疾病,如 CDKL5 腦病和 CHD2 腦病。然而單基因可能在某些個體引起癲癇性腦病,而在另一些個體表現為自限性癲癇,例如包括 SCN1A,SCN2A,SLC2A1,KCNQ2,KCNA2 和 CHD2。在癲癇性腦病中,大量的癲癇樣活動可干擾發育導致認知發育緩慢甚至倒退,有時可合并精神和行為后果。癲癇樣放電可以導致之前發育正常或者遲滯的個體發育倒退,隨后可以穩定或進一步倒退。這一概念的關鍵部分在于,癲癇樣活動的改善能改善該病的發育性后果。從臨床上看這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并經常會在家庭和臨床醫生的觀察中有反映。
有很多嚴重的遺傳性疾病也會有發育性問題,除了頻繁癲癇樣放電對發育的影響,更多的是基因突變直接的影響。有幾種方法可以證明這一問題。第一種情況,可能以前就存在發育遲滯,由于發作開始或長期發作形成的停滯或倒退而復雜化;第二種情況,發育緩慢可以出現在正常發育的背景上,即在 EEG 頻繁癲癇樣活動出現之前已經有發育緩慢。一個大家熟知的例子就是較常見的 Dravet 綜合征的腦病,通常發育緩慢或倒退發生在 1~2 歲之間,在此時典型的 EEG 中癲癇樣活動并不是很頻繁。這表明除了癲癇以外還有發育的問題,兩者均繼發于 SCN1A 突變這一基礎,超過 80% 的病例發現了這一突變;第三種情況,癲癇在小兒期相對較為平穩,但是發育性后果依然很突出,如在一些 KCNQ2 腦病或 STXBP1 腦病中所見。觀察發現這種情況與許多遺傳性腦病相關,提示在適當的時候,術語的范圍應包括“發育性”一詞,也就是承認這兩方面在臨床表現方面起作用。這一概念對于家庭成員和臨床醫生了解疾病過程非常重要。
因此建議在適當的時候使用“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這一術語,并且可以應用于任何年齡的個體。使用兩者之一或同時使用均可。發育性腦病用于僅有發育障礙,而沒有與發育落后和進一步的發育遲緩相關的頻繁癲癇活動;癲癇性腦病用于在癲癇發生前沒有發育落后,而且基因突變本身也不會導致發育遲緩;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是發揮作用的兩個因素。通常可能無法區分到底是癲癇性還是發育性因素在形成患者的臨床表現中更為重要。
許多有這些疾病的患者過去都被歸類為“癥狀性全面性癲癇”;然而這個術語不再適用于高度異質的患者群體。這個術語被用于發育性腦病和癲癇(如穩定的智力障礙和輕度癲癇)的患者,以及有癲癇性腦病,有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的患者,以及一些有全面性癲癇和全面性與局灶性癲癇兩者兼有的患者。新分類將有助于將這些癲癇患者進行更為精確的歸類。
在許多情況下,如果確定了基因突變為主要的病因,則“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這一術語可以歸于基本病因的名稱。例如,許多公認的發育性和癲癇性腦病可以用基因名稱與腦病共同命名,如“STXBP1 腦病”和“KCNQ2 腦病”。涉及到遺傳性疾病時尤為重要,因為基因合并嚴重的或自限性、藥物有效性癲癇,如 KCNQ2 或 SCN2A。因此“腦病”這一詞就可以用于表示合并發育障礙的疾病的嚴重型。
3.2 自限性和藥物有效性
隨著對共患病對患者生活影響的認識不斷加深,意識到“良性”這一詞低估了其重要性,尤其是一些較輕的癲癇綜合征,如伴中央顳區棘波的良性癲癇和兒童失神癲癇。盡管伴中央顳區棘波的良性癲癇總體上是良性綜合征,但是可能合并短暫或長期的認知影響。兒童失神癲癇則具有顯著的心理社會問題,如早孕風險的增加。
Berg 等建議用新的術語來表示“良性”這一術語暗含的意思的精華。因此由“自限性”和“藥物有效性”分別代表良性含義的不同部分,代替“良性”對癲癇進行描述。“自限性”指的是一種綜合征可以自發緩解。“藥物有效性”意思是這一癲癇綜合征可通過適當的抗癲癇藥物治療得到控制。但重要的是也要承認有些這類綜合征的患者并不是藥物有效性的。如前所述,關于綜合征沒有正式的 ILAE 分類,然而我們希望“良性”這一詞將適時地由特殊的綜合征名稱來取代。“惡性”和“災難性”這些詞將不再使用;由于其嚴重和破壞性含義而被從癲癇詞典中刪除。
希望這一癲癇新分類可以很好地為癲癇團體服務,改善診斷、對病因的理解以及對患者疾病的針對性治療。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病因已經很明確,但是導致癲癇反復發作的基本機制仍需進一步闡明。研究癲癇發作和癲癇相關的神經生物學已經有了重大進展,關于分類基本概念的主要術語已經發生轉變。本分類旨在反映當前的理解,使其與臨床實踐密切相關,并能成為臨床和科研領域交流的基礎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