癲癇患者(People with epilepsy,PWEs)通常被建議不要參與體育運動和鍛煉,主要是因為恐懼、過度保護,以及對與此類活動有關的具體利益和風險的無知。現有證據表明,體育鍛煉和積極參與體育運動除了有廣泛的身體及心理社會效益外,可能會有利于癲癇的控制。國際抗癲癇協會(ILAE)運動與癲癇工作組共同提出的這一共識提供了 PWEs 參與體育活動的一般性指導意見,并提出了不同運動的醫療健康證明的發放建議。如果發生癇性發作,運動會根據潛在的傷害或死亡風險分為三類:第一類,沒有重大額外風險的運動;第二類,對 PWEs 有適度風險的運動,但不承擔風險;第三類,具有重大風險的運動。在提供 PWEs 是否可以參與具體活動的建議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體育類型、癲癇發生概率、癲癇類型和嚴重程度、癲癇的促發因素、平常癇性發作的時間,以及患者接受一定程度風險的態度。由于獲得了額外數據,運動與癲癇工作小組將此文件視為一項不斷更新的工作。
引用本文: CapovillaG, KaufmanKR, PeruccaE, 吳夢倩 譯, 慕潔 審. 癲癇、癇性發作、體育鍛煉和運動:ILAE 運動與癲癇工作組的報告. 癲癇雜志, 2018, 4(1): 66-71. doi: 10.7507/2096-0247.20180016 復制
要點
? 從事體育鍛煉和運動對癲癇患者有積極的影響,包括增強自尊、社會化和改善長期身體健康。
? 癲癇患者經常被告知不能參加體育鍛煉,主要是因為恐懼、過度保護以及對與此類活動有關的具體利益和風險的無知。
? 對于大多數運動,沒有明確的規定來管理針對特定癇性發作或癲癇類型癲癇患者的健康證明。
? 工作組建議使用有關頒發健康證明的規定來作為合理的指南。
癲癇患者(People with epilepsy,PWEs)通常被建議不要參與體育運動與鍛煉,主要是因為恐懼、過度保護,以及對與此類活動有關的具體利益和風險的無知。雖然參與體育運動和鍛煉對 PWEs 的影響存在廣泛爭議,但有幾項研究報道,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活動對癇性發作頻率和嚴重程度都有有利的影響。在過去幾十年里,臨床應用推薦中對于運動和癲癇的態度有了很大變化。國際抗癲癇協會(ILAE)運動與癲癇工作組制定此共識文件的目的是提供關于 PWEs 參加體育鍛煉和特定體育活動的總體指導,并提出關于建議發放與體育活動相關的醫療證明的推薦。
該報道的證據通過搜索 1950 年 1 月—2015 年 3 月 PubMed 數據庫獲得,使用以下搜索詞: [“exercise” (MeSH Terms) OR “exercise”( All Fields)] OR “physical activety”( All Fields)OR [“sports” (MeSH Terms) OR “sports”( All Fields) OR “physical effort”(All Fields)] AND [“epilepsy” (MeSH Terms) OR “epilepsy”(All Fields)] OR [“seizures” (MeSH Terms) OR “seizures”(All Fields) OR “epileptiform discharge”(All Fields)]。使用以下類別縮小搜索范圍:隨機對照試驗、無隨機化對照臨床試驗、無對照的臨床試驗、病例報告和調查。排除標準是論文摘要,因為缺乏關于方法和結果測定的細節。搜索僅限于英文文章。搜索到的 981 篇文章中,在閱讀標題和摘要后 836 篇文章被排除,因其被認為與本工作目標無關,在審閱全文后另外的 128 篇文章由于同樣的原因被排除。其余 17 篇納入本報告。
1 癲癇患者參與體育運動的益處和風險
確定 PWEs 是否可以參與特定體育活動或運動,需要對個體的風險-收益比進行仔細的臨床評估,特別是在活動期間出現癇性發作的風險和相關影響。應考慮的因素不僅包括運動類型和發作可能性,也包括個人特征,如癲癇類型和嚴重程度、任何前驅表現的一致性、任何癲癇促發因素的既往史、家庭成員或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監督的可能性以及知情的 PWEs(或家長)愿意承擔的合理風險。仔細詢問病史對于確定癇性發作頻率和特征,以及以前與癇性發作有關的事故或傷害、癇性發作期間持續時間以及治療程度是至關重要的。因此,為 PWEs 選擇的特定體育運動需要考慮個人態度和偏好、健康狀況以及醫療建議。為此,需要有發放體育活動相關健康證明的相關建議。
據報道,在臨床研究中,鍛煉與腦電圖(EEG)上的癲癇樣放電減少以及癇性發作閾值增加有關,而且在逐漸消耗體力而疲勞時,癲癇發作可能性降低。這些發現通過研究癲癇和癇性發作動物模型得到進一步肯定,其中發現有氧運動訓練可以延緩癇性發作過程、減少癇性發作頻率、促進海馬有利的塑性變化。這些益處在癲癇兒童患者身上尤其突出,應鼓勵這些患兒參與學校體育活動。社會排斥在青少年時期是非常普遍的,癲癇青少年患者的體育活動通常比健康同齡人更少。此外,定期運動可以改善所有年齡段患者的認知功能,久坐的生活方式可能會產生有害影響,影響心理社會發展、獨立性和心理健康。這些觀察結果一般建議 PWEs 應從事體育鍛煉或運動,不會對自己或他人造成重大的傷害風險。如果癲癇患者是兒童或青少年,評估參與體育鍛煉或運動所涉及的風險是醫生、PWEs 和父母之間的責任。
有文章報道了一些臨床上通過體育運動明顯促發癇性發作的病例,在某些情況下,與刺激或反射性癲癇綜合征有關。然而,在一些報道中,這些因素與癇性發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推測性的,一般來說,體育運動不太可能引起或促進癲癇發作。
2 發放特定體育運動的健康證明
在某些國家,參加某些體育活動的能力要經過對所有體育參賽者,包括精英運動員的準備考察后,發放健康證明。通常是否給予一個人健康證明是由全科醫生酌情決定,在某些情況下,是由運動醫學專家決定。一般來說,運動是根據他們的練習對參與者及他人的風險進行分類的。據我們所知,對于大多數運動,沒有關于特定癲癇類型或有其他臨床特征的 PWEs 發放健康證明的確切規定。在沒有健全關于 PWEs 參加特定運動的風險大小方面的流行病學資料情況下,我們建議使用有關頒發健康證明的規定來作為合理的指南。有理由認為,與之相適應的風險水平,對于允許該患者參與任何運動也應該是可接受的。雖然這些規定在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都會發生變化,但為了提出建議,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EU)的駕駛條例將被用作主要參考,因為它們被大量國家應用。這些規定考慮了那些為制定最近更新的 ILAE 癲癇定義奠定了基礎的流行病學資料。在歐盟,PWEs 的駕駛執照限制條件根據不同的癲癇相關情況(如癲癇發作類型、發作期和緩解期)以及駕駛執照類別(私人使用車輛與專業駕駛)來區分。因此,關于適合參與特定運動的建議應考慮到發作的可能性、癲癇發作類型、通常的發作時間等因素。因此,我們建議根據癇性發作時潛在的傷害/死亡風險將運動分為三類(表 1、2):① 第一類運動(無重大額外風險)是患者在此運動中癇性發作的姿勢不會對患者或旁人(其他運動員、裁判或觀眾)造成額外的傷害風險;② 第二類運動(中度風險)是指對 PWEs 有造成身體受傷的中度風險,但對旁人無風險;③ 第三類運動(主要風險)對于 PWEs 有很高的傷害/死亡風險,而對于某些運動而言,旁人也有風險。表 1 列出的運動分類考慮了 PWEs 進行這些運動時可能發生的最常見情況,我們認識到一些運動屬于灰色區域,而且有特定的個人特征或根據醫師的判斷將顯示不同的分類情況。
一系列不同的情況將被單獨處理,包括由于性質或臨床相關性而引起的癇性發作并不意味著診斷為癲癇的情況。由于缺乏針對具體情況和體育活動的研究證據,本報道提出的建議主要是以大量觀點為基礎,通過廣泛討論達成共識。


3 有一次或多次急性癥狀性癇性發作者
出現一次或多次急性癥狀性癇性發作,即臨時因素相關的癇性發作,是由于臨時因素暫時降低了正常大腦中的癇性發作閾值(如短暫的中毒、感染或代謝紊亂期間),不能診斷為癲癇,再次發作的風險取決于導致癇性發作的基本誘因的性質和進展。一旦病因解決,一般認為再次癇性發作的風險很低,除非發生誘發事件的可能性很大。若癇性發作再發風險很低,沒有相關禁忌癥,應該立即允許這些患者在第一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他們也可在第二類和第三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但必須根據神經科醫生謹慎地對事件再發的風險進行醫療和神經學評估之后作出判斷,并且需要簽署知情同意(兒童和青少年患者的同意書應由父母簽署,未成年人應參與討論,了解與參與體育運動有關的風險和利益,這一說明適用于本共識中其他所有參考文獻中的“知情同意”)。在具體情況下可酌情規定合理的醫療隨訪。
4 有單次無誘因癇性發作者
根據 ILAE 對癲癇的臨床實用定義,單次癇性發作被認為與未來 10 年內≥60% 的復發概率相關,可以診斷為癲癇。
有單次無誘因癇性發作的個體,無論是白天或夜間起病,均可在適當的醫學/神經學評估后立即進行第一類運動的練習或競爭。12 個月無癇性發作后,他們在進行適當的醫學/神經學評估后也可以在第二類和第三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經神經科醫生酌情判斷,且有知情同意并進行醫療監督,在活動期間進行適當的監督,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在一些二類甚至三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在后一種情況下,神經科醫生的酌情判斷應考慮到癇性發作再發的預后因素,例如是否存在被認為可能導致癇性發作的結構性腦損傷。
5 無癇性發作的癲癇患者
12 個月無癇性發作后,PWEs 可以在所有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
6 只有睡眠相關性癇性發作的癲癇患者
癇性發作僅在睡眠期間發生的 PWEs 可以立即在第一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經過神經科醫生判斷后如果獲得知情同意并且確保在活動期間進行適當的醫療監督,他們也被認為適合于在一些第二類運動(例如游泳和劃獨木舟)中立即進行練習和競爭。如果在 12 個月的隨訪時間內通過他們的癇性發作頻率足以確認其癇性發作與睡眠的獨立關系,并且運動不涉及睡眠覺醒的重大變化,他們可以在所有第二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他們不應在第三類運動中進行練習或競爭,會對他人造成傷害。然而,如果經過 12 個月隨訪,神經科醫生進行深入的醫學/神經學評估之后來作判斷,只要通過他們癇性發作的頻率足以證實癇性發作與睡眠相關,獲得知情同意,確保活動期間適當的醫療監督,也可以考慮他們參與一些第三類中只有 PWEs 會受傷的運動的練習和競爭。
7 持續有不伴意識障礙的癇性發作的癲癇患者
癇性發作時沒有意識喪失或意識障礙的 PWEs 可以立即在第一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經過神經科醫生判斷后如果獲得知情同意并且確保在活動期間進行適當的醫療監督,他們也被認為適合于在一些第二類運動(例如游泳和劃獨木舟)中立即進行練習和競爭。根據 EU 的駕駛指南,只要他們癇性發作頻率足以證實其臨床癥狀學的一致性,他們就可以在 12 個月的隨訪后在所有第二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他們不應在第三類運動中進行練習或競爭,會對他人造成傷害。然而,如果經過 12 個月的隨訪,神經科醫生進行深入的醫學/神經學評估之后來作判斷,只要通過他們癇性發作的頻率足以證實其發作癥狀學的一致性,獲得知情同意,確保活動期間適當的醫療監督,也可以考慮讓他們參與一些第三類中只有 PWEs 會受傷的運動的練習和競爭。
8 持續有癇性發作且伴意識障礙的癲癇患者
持續有癇性發作且伴隨意識障礙的 PWEs 可以在第一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除非活動涉及特定的癲癇促發因素,例如在一些反射性癲癇病例中。經過神經科醫生判斷后如果獲得知情同意并且確保在活動期間進行適當的醫療監督,他們也被認為適合于在一些第二類運動中立即進行練習和競爭。他們不應在對其他人構成危險的第三類運動中進行練習或競賽。然而,在特殊情況下經神經科醫生判斷并且獲得知情同意,也可以考慮他們參與一些第三類中特定的且只有 PWEs 會受傷的運動的練習和競爭,例如,在活動期間適當的醫療監督可以確保以及深入的醫療/神經學評估可以排除與癲癇相關危害的過度風險。
9 已經解除癲癇者
根據 ILAE 的定義,當無癇性發作的個體“有年齡依賴性癲癇綜合征,但現已經超過了適用年齡,或者在過去 10 年中沒有癇性發作并且至少在近 5 年停用抗癲癇藥物(AEDs)”,其癲癇可以被認為是已經解除的。這些人可以在所有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
10 撤藥
上述建議的應用與癲癇患者是否接受 AEDs 治療無關。關于治療的意義,應該提醒 PWEs,應該始終在密切的醫療監督下進行 AEDs 的變化。他們還應該被告知,減少或停止 AEDs 治療涉及癲癇復發的風險,其與癲癇綜合征、先前的癲癇控制時間以及其他因素有關。對于進行(或經歷)減少或停止 AEDs 治療的 PWEs,神經科醫師和體育專家在作關于具體運動中的練習和競爭的決策時,需要考慮癲癇再發的個體風險。與 EU 駕駛指南一致,無癇性發作的 PWEs 在開始撤藥及終止治療后的 6 個月內不應進行第二類和第三類運動。在醫師建議改變治療或 AEDs 撤藥期間有癲癇再發的 PWEs 在恢復先前的有效治療后 3 個月內不應進行第二類和第三類運動,且在此期間癲癇無再發。根據本文前面部分所述的原則,這些建議可在神經科醫生的判斷下靈活應用。
11 小結
從事體育鍛煉和體育活動對于 PWEs 具有積極的醫療和心理社會影響,包括增加自尊、社會化和長期健康狀況的改善。然而歷史上,很多限制往往妨礙了 PWEs 參與體育活動。關于哪些運動對于 PWEs 有具體風險以及具體風險如何根據發作頻率和癲癇發作類型而變化的資料有限。該文章基于不同類型的運動以及不同的臨床情況提供臨床建議和體育健康證明的發放,以最大限度地允許 PWEs 在體育運動中進行練習而不損害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這些建議適用于業余或專業水平的運動,因為根據現有證據,二者的區別是不好證明的。建議也適用于所有年齡組。事實上,在考慮到目前文獻中的風險分類以及在合適的監督下,兒童和青少年應受到鼓勵而不受限制來參加學校體育活動或休閑運動。這些建議針對參與治療 PWEs 的所有醫生和其他保健專業人員。ILAE 體育與癲癇工作小組承認了 PWEs 參與體育和運動的多面性;因此,這個共識報告努力做到既謹慎又寬松。由于缺乏有針對性的研究和觀察數據,建議是以大量觀點為基礎,以 EU 的駕駛條例為主要參考。因此,工作組認為該文件是一項正在進行的工作,當急需的研究結果可用時需要定期更新,今后將會推出以循證為基礎的指南。此外,預計本文件的未來版本將受益于與國際體育聯合會的合作。
利益沖突說明 Emilio Perucca 已經獲得歐盟、意大利藥物管理局、意大利衛生部和意大利管理教育、大學和研究的部門的研究資助。他收到了 Biopharm Solutions,BMJ India,GW Pharma,Sun Pharma,Takeda 和 UCB Pharma 的演講或咨詢費。Solomon L. Mosh e 博士是 Charles Frost 神經外科和神經病學主席,由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 NS43209、美國公民研究癲癇組織,美國國防部、UCB、Heffer 家族和 Segal 家庭基金會和 Abbe Goldstein/Joshua Lurie 和 Laurie Marsh/Dan Levitz 家族提供資金。他從 Lundbeck 和 UCB 收取咨詢費。Giuseppe Capovilla,Kenneth R. Kaufman 和 Ricardo Mario Arida 宣布沒有利益沖突。我們確認,已經閱讀了雜志關于出版所涉及倫理學問題的立場,并確認本報告與這些指南是一致的。
要點
? 從事體育鍛煉和運動對癲癇患者有積極的影響,包括增強自尊、社會化和改善長期身體健康。
? 癲癇患者經常被告知不能參加體育鍛煉,主要是因為恐懼、過度保護以及對與此類活動有關的具體利益和風險的無知。
? 對于大多數運動,沒有明確的規定來管理針對特定癇性發作或癲癇類型癲癇患者的健康證明。
? 工作組建議使用有關頒發健康證明的規定來作為合理的指南。
癲癇患者(People with epilepsy,PWEs)通常被建議不要參與體育運動與鍛煉,主要是因為恐懼、過度保護,以及對與此類活動有關的具體利益和風險的無知。雖然參與體育運動和鍛煉對 PWEs 的影響存在廣泛爭議,但有幾項研究報道,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活動對癇性發作頻率和嚴重程度都有有利的影響。在過去幾十年里,臨床應用推薦中對于運動和癲癇的態度有了很大變化。國際抗癲癇協會(ILAE)運動與癲癇工作組制定此共識文件的目的是提供關于 PWEs 參加體育鍛煉和特定體育活動的總體指導,并提出關于建議發放與體育活動相關的醫療證明的推薦。
該報道的證據通過搜索 1950 年 1 月—2015 年 3 月 PubMed 數據庫獲得,使用以下搜索詞: [“exercise” (MeSH Terms) OR “exercise”( All Fields)] OR “physical activety”( All Fields)OR [“sports” (MeSH Terms) OR “sports”( All Fields) OR “physical effort”(All Fields)] AND [“epilepsy” (MeSH Terms) OR “epilepsy”(All Fields)] OR [“seizures” (MeSH Terms) OR “seizures”(All Fields) OR “epileptiform discharge”(All Fields)]。使用以下類別縮小搜索范圍:隨機對照試驗、無隨機化對照臨床試驗、無對照的臨床試驗、病例報告和調查。排除標準是論文摘要,因為缺乏關于方法和結果測定的細節。搜索僅限于英文文章。搜索到的 981 篇文章中,在閱讀標題和摘要后 836 篇文章被排除,因其被認為與本工作目標無關,在審閱全文后另外的 128 篇文章由于同樣的原因被排除。其余 17 篇納入本報告。
1 癲癇患者參與體育運動的益處和風險
確定 PWEs 是否可以參與特定體育活動或運動,需要對個體的風險-收益比進行仔細的臨床評估,特別是在活動期間出現癇性發作的風險和相關影響。應考慮的因素不僅包括運動類型和發作可能性,也包括個人特征,如癲癇類型和嚴重程度、任何前驅表現的一致性、任何癲癇促發因素的既往史、家庭成員或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監督的可能性以及知情的 PWEs(或家長)愿意承擔的合理風險。仔細詢問病史對于確定癇性發作頻率和特征,以及以前與癇性發作有關的事故或傷害、癇性發作期間持續時間以及治療程度是至關重要的。因此,為 PWEs 選擇的特定體育運動需要考慮個人態度和偏好、健康狀況以及醫療建議。為此,需要有發放體育活動相關健康證明的相關建議。
據報道,在臨床研究中,鍛煉與腦電圖(EEG)上的癲癇樣放電減少以及癇性發作閾值增加有關,而且在逐漸消耗體力而疲勞時,癲癇發作可能性降低。這些發現通過研究癲癇和癇性發作動物模型得到進一步肯定,其中發現有氧運動訓練可以延緩癇性發作過程、減少癇性發作頻率、促進海馬有利的塑性變化。這些益處在癲癇兒童患者身上尤其突出,應鼓勵這些患兒參與學校體育活動。社會排斥在青少年時期是非常普遍的,癲癇青少年患者的體育活動通常比健康同齡人更少。此外,定期運動可以改善所有年齡段患者的認知功能,久坐的生活方式可能會產生有害影響,影響心理社會發展、獨立性和心理健康。這些觀察結果一般建議 PWEs 應從事體育鍛煉或運動,不會對自己或他人造成重大的傷害風險。如果癲癇患者是兒童或青少年,評估參與體育鍛煉或運動所涉及的風險是醫生、PWEs 和父母之間的責任。
有文章報道了一些臨床上通過體育運動明顯促發癇性發作的病例,在某些情況下,與刺激或反射性癲癇綜合征有關。然而,在一些報道中,這些因素與癇性發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推測性的,一般來說,體育運動不太可能引起或促進癲癇發作。
2 發放特定體育運動的健康證明
在某些國家,參加某些體育活動的能力要經過對所有體育參賽者,包括精英運動員的準備考察后,發放健康證明。通常是否給予一個人健康證明是由全科醫生酌情決定,在某些情況下,是由運動醫學專家決定。一般來說,運動是根據他們的練習對參與者及他人的風險進行分類的。據我們所知,對于大多數運動,沒有關于特定癲癇類型或有其他臨床特征的 PWEs 發放健康證明的確切規定。在沒有健全關于 PWEs 參加特定運動的風險大小方面的流行病學資料情況下,我們建議使用有關頒發健康證明的規定來作為合理的指南。有理由認為,與之相適應的風險水平,對于允許該患者參與任何運動也應該是可接受的。雖然這些規定在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都會發生變化,但為了提出建議,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EU)的駕駛條例將被用作主要參考,因為它們被大量國家應用。這些規定考慮了那些為制定最近更新的 ILAE 癲癇定義奠定了基礎的流行病學資料。在歐盟,PWEs 的駕駛執照限制條件根據不同的癲癇相關情況(如癲癇發作類型、發作期和緩解期)以及駕駛執照類別(私人使用車輛與專業駕駛)來區分。因此,關于適合參與特定運動的建議應考慮到發作的可能性、癲癇發作類型、通常的發作時間等因素。因此,我們建議根據癇性發作時潛在的傷害/死亡風險將運動分為三類(表 1、2):① 第一類運動(無重大額外風險)是患者在此運動中癇性發作的姿勢不會對患者或旁人(其他運動員、裁判或觀眾)造成額外的傷害風險;② 第二類運動(中度風險)是指對 PWEs 有造成身體受傷的中度風險,但對旁人無風險;③ 第三類運動(主要風險)對于 PWEs 有很高的傷害/死亡風險,而對于某些運動而言,旁人也有風險。表 1 列出的運動分類考慮了 PWEs 進行這些運動時可能發生的最常見情況,我們認識到一些運動屬于灰色區域,而且有特定的個人特征或根據醫師的判斷將顯示不同的分類情況。
一系列不同的情況將被單獨處理,包括由于性質或臨床相關性而引起的癇性發作并不意味著診斷為癲癇的情況。由于缺乏針對具體情況和體育活動的研究證據,本報道提出的建議主要是以大量觀點為基礎,通過廣泛討論達成共識。


3 有一次或多次急性癥狀性癇性發作者
出現一次或多次急性癥狀性癇性發作,即臨時因素相關的癇性發作,是由于臨時因素暫時降低了正常大腦中的癇性發作閾值(如短暫的中毒、感染或代謝紊亂期間),不能診斷為癲癇,再次發作的風險取決于導致癇性發作的基本誘因的性質和進展。一旦病因解決,一般認為再次癇性發作的風險很低,除非發生誘發事件的可能性很大。若癇性發作再發風險很低,沒有相關禁忌癥,應該立即允許這些患者在第一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他們也可在第二類和第三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但必須根據神經科醫生謹慎地對事件再發的風險進行醫療和神經學評估之后作出判斷,并且需要簽署知情同意(兒童和青少年患者的同意書應由父母簽署,未成年人應參與討論,了解與參與體育運動有關的風險和利益,這一說明適用于本共識中其他所有參考文獻中的“知情同意”)。在具體情況下可酌情規定合理的醫療隨訪。
4 有單次無誘因癇性發作者
根據 ILAE 對癲癇的臨床實用定義,單次癇性發作被認為與未來 10 年內≥60% 的復發概率相關,可以診斷為癲癇。
有單次無誘因癇性發作的個體,無論是白天或夜間起病,均可在適當的醫學/神經學評估后立即進行第一類運動的練習或競爭。12 個月無癇性發作后,他們在進行適當的醫學/神經學評估后也可以在第二類和第三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經神經科醫生酌情判斷,且有知情同意并進行醫療監督,在活動期間進行適當的監督,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在一些二類甚至三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在后一種情況下,神經科醫生的酌情判斷應考慮到癇性發作再發的預后因素,例如是否存在被認為可能導致癇性發作的結構性腦損傷。
5 無癇性發作的癲癇患者
12 個月無癇性發作后,PWEs 可以在所有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
6 只有睡眠相關性癇性發作的癲癇患者
癇性發作僅在睡眠期間發生的 PWEs 可以立即在第一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經過神經科醫生判斷后如果獲得知情同意并且確保在活動期間進行適當的醫療監督,他們也被認為適合于在一些第二類運動(例如游泳和劃獨木舟)中立即進行練習和競爭。如果在 12 個月的隨訪時間內通過他們的癇性發作頻率足以確認其癇性發作與睡眠的獨立關系,并且運動不涉及睡眠覺醒的重大變化,他們可以在所有第二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他們不應在第三類運動中進行練習或競爭,會對他人造成傷害。然而,如果經過 12 個月隨訪,神經科醫生進行深入的醫學/神經學評估之后來作判斷,只要通過他們癇性發作的頻率足以證實癇性發作與睡眠相關,獲得知情同意,確保活動期間適當的醫療監督,也可以考慮他們參與一些第三類中只有 PWEs 會受傷的運動的練習和競爭。
7 持續有不伴意識障礙的癇性發作的癲癇患者
癇性發作時沒有意識喪失或意識障礙的 PWEs 可以立即在第一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經過神經科醫生判斷后如果獲得知情同意并且確保在活動期間進行適當的醫療監督,他們也被認為適合于在一些第二類運動(例如游泳和劃獨木舟)中立即進行練習和競爭。根據 EU 的駕駛指南,只要他們癇性發作頻率足以證實其臨床癥狀學的一致性,他們就可以在 12 個月的隨訪后在所有第二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他們不應在第三類運動中進行練習或競爭,會對他人造成傷害。然而,如果經過 12 個月的隨訪,神經科醫生進行深入的醫學/神經學評估之后來作判斷,只要通過他們癇性發作的頻率足以證實其發作癥狀學的一致性,獲得知情同意,確保活動期間適當的醫療監督,也可以考慮讓他們參與一些第三類中只有 PWEs 會受傷的運動的練習和競爭。
8 持續有癇性發作且伴意識障礙的癲癇患者
持續有癇性發作且伴隨意識障礙的 PWEs 可以在第一類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除非活動涉及特定的癲癇促發因素,例如在一些反射性癲癇病例中。經過神經科醫生判斷后如果獲得知情同意并且確保在活動期間進行適當的醫療監督,他們也被認為適合于在一些第二類運動中立即進行練習和競爭。他們不應在對其他人構成危險的第三類運動中進行練習或競賽。然而,在特殊情況下經神經科醫生判斷并且獲得知情同意,也可以考慮他們參與一些第三類中特定的且只有 PWEs 會受傷的運動的練習和競爭,例如,在活動期間適當的醫療監督可以確保以及深入的醫療/神經學評估可以排除與癲癇相關危害的過度風險。
9 已經解除癲癇者
根據 ILAE 的定義,當無癇性發作的個體“有年齡依賴性癲癇綜合征,但現已經超過了適用年齡,或者在過去 10 年中沒有癇性發作并且至少在近 5 年停用抗癲癇藥物(AEDs)”,其癲癇可以被認為是已經解除的。這些人可以在所有運動中進行練習和競爭。
10 撤藥
上述建議的應用與癲癇患者是否接受 AEDs 治療無關。關于治療的意義,應該提醒 PWEs,應該始終在密切的醫療監督下進行 AEDs 的變化。他們還應該被告知,減少或停止 AEDs 治療涉及癲癇復發的風險,其與癲癇綜合征、先前的癲癇控制時間以及其他因素有關。對于進行(或經歷)減少或停止 AEDs 治療的 PWEs,神經科醫師和體育專家在作關于具體運動中的練習和競爭的決策時,需要考慮癲癇再發的個體風險。與 EU 駕駛指南一致,無癇性發作的 PWEs 在開始撤藥及終止治療后的 6 個月內不應進行第二類和第三類運動。在醫師建議改變治療或 AEDs 撤藥期間有癲癇再發的 PWEs 在恢復先前的有效治療后 3 個月內不應進行第二類和第三類運動,且在此期間癲癇無再發。根據本文前面部分所述的原則,這些建議可在神經科醫生的判斷下靈活應用。
11 小結
從事體育鍛煉和體育活動對于 PWEs 具有積極的醫療和心理社會影響,包括增加自尊、社會化和長期健康狀況的改善。然而歷史上,很多限制往往妨礙了 PWEs 參與體育活動。關于哪些運動對于 PWEs 有具體風險以及具體風險如何根據發作頻率和癲癇發作類型而變化的資料有限。該文章基于不同類型的運動以及不同的臨床情況提供臨床建議和體育健康證明的發放,以最大限度地允許 PWEs 在體育運動中進行練習而不損害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這些建議適用于業余或專業水平的運動,因為根據現有證據,二者的區別是不好證明的。建議也適用于所有年齡組。事實上,在考慮到目前文獻中的風險分類以及在合適的監督下,兒童和青少年應受到鼓勵而不受限制來參加學校體育活動或休閑運動。這些建議針對參與治療 PWEs 的所有醫生和其他保健專業人員。ILAE 體育與癲癇工作小組承認了 PWEs 參與體育和運動的多面性;因此,這個共識報告努力做到既謹慎又寬松。由于缺乏有針對性的研究和觀察數據,建議是以大量觀點為基礎,以 EU 的駕駛條例為主要參考。因此,工作組認為該文件是一項正在進行的工作,當急需的研究結果可用時需要定期更新,今后將會推出以循證為基礎的指南。此外,預計本文件的未來版本將受益于與國際體育聯合會的合作。
利益沖突說明 Emilio Perucca 已經獲得歐盟、意大利藥物管理局、意大利衛生部和意大利管理教育、大學和研究的部門的研究資助。他收到了 Biopharm Solutions,BMJ India,GW Pharma,Sun Pharma,Takeda 和 UCB Pharma 的演講或咨詢費。Solomon L. Mosh e 博士是 Charles Frost 神經外科和神經病學主席,由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 NS43209、美國公民研究癲癇組織,美國國防部、UCB、Heffer 家族和 Segal 家庭基金會和 Abbe Goldstein/Joshua Lurie 和 Laurie Marsh/Dan Levitz 家族提供資金。他從 Lundbeck 和 UCB 收取咨詢費。Giuseppe Capovilla,Kenneth R. Kaufman 和 Ricardo Mario Arida 宣布沒有利益沖突。我們確認,已經閱讀了雜志關于出版所涉及倫理學問題的立場,并確認本報告與這些指南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