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試驗數據共享可增加臨床試驗的透明度,提高臨床試驗的真實性。現有的臨床試驗數據透明化要求并不完善,要達到臨床試驗數據共享常態化,目前尚面臨著較多問題。本文分析了臨床試驗數據共享工作存在的各種問題,并在數據所有權、技術、操作和法律層面等方面提出了解決思考,呼吁臨床試驗數據共享,以促進臨床試驗透明化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臨床試驗風險,使數據共享發揮最大效益。
引用本文: 林偉青, 田然, 趙晨, 商洪才, 吳泰相, 李幼平, 卞兆祥. 促進臨床試驗數據共享,提高臨床試驗的透明化. 中國循證醫學雜志, 2018, 18(9): 893-895. doi: 10.7507/1672-2531.201801065 復制
臨床試驗是評價干預措施效果與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基于臨床試驗研究結果及在其基礎上所開展二次研究的結果,是循證醫學證據的源泉,也是醫療決策的重要基石。但當前多數臨床試驗數據都是以統計分析結果報告在發表論文中,限制了其應用。
追求臨床證據真實性、減少臨床研究資源浪費及更好地開展二次研究,是研究者、公眾、政府和醫學期刊的期望,要求共享臨床試驗數據,以增加臨床試驗透明度,提高臨床試驗真實性。
1 臨床試驗數據共享的現狀與問題
10 年前,已有學者提出臨床研究數據共享應成為臨床試驗實施常態化工作,以促進臨床研究數據開放化交流[1]。政府和相關醫療衛生管理機構隨后出臺系列措施,以推動臨床試驗原始數據共享。2007 年 9 月,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了一項修正法案,要求研究者們將與臨床決策密切相關的全部臨床研究數據都上報到臨床研究注冊網站上[2]。2015 年,世界衛生組織提出必須在臨床試驗研究論文中報告該試驗的臨床注冊號[3];同年 7 月,我國國家藥品食品監督管理總局啟動了臨床試驗數據核查行動,以史上最嚴厲的標準問責臨床試驗真實性,特別是報告數據是否與原始數據一致,梳理、歸納和分析了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存在的問題[4]。2016 年 10 月,歐洲藥品管理局公布了約 100 份共計 26 萬頁的關于兩種藥物的臨床研究報告[5],成為全球首個公開臨床研究結果的重要藥品監管機構。2017 年 6 月,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通過其成員期刊發布公告文章,聲明會員期刊將臨床試驗研究者提供的數據共享聲明及數據共享計劃內容作為最終是否刊出稿件的考慮條件[6]。另外,多個期刊和協會皆要求在數據共享方法中納入以匿名方式公開患者數據的做法[7-10]。美國國家醫學院也提議了一系列發布臨床試驗數據程序[11]。對于臨床試驗數據共享已成為迫切需求。
但真正做到所有臨床試驗數據共享還有漫長的路要走。藥品監管機構只能對申請上市的藥物臨床試驗做強制要求,而目前尚無國家藥品監管機構對新藥的臨床試驗數據共享提出明確要求。期刊聯盟也僅能對投稿的臨床試驗數據提出共享要求[12]。并非所有臨床試驗都會公開發表,特別是陰性結果試驗的發起者、研究者、合作研究組織,鮮有投稿意愿,甚至選擇隱瞞臨床試驗的陰性結果數據[13]。如何確保真正的臨床數據共享,仍有諸多問題待解決。
2 解決臨床試驗數據共享相關問題的思考
臨床試驗數據共享問題的解決需跨越許多關口,才能找到最終的解決方案。臨床試驗數據共享問題包括理念層面、技術層面、操作層面、法律層面等,主要如下:
2.1 數據所有權
誰是臨床試驗數據的擁有者?數據共享的前提是必須弄清楚誰擁有數據。以藥物臨床試驗為例,制藥公司[14]、合作研究組織[15]、研究機構[16]、研究者[17]、患者[18]和公眾[19]等,不同利益相關者都有認為自己享有數據所有權的理由。從臨床研究的本質目的出發,公眾應是臨床試驗數據的擁有者。因為臨床試驗是一小部分自愿者參加的試驗,為廣大患者或潛在患者服務,而非為制藥公司、合作研究組織服務;研究機構及研究者只是實現這個目的實施者。自愿承擔參與臨床試驗風險的受試者,是代表所有患者或潛在患者參與臨床試驗,這個群體應是臨床試驗數據的擁有者。但這個群體不是個體或者患者群體,而應是公眾。
2.2 賦權、受權與維權
若公眾是數據的擁有者,那誰來賦權給公眾,才能讓公眾真正擁有這個數據?以新藥研發數據為例:自臨床試驗數據產生時,它在研究者手中通常會通過合作組織研究后,上交制藥公司。如何將這些數據賦權給公眾,讓公眾真正擁有這些數據,并可享用數據所有權,值得思考。如果說公眾是數據擁有者,那誰能代表公眾接受這個權力,并能代表公眾維護這個權力?是否誰都可要求分享數據?需要審批嗎?如果需要,由誰、怎樣審批?如何防止數據共享不被濫用?這些問題均值得探討和回答。
2.3 數據共享的技術問題
數據共享若能在理念層面上對于所有權、賦權、受權、維權等都達成一致,在技術層面上,仍需考慮如何實現數據共享。這些問題包括:① 對源數據要求;② 對分析數據要求;③ 對共享平臺建設與維護要求等。
2.4 數據共享內容
臨床試驗數據內容主要包括原始數據、基于原始數據的數據分析和總結報告。這些數據的產生離不開臨床試驗設計、注冊、實施等環節。在操作層面上需要明確哪些數據內容可共享。是原始數據還是隱藏原始數據中參與者相關隱私后的數據?現已發布的部分對臨床試驗注冊、方案公布、結果報告等已有要求,如國際醫學期刊聯盟對相關臨床試驗結果在其成員期刊發表時要求有相應原始數據公布的方案,但因先前不是強制方案,其預期實施結果不盡如人意。當前,仍需有更多相關的明確規定,說明應共享哪些數據及應該如何共享。
2.5 數據共享時間
目前尚無明確數據共享時間要求。應何時開始共享?應在臨床試驗結束后的多少時間內開始共享?共享多少時間?有時間限度嗎?這些問題是時間點的關鍵問題。如何在這些關鍵時間點上,既保護研發者利益,又保護公眾利益,以確保研究者的熱情和商業機密,值得深入研究。
2.6 數據共享的立法
有必要為數據共享問題進行立法保障嗎?2017 年 9 月 1 日,我國正式通過法律,嚴懲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試驗數據造假行為,造假最嚴重者甚至將面臨死刑,這對數據造假問題已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這是針對臨床研究數據真實性最嚴厲的管理辦法。數據共享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保護臨床研究數據的真實性,保護公眾利益。目前有必要為共享數據立法嗎?如果我國立法強制公開藥物試驗中的原始數據,將為其他國家樹立立法先例,不僅將保障我國臨床試驗中數據真實性,更可促進全球事業的發展。
3 展望
通過促進臨床試驗數據共享,增強臨床試驗透明度,提高臨床試驗真實性。要實現廣泛的臨床試驗數據共享,必須在理念層面、技術層面、操作層面、法律層面解決系列問題。
臨床試驗是評價干預措施效果與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基于臨床試驗研究結果及在其基礎上所開展二次研究的結果,是循證醫學證據的源泉,也是醫療決策的重要基石。但當前多數臨床試驗數據都是以統計分析結果報告在發表論文中,限制了其應用。
追求臨床證據真實性、減少臨床研究資源浪費及更好地開展二次研究,是研究者、公眾、政府和醫學期刊的期望,要求共享臨床試驗數據,以增加臨床試驗透明度,提高臨床試驗真實性。
1 臨床試驗數據共享的現狀與問題
10 年前,已有學者提出臨床研究數據共享應成為臨床試驗實施常態化工作,以促進臨床研究數據開放化交流[1]。政府和相關醫療衛生管理機構隨后出臺系列措施,以推動臨床試驗原始數據共享。2007 年 9 月,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了一項修正法案,要求研究者們將與臨床決策密切相關的全部臨床研究數據都上報到臨床研究注冊網站上[2]。2015 年,世界衛生組織提出必須在臨床試驗研究論文中報告該試驗的臨床注冊號[3];同年 7 月,我國國家藥品食品監督管理總局啟動了臨床試驗數據核查行動,以史上最嚴厲的標準問責臨床試驗真實性,特別是報告數據是否與原始數據一致,梳理、歸納和分析了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核查存在的問題[4]。2016 年 10 月,歐洲藥品管理局公布了約 100 份共計 26 萬頁的關于兩種藥物的臨床研究報告[5],成為全球首個公開臨床研究結果的重要藥品監管機構。2017 年 6 月,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通過其成員期刊發布公告文章,聲明會員期刊將臨床試驗研究者提供的數據共享聲明及數據共享計劃內容作為最終是否刊出稿件的考慮條件[6]。另外,多個期刊和協會皆要求在數據共享方法中納入以匿名方式公開患者數據的做法[7-10]。美國國家醫學院也提議了一系列發布臨床試驗數據程序[11]。對于臨床試驗數據共享已成為迫切需求。
但真正做到所有臨床試驗數據共享還有漫長的路要走。藥品監管機構只能對申請上市的藥物臨床試驗做強制要求,而目前尚無國家藥品監管機構對新藥的臨床試驗數據共享提出明確要求。期刊聯盟也僅能對投稿的臨床試驗數據提出共享要求[12]。并非所有臨床試驗都會公開發表,特別是陰性結果試驗的發起者、研究者、合作研究組織,鮮有投稿意愿,甚至選擇隱瞞臨床試驗的陰性結果數據[13]。如何確保真正的臨床數據共享,仍有諸多問題待解決。
2 解決臨床試驗數據共享相關問題的思考
臨床試驗數據共享問題的解決需跨越許多關口,才能找到最終的解決方案。臨床試驗數據共享問題包括理念層面、技術層面、操作層面、法律層面等,主要如下:
2.1 數據所有權
誰是臨床試驗數據的擁有者?數據共享的前提是必須弄清楚誰擁有數據。以藥物臨床試驗為例,制藥公司[14]、合作研究組織[15]、研究機構[16]、研究者[17]、患者[18]和公眾[19]等,不同利益相關者都有認為自己享有數據所有權的理由。從臨床研究的本質目的出發,公眾應是臨床試驗數據的擁有者。因為臨床試驗是一小部分自愿者參加的試驗,為廣大患者或潛在患者服務,而非為制藥公司、合作研究組織服務;研究機構及研究者只是實現這個目的實施者。自愿承擔參與臨床試驗風險的受試者,是代表所有患者或潛在患者參與臨床試驗,這個群體應是臨床試驗數據的擁有者。但這個群體不是個體或者患者群體,而應是公眾。
2.2 賦權、受權與維權
若公眾是數據的擁有者,那誰來賦權給公眾,才能讓公眾真正擁有這個數據?以新藥研發數據為例:自臨床試驗數據產生時,它在研究者手中通常會通過合作組織研究后,上交制藥公司。如何將這些數據賦權給公眾,讓公眾真正擁有這些數據,并可享用數據所有權,值得思考。如果說公眾是數據擁有者,那誰能代表公眾接受這個權力,并能代表公眾維護這個權力?是否誰都可要求分享數據?需要審批嗎?如果需要,由誰、怎樣審批?如何防止數據共享不被濫用?這些問題均值得探討和回答。
2.3 數據共享的技術問題
數據共享若能在理念層面上對于所有權、賦權、受權、維權等都達成一致,在技術層面上,仍需考慮如何實現數據共享。這些問題包括:① 對源數據要求;② 對分析數據要求;③ 對共享平臺建設與維護要求等。
2.4 數據共享內容
臨床試驗數據內容主要包括原始數據、基于原始數據的數據分析和總結報告。這些數據的產生離不開臨床試驗設計、注冊、實施等環節。在操作層面上需要明確哪些數據內容可共享。是原始數據還是隱藏原始數據中參與者相關隱私后的數據?現已發布的部分對臨床試驗注冊、方案公布、結果報告等已有要求,如國際醫學期刊聯盟對相關臨床試驗結果在其成員期刊發表時要求有相應原始數據公布的方案,但因先前不是強制方案,其預期實施結果不盡如人意。當前,仍需有更多相關的明確規定,說明應共享哪些數據及應該如何共享。
2.5 數據共享時間
目前尚無明確數據共享時間要求。應何時開始共享?應在臨床試驗結束后的多少時間內開始共享?共享多少時間?有時間限度嗎?這些問題是時間點的關鍵問題。如何在這些關鍵時間點上,既保護研發者利益,又保護公眾利益,以確保研究者的熱情和商業機密,值得深入研究。
2.6 數據共享的立法
有必要為數據共享問題進行立法保障嗎?2017 年 9 月 1 日,我國正式通過法律,嚴懲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試驗數據造假行為,造假最嚴重者甚至將面臨死刑,這對數據造假問題已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這是針對臨床研究數據真實性最嚴厲的管理辦法。數據共享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保護臨床研究數據的真實性,保護公眾利益。目前有必要為共享數據立法嗎?如果我國立法強制公開藥物試驗中的原始數據,將為其他國家樹立立法先例,不僅將保障我國臨床試驗中數據真實性,更可促進全球事業的發展。
3 展望
通過促進臨床試驗數據共享,增強臨床試驗透明度,提高臨床試驗真實性。要實現廣泛的臨床試驗數據共享,必須在理念層面、技術層面、操作層面、法律層面解決系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