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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證據來自直接比較我們關注的干預措施用于我們關注的患者人群,并測量患者重要結局的研究。間接證據可由以下4種方式之一產生。第一,患者可能與我們關注的患者不同(適用性一詞常用于這類間接性)。
第二,所檢驗的干預措施可能與我們關注的干預措施不同。有關患者和干預措施間接性的決策取決于對生物或社會因素差異是否大到可能使效應尺度出現預期的較大差異的考慮。
第三,結果可能有別于最初設定的結局指標——如替代結果本身不重要,但測量之是基于替代結果的變化反映患者重要結局變化這一假設。
第四類間接性在概念上與前三類不同,發生于臨床醫生必須在未經直接比較的兩種干預措施間做出選擇時。這種情況下比較治療方案需要特定的統計方法,并根據患者人群、聯合干預措施、結局測量指標及備選干預措施試驗方法的差異程度,將證據級別降低1或2級。

引用本文: Gordon Guyatt,Andrew D. Oxman,Regina Kunz,James Woodcock,Jan Brozek,Mark Helfand,Pablo AlonsoCoello,Yngve FalckYtter,Roman Jaeschke,Gunn Vist,Elie A. Akl,Piet N Post,Susan Norris,Joerg Meerpohl,Mona Nasser,代表GRADE工作組. GRADE指南:Ⅷ.證據質量評價——間接性△. 中國循證醫學雜志, 2011, 11(12): 1452-1458. doi: 10.7507/1672-2531.20110245 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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