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是一種新型呼吸道傳染病,目前已在全球很多國家或地區迅速蔓延。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其命名為“2019 年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糖皮質激素(glucocorticoids,GC)在 COVID-19 患者中具有一定應用價值,但需謹慎使用,嚴格把握適應證和用量。應用大劑量 GC 也會引起股骨頭壞死(osteonecrosis of femoral head,ONFH)。結合目前國內外關于抗擊 COVID-19 疫情以及激素性 ONFH 診治原則的最新文獻和循證醫學證據,由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沖擊波醫學專業委員會骨循環與骨壞死專家委員會組織國內骨壞死相關專家共同撰寫本共識,重點介紹在 COVID-19 疫情防控期間 ONFH 防治策略及其診治流程中的防護管理措施,為各級醫院開展 ONFH 早期防治處理提供參考意見。
引用本文: 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沖擊波醫學專業委員會骨循環與骨壞死專家委員會.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股骨頭壞死防治策略專家共識(2020). 中國修復重建外科雜志, 2020, 34(8): 1031-1035. doi: 10.7507/1002-1892.202003068 復制
1 制定背景
2020 年初,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在湖北省武漢市集中爆發,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其命名為“2019 年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這是一種新型呼吸道傳染病,以發熱、干咳、乏力為主要表現,少數伴有鼻塞、流涕、咽痛、肌痛和腹瀉等癥狀。重癥者多在發病 1 周后出現呼吸困難和/或低氧血癥,嚴重者可快速進展為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膿毒癥休克、難以糾正的代謝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礙及多器官衰竭等[1]。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已將 COVID-19 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隨著疫情的發展,此病或許會長期存在。
糖皮質激素(glucocorticoids,GC)在病毒感染性疾病中具有一定應用價值,但一直存在爭議。該藥物既可以迅速減輕免疫系統對抗病毒產生的炎癥反應,但同時由于對免疫系統的抑制,可能使病情惡化、感染擴散。目前,專家建議 GC 在 COVID-19 患者中需謹慎使用,嚴格把握適應證和用量[2]。在 2003 年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流行期間,GC 曾被廣泛用于治療重癥患者。一項回顧性隊列研究結果顯示,GC 可降低病死率和住院時間[3],但由此引起股骨頭壞死(osteonecrosis of femoral head,ONFH)后遺癥發生率高達 33%~50%[4-5]。文獻報道 GC 治療風濕免疫性疾病而致 ONFH 發病率也可達 21%~37%[6-7]。ONFH 致殘率高,給患者、家庭及社會帶來沉重負擔,早期給予防治骨壞死的干預措施,積極應對這一致殘性頑疾,關系到 GC 應用于 COVID-19 患者的預后,具有極為重要的醫療價值和社會意義。筆者基于中日友好醫院骨壞死與關節保留重建中心前期 SARS 后遺激素性 ONFH 的系列隨訪與診療經驗,并結合目前國內外關于抗擊 COVID-19 疫情以及激素性 ONFH 診治原則的最新文獻和循證醫學證據,由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沖擊波醫學專業委員會骨循環與骨壞死專家委員會組織國內骨壞死相關專家共同撰寫本共識,重點介紹在 COVID-19 疫情防控期間 ONFH 防治策略及其診治流程中的防護管理措施,為各級醫院開展 ONFH 早期防治處理提供參考意見。本共識也可作為 COVID-19 康復患者防治 ONFH 的健康讀本。
2 GC 在 COVID-19 治療中的應用現狀與特點
《糖皮質激素類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2011 年)中 SARS 及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相關章節提到:對重癥且達到急性肺損傷標準的病例,應及時規律地使用 GC,以減輕肺的滲出、損傷和后期的肺纖維化,并改善肺的氧合功能。 然而,GC 是一把“雙刃劍”,可能增加 SARS 患者的病死率,并延遲病毒的清除時間[8-9]。同樣爭議性的結果可以在流感病毒肺炎、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患者中觀察到[10-13]。
GC 應用主要針對于 COVID-19 重癥患者。《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1]中指出:對氧合指標進行性惡化、影像學進展迅速、機體炎癥反應過度激活狀態者,酌情短期內(3~5 d)使用 GC,建議劑量不超過相當于甲潑尼龍 1~2 mg/(kg·d)。目前尚無證據及定論常規應用 GC,且更有可能受到藥物的不良反應傷害,大劑量應用 GC 因其免疫抑制作用可能會延緩機體對冠狀病毒的清除[14]。對同時應用 GC、有創機械通氣或體外膜肺氧合(ECMO)支持和廣譜抗菌藥物>3 d 者,應警惕合并真菌感染的可能。GC 在 COVID-19 治療中對于減少 COVID-19 急性肺損傷、減輕中毒癥狀及改善預后等方面的作用還存在爭議,因此使用 GC 應謹慎。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前因各種基礎疾病已規律使用 GC 者,經專科會診后可繼續使用,其劑量應結合患者基礎疾病和感染嚴重程度個體化使用。對合并高血壓、糖尿病、3 個月內有消化道出血、免疫抑制等基礎疾病者,慎用 GC。倪忠等[15]報道的《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的霧化吸入治療的建議》(2020 年)中指出:對肺部病變者,霧化給藥與其他給藥方式相比,可達到較高的局部藥物濃度,減少全身不良作用。當 COVID-19 合并或并發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時,可能會霧化吸入 GC,需注意可能產生氣溶膠污染室內空氣,致交叉感染的可能性。臨床醫師可根據病情酌情考慮給藥方式,建議靜脈點滴為主。若病情允許,可逐漸過渡為口服[2]。
3 ONFH 風險評估與確診手段
3.1 風險人群分級標準
低風險人群:未使用激素治療的 COVID-19 康復患者,且不具有其他致病因素。
中風險人群:在 COVID-19 治療期間使用激素治療時間<1 周,或激素累積使用劑量<2 000 mg 潑尼松龍或其等效的 GC。
高風險人群:在 COVID-19 治療期間使用激素治療時間>1 周,或激素累積使用劑量≥2 000 mg 潑尼松龍或其等效的 GC,或靜脈沖擊≥80 mg/d,連續 3 d 及以上[4, 16-17]。
3.2 風險人群隨訪方案
對于低風險人群,可在 1 年內根據髖關節是否出現癥狀或患者自身意愿,進行包括雙髖關節 MRI 在內的相關檢查。
對于中風險人群,自使用激素日算起 3、12 個月行雙髖關節 MRI 檢查,隨訪時長 2 年[16-20],若在此期間出現髖關節局部癥狀,應及時前往專科就診檢查。
對于高風險人群,自使用激素日算起 1、3、6、12、24 個月行雙髖關節 MRI 檢查,隨訪時長 2 年[17, 20],若在此期間出現髖關節局部癥狀,應及時前往專科就診檢查。
3.3 確診手段
髖關節 MRI 檢查是目前公認的診斷 ONFH 金標準[20-21]。MRI 對早期 ONFH 的診斷有很高的特異性(96%~99%)和敏感性(99%)。推薦的序列為 T1WI、T2WI 及 T2WI 抑脂冠狀位及軸位 MRI 掃描,重復激發時間/回波時間(TR/TE)=1 300 ms/36 ms。典型 ONFH 的圖像為:T1WI,帶狀低信號包繞脂肪(中、高信號)或壞死骨(中信號);T2WI,雙線征;T2WI 抑脂像,病灶邊緣的高信號帶。對 T1WI 顯示帶狀低信號、T2WI 抑脂顯示股骨頭頸部除病灶區外骨髓水腫及關節積液者,應視病變已進展到塌陷前期或塌陷期。
若雙髖關節 MRI 檢查確診為骨壞死,則需進一步完成雙髖關節正位及蛙式位 X 線片與雙髖關節 CT 掃描加二維重建檢查。
4 ONFH 的干預時機與個體化選擇
4.1 風險人群的干預時機
對于低風險人群可不予以干預,僅指導自行評測髖部疼痛程度、髖關節內旋與屈曲范圍,必要時到醫院就診,結合雙髖關節 MRI 檢查情況選擇干預方案。
對于中風險人群,如未出現髖關節局部癥狀,推薦自激素使用日算起 3 個月,予以保髖中西醫藥物干預(如雙膦酸鹽類或含淫羊藿中成藥物或中藥制劑等),共服用 3 個月 1 個保髖療程,至 12 個月復查時未出現 ONFH 為止。在觀察過程中結合定期雙髖關節 MRI 檢查情況選擇干預方案。干預期間注意復查肝腎功能。
對于高風險人群,無論是否出現髖關節局部癥狀,均推薦自激素使用日算起 3 個月,予以保髖中西醫藥物干預(如雙膦酸鹽類或含淫羊藿中成藥物或中藥制劑等),共服用 3 個月 1 個保髖療程,至 6 個月復查時若未出現 ONFH,則間隔 3 個月后再應用 1 個保髖療程;至 12 個月復查時未出現 ONFH 為止,最終觀察至 24 個月。若已診斷為 ONFH,則應根據病情繼續治療。在觀察過程中還需結合定期雙髖關節 MRI 檢查情況選擇干預方案。干預期間注意復查肝腎功能。
4.2 個體化選擇
優先專科治療感染期 COVID-19。ONFH 預防階段,可在病情允許情況下予以保髖中西醫藥物干預(如雙膦酸鹽類或含淫羊藿中成藥物或中藥制劑等);在 COVID-19 感染期 ONFH 確診患者,可選擇保護下負重、保髖中西藥物或物理治療(如沖擊波技術等)非手術治療[20, 22];在 COVID-19 病情治愈穩定后,ONFH 治療方案應根據年齡、國際骨循環協會(ARCO)分期、中日友好醫院(CJFH)分型、病理類型、修復情況、壞死灶體積、患者需求等綜合考慮,遵循科學個體化選擇治療方案[19-20, 22]。
5 ONFH 防治推薦方案
對于確診為 ONFH 的 COVID-19 患者或疫情期間發現的 ONFH 患者,則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骨科診療的規范化流程建議》[23]、ONFH 相關診療指南、專家共識及臨床規范,選擇個體化防治方案[20, 24-26]。中藥防治 ONFH 強調早診、早治和整體調節,根據中醫證候遣方用藥。以活血祛瘀為基本防治大法,輔以通絡止痛、補腎健骨、健脾利濕等,參照“股骨頭壞死中醫辨證標準(2019 年版)”[27],并根據患者的不同臨床證候群表現而選擇具體的防治方法。
6 ONFH 診治流程管理注意事項
應將防控 COVID-19 疫情擴散作為診療的第一原則,所有來院就診患者均應進行 COVID-19 排查,避免漏診,嚴格依照規范診療流程,防止院內交叉感染[22]。COVID-19 的傳染源主要是 2019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患者,無癥狀感染者也可能成為傳染源,主要傳播途徑為經呼吸道飛沫、接觸傳播,氣溶膠和消化道等傳播途徑尚待明確。人群普遍易感,發病潛伏期一般是 1~14 d,常見為 3~7 d,最長可達 27 d。研究表明,2019-nCoV 對紫外線和熱敏感,56℃、30 min,體積分數 75% 乙醇、過氧乙酸、含氯消毒劑(如 84 消毒液)、氯仿等脂溶劑均可有效滅活病毒[1]。因此,做好自身防護、切斷傳播途徑尤為重要。尤其是醫務人員,患者血液、體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排泄物、非完整皮膚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為降低醫院感染發生風險,應采取全面的防控措施,包括手衛生、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咳嗽禮儀等。
嚴格落實預檢分診制度,合理設置隔離區域,采取設置等候區等有效措施,一醫一患,避免人群聚集,診療區域應當保持良好的通風并定時清潔消毒。建立三級防護體系,落實清潔、污染分區管理流程。門診、急診或手術室地面的消毒嚴格按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進行。醫務人員嚴格執行標準預防,根據暴露風險選擇個人防護裝備。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佩戴外科口罩、護目鏡;嚴格執行手衛生,規范用洗手液,用流動水洗手或使用含氯、乙醇或過氧化氫的速干手消毒劑進行消毒。醫務工作人員跟患者、家屬及陪同人員交代病情或簽署知情同意等診療過程中,應當全程穿戴防護工作服、工作帽及醫用外科口罩。
總之,本共識僅為專家指導性意見,不作為強制性執行的要求,更不作為法律依據。臨床中可以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制定適合當地的措施。在 COVID-19 疫情防控期間,應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相關部門的各種規范、指南、共識及診療方案進行操作,盡可能減少醫務人員職業暴露和院內交叉感染的發生,盡全力保障醫患、醫護各方安全,為打贏這次疫情防控的總體戰、阻擊戰做出應有的貢獻。
利益沖突:所有作者聲明,在課題研究和文章撰寫過程中不存在利益沖突。基金經費支持沒有影響文章觀點。
本文執筆作者:吳鑫杰(北京中日友好醫院骨科 骨壞死與關節保留重建中心);劉立華(北京世紀壇醫院骨科);張慶宇(山東省立醫院骨科)
共識編寫委員會(按姓氏拼音排序):陳獻韜(河南省洛陽正骨醫院股骨頭壞死科);高福強(北京中日友好醫院骨科 骨壞死與關節保留重建中心);郝陽泉(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紅會醫院關節外科);李騰奇(北京大學醫學部 中日友好臨床醫學院);李子榮(北京中日友好醫院骨科 骨壞死與關節保留重建中心);劉丙立(上海市浦東醫院骨科);劉立華(北京世紀壇醫院骨科);馬祥偉(北京中日友好醫院 沖擊波醫學中心);閔紅巍(中國康復研究中心北京博愛醫院骨科);彭江(解放軍總醫院第一醫學中心骨科研究所);時利軍(北京協和醫學院中日友好臨床醫學研究所);石少輝(中國醫科大學航空總醫院骨科);孫偉(北京中日友好醫院骨科 骨壞死與關節保留重建中心);孫璽淳(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骨科);王志剛(解放軍總醫院第一醫學中心骨科);吳鑫杰(北京中日友好醫院骨科 骨壞死與關節保留重建中心);許鵬(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紅會醫院骨科);張利恒(吉林省人民醫院關節外科);張慶宇(山東省立醫院骨科)
1 制定背景
2020 年初,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在湖北省武漢市集中爆發,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其命名為“2019 年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這是一種新型呼吸道傳染病,以發熱、干咳、乏力為主要表現,少數伴有鼻塞、流涕、咽痛、肌痛和腹瀉等癥狀。重癥者多在發病 1 周后出現呼吸困難和/或低氧血癥,嚴重者可快速進展為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膿毒癥休克、難以糾正的代謝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礙及多器官衰竭等[1]。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已將 COVID-19 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隨著疫情的發展,此病或許會長期存在。
糖皮質激素(glucocorticoids,GC)在病毒感染性疾病中具有一定應用價值,但一直存在爭議。該藥物既可以迅速減輕免疫系統對抗病毒產生的炎癥反應,但同時由于對免疫系統的抑制,可能使病情惡化、感染擴散。目前,專家建議 GC 在 COVID-19 患者中需謹慎使用,嚴格把握適應證和用量[2]。在 2003 年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流行期間,GC 曾被廣泛用于治療重癥患者。一項回顧性隊列研究結果顯示,GC 可降低病死率和住院時間[3],但由此引起股骨頭壞死(osteonecrosis of femoral head,ONFH)后遺癥發生率高達 33%~50%[4-5]。文獻報道 GC 治療風濕免疫性疾病而致 ONFH 發病率也可達 21%~37%[6-7]。ONFH 致殘率高,給患者、家庭及社會帶來沉重負擔,早期給予防治骨壞死的干預措施,積極應對這一致殘性頑疾,關系到 GC 應用于 COVID-19 患者的預后,具有極為重要的醫療價值和社會意義。筆者基于中日友好醫院骨壞死與關節保留重建中心前期 SARS 后遺激素性 ONFH 的系列隨訪與診療經驗,并結合目前國內外關于抗擊 COVID-19 疫情以及激素性 ONFH 診治原則的最新文獻和循證醫學證據,由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沖擊波醫學專業委員會骨循環與骨壞死專家委員會組織國內骨壞死相關專家共同撰寫本共識,重點介紹在 COVID-19 疫情防控期間 ONFH 防治策略及其診治流程中的防護管理措施,為各級醫院開展 ONFH 早期防治處理提供參考意見。本共識也可作為 COVID-19 康復患者防治 ONFH 的健康讀本。
2 GC 在 COVID-19 治療中的應用現狀與特點
《糖皮質激素類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2011 年)中 SARS 及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相關章節提到:對重癥且達到急性肺損傷標準的病例,應及時規律地使用 GC,以減輕肺的滲出、損傷和后期的肺纖維化,并改善肺的氧合功能。 然而,GC 是一把“雙刃劍”,可能增加 SARS 患者的病死率,并延遲病毒的清除時間[8-9]。同樣爭議性的結果可以在流感病毒肺炎、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患者中觀察到[10-13]。
GC 應用主要針對于 COVID-19 重癥患者。《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七版)》[1]中指出:對氧合指標進行性惡化、影像學進展迅速、機體炎癥反應過度激活狀態者,酌情短期內(3~5 d)使用 GC,建議劑量不超過相當于甲潑尼龍 1~2 mg/(kg·d)。目前尚無證據及定論常規應用 GC,且更有可能受到藥物的不良反應傷害,大劑量應用 GC 因其免疫抑制作用可能會延緩機體對冠狀病毒的清除[14]。對同時應用 GC、有創機械通氣或體外膜肺氧合(ECMO)支持和廣譜抗菌藥物>3 d 者,應警惕合并真菌感染的可能。GC 在 COVID-19 治療中對于減少 COVID-19 急性肺損傷、減輕中毒癥狀及改善預后等方面的作用還存在爭議,因此使用 GC 應謹慎。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前因各種基礎疾病已規律使用 GC 者,經專科會診后可繼續使用,其劑量應結合患者基礎疾病和感染嚴重程度個體化使用。對合并高血壓、糖尿病、3 個月內有消化道出血、免疫抑制等基礎疾病者,慎用 GC。倪忠等[15]報道的《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的霧化吸入治療的建議》(2020 年)中指出:對肺部病變者,霧化給藥與其他給藥方式相比,可達到較高的局部藥物濃度,減少全身不良作用。當 COVID-19 合并或并發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時,可能會霧化吸入 GC,需注意可能產生氣溶膠污染室內空氣,致交叉感染的可能性。臨床醫師可根據病情酌情考慮給藥方式,建議靜脈點滴為主。若病情允許,可逐漸過渡為口服[2]。
3 ONFH 風險評估與確診手段
3.1 風險人群分級標準
低風險人群:未使用激素治療的 COVID-19 康復患者,且不具有其他致病因素。
中風險人群:在 COVID-19 治療期間使用激素治療時間<1 周,或激素累積使用劑量<2 000 mg 潑尼松龍或其等效的 GC。
高風險人群:在 COVID-19 治療期間使用激素治療時間>1 周,或激素累積使用劑量≥2 000 mg 潑尼松龍或其等效的 GC,或靜脈沖擊≥80 mg/d,連續 3 d 及以上[4, 16-17]。
3.2 風險人群隨訪方案
對于低風險人群,可在 1 年內根據髖關節是否出現癥狀或患者自身意愿,進行包括雙髖關節 MRI 在內的相關檢查。
對于中風險人群,自使用激素日算起 3、12 個月行雙髖關節 MRI 檢查,隨訪時長 2 年[16-20],若在此期間出現髖關節局部癥狀,應及時前往專科就診檢查。
對于高風險人群,自使用激素日算起 1、3、6、12、24 個月行雙髖關節 MRI 檢查,隨訪時長 2 年[17, 20],若在此期間出現髖關節局部癥狀,應及時前往專科就診檢查。
3.3 確診手段
髖關節 MRI 檢查是目前公認的診斷 ONFH 金標準[20-21]。MRI 對早期 ONFH 的診斷有很高的特異性(96%~99%)和敏感性(99%)。推薦的序列為 T1WI、T2WI 及 T2WI 抑脂冠狀位及軸位 MRI 掃描,重復激發時間/回波時間(TR/TE)=1 300 ms/36 ms。典型 ONFH 的圖像為:T1WI,帶狀低信號包繞脂肪(中、高信號)或壞死骨(中信號);T2WI,雙線征;T2WI 抑脂像,病灶邊緣的高信號帶。對 T1WI 顯示帶狀低信號、T2WI 抑脂顯示股骨頭頸部除病灶區外骨髓水腫及關節積液者,應視病變已進展到塌陷前期或塌陷期。
若雙髖關節 MRI 檢查確診為骨壞死,則需進一步完成雙髖關節正位及蛙式位 X 線片與雙髖關節 CT 掃描加二維重建檢查。
4 ONFH 的干預時機與個體化選擇
4.1 風險人群的干預時機
對于低風險人群可不予以干預,僅指導自行評測髖部疼痛程度、髖關節內旋與屈曲范圍,必要時到醫院就診,結合雙髖關節 MRI 檢查情況選擇干預方案。
對于中風險人群,如未出現髖關節局部癥狀,推薦自激素使用日算起 3 個月,予以保髖中西醫藥物干預(如雙膦酸鹽類或含淫羊藿中成藥物或中藥制劑等),共服用 3 個月 1 個保髖療程,至 12 個月復查時未出現 ONFH 為止。在觀察過程中結合定期雙髖關節 MRI 檢查情況選擇干預方案。干預期間注意復查肝腎功能。
對于高風險人群,無論是否出現髖關節局部癥狀,均推薦自激素使用日算起 3 個月,予以保髖中西醫藥物干預(如雙膦酸鹽類或含淫羊藿中成藥物或中藥制劑等),共服用 3 個月 1 個保髖療程,至 6 個月復查時若未出現 ONFH,則間隔 3 個月后再應用 1 個保髖療程;至 12 個月復查時未出現 ONFH 為止,最終觀察至 24 個月。若已診斷為 ONFH,則應根據病情繼續治療。在觀察過程中還需結合定期雙髖關節 MRI 檢查情況選擇干預方案。干預期間注意復查肝腎功能。
4.2 個體化選擇
優先專科治療感染期 COVID-19。ONFH 預防階段,可在病情允許情況下予以保髖中西醫藥物干預(如雙膦酸鹽類或含淫羊藿中成藥物或中藥制劑等);在 COVID-19 感染期 ONFH 確診患者,可選擇保護下負重、保髖中西藥物或物理治療(如沖擊波技術等)非手術治療[20, 22];在 COVID-19 病情治愈穩定后,ONFH 治療方案應根據年齡、國際骨循環協會(ARCO)分期、中日友好醫院(CJFH)分型、病理類型、修復情況、壞死灶體積、患者需求等綜合考慮,遵循科學個體化選擇治療方案[19-20, 22]。
5 ONFH 防治推薦方案
對于確診為 ONFH 的 COVID-19 患者或疫情期間發現的 ONFH 患者,則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骨科診療的規范化流程建議》[23]、ONFH 相關診療指南、專家共識及臨床規范,選擇個體化防治方案[20, 24-26]。中藥防治 ONFH 強調早診、早治和整體調節,根據中醫證候遣方用藥。以活血祛瘀為基本防治大法,輔以通絡止痛、補腎健骨、健脾利濕等,參照“股骨頭壞死中醫辨證標準(2019 年版)”[27],并根據患者的不同臨床證候群表現而選擇具體的防治方法。
6 ONFH 診治流程管理注意事項
應將防控 COVID-19 疫情擴散作為診療的第一原則,所有來院就診患者均應進行 COVID-19 排查,避免漏診,嚴格依照規范診療流程,防止院內交叉感染[22]。COVID-19 的傳染源主要是 2019 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患者,無癥狀感染者也可能成為傳染源,主要傳播途徑為經呼吸道飛沫、接觸傳播,氣溶膠和消化道等傳播途徑尚待明確。人群普遍易感,發病潛伏期一般是 1~14 d,常見為 3~7 d,最長可達 27 d。研究表明,2019-nCoV 對紫外線和熱敏感,56℃、30 min,體積分數 75% 乙醇、過氧乙酸、含氯消毒劑(如 84 消毒液)、氯仿等脂溶劑均可有效滅活病毒[1]。因此,做好自身防護、切斷傳播途徑尤為重要。尤其是醫務人員,患者血液、體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排泄物、非完整皮膚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為降低醫院感染發生風險,應采取全面的防控措施,包括手衛生、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咳嗽禮儀等。
嚴格落實預檢分診制度,合理設置隔離區域,采取設置等候區等有效措施,一醫一患,避免人群聚集,診療區域應當保持良好的通風并定時清潔消毒。建立三級防護體系,落實清潔、污染分區管理流程。門診、急診或手術室地面的消毒嚴格按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進行。醫務人員嚴格執行標準預防,根據暴露風險選擇個人防護裝備。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佩戴外科口罩、護目鏡;嚴格執行手衛生,規范用洗手液,用流動水洗手或使用含氯、乙醇或過氧化氫的速干手消毒劑進行消毒。醫務工作人員跟患者、家屬及陪同人員交代病情或簽署知情同意等診療過程中,應當全程穿戴防護工作服、工作帽及醫用外科口罩。
總之,本共識僅為專家指導性意見,不作為強制性執行的要求,更不作為法律依據。臨床中可以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制定適合當地的措施。在 COVID-19 疫情防控期間,應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相關部門的各種規范、指南、共識及診療方案進行操作,盡可能減少醫務人員職業暴露和院內交叉感染的發生,盡全力保障醫患、醫護各方安全,為打贏這次疫情防控的總體戰、阻擊戰做出應有的貢獻。
利益沖突:所有作者聲明,在課題研究和文章撰寫過程中不存在利益沖突。基金經費支持沒有影響文章觀點。
本文執筆作者:吳鑫杰(北京中日友好醫院骨科 骨壞死與關節保留重建中心);劉立華(北京世紀壇醫院骨科);張慶宇(山東省立醫院骨科)
共識編寫委員會(按姓氏拼音排序):陳獻韜(河南省洛陽正骨醫院股骨頭壞死科);高福強(北京中日友好醫院骨科 骨壞死與關節保留重建中心);郝陽泉(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紅會醫院關節外科);李騰奇(北京大學醫學部 中日友好臨床醫學院);李子榮(北京中日友好醫院骨科 骨壞死與關節保留重建中心);劉丙立(上海市浦東醫院骨科);劉立華(北京世紀壇醫院骨科);馬祥偉(北京中日友好醫院 沖擊波醫學中心);閔紅巍(中國康復研究中心北京博愛醫院骨科);彭江(解放軍總醫院第一醫學中心骨科研究所);時利軍(北京協和醫學院中日友好臨床醫學研究所);石少輝(中國醫科大學航空總醫院骨科);孫偉(北京中日友好醫院骨科 骨壞死與關節保留重建中心);孫璽淳(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骨科);王志剛(解放軍總醫院第一醫學中心骨科);吳鑫杰(北京中日友好醫院骨科 骨壞死與關節保留重建中心);許鵬(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紅會醫院骨科);張利恒(吉林省人民醫院關節外科);張慶宇(山東省立醫院骨科)